一、集團訴訟的內涵
集團訴訟發源于美國,后來也被加拿大、澳大利亞等一些英美法系國家所采納。美國的集團訴訟淵源于英國衡平法院的“息訴狀”,通過“息訴狀”發展出了“代表訴訟”,這是集團訴訟的近代原型。
所謂集團訴訟就是指一個人或數個人,為了集團成員全體或共同的利益,代表集團成員提起訴訟,法院對訴訟的判決結果,不僅適用參加訴訟的成員,對沒有參加訴訟的主體,甚至對那些意想不到的主體也具有約束力。集團訴訟為處于經濟弱勢地位的當事人提供了得到救濟的可能,有利于對公民權利的保障。
二、集團訴訟的構成要件
根據美國《聯邦民事訴訟規則》的規定,集團訴訟的構成要件為:
\\( 一\\) 集團一方的當事人眾多,以至于實際上所有的集團成員無法共同進行訴訟。在考察集團的當事人人數是否眾多時不能單純的以集團成員的數目來決定,而是應當結合人數和其他影響共同訴訟的因素一起進行審查判斷。
\\( 二\\) 集團的所有成員存在共同法律問題或事實問題。
\\( 三\\) 集團訴訟代表人提出的請求或抗辯是在集團中典型的請求或抗辯。只有具有典型性和代表性的請求或抗辯,才能夠代表其他成員進行訴訟。
\\( 四\\) 代表人能夠公正和充分的維護集團成員的利益。
三、集團訴訟的功能
\\( 一\\) 懲戒違法行為,保障公民權利
集團訴訟的最根本的目的就在于懲戒違法行為,保障公民權利。隨著現代社會的不斷發展,小額多數損害的案件和侵害公共利益的案件層出不窮,由于法律的不健全,使得一些違法行為得不到懲戒,公民的權利也得不到保障。而集團訴訟的設立正是解決這種現代型糾紛的良方。集團訴訟不僅關注小額的消費侵權、環境問題、產品責任等,還關注侵害公共利益的案件,使得那些違法行為無處遁形。在一定意義上,集團訴訟能夠懲戒違法行為,并使公民或團體的權利的得到有效的保障。也可以對已經實施和可能實施違法行為的經營者起到警示作用,從而有效地防止和減少違法行為。
\\( 二\\) 有利于訴訟經濟效益和訴訟效率的提高
實踐表明,集團訴訟集若干個別訴訟為一個訴訟,有助于提高訴訟經濟效益和訴訟效率。在多數人訴訟中當事人可能會向不同的法院起訴,即使有受害人向同一法院起訴,法院采取合并的方式來解決,將其作為普通共同訴訟來處理,但是這種方法的作用是有限的。雖然普通共同訴訟可以把分別起訴的當事人合并到同一訴訟程序中,在一定程度上節約了法院處理糾紛時花費的人力、物力,但是由于它并未改變存在多個訴訟標的和多個當事人這一事實,所以不僅合并的每個當事人都要自己出庭或委托訴訟代理人參加,而且法院需要對每個訴訟請求分別作出裁判。而集團訴訟是具有足夠的利益相關性的、數量眾多的個人或組織提起,或者針對改革人或組織提起的訴訟,因而它與一系列或者單個的訴訟相比更富于效率,能夠在一次單一的訴訟當中就多數人的權利或責任進行判決。
僅僅通過一個審判程序便可救濟大量的被害者,這既節省了審判的費用,又使得救濟制度有可能實現經濟上的合理性。與傳統的糾紛解決方法相比,集團訴訟顯然是一種解決這種多數人的糾紛的有效方法。
\\( 三\\) 激勵受害者積極維護自己的權利,從而實現雙方當事人的實質性平等
雖然民事法律賦予了當事人平等的法律地位,但是在現實的社會生活中,雙方當事人實際上的地位可能是不平等的。比如在消費者侵權訴訟中,消費者相對于經營者來說無論是經濟實力還是處理糾紛的經驗明顯處于弱勢地位,尤其是相對于那些大型的企業、公司來說。集團訴訟制度的出現改變了這種消費者單槍匹馬與經營者理論的局面。
集團訴訟將分散的消費者集合起來,形成一個強大的被害者集團,并為其營造一個處于優勢地位的超大型組織平等地進行權利斗爭的奮斗環境,以實現與加害企業間的地位平等化。這不僅可以增強消費者的信心,鼓勵其與侵害自己合法權益的違法行為進行斗爭,也可以實現民事法律規定的當事人平等的法律地位的目標。
\\( 四\\) 可以防止裁判相抵觸
對于事實相同、性質相同的案件,如果法院的裁判結果不一致,往往會引起當事人的不滿,甚至使他們認為受到了不公平的對待,對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這一原則產生懷疑。同時不一致的裁判也可能會嚴重損害我們司法的權威性。采用集團訴訟可以可能地使眾多在法律和事實上相類似的訴訟合并成一個集團訴訟,從而達到降低訴訟成本和避免訴訟重復。由于美國主要采用的是退出制集團訴訟,因此只要訴訟的相關成員沒有明示退出訴訟,則最終要受到裁判的約束,這可以節約司法資源、提高訴訟效率,同時也防止了裁判的相抵觸。
總之,集團訴訟作為一種現代型的糾紛解決機制使小額集體侵權的受害人得到救濟成為可能,為經濟上處于弱勢地位的當事人提供了正義,尤其是在消費者和環境保護等領域的作用尤為突出。值得我國在完善群體性糾紛解決機制方面借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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