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第 74 條規定:“證人確有困難不能出庭作證的,經人民法院許可,可以提交書面證言”。原來未對“證人確有困難”作出明確的規定,民事訴訟實踐中許多證人只提交書面證言,不愿出庭作證。簽于不出庭作證存在的種種弊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 56 條指出,《民事訴訟法》第 70 條規定的“證人確有困難不能出庭”的情形:(一)年邁體弱或者行動不便無法出庭的;(二)特殊崗位確實無法離開的;(三)路途特別遙遠,交通不便難以出庭的;(四)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無法出庭的;(五)其他無法出庭的特殊情況。前款情形,經人民法院許可,證人可提交書面證言或者聽視聽資料或者通過雙向視聽傳輸技術手段作證。因上述情形無法出庭作證,如證人要出國,證人因疾病可能死亡,或證人現在同意作證,等到開庭時可能反悔等情形,是當事人請證人先在公證處作證人證言保全的原因,目的是防止開庭前出現上述證人無法出庭的情況。利用法律賦予公證的地位,發揮公證作用,保全證人證言,是解決上述問題的有效方法?!睹袷略V訟法》第 74條規定:“經過法定程序公證證明的法律事實,法律行為和文書,人民法院應當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但是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公證證明的除外?!碑斒氯丝上蚍ㄔ禾峁┙浌C的證人證言,即使證人不出庭作證,法院應當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這就降低了當事人提供證人證言的難度,同時也保障經法定程序獲取證人證言。但是,筆者作為公證員,也看到目前保全證人證言公證處存在的問題,如果經公證的證人證言輕易為相反證據推翻,那將嚴重影響公證的作用為法院等社會各方面的認可。所以,亟待完善、規范保全證人證言公證。筆者認為,可從以下幾個方面考慮:
一、確保證言的真實性
證人在法庭上都可能作偽證,別說是在庭外。威脅、利誘等因素都可能促使證人提供偽證,如勞動合同糾紛,一方是用人單位,另一方是勞動者,用人單位要求在職的員工為其作證,員工為保住飯碗,很可能違心作偽證。所以在辦理保全證人證言公證時,除要求當事人提供有關證明資料,了解有關情況外,筆者看來,為使證人“不愿”與“不能”作虛假證言,還需考慮再設置兩道屏障:
(一)證人宣誓。讓證人宣誓是從心理上對證人作偽證設置的一道屏障,它使證人意識到作證的嚴肅性?,F在法制尚不健全,采用宣誓這種形式,有利于培養人們的法律意識。鑒于證人法律認知的參差,公證員應在證人宣誓前,向證人清楚解釋作假證的后果以及需要承擔的法律責任,增強宣誓的作用。
(二)交叉詢問??山梃b英美法系的交叉詢問規則,對證人進行交叉詢問,質疑其證言的真實性,有助于揭示證人證言中的不實與矛盾之處。
二、確定證人的資格
(一)審查證人的身份真實與否,可通過身份證、戶口本、單位證明等證件的查核,詢問個人基本情況,對證人作證過程進行錄音錄像,確保證人不是冒名頂替。
(二)確認證人有無作證能力,通常以《民法通則》關于自然人民事行為能力的規定為標準,界定如下:10 周歲以下者一般不能作證;10 周歲以上不滿 16 周歲者可以在其監護人監護下作證;已滿 16 周歲并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者,或他法定代理人同意其作證的可民作證,18 周歲以上者有作證能力(1);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不能作證;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可以作證,但限于與其精神狀態相適應的。
(三)確認證人的“關聯性”,公證員確認的證人一般宜限于以耳聞、目睹、觸摸等靠感官直接感知案情的人。對于靠傳聞得知案情的人,因其證言很難確實肯定地反映事實,其不確定性會影響公證書的效力,所以,這類證人不采為宜。
三、保全證人證言的方式方法
保全證人證言公證通常有以下三種方式:一是公證員詢問證人;二是當事人或其代理人詢問證人;三是證人自己陳述。筆者傾向于第二種方式,由當事人或其代理人詢問,能更直接反映問題,雖容易出現誘導性發問,但公證員可以制止,公證員在這種詢問方式中類似于法官的角色。如果讓公證員詢問,公證員對證人的詢問會限于程序化,會讓證人作大部分的陳述,不能有的放矢,與第三種的方式相似,問題在于證人陳述的內容是否已將自己所知道的事實情況陳述清楚,對案件關聯性重要的事項是否表述清楚,證人作出的陳述是否客觀,公證員比較難把握。
要保障公證機構的證明具有公信力,就應使證明真實反映客觀事實。而最能真實反映證人證言的,莫過于將證人作證的過程進行錄音、錄像,這就不會有記錄證言時書面證言反映口頭證言的偏差,同時確保證人所作證言全部得以記錄。雖然我國證人證言分為口頭證言和書面證言兩種形式,視聽資料只被作為一種輔助手段運用,但筆者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 56 條中提到“經人民法院許可,證人可以提交書面證言或者視聽資料或者通過雙向視聽傳輸技術手段作證”,這一規定可看作證人證言形式的補充。傳統的公證證明都是出具公證書,書面表述證明法律行為、法律事實、文書。筆者認為。隨著科技進步,電子音像技術應更多地被運用到司法工作中,現在,法庭中大都配備了音像器材,以音像形式出具證明是法律所允許的,也是可行的。公證書加附件(書面證言、音像資料)的形式現在已有被使用,被認可。"通過雙向視聽傳輸技術手段作證"現也正被法庭采用,證人在公證處,在公證員監督下提供證言,同時通過雙向視聽傳輸技術,實時向法庭傳送?!白C人證言”在英美證據法中占有相當重要的地位,而在我國,證人證言僅是七大證據種類之一,并非定案的唯一根據(2)。隨著我國民事審判方式的改革,證人證言的作用會越來越突顯,由公證機構保全證人證言對維護當事人的合法利益起著重要作用。
參考文獻:
[1]田平安.《證人證言初論》.
[2]陳紹寧.《證人出庭作證之反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