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 年的修訂的《民事訴訟法》增加規定人民檢察院有權對民事執行活動實行法律監督,首次在立法上將民事檢察監督的范圍從民事審判活動監督擴展到整個民事訴訟領域。民事執行檢察監督是指具有法律監督權的檢察機關對其監督范圍內的民事執行機關在執行活動中所作出的不當或者違法行為 , 要求民事執行機關予以糾正和保證實施的檢察監督制度。
公民維權意識隨著經濟改革的不斷深化和法治的進步逐步增強,經濟糾紛、民事糾紛呈上升趨勢,調解的快捷簡便性得以更多的認識和重視?!蹲罡呷嗣穹ㄔ汗ぷ鲌蟾妗凤@示,至 2013 年,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 5610.5 萬件,審結、執結 5525.9 萬件,審結一審民事案件1474.9萬件,受理執行案件1219.6萬件,執結 1203.9 萬件,一審民商事案件調解與撤訴結案率達到 64.6%。因此,加強對民事調解執行的檢察監督具有十分重要的現實意義。
一、民事調解執行檢察監督的現狀分析
通過調解得以解決的民事糾紛案件主要發生在基層法院,對其執行負責檢察監督的也主要是基層檢察院。然而,我國基層民事調解執行檢察監督的現狀不容樂觀:
1. 基層檢察院執行監督案件量大。當前基層法院承擔著大量的調解執行案件,基層民事執行檢察監督責任重大。以湖南省株洲市為例,據統計,該市至 2013年底,共受理各類案件 103474 件,審執結 101956 件;其中,基層法院受理 85403 件,基層法院承擔的執行案件 84120 余件,占全部執行案件的 82.51%。而目前,比較突出的法院執行難、執行亂的問題使基層檢察機關開展民事調解執行監督任務難度更大。
2. 基層檢察院執行監督人員過少。主要開展民事執行監督任務的民行部門大部分在編人員只 3 人左右,有的甚至只 1 人,編制不足,而同級基層法每年辦結的執行案件達 1000-2000 多件,確實有心無力。
3. 基層檢察院執行監督方式多樣。由于檢察機關對民事執行活動的監督范圍法律沒有明確,基層檢察院所使用的監督方式也各有不同:檢察建議、監督意見、參與執行和解、暫緩執行建議、糾正違法通知書、現場監督等方式的混亂、不規范,不利于當事人實現權益,也有損司法的嚴肅性和權威性。
二、民事調解執行檢察監督存在的問題與成因
導致大量民事調解案件進入執行程序,并難以執行和監督的問題有很多,本文主要歸納為以下幾點。
1. 法制方面:首先,立法不完善。對以調解方式結案后進入執行程序的案件,部分權利人因在調解中作出了讓步,但因義務人未按時履行,而執行的依據是生效的調解書,權利人基于對方當事人的“誠信”
而作出的讓步已無法挽回,相應的救濟法律上也無規定,使權利人的權益受損。在這一塊,當事人無從通過檢察機關獲得救濟。其次,缺失合理可行的操作程序。新修訂民訴法對檢察機關監督的范圍、形式、程序、效力等問題未做出具體的規定。第三,缺乏能落實的有效制約措施??乖V權的行使具有特定性,針對調解執行的監督很難行使?!耙话愣?, 法院可以做接受的表示也可以不接受,即主動權在法院”
2. 檢察機關方面:首先,業務知識的相對弱化導致開展民行監督難。長期以來,檢察機關的業務主要集中在刑事案件方面,長期定位其主要職能為刑事公訴、查處職務犯罪上,與法院對民商事審判和執行的精通相比 , 精通和熟悉民商法和民事訴訟程序的專門人才比較缺乏。其次,民事執行檢察監督隊伍的短缺導致監督難?!皬奈覈鴻z察機關目前的地位及其編制、人員素質、工作任務等因素看,檢察機關無法勝任對民事執行工作的監督”。第三,民事調解執行監督的被動特性,導致案源發現難。檢察機關對調解執行監督案件的來源主要依靠當事人的申訴,而我國經調解的民事糾紛當事人很多缺乏對在執行中可以向檢察機關申訴的意識,無法及時掌握法院的執行活動,導致檢察機關難以發現執行監督案件的線索。
3. 法院方面 : 首先,強調高調解率驅使法官調解異化。一方面,調解協議生效后義務人未按調解協議履行義務,權利人只得向法院申請執行,調解執行中某些法官消極、懈怠,使當事人失去對法律的信心,損害了司法的權威形象,使調解工作失去了意義。另一方面,法官無原則地調處,表面上解決了糾紛,而實質上是以損害司法尊嚴為代價的。
檢察機關對這種調解執行的監督難以進行。其次,法院干警對檢察監督的排斥抵觸心理,導致協調難。檢察院、法院對以種種理由搪塞對檢察機關的執行監督, 并在實踐工作中對民事執行活動進行監督限制、刁難,導致檢察機關執行民事監督難。
三、完善民事調解執行檢察監督的幾點思考
1. 檢察機關要大力加強自身建設,強化監督職能
首先,要重視執行監督法制意識宣傳。一是要加大宣傳力度,加強調解當事人的維權意識。二是對調解的方式予以適當監督。三是檢察機關干警本身要轉變觀念,重視民事執行監督,著力解決執法理念、行為、作風等方面的問題,恪守檢察職業道德、促進公正廉潔執法。
其次,加強執行監督隊伍建設。 一是配備專業才隊伍,突出抓好執法能力建設。二是要注意專業人才的培養,加強基層素質能力建設。檢察機關要與法院等部門形成合力聯動機制,促進民事執行監督工作的順利開展,維護司法公正。
一是促使審判監督工作與執行監督工作有效銜接配合,形成良性互動。從根本上提高調解案件的質量是解決調解案件切實得到執行的關鍵。二是檢察院應重視信訪工作,解決人民群眾對審判執行工作中存在問題提出的意見,是檢察部門監督與群眾監督聯動的重要方式。 三是加大與法院相關部門的有效聯動。聯動機制的設立,有利于法院的執行與檢察院的監督。
2. 完善民事調解執行監督程序,促進民事調解執行監督有法可依
要明確具體規定民事調解檢察監督的范圍 , 諸如立案標準、管轄劃分、審查程序、結果處理等程序性問題,具體可分為受理、立案、審查、審查終結 4 個階段。
\\(1\\) 民事調解執行檢察監督案件的受理
①主體:能夠申請啟動民事執行檢察監督程序的主體包括執行申請人和被申請人。②案源 : 以當事人申訴為主,涉及損害公民合法權益的則向當事人通報,由當事人決定是否申訴;同時檢察院在辦理民行申訴案件中發現執行違法情況,如涉及損害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則由檢察院啟動監督程序。③期限:應該明確規定對超出時效的當事人申請調解執行監督申請不再立案。建議短于當事人申請抗訴的期限 2 年,以 1年進行規定。
\\(2\\) 立案
①立案管轄:由執行法院所在地的同級檢察院進行立案,以方便立案后審查、調閱執行卷宗材料。②立案標準 : 即監督程序啟動的條件和要求,包括實質要件和形式要件兩方面。一是有確鑿的事實和證據支持;二是違法行為造成后果嚴重。也就是說,對一般違法行為或違紀行為 , 不予立案。⑶立案期限:民行部門應縮短立案審查時限,以及時有效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在受理申訴后的 7 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立案的決定。
\\(3\\) 審查
檢察機關立案后應當進行審查,①審查范圍:當事人申請案件除非涉及損害國家、社會公共利益,應以當事人申請的事項為限,充分尊重當事人的處分權。
②審查期限:為了保護當事人的權益,不因為執行完結導致當事人的損失無法彌補 , 因此檢察機關應當盡可能的縮短民事調解執行立案審查的時間,快速審查并作出處理決定,建議規定在 1 個月內審查終結。
\\(4\\) 審查終結
案件審查終結后,檢察院應對申請人的申請作出處理:①查明民事執行行為合理合法的,應當書面駁回申請,并告知申請人申請復議和向上級檢察機關申訴的權利,記錄相關情況在案,作出不支持監督申請的決定。②查明民事執行行為確有違法的,根據不同的情況分別相應處理 : 第一,認為執行裁判行為錯誤的,應依法向執行機關提出抗訴。第二,認為具體的執行行為違法,應當向執行機關發出書面檢察建議。第三,認為當事人之間的執行行為損害了公共利益和國家利益的,應當向當事人發出書面的檢察建議或提出抗訴。若檢察機關認為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有瀆職犯罪嫌疑的,可轉交瀆職犯罪偵查部門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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