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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 政法論文 > > 《旅游法》中導游人員的薪酬規定與執行完善
《旅游法》中導游人員的薪酬規定與執行完善
>2024-05-28 09:00:00



導游服務是旅游服務中最為根本的服務,是旅游服務工作運轉的軸心與焦點,與旅游接待中的其他服務相比較,處于主導地位。目前,我國導游人員沒有基本工資,只能靠回扣維持自己的生存,而 2013 年 10 月 1 日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中明確提出了導游應當嚴格執行旅游行程安排,不得向旅游者索取小費,不得誘導、欺騙、強迫或者變相強迫旅游者購物或者參加另行付費旅游項目,給現行的導游人員薪酬體系提出了挑戰。

一、《旅游法》實施前導游人員的薪酬

1、《旅游法》實施前導游人員的薪酬構成

(1)基本工資。目前國內導游人員被戲稱為“三無”人員,即無基本工資、無三險福利、無最低保障。導游人員的勞動保險大多由旅行社代買或自己購買。只有少數旅行社的專職導游才有基本工資,如麗江的西域電子商務旅行社有限公司,但沒有獎金和其他福利。2005 年以前少數旅行社給專職導游的底薪是 500-700 元 / 月,2006 年起底薪降到了 300-600 元 / 月。

(2)導游服務費。導游服務費也可以叫做帶團津貼,一般是做全陪才會有帶團津貼,外語導游員較高,中文導游員中部分旅行社的導游員較高,比如麗江的白鹿國際旅行社為每團每天 10 到 50 元。大多數旅行社只給團,不給報酬,甚至有相當數量的旅行社把旅游團交給地陪導游員時,不但不給導游津貼,還要導游按人數上交“人頭費”.人頭費是指部分旅行社根據旅行團的人數、等級向導游收取一定的費用,如果導游人員拒付則不得帶團,旅行社以此來彌補自己零負團費帶來的損失。

(3)小費。我國導游小費制是一種市場潛規則,之所以是潛規則,首先是不便成文,其次是無須成文。不便成文是指很難用具體的規范和標準來明確服務人員的勞動,也就沒有具體標準明確的勞動價格;無須成文是指以小費來激勵服務人員提供優質的服務,是一種自愿行為。小費是一種非強制執行的合約,對服務人員和消費者都沒有絕對的法律約束作用。所以小費在海外旅游團比較普遍,而在國內除了發達城市的少數團隊有小費外,其他地區并不多見。

(4)回扣?;乜凼侵冈诼糜螛I務中,旅游單項產品供給方(包括飯店、旅游購物商店、參觀旅游單位等)為了銷售商品,給旅行社和導游等中介方各種名目的好處費,這部分收入既未如實入賬又未在合同或其他協定中公開約定。

回扣形式多樣,主要有購物回扣、餐飲回扣、宗教場所所得分紅等。其中購物回扣在所有旅游回扣中數額最大,發生頻率最高。以“回扣”為主體的導游薪酬體制自上世紀 80年代形成開始,至今已在我國旅游業內部獲得了默認,成為行業慣例。雖然有關部門試圖改變,但始終不能打破這種使各方面利益達到均衡的“體制”.回扣成為導游人員主要收入來源?;乜燮漕~度為游客消費總價的 5%~50%不等,地陪、司機和全陪基本上是按照 4∶4∶2 分成,有的地方按照 4∶3∶3 分成。相對于全陪而言,地陪支配“回扣”的權利比較大一些。

2、《旅游法》實施前導游人員薪酬的優劣分析

(1)《旅游法》實施前導游人員薪酬構成的積極作用

一是降低旅游企業人力成本。由于旅行社業進入門檻較低,旅游業市場機制不健全,旅游線路產品缺乏專利性,這些導致了我國旅行社產業急劇擴張,競爭日趨激烈。在競爭的壓力和利益的驅使下,很多旅游企業以低于接待和服務成本費用的價格招攬游客。為了能夠獲得利潤,相當多的旅行社取消了導游的薪酬以實現控制成本。

二是提高導游人員積極性?!堵糜畏ā穼嵤┣皩в稳藛T的薪酬構成能提高導游人員的積極性。以“回扣”為主體的導游人員收入,能激勵導游完成每一項接團任務,激發導游人員的潛能,一定程度上化壓力為動力。

(2)《旅游法》實施前導游人員薪酬構成的消極作用

一是不利于導游人員自身的發展。導游人員收入無保障,為了獲得高收入不惜夸大、欺騙、脅迫旅游者,迫使游客參加另行付費的項目和購買旅游產品。以“回扣”為主體的導游薪酬制度,會損害旅游者合法權益和導游的職業形象,導游是一個過渡行業,很難吸引高層次專業人才,不利于整合旅游行業的健康發展。雖然導游人員在“回扣”上可能會取得高額的收入,但是這只是暫時的,目前導游是一個吃青春飯的行業,隨著年齡的增長,導游在體力上達不到工作要求,只能跳槽從事其他行業,而前期未繳納五險一金,可能會導致導游人員以后的生活困難。

二是進一步加劇旅游產品供給企業的惡性競爭。旅游產品供給企業開展市場競爭,應該是服務、質量的競爭?!盎乜邸钡拇嬖?,使競爭變了味。誰給回扣多,司陪人員就帶游客到哪里去消費。旅游產品供給企業爭相給司陪人員回扣,與司陪人員建立穩固的利益鏈條。為了保證自身利益,旅游產品供給企業不得不抬高物價、以次充好,甚至向游客出售假冒偽劣商品,形成惡性循環。

三是不利于旅行社的發展?,F行的導游薪酬很難吸引高素質人才進入導游隊伍,同時現有的導游人員也得不到足夠的激勵來提高自己的職業技能和服務水平。旅行社難以打造一支高素質的導游人才隊伍,不利于提高本企業的競爭力。而游客在游玩過程中直接面對的是導游,所以導游是旅行社的一面旗幟,導游在服務過程中的作為直接影響到了游客對旅行社的滿意度。

四是游客的利益受到損害。導游人員的薪酬制度使游客的利益受到損害。導游人員為了完成旅行社給的指標,同時也為了能在帶團中獲取利益,會頻繁地帶著游客到購物點購物,從而獲得回扣,而回扣只能從游客身上取得。游客出游為的就是觀光游覽,希望在景點做較長時間的停留,仔細觀賞了解。而導游人員為獲得高額回扣,往往通過減少講解來省出購物時間,這些行為使游客的利益受到損害,也使游客對導游不信任,同時也影響到人們隨團出行的積極性。

二、《旅游法》中導游人員的薪酬規定

1、《旅游法》中導游人員的薪酬構成

(1)基本工資。在 2013 年 10 月 1 號起實施的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第四章第三十八條規定旅行社應當與其聘用的導游依法訂立勞動合同,支付勞動報酬,繳納社會保險費用。這個條例是針對專職導游人員,導游的基本工資得到了保障。對于臨時導游人員為旅游者提供服務,應當全額向導游支付包價旅游合同中注明的導游服務費用。

(2)小費?!堵糜畏ā返暮贤袌F費包含了境外小費、導游、領隊服務費、境外交通服務費,并標注了每日價格,以及共交付幾天的小費。這筆小費增加了導游的收入。

(3)福利?!吨腥A人民共和國旅游法》第四章第三十八條規定:旅行社應當與其聘用的導游依法訂立勞動合同,支付勞動報酬,繳納社會保險費用。旅游法明確規定了旅行社要給導游繳納社會保險。社會保險是為了保障員工的合法權利,而由政府統一管理的福利措施。它主要包括社會養老保險、社會失業保險、社會醫療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等。

2、《旅游法》實施前后導游人員的薪酬執行情況

(1)《旅游法》實施前后導游人員的基本工資變化。在旅游法實施前導游人員幾乎沒有基本工資,沒有基本的生活保障是典型的“三無”人員。旅游法實施后雖然在法律上規定了導游人員要有基本工資,但是很多地區仍然未實行這規定。以麗江旅游業為例,在麗江國旅一位從業十幾年的老導游說,在旅游法實施后,旅行社仍然沒有給導游發基本工資;同時筆者了解到在麗江中旅工作的導游人員也沒有基本工資?;究梢缘贸觥堵糜畏ā穼嵤┣昂髮в稳藛T的基本工資幾乎沒有什么變化。

(2)《旅游法》實施前后導游人員的導游服務費的變化?!堵糜畏ā穼嵤┣昂髮в稳藛T的導游服務費幾乎也沒有變化,以麗江為例,在國旅的導游人員除外團會給導游一些服務費外幾乎沒有導游服務費,甚至還需要導游支付一定的“人頭費”才能給導游派團。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第六十條第三款,安排導游為旅游者提供服務的,應當在包價旅游合同中注明導游服務費用;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三款規定:包價旅游合同,是指旅行社預先安排行程,提供或者通過履行輔助人提供交通、住宿、餐飲、游覽、導游或者領隊等兩項以上旅游服務,旅游者以總價支付旅游費用的合同。雖然以上條例明確規定了導游服務費的問題,但據筆者了解在實施上還是有困難的。

(3)《旅游法》實施前后導游人員的福利變化。在《旅游法》實施之前導游人員的社會保險有的是自己買的,有的是旅行社買的?!堵糜畏ā分忻鞔_規定旅行社應當給專職導游人員繳納社會保險。然而在《旅游法》實施一年后,社會保險的問題仍未解決,相關條款并未得到執行。

3、《旅游法》中導游人員的薪酬制度對游客的影響

《旅游法》第四章第四十一條第二款規定:導游和領隊應當嚴格執行旅游行程安排,不得擅自變更旅游行程或者中止服務活動,不得向旅游者索取小費,不得誘導、欺騙、強迫或者變相強迫旅游者購物或者參加另行付費旅游項目。這項規定保障了旅游者的合法權益。阻止了導游向旅游者索取小費。同時,在《旅游法》第四章第三十五條第二款中規定:旅行社組織、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體的購物場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費旅游項目。這一條例阻止了導游人員帶游客進入購物點購物獲取回扣,從而保障了游客的利益。在《旅游法》的管理下,導游不能收取回扣,旅行社不能以不合理的低價誘騙旅游者,這些因素會導致旅游團報價的上漲,團價的上漲會減少游客的出行。

三、執行《旅游法》規定的導游人員薪酬的困難

《旅游法》實施前旅行社沒有導游人員基本工資的預算,而《旅游法》的頒布規定了旅行社應當與其聘用的導游依法訂立勞動合同,支付勞動報酬。旅行社應當按照其和導游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的數額和方式,向導游按月支付工資及其他形式的勞動報酬?!秳趧臃ā返谖迨畻l規定“: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這個條例增加了旅行社的人力成本,因而通常旅行社采用的方式是通過提高團費來轉嫁成本。提高團費后,市場和旅游者難以接受,旅游者還是傾向于價格低的旅游產品,使旅行社高團費的旅游產品無人問津,導游的收入就更加沒保障。旅行社以低價吸引游客就無法支付導游人員的薪酬,甚至需要導游人員支付”人頭費“.《旅游法》中規定導游和領隊不得向旅游者索取小費,不得誘導、欺騙、強迫或者變相強迫旅游者購物或者參加另行付費旅游項目。這使導游的固定工資比原有的回扣收入差距大,導致導游人員的積極性受到影響,甚至轉行等。所以要執行《旅游法》,應該出臺更完善可執行的導游薪酬制度。

四、建立導游人員的合理薪酬體系

目前,以”回扣“為主體的導游薪酬體制存在的弊端和產生的不良影響有目共睹。它在損害旅游者合法權益的同時也損害了導游的職業形象,它不但違背了旅游的本質意義,同時阻礙著整個旅游行業的公平競爭和健康發展。所以需要我們建立合理的薪酬制度來獲得旅游業的健康發展,建立合理的薪酬體系可從以下方面入手。

1、實行底薪等級制

導游與旅行社簽訂了勞動合同,旅行社就應該發給導游基本工資,以保障導游人員的基本生活水平。并且,基本工資不應該是一個固定的數值,否則就不能體現導游或者導游服務之間的差別,不能有效地激發導游人員的工作激情。筆者認為應該實行差別工資制,差別工資制主要體現三個差別,即不同職稱的導游之間的工資差別、不同學歷的導游之間的工資差別以及同一級別的優秀導游和普通導游之間的工資差別。這里的職稱按持有國家旅游行政部門頒布的導游人員資格證,可分為初級、中級、高級和特級導游人員。優秀導游和普通導游按考核結果分。差別工資制能夠很好地體現學識豐富、職稱高和工作成績優秀的導游人員的價值,這樣可以促進導游人員不斷提高自身素質,提高服務質量,爭當優秀導游。以形成導游人員以自身優質服務獲得旅行社認可,從而贏得帶團機會的良好局面。

2、實行獎勵制度

在保障基本工資的同時,應該給導游人員一些獎勵,比如發放獎金、獲得晉升的機會、給員工培訓等。獎金是員工薪酬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對基本工資的一種補充。通過對導游發放獎金,可以調動導游人員的工作積極性,提升他們的工作效率和服務質量。獎金的發放可以根據個人的工作業績評定。而給導游人員晉升的獎勵,既可以實現導游人員的自身價值,也可以為公司創造更多的財富。給員工培訓的獎勵不僅能幫助導游人員改進技能、提高服務質量,而且也是提高他們對企業的認同感和歸宿感,并最終降低流失率。

3、實行傭金制度

傭金,是指旅行社通過為其他旅游經營者提供中介服務和宣傳促銷所獲得的報酬。設計傭金制度是為了解決導游在帶團過程中普遍存在的拿取回扣的行為??赏菩泻戏ǖ墓珜膫蚪鹬贫?。即旅游企業之間簽訂誠信合約,公開承諾不私授私收傭金;企業之間簽訂傭金協議,明確傭金的收授辦法;旅行社與導游人員簽訂勞動合同,明確導游人員勞動報酬的管理辦法。把公對公的傭金按比例獎勵給導游人員,可以在增加旅行社收益的基礎上大大提高導游人員工作的積極性,同時這種透明的制度也可以讓游客做到放心消費。合法傭金制度的執行,應該由旅游經營行業組織商定傭金的合法比例,并將傭金收授限于旅游商品銷售企業和旅行社之間結算,杜絕高額傭金和暗箱操作。把傭金結算納入財務和稅務管理,接受工商和稅務的監督。傭金制度可以杜絕導游拿取回扣的行為。

4、實行導游小費制

導游小費制度,是指在旅行結束后,游客根據對導游服務的滿意程度而付出他們所愿意付出的報酬。雖然”小費制“已成為國際服務行業的慣例,但在我國消費者還沒有形成支付小費的習慣。小費是游客在旅行結束后根據其對導游服務的滿意程度而給予導游的獎勵;小費能激勵服務人員提供優質服務,同時也構成服務人員的收入補償。讓游客對導游人員進行監督,評價導游服務價值的大小,并決定付給導游小費的多少,既做到了旅行社監督成本最小,也達到了導游主動努力為游客服務的目的,能夠實現導游人員及游客利益的雙贏。

五、結語

目前,我國旅行社的導游的合法收入較低,難以保障基本的生活水平,工作中的付出得不到應得的報酬。這種狀況導致導游人員工作積極性降低,服務質量下降,為增加自身收入產生勸說游客進行購物以拿取回扣的行為,嚴重影響了我國旅游業的健康發展。而《旅游法》的制定實施正是為了讓旅游回歸本質:一是整頓、規范整個旅游市場的秩序;二是推動行業改革及收入和利益分配制度的合理建立。通過建立合理的導游人員的薪酬體系可保障旅游從業人員的合法利益,促進我國旅游業健康、和諧、持續發展。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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