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被稱為“互聯網金融創新元年”的2013年年底,我曾斗膽預言2014年將是“互聯網金融監管元年”.互聯網金融創新產品層出不窮,在給投資者帶來便利和收益的同時,各種風險和隱患也在集聚。
由于一些網貸公司運營管理不規范,并沒有遵循P2P平臺風險控制的基本原則,沒有尊重和維護投資者的應有權利,甚至沒有守住“非法集資”等法律底線,導致2013年9月以來發生多達80多起網貸平臺倒閉、跑路等事件。
P2P并非“法外之地”
這幾年由于樓市限購、股市不振,傳統民間借貸出現嚴重危機,老百姓投資渠道匱乏,小微企業融資依然困難,因此,基于互聯網的P2P這種新型投資方式以其方便、快捷、收益率高的特點迅速發展壯大。
這一過程中,部分P2P平臺為了獲得更多收益,已經從一個單純的信息中介平臺演變成直接進行風險套利的參與者,當出現風險事件時,不僅自身難保,而且坑了投資者。有觀點認為,這是因為P2P行業處于法律的空白區乃至無法可依造成的問題。筆者認為,這一貌似正確的論調雖然流傳甚廣,其實從法學觀點分析是站不住腳的。
我們首先需要區分P2P借貸與P2P平臺兩個不同的事物。簡單地說,P2P借貸本質上屬于民間借貸行為,應該遵守民間借貸有關的法律法規;P2P平臺屬于民間借貸中介性質,可以按照民間借貸中介有關法律規范加以約束。也就是說,P2P網貸行業的經營活動基本上可以依據民商法進行規范。民商事領域的事情,“法無明文禁止即是自由”,因此,要給P2P借貸行為以自由發展空間,甚至要在風險自負的前提下適度容忍P2P借貸參與者嘗試創新;行政法的基本原則是“法無明文授權即是禁止”,因此,不要凡事都指望政府出手,一有風吹草動就呼吁監管和立法。
雖然P2P平臺存在“無準入門檻、無行業標準、無機構監管”的三無狀態,但并不意味著P2P平臺沒有法律依據和辦法進行管理和規范。
法律政策層面,涉及P2P業務的有《合同法》、《公司法》、《物權法》、《擔保法》、《國務院關于鼓勵和引導民間投資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等等,所以,我們在大力提倡企業自律、行業規范,主張維護消費者權利和加強輿論監督的同時,也呼吁工商、工信、公安等部門在各自的職權范圍內加強相關管理工作。
互聯網金融不是法外之地,既包含了現有法律體系可以提供規范的依據,也包含了對于違法犯罪行為要依法加以嚴厲打擊和處罰的含義。依據現行的合同法、公司法和擔保法等規定,P2P行業基本上可以有法律規范。一些網貸平臺出現違法犯罪的苗頭,并不是因為沒有法律規定,而是他們鋌而走險,特別是打著P2P的名義進行的集資詐騙,是經過精心策劃的犯罪行為。對于涉及非法集資和集資詐騙行為,依據有關金融法規、司法解釋和《刑法》規定可以進行懲處。
應該承認,這些年部分地方政府和有關部門確實存在不作為的地方,不是指沒有制定專門的互聯網金融方面的法律規范,而是指他們沒有及時進行民間借貸和互聯網金融的監測預警、風險提示和打擊違法犯罪行為。
“軟法”與“硬法”相結合
在風險事故多發的時候,往往有很多人呼吁進行互聯網金融的立法,但是根據我國《立法法》規定,立法有嚴格的程序和要求。目前來看,互聯網金融還沒有列入全國人大的立法計劃之中,短期內難以啟動立法程序。
須知立法不是萬能的,不要指望通過立法來解決一切問題。
盡管互聯網金融發展過程中,可能存在法律不夠完善、規則不夠清晰、協調不夠順暢,甚至存在一些法律空白或法律漏洞等問題,但中國目前的法律困境不是立法缺失所致,而是執法缺失和司法缺失所致。如果既有法律得不到有效實施,我們又怎能指望將來的立法一定會得到遵守和發揮作用?因此,我們要千方百計將現有的法律資源激活善用,讓現行的法律有權威并得到遵守和執行,重建人們對于法律的信仰和信心,法律才能從紙面上的法成為行動中的法。
2013年,央行組成課題組對互聯網金融進行調研,并不是專門的立法調研,而是作為一項監管對策的調研。應該說,央行的調研是一個重要的信號和標志,表明了金融監管部門對互聯網金融的重視態度和監測方式,為下一步提出采取監管對策打下了良好的基礎。目前,有關互聯網金融監管的原則和分工正在研究部署中,國務院關于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也正在征求意見過程中,相關金融監管機構將進一步出臺有關實施細則和辦法。
互聯網金融才剛剛露出一點苗頭,究竟會長成什么模樣,需要有一個觀察期?;ヂ摼W世界的興起需要新規則,不是一開始就全部由國家立法機構來立法,而是需要內生的、自生秩序的形成?;ヂ摼W世界的形成過程中,需要我們在形成過程中發現規則,提煉規則?;ヂ摼W金融發展的模式和業態,都還沒有定型,互聯網金融行業的規則還在慢慢地生成的過程中,在其中的規則和規律都還不清楚的情況下,誰都無法制定出一套大而全的互聯網金融法律體系,由立法機構拍腦袋或照搬國外而直接出臺“硬法”,很可能會出現與實際情況不相符合的“硬傷”.因此,我推薦有關方面借鑒和參考北京大學法學院羅豪才教授提倡的“軟法治理”理論,援引進入互聯網金融的規范化過程。P2P行業可以作為“軟法先行、軟硬結合”的新型立法觀的實踐探索領域。希望互聯網金融領域通過一個一個的細分行業逐漸提煉出標準和規范,形成行業慣例和習慣,將來逐漸提升為地方性法規和部門規章,作為各級法院進行互聯網金融糾紛裁判的依據。在這基礎之上才可能討論進行國家層面的互聯網金融立法。
創新思路
互聯網金融的根本目標是要惠及廣大金融消費者,以消費者需求滿足作為根本目標,以消費者利益得到保障作為我們政策層面的落腳點。它的發展要有利于促進經濟社會的發展,經濟結構調整產業升級,使各方面都能從金融中獲益,最終實現普惠金融的作用。
“投資有風險,入市需謹慎”,投資任何一個市場,無論股市、債市,還是P2P網貸市場,投資者都應該緊繃風險控制這根弦。P2P平臺的監管應該強化其信息披露和風險提示的義務,加強投資者風險意識的教育和風險管理能力的培養。
互聯網金融監管的風險底線是防止發生系統性風險和區域性風險,要考慮到P2P行業風險管理的各個環節,即風險識別、風險排查、風險量化、風險定價、風險防范和應急預案。真正的P2P平臺的風險主要是自身經營的風險和信息安全、網絡安全的風險,這種風險和借貸雙方生糾紛可以切割和隔離?,F在出現這么多的風險,是因為業務不規范,甚至是假P2P,現在出的問題都是假P2P,不是真P2P,所以不要讓這些假P2P平臺出了問題壞了P2P行業的名聲。
對于P2P網貸等互聯網金融的規范,當務之急是有關行政執法部門和金融監管部門要高度尊重現有法律法規中相關的制度資源,將其用活、用足、用好。另外,在還沒有誕生新的國家立法之前,我們應該充分發揮司法部門的權威性和能動性,在具體案例的審理中發現規則,并通過司法解釋將現行法律規則應用于司法審判之中。
在當前條件下,政府可以支持和引導成立互聯網金融的有關社會組織,建立起社會監督平臺,通過行業自律加強P2P規范和監督。在發生風險事故的地方,目前有關政府部門處理P2P網貸有關的糾紛和事件中,在嚴懲不法經營的網貸平臺同時,加強對金融消費者和投資者的保護和教育,建立起互聯網金融發展的監測評估機制、風險預警機制和打擊非法集資的聯動機制。這些實踐如果取得了更廣泛的社會共識,將來就可以上升為國家意志,確立成為剛性的“硬法”.
當前,互聯網金融的細分領域還沒有形成全民共識,監管層一個文件草案被放到網上馬上引起各方熱議乃至輿情鼎沸,以后這種情況可能還會更多?;ヂ摼W金融需要監管者調整思路,我提出軟法治理和柔性監管先行,讓社會創新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柔性監管不僅指監管層的態度如何,而是在機制設置中是不是有緩沖帶、是不是有彈性。在我們承認軟法和硬法相互結合的機制下,當政府有什么想法時,先通過社會組織傳導給市場。當市場有反對和抵制時,先反應到社會組織,緩解了對政府的沖擊,有助于建設各方參與、良性互動的互聯網金融發展與監管新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