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超低報價投標,只為配合他人中標,這類投標人被戲稱為政府采購的“低價托”?!暗蛢r托”的出現,無疑將影響中標結果,給政府采購帶來負面影響。那么,“低價托”背后反映了什么問題?招標代理機構和監管部門應如何應對“低價托”?
案例回顧 :
2010 年 1 月 25 日,受福建省某高校委托,甲招標代理機構就該學校的多媒體教學設備采購項目組織公開招標。該項目預算433.6萬元,采用綜合評分法。最終,C 公司以 77.88 分順利中標。
然而,1 月 26 日,B 公司對未中標的 A 公司的報價提出質疑,B 公司認為 A 公司的報價明顯低于其他公司報價,其報價遠遠低于成本,按招標文件的規定應作無效投標處理。同時,A 公司低于成本的報價嚴重影響了其他投標人之間正常的報價部分得分差,有配合中標候選人達到謀求高價中標目的的嫌疑。
1 月 27 日,甲代理機構要求 A 公司提供說明函。
28 日,A 公司發來說明函,詳細寫明了所投產品的成本評估及核算表,并表示投影機、工作站在投標前已聯系好企業贊助。
由于質疑的原因可能實質性影響到本項目的中標結果,甲代理機構向采購辦報備后提請原評委于 2 月 8日下午對該項目進行復核,并出具復核結論 :A 公司的投標有效期為 60 個工作日 ;E 公司的投標保證金承諾不予退還的單位非該項目的代理機構 ;D 公司所投工作站和顯示器為非強制性節能認證產品,不符合招標文件的要求,其投標文件無效。因此,該合同中實質性響應招標文件要求的投標人不足三家,按《政府采購法》
第三十六條規定作廢標處理。
案例評析 :
1. 在該項目中,A、B、C 三家公司的報價分別為101.0830 萬元、342.3814 萬元、421.9470 萬元,評審得分為 45 分、13.28 分、10.78 分,B 比 C 多得 2.5 分。
假設 B、C 公司的報價基本不變,分別為 340 萬元、420 萬元,而 A 公司報價變為 300 萬元,3 家公司的評審得分則是 45 分、39.70 分、32.14 分。B 公司比 C 公司的價格同樣低 80 萬元,評審得分卻可多得 7.56 分。
再假設,A 公司的報價為 10 萬元,B、C 公司的報價為340 萬元、420 萬元,評審得分則為 45 分、0.13 分、0.11分,B 比 C 僅多 0.02 分。
由此可見,在使用政府采購報價分計算公式前提下,基準價不同,其他投標報價之間的得分差也不同。
基準價越低,其他投標報價間的得分差越小,這是報價分計算公式所運用的數學原理——反比例函數的特性。因此,在評標過程引進采購項目的成本價概念是非常必要的,該項目的招標文件已經引入成本價概念并對低于成本價的投標報價作出按無效投標報價處理的規定,評標委員會未認真解讀和操作,評標未按招標文件規定的標準進行,評委會有失職之責。
2.《招標投標法》第三十三條規定 :“投標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報價競標?!薄陡=ㄊ≌袠送稑藯l例》第四十四條規定 :“對報價明顯低于其他投標人或明顯低于標底的,應當要求投標人具體說明并提供相關證明材料。投標人不能合理說明或者不能提供相關證明材料的,作廢標處理?!?/p>
A 公司投標的主要貨物均為零成本,A 公司說明函所說的“已在投標前聯系好企業贊助”和標后提交的贊助協議違背常理。試問,若贊助協議中的甲方要做公益活動,何不以自己企業的名義向教育部門捐贈呢?
這種通過向非慈善機構性質的乙方企業提供贊助以支持教育事業的說法顯然是一種愚民托詞,存在明顯的虛假,評標委員會卻未對此進行甄別和認定,是評標委員會的失職。
3. 評標標準規定帶“*”號的重要參數負偏離大于等于 2 項或技術參數得分低于 15 分者,則為技術評議不合格,技術部分按照 0 分處理。A 公司的技術得分為11.98 分,D 公司的技術得分為 13.28 分,兩家投標人的技術得分均低于 15 分,應按無效標處理。評標委員會未按招標文件規定的評標標準進行評標,影響了中標結果,其中標結果無效。
4. 依據《財政部關于進一步規范政府采購評審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規定,對于質疑投訴項目,原則上只能由原評標委員會對中標候選人的中標資格進行復核,不得重新評標,該項目的質疑雖然是針對非中標供應商,但涉及被質疑供應商的報價影響中標結果且和中標供應商存在串通行為,評委會復核應只針對被質疑人的投標報價是否影響中標結果的情形進行復核,不能對其他投標人的投標文件進行重新評審,而該復核結論存在重新評審問題。
同時,該項目評委會作出的復審意見,沒有正面就質疑人提出的問題進行審查,存在避重就輕、回避矛盾和敷衍質疑人的問題。
筆者觀點 :
1. 異常的、超低的投標報價,反映兩個問題 :一是采購項目預算嚴重虛高 ;二是低于成本價投標。評標委員會對超常規的投標報價應有高度的專業敏感性,及時作出相應的反應和處理。
2. 投標人的技術得分低于招標文件評標條款規定的分值的,意味著技術參數嚴重偏離,評標委員會應認定為技術指標實質性不響應,做無效投標處理。
3. 原評標委員會對中標候選人的中標資格進行復核是符合相關規定的,也是監管實踐中總結出來的監管經驗。不同的評委會或重新評審都可能產生不同的中標候選人,引起前后不一的中標候選人對不同的評委會的權威性和中標的有效性進行質疑和投訴,產生不必要的政府采購糾紛。
4. 該項目的現場評標與監標均存在失職問題,評標委員會在復核中發現的問題未在評標階段發現,存在嚴重失職 ;監督員及代理機構未對超低報價和技術分值低于 15 分的情況提醒評標委員會給予關注,也未報告監管部門,也存在失職。
5. 監管部門應加強對代理機構、監督員和評標專家的培訓工作,提高從業人員的專業認知和識別判斷能力,減少和杜絕類似情形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