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投資、出口是經濟快速增長的三大支柱,其中居民消費為純粹私人支出,是最富有理性也最具效率的,因此以消費及其引導的投資乃是經濟可持續發展的重要保障。金融是推動消費的最有力的杠桿,消費金融作為與傳統工商業信貸活動相區別的新型金融,是信用經濟與現代消費發展結合的必然產物。[1]國外從事消費金融業務主要有兩大提供商———傳統商業銀行和消費金融公司,并且通過形成自己的目標客戶、分銷渠道、提供的產品和風險管理,消費金融公司已在個人消費信貸領域形成與商業銀行的個人貸款業務、信用卡業務三分天下的局面。我國消費金融公司的發展面臨法律制度障礙,亟待提升立法位階,制定《消費金融公司條例》,完善市場準入與退出機制,加強內部控制,規范金融監管制度,強化借款人權益的法律保護。
一、我國消費金融公司立法沿革
美國次貸危機引發世界性金融危機和實體經濟衰退,我國為應對國際經濟負面影響的嚴峻挑戰,采取以擴大內需市場、以消費為主拉動經濟增長的道路,消費金融公司在我國應運而生。2009 年 7 月,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頒布《消費金融公司試點管理辦法》\\( 以下簡稱\\) ?!?009 年管理辦法”第 2 條規定,我國的消費金融公司,是指銀監會批準,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不吸收公眾存款,以小額、分散為原則,為中國境內居民個人提供以消費為目的的貸款的非銀行金融機構,并且辦法對消費金融公司市場定位,設立、變更與終止,業務范圍及經營規則和監督管理等予以具體的規定。2010 年 1 月國內首批消費金融公司獲得銀監會同意籌建的批復,分別由中國銀行、北京銀行和成都銀行作為發起人在上海、北京和成都三地率先設立,隨后中東歐地區最大國際金融投資集團 PPF 于 2010 年 2 月獲批在天津建立國內第一家外商獨資消費金融公司,消費金融公司出現并為我國的金融市場注入新鮮血液。
2013 年 9 月,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擴大消費金融公司試點”和“嘗試由民間資本發起設立自擔風險的消費金融公司”的決定精神,促進消費金融公司持續健康發展,銀監會在全面總結消費金融公司試點運營經驗的基礎上,向社會公開征求“2009 年管理辦法”修訂意見。同年 11 月銀監會公布修訂后的《消費金融公司試點管理辦法》\\( 以下簡稱“2013 年管理辦法”\\) ?!?013 年管理辦法”對消費金融公司主要出資人、業務經營和審慎監管等方面予以修改和調整。首先,主要出資人規定主要發生三方面變化: 其一,放寬主要出資人的類型,允許符合條件的境內非金融企業作為消費金融公司的主要出資人; 其二,降低主要出資人的最低持股比例,即主要出資人最低持股比例從 50%降為 30%,從而充分利用民間資本和消費金融優勢資源,推動消費金融公司股權多樣化; 其三,強化消費金融公司主要出資人的風險意識,要求公司章程載明,主要出資人承諾 5 年內不轉讓所持有的消費金融公司股權,并且在消費金融公司出現支付困難時,給予流動性支持,當經營失敗導致損失侵蝕資本時,及時補足資本金。其次,營業地域、經營領域等業務經營規定發生變化。
“2013 年管理辦法”取消了消費金融公司不得在注冊地所在行政區域之外開展業務的規定,允許其在風險可控的基礎上逐步開展異地業務,發揮規模效應。同時,經營領域除堅持不吸收公眾存款原則外,允許消費金融公司經銀監會批準可以接受股東境內子公司及境內股東的存款。最后,審慎監管規定主要發生三方面變化。其一,“2013 年管理辦法”變更向個人發放消費貸款的余額不得超過“借款人月收入的 5 倍”為“20 萬元人民幣”,從而減少消費金融公司對借款人收入證明等資料的審核,同時有利于加強相對商業銀行信用卡業務、小額貸款公司和典當行等競爭優勢; 其二,取消“2009 年管理辦法”第 17 條要求消費金融公司發放一般用途個人消費貸款的借款人限于曾從該公司申請過耐用消費品貸款且還款記錄良好者的限制,增加公司風險管理的自主權; 其三,針對消費金融公司的市場定位和業務特征,要求其在業務辦理中應遵循公開透明的原則,充分履行告知義務,切實保護消費者權益。
我們認為,我國消費金融公司試點工作已經取得顯著成果,應當總結消費金融公司準入退出、內部控制及外部監管的經驗,盡快制定《消費金融公司條例》,為消費金融公司發展提供法律保障。
二、消費金融公司的準入與退出
“2013 年管理辦法”關于消費金融公司準入的規定,相對于國外立法過于嚴苛。辦法以主要出資人為規范對象,例如金融機構作為消費金融公司主要出資人的,需要“具有 5 年以上消費金融領域的從業經驗”,“最近 1 年年末總資產不低于 600 億元人民幣或等值的可自由兌換貨幣\\( 合并會計報表口徑\\) ”等。過高的門檻是一把“雙刃劍”,在控制風險和滿足審慎條件的同時,對消費金融公司的發展無疑會有一定的負面效應。[2]因此,我們認為在滿足審慎監管原則下,可以進一步放寬消費金融公司的準入條件,例如金融機構作為消費金融公司主要出資人的,消費金融領域的從業經驗可以從 5 年降為 3 年,最近 1 年年末總資產不低于600 億元人民幣或等值的可自由兌換貨幣的要求也可以放寬。此外,“2013 年管理辦法”第 12 條第 1 款規定,“消費金融公司的注冊資本應當為一次性實繳貨幣資本,最低限額為 3 億元人民幣或等值的可自由兌換貨幣?!钡?,依據 2003 年修正《商業銀行法》第 13 條第 1 款規定,設立全國性商業銀行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 10 億元人民幣; 設立城市商業銀行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 1 億元人民幣; 設立農村商業銀行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 5 千萬元人民幣。較高的注冊資本要求固然考慮金融消費公司經營風險預防需求,也旨在避免消費金融公司對商業銀行的沖擊,但是過高的注冊資本要求不利于消費金融公司在我國的壯大,更會對我國的金融市場埋下不穩定的毒瘤。
“2013 年管理辦法”第 16 條規定,“消費金融公司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經銀監會批準后可以解散: \\( 一\\)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 \\( 二\\) 公司章程規定的權力機構決議解散; \\( 三\\) 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 四\\) 其他法定事由”,同時,第17 條規定,“消費金融公司因解散、依法被撤銷或被宣告破產而終止的,其清算事宜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辦理?!薄镀髽I破產法》是消費金融公司清算主要的法律依據,但是消費金融公司與一般企業存在較大差異。消費金融公司為居民個人的消費提供貸款支持,一旦解散、撤銷或破產事由出現,進入清算程序,但是一些未到期的貸款如果作為消費金融公司的破產資產要求提前償還本息,這勢必破壞借款人的資金安排,可能造成社會的不穩定。我們認為,針對消費金融公司的退出,應當設置一個后期處理機構,這一機構可以由作為主要出資人的金融機構或非金融企業擔任,或者是委托第三方機構,負責按照之前借款合同規定期限收回貸款,以及期限屆滿時無力償還的處理。
三、消費金融公司的內部控制
消費金融公司發放的貸款無需提供抵押、保證等擔保,因此其風險性高于其他金融機構,風險的審核控制對消費金融公司尤為重要,“2013 年管理辦法”第 22 條規定,“消費金融公司應當按照銀監會有關規定,建立健全公司治理架構和內部控制制度,制定業務經營規則,建立全面有效的風險管理體系?!憋L險管理包括事前、事中、事后三個階段: 第一,貸前對借款人的個人收入及其他財產狀況的調查,消費金融公司發放貸款及確定貸款利率都取決于對借款人的貸前調查。消費金融公司首先可以調查借款人在本公司的既往貸款記錄以及同行業共享信息。行業信息共享有助于消費金融公司克服我國個人征信制度不成熟的局限,避免消費金融公司重復調查的成本浪費,同時避免借款人的多重債務影響對貸款規模、貸款利率的評估,從而準確掌握目標客戶的信用信息,降低消費金融公司的內部風險。[3]如果缺乏上述信息,消費金融公司也可以查詢個人征信系統,或者對一些情況比較特殊的借款人,可采取家訪等極端手段。第二,消費金融公司對借款人的調查不能止于貸前調查,還應進行持續監測。因為消費金融公司的貸款對象是居民個人,信用變化較快,通過對借款人情況的時時把握,可以在借款人出現無力償還借款的可能性時,第一時間予以部署與規劃,將消費金融公司的損失降到最低。此外,針對指定用途的消費貸款,消費金融公司可以將資金直接劃撥給商戶而不是借款人,并委托商戶對貸款用途予以監測。[4]第三,一旦借款人的貸款到期或未到期但已出現無力償還情形時,消費金融公司應當啟動催收程序,最大程度地實現消費金融公司的債權。
此外,“2013 年管理辦法”第 14 條規定,“消費金融公司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實行任職資格核準制度”,但是辦法對中基層的從業人員卻未作任何規定。眾所周知,中基層人員是具體業務的承辦人,相關從業人員的專業水平、道德素質等對于消費金融公司是否發放貸款以及發放貸款的規模、利率水平如何確定等分析、判斷與決策密切相關,[5]因此對中基層人員的規范是消費金融公司內部控制亟待加強對關鍵環節。我們認為,提高中基層人員的業務水平和道德素質可以從以下方面著手: 第一,提高從業門檻,設定專業要求。目前,消費金融公司的相關從業人員大部分符合一般的條件即可進入該行業,由于缺乏缺乏一定專業知識,這些人員只是憑借已有經驗對申請人的材料作出判斷。因此,應當要求相關從業人員具有一定的專業知識,才能進入該行業,從而大大降低消費金融公司的內部風險。第二,展開定期培訓,加強繼續教育。對相關從業人員人員的培訓不能只是崗前培訓,鑒于市場環境、法規規章等處于不斷的變化之中,需要對相關從業人員進行定期培訓,從而不斷提高人員的工作能力。第三,增強積極性,引進激勵機制。中基層人員從業環境和時間比較特殊,大部分直接駐守于各家耐用消費品的商場并且工作時間靈活,節假日往往是工作忙碌之時,因此需要引入有針對性的激勵機制。
四、消費金融公司的外部監管
縱觀金融監管包括三個層面: 宏觀層面乃是針對整個金融體系的監管,目的是防止金融體系危機造成經濟社會的動蕩; 中觀層面乃是針對不同金融機構的獨特性而實施審慎性監督; 其三乃是各個金融機構針對自己業務開展的自我監管,被稱為微觀層面的監管。我國消費金融公司的金融監管應當是以中觀上的外部監管為主,包括微觀上的自我監管。我國消費金融公司的外部監管應當堅持金融安全與效率兼顧的理念。在我國,消費金融公司處于初級發展階段,應區別于國外以金融安全與穩定為導向的監管要求不同。我國消費金融公司的發展態勢要求我國應當為其發展營造較為寬松的外部環境,在堅持金融安全的同時應采取效率導向放松金融監管。
消費金融公司的外部監管包括風險治理與消費者保護兩個目標?!?013 年管理辦法”關于風險治理的規定較為原則。例如,第 34 條規定,“消費金融公司違反本辦法規定的,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可以責令限期整改; 逾期未整改的,或者其行為嚴重危及消費金融公司的穩健運行、損害客戶合法權益的,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可以區別情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規,采取暫停業務、限制股東權利等監管措施”; 第 35 條規定,“消費金融公司已經或者可能發生信用危機、嚴重影響客戶合法權益的,銀監會可以依法對其實行接管或者促成機構重組。消費金融公司有違法經營、經營管理不善等情形,不予撤銷將嚴重危害金融秩序、損害公眾利益的,銀監會有權予以撤銷?!钡?,上述規定中暫停業務、限制股東權利、接管、促成機構重組乃至撤銷等適用條件并不明確,而且當消費金融公司違法經營時,對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法律責任亦缺乏規定。
為保護金融消費者合法權益,“2013 年管理辦法”第 31 條規定,“消費金融公司對借款人所提供的個人信息負有保密義務,不得隨意對外泄露?!痹撘幎ㄈ狈膱谭C制和罰則規范,以致徒為具文。此外,該條款與行業信息共享的沖突,亦需要進一步協調?!?013 年管理辦法”第 32 條規定,“借款人未按合同約定歸還貸款本息的,消費金融公司應當采取合法的方式進行催收,不得采用威脅、恐嚇、騷擾等不正當手段?!?/p>
為防止消費金融公司的催債部門演變為高利貸、暴力催債組織。我們建議,對于貸款額度較小、期限較短的借款人,消費金融公司只能通過自身的催債部門即可; 對于貸款額度較大、期限較長或曾經出現還貸問題的借款人,消費金融公司可以依據第 27 條規定將該筆貸款交由專門催收機構。但是,無論消費金融公司自身的催債部門還是專門催收機構的債務催收活動都應嚴格依照時間性和程度上的要求,即在時間上,應從借款人還款期限截止的次日開始而且也不影響借款人的正常工作生活; 在程度上,應采取逐步升級的催收方式,按照發短信、打電話、上門催收、提起訴訟的順序展開?!?013 年管理辦法”第 33 條規定,“消費金融公司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銀監會有關監管要求做好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業務辦理應當遵循公開透明原則,充分履行告知義務,使借款人明確了解貸款金額、期限、價格、還款方式等內容,并在合同中載明?!痹摋l款通過對消費金融公司信息公開的要求,保障借款人的知情權,但是相關信息限于業務信息。我們建議,應當建立消費金融公司的信息披露制度,及時披露公司的財務會計報告、各類風險管理狀況、公司治理、年度重大事項等信息。
參考文獻:
[1]劉燕. 消費金融的法律結構分析[M]. 北京: 經濟日報出版社,2007.
[2]張衛彬. 消費金融公司立法比較及對我國的借鑒[J]. 上海金融學院學報,2009\\( 6\\) :69 -73.
[3]陳瓊,楊勝剛. 消費金融公司發展: 國際經驗與中國的對策[J]. 中國金融,2009\\( 20\\) :60 -63.
[4]李樂平. 商業銀行信用的法制保障研究[M]. 成都: 西南交通大學出版社,2012:170.
[5]李曙光. 個人信用評估研究[M]. 北京: 中國金融出版社,2008: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