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UCP600)的定義,信用證是指一項不可撤銷的安排,無論其名稱或描述如何,該項安排構成開證行對相符交單予以承付的確定承諾。(Credit means any arrangement,howevernamed or described,that is irrevocable and thereby constitutes a definiteundertaking of the issuing bank to honour a complying presentation.)在信用證支付方式中,開證銀行是第一付款人。所以,信用證憑借其安全性得到了出口商的青睞,成為國際貿易中廣泛應用的結算方式。
但是,如果信用證中出現了“軟條款”,出口商又沒有采取相應的應對措施,信用證對于出口商的利益就會產生威脅。本文從一則案例入手,分析信用證中常見的軟條款及其應對方法。
一、案情簡述
某年12 月 11 日,A 公司向中國農業銀行湖南省分行申請開立信用證。次年 1 月 15 日,農行湖南省分行開出了一份不可撤銷信用證,其申請人為A公司,受益人為香港B公司,通知行為香港南洋商業銀行,金額為302,280美元。
該信用證單據條款第2條約定“由申請人發出之貨物收據申請人之簽字必須與開證銀行持有之簽字式樣相符”。香港B 公司發出貨物后,1 月 31 日,A 公司證實收到信用證項下貨物并由A公司的易峰在貨物收據上簽名,貨物金額為331,956.24美元。
香港 B 公司將信用證項下的單據交給開證銀行中國農業銀行湖南省分行,請求付款。銀行審單后,發現 A 公司預留在銀行的信用證項下貨物收據簽字樣本為:在同一張樣本上蓋有兩個 A 公司公章,其中一個章附有武斌的簽名,另一個章附有易峰的簽名。而香港 B 公司提交的貨物收據只有 A 公司公章和易峰一人簽字,遂以“貨物收據上之簽署有異于開證銀行所持之簽署式樣”為由予以拒付。香港 B 公司認為銀行拒付無理,向法院提起了訴訟。本案先后由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審理,兩級法院均認為:根據信用證交易的特點及《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的規定,銀行只要發現單據表面上不符,就可以拒絕接受單據,拒絕付款。最終香港B公司敗訴。
二、案例簡析
本案例是一起比較典型的信用證軟條款案例。信用證軟條款是指不可撤銷信用證中規定有信用證附條件生效的條款,或者規定要求信用證受益人提交某些難以取得的單證等,使受益人處于不利和被動地位,導致受益人履約和結匯存在風險隱患的條款。
本案中信用證單據條款第2條約定“由申請人發出之貨物收據申請人之簽字必須與開證銀行持有之簽字式樣相符”的內容就是信用證中的軟條款。因為開證行并未隨證提供申請人預留印鑒式樣,受益人對于申請人在銀行預留的印鑒式樣并不清楚,在準備單據時,根本無法進行核對,難以提供與信用證相符的單據,這就埋下了收不到款的隱患。
而從法律意義上來說,中國農業銀行湖南省分行接受A公司的委托,開出了受益人為香港B公司的信用證,B公司接受了信用證,未對該項條款提出異議,則意味著已經接受該項條款,該條款就對其有約束力。信用證是開證行對相符交單予以承付的確定承諾,開證行付款的依據是收到與信用證規定單據嚴格相符的全部單據。
本案中,該信用證單據條款中約定有“由申請人發出之貨物收據申請人之簽字必須與開證銀行持有之簽字式樣相符”等內容,開證申請人留存給開證行中國農業銀行湖南省分行的貨物收據簽字樣本通知書上蓋有兩個 A 公司公章,在每個公章的授權簽名處分別簽有“易峰”和“武斌”的簽名。B公司作為信用證受益人,提供給開證行的貨物收據上僅蓋有一個 A 公司公章并僅有“易峰”一人的簽名。該單據在表面上與開證申請人的申請和銀行留存的樣本明顯不符。銀行發現單據表面上不符,完全可以拒絕接受單據,拒絕付款。
三、常見信用證軟條款的識別及應對
信用證是基于貿易合同開立的,但又獨立于合同。在國際貿易實務中,只有出口方向開證行提交與信用證嚴格相符的單據才可得到銀行的付款。否則,即使出口方提交了與合同相符的貨物,也難以得到開證行的付款。所以,出口方在收到信用證后,一定要認真審讀信用證,及時發現信用證中可能存在的軟條款并采取相應措施,防止因為軟條款而遭受損失。常見的信用證軟條款有附條件生效的軟條款、難以滿足的單據要求軟條款等。
(一)附條件生效的軟條款
1、典型條款示例
A.THIS CREDIT WILL BECOME OPERATIVE PROVIDED THATTHE NECESSARY IMPORT AUTHORIZATION WILL BE OBTAINEDFROM GOVERMENT AUTHORITY.(此信用證從政府當局獲得必要的進口許可后方能生效)B.THIS CREDIT IS NON -OPERATIVE UNLESS RECEIPT OFFURTHER INSTRUCTION.(此信用證在得到通知后才生效)C.THIS LETTER OF CREDIT IS NOT OPERATIVE UNTIL WEADVISE NAME OF VESSEL BY WAY OF AMENDMENT(.我們通過信用證修改通知書通知船名后,本信用證才生效)2、應對方法。
在收到信用證后,如果發現類似上述條款的表示文句,就表示信用證中存在著軟條款。有時,這類條款的出現是因為進口商還未拿到進口批準文件而設置的(如A 條款),這種軟條款一般是可以接受的,因為如果進口商最終申請不到進口許可,這種貨物的確無法進入該國市場銷售。
還有一種可能是雙方簽訂了大宗長期貿易合同,出口商需要分批交貨。當合同采用 FOB 的貿易術語時,進口商需要一些時間來確定貨船(如C條款),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有時,這類條款的出現是進口商為了掌握要不要貨和付不付款的主動權而設立的,一旦市場行情不好,進口商可以永遠讓信用證不生效,如果行情好,進口商能賺到錢,他會立即讓信用證生效(如B條款)。在這種情況下,雖然進口商占據著主動權,但是在處理得當的情況下,這種軟條款也可以接受。
接受此類附加信用證生效條件的信用證后,出口商最好的應對方法是推遲履行合同的時間。在信用證尚未生效的情況下,出口商不能草率地進行采購或者是組織生產,更不能安排發貨,應當推遲履約的時間。如果出口商一收到信用證便進行生產而信用證遲遲不能生效,極有可能導致貨物的積壓;若發貨后還未接到生效通知,那么就會有無法結匯的風險了。只有當進口商落實好許可證等文件,或者是收到了進口商確認信用證生效的進一步通知,或者是雙方就船名等達成協議后,出口商才能積極地開始備貨并組織發貨事宜。如果信用證在可接受時間內還未生效,出口商就要與進口商進行磋商,要么撤銷信用證,要么更改結算方式,或者雙方解除貿易合同。這樣,出口商就可以最大限度地保全自己的利益。
(二)難以滿足的單據要求軟條款
1、典型條款示例
A.1/3 ORIGNAL B/L AND ONE SET OF NON NEGOTIABLE DOC-UMENTS TO BE SENT TO APPLICANT WITHIN 3 DAYS AFTERSHIPMENT BY DHL,BENEFICIARY’S CERTIFICAT PLUS DHL RE-CEIPT ENCLOSED。(1/3 正本提單和一套非議付單證在裝船后 3 天內通過敦豪快運送交開證人,議付時附上受益人證明和敦豪收據)B.CLEAN INSPECTION CERTIFICATE ISSUED,STAMPED ANDSIGNED BY THE AUTHORIZED SIGNATURES OF APPLICANT(WHOSE SIGNATURE MUST BE IN CONFORMITY WITH THERECORD HELD IN ISSUING BANK AND WILL ONLY BE VERIFIEDBY THE ISSUING BANK AT THE TIME OF PRESENTATION OFDOCUMENTS)CERTIFYING THAT THE GOODS HAVE BEEN IN-SPECTED AND ACCEPTED AND SHOWING THE TOTAL NUMBEROF INSPECTION(.開證申請人出具清潔驗貨報告并簽字蓋章,該簽字須與在開證行預留的簽字一致并在交單時經開證行證實其真實性,驗貨報告上要證明貨物業已驗收且標明驗貨的次數)2、應對方法。以上軟條款的示例,其共同特點是提交單據后有收匯風險或根本無法提供相應的單據以至于無法收匯,所以稱之為難以滿足的單據要求軟條款。但具體來看,這些軟條款因其要求不同,帶來的風險程度也不同,需要有不同的應對方法。
首先來分析“1/3 提單寄開證申請人”之類的軟條款(如 A 條款)。這種要求往往出現在近海貿易中,如中日、中韓、中越、中泰、內地與香港等貿易中。因為近海貿易海運航程較短,貨物一般早于銀行傳遞單據到達。受益人如按信用要求將 1/3 正本提單直接寄給開證申請人,而開證申請人也憑1/3正本提單提走了貨物,待受益人按信用證要求向銀行交單議付時,如果開證行或開證申請人對單據極度挑剔,受益人就可能會面臨錢貨兩空的危險。對于這類軟條款,可先與開證申請人協商刪除此條款,改為受益人寄副本提單,由開證申請人憑副本提單向開證銀行申請提貨擔保,用提貨擔保的方式提取貨物。如果申請人不同意此項要求,可以要求在信用證條款中附加保護性條款,規定“1/3正本提單直接郵寄給開證申請人,但開證申請人只有將全套三份正本提單全部退銀行后方能拒付貨款?!奔幢闳绱?,也要注意調查進口商及開證行的信譽,如果其信譽有問題,或者受益人并不能保證自己提供的信用證項下單據完全相符,就要拒絕1/3提單徑寄進口方或隨船交進口方的要求。
其次,對于“XX單據上簽字人的簽字要與留存檔案一致的軟條款”(如B條款和前述案例軟條款),受益人需要與開證申請人協商,要求其通知開證行在開證的同時寄發一份簽字人的簽字樣本才可。在信用證業務中,有的銀行,如香港南洋商業銀行,開出的信用證如帶有類似的條款,都隨證寄來一個簽字樣本,這種軟條款的透明度就比較高,受益人很容易確認簽字的真實性及合理性,這樣就避免了因單據簽字不一致而帶來的風險。如果開證行沒有隨證同時寄發一張簽字樣本的話,這個軟條款就不宜接受。
主要參考文獻:
[1]The Uniform Customs and Practice for Documentary Cred-its.ICC Publication No. 600.
[2]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1999]經終字第 432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