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環境責任保險發展概述
隨著我國經濟的快速發展,環境污染問題已經成為我國關注的熱點問題。近些年我國發生的環境污染事故在規模和頻率上都呈上升趨勢。一方面由于污染地域廣闊、受害人數眾多、賠償數額巨大,絕大多數污染企業無法憑一己之力進行賠償,往往因此陷入關閉、破產的境地; 另一方面,眾多的受害人或因訴訟困難和污染企業的破產而難以得到有效的民事救濟。正是基于保護污染企業和受害第三人的客觀需要才產生了環境責任保險。
環境責任保險是基于投保人與保險人之間的責任保險合同,由保險人在保險風險事故發生的情況下,向受害第三人負損害賠償責任的一種民事救濟方式。作為一種具有經濟補償和社會管理雙重職能的保險制度,環境責任保險在我國的開展其實已有過一段時間。在上世紀 90 年代我國就曾經推出過環境責任保險,并先后在大連、沈陽等城市進行試點,但一度陷入停頓。2007 年原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和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印發《關于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工作的指導意見》至今,環境責任保險的開展已得到國家政策的保障,2014 年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也明確鼓勵企業投保環境污染責任保險。政府、社會日益重視,投保企業也日益增多,環境責任保險的發展趨勢逐漸明朗。
從 2007 年至今,投保環責險的企業已經超過 2. 5 萬家次,保險公司提供的風險保障金累計超過 600 億元,但全國目前環境侵權受害人真正獲賠,環境責任保險起到實際民事救濟作用的案例卻很少。一方面國家政策在不斷鼓勵企業投保,另一方面卻是大多數受害群體不知道或者沒有能力運用索賠權進行救濟,二者的失衡現狀正是本文所要分析的。
二、環境責任保險第三人索賠權立法探討
環境責任保險的第三人是指環境責任保險單約定的當事人和關系人以外的,受到環境責任保險被保險人侵害的,對被保險人享有環境污染賠償請求權的人。在環境責任保險法律關系中,第三人是因為投保人的危害環境行為使其權益受到侵害的,對被保險人享有賠償請求權的人。而對環境侵權中第三人是否可以對保險人行使請求權,在學理上有兩種觀點。一種觀點認為第三人對保險人不享有直接賠償請求權。被保險人支付賠償金后,保險人保險責任才發生,保險合同具有相對性,第三人原則上不得對保險人行使請求權。目前韓國實行此種觀點,韓國法律規定: 在保險人承擔保險責任前,被保險人應當先行給付第三人損害賠償金,被保險人非經第三人訴追并已支付賠償金額及費用后,不得對保險人請求賠償。
另外一種觀點則賦予了第三人對保險人的直接賠償請求權。責任保險合同的理賠觸發于第三人請求之時,而保險人的賠償責任實質上是對第三人的賠償責任,第三人就其所受侵害有直接向保險人請求賠償的權利。日本和我國臺灣地區均以法律形式規定了第三人對保險人享有直接請求權。
我國在責任保險請求權的立法上的規定較為概括,并未予以明確規定,僅在《保險法》第 65 條第 1 款規定了: “保險人對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給第三者造成的損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規定或者合同的約定,直接向該第三者賠償保險金?!痹摋l并未直接賦予第三人直接請求權利。而根據《保險法》第 65 條第 2 款的規定,第三人只有在根據被保險人的請求下或者被保險人怠于請求的情況下,才享有對保險人直接賠償請求權??梢郧逦乜闯觥侗kU法》對于第三人在責任保險制度中的法律地位界定為“準第三受益人”,即法律附條件地賦予第三人直接請求權。
筆者認為針對環境污染所引發的環境侵權責任,其不平等性、不確定性、潛伏性、復雜性對受害第三人的索賠提出了相當高的要求。如若一味地賦予第三人直接請求的權利易造成第三人對于直接請求權濫用的同時,勢必會增加保險人的訴訟防御責任,導致保險人和被保險人權利的失衡,這對剛剛起步的環境責任保險來說會產生極大的消極影響。而《保險法》賦予第三人附條件的直接賠償請求權不僅拓寬了第三人救濟的途徑,同時也減輕保險人的訴訟防御責任,保持了保險人、被保險人和受害第三人在立法層面的權利平衡。因此,在環境責任保險的立法上第三人的權益可以得到有效的維護。
三、環境責任保險第三人索賠權實踐探討
環境責任保險第三人權益在立法層面已經得到了有效的保護,可是在實踐層面第三人卻很難去維護自我權益。筆者也嘗試去了解一些保險公司使用的環境責任保險條款,通過調查發現,此類環境責任保險合同相似度很高,涉及第三人權益方面的條款規定較為模糊。正如汪勁先生所說的那樣“總體來看,現在的保險條款和保單都比較粗糙,有些保險公司的條款內容幾乎完全相同,相互借鑒比較多,還有一些是由外國條款直接翻譯而成的?!?/p>
筆者對某保險公司推出的環境污染責任保險進行分析。其中對于第三人索賠權的規定僅僅只是“發生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除第三者依法直接向保險人索賠外,被保險人未向第三者賠償的,保險人不負責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其他再無提及第三人索賠途徑及方式的條款。這種粗糙的保險條款連保險法規定的附條件的直接賠償請求權都未提及,易造成受害第三人在實踐中很難向保險公司行使直接索賠的權利,而保險公司則可以輕易地規避賠償風險。
上述實踐中的問題就迫使受害第三人需要通過訴訟途徑請求被保險人和保險人的賠償,這種訴訟請求賠償方式使第三人的權益難以得到有效維護。第三人若通過訴訟方式進行維權,個人力量薄弱且極易陷入繁雜冗長的訴訟程序之中; 而借社會力量維權,既無相關組織涉及此類維權,法律又無此類具體規定,程序與實體方面存在種種困難。加之我國對于環境公益訴訟的規定又極為嚴格,這就導致第三人索賠在訴訟途徑中的困難重重。
因此在實踐層面,我國環境責任保險中第三人運用索賠權進行維權存在很大的問題。受害第三人或因法律運用能力和專業能力往往處于劣勢,而保險公司和污染企業往往處于強勢一方,這就造成了第三人的附條件索賠權在實踐中很難開展。
四、加強第三人索賠權合理運用的策略
\\( 一\\) 提升受害第三人法律運用和專業能力
受害第三人無論是作為環境責任保險的索賠方還是環境污染侵權案件的原告方,在收集證據、運用法律和專業知識解決糾紛方面都處于弱勢一方。因為實際能力的限制,個人往往無法通過自己的力量去維護自己的權益。因此就政府和社會而言,應成立相應的專業組織,通過法律援助或是環境污染專業知識方面的幫助,致力于去提升受害人相關方面的能力,使其可以以相對平等的地位去行使保險法賦予的索賠權。
\\( 二\\) 加強對保險公司的監管
在實踐中,很多保險公司使用的保險單對第三人索賠的規定都較為模糊。這就造成了很多情況下還是由污染企業實際承擔環境侵權責任,保險公司可以輕易地規避風險從而達到減輕或是免除責任的目的,環境責任保險也沒有發揮出社會化分擔損害的作用。因此,政府對于保險公司推出的環境責任保險應當適當加強監管,明確保險公司的保險責任,保護受害第三人合理的權益。
\\( 三\\) 加大環境責任保險的推廣和普及力度
在實際生活中,很多因環境污染導致權益受損的受害人不知污染企業已經投保環境責任保險,所以還是單一的去向污染企業進行索賠,救濟路徑非常狹隘; 而很多高污染,高排放的企業也不知道環境責任保險這種社會化分擔風險的方式,這也是造成環境責任保險相對于其他責任保險投保率低、索賠率低、發展緩慢的原因。因此,筆者認為應當加強環境責任保險的推廣力度,不僅僅是對污染企業,也應對廣大民眾進行宣傳普及。這樣不僅可以發揮環境責任保險利用社會化分擔環境污染風險的作用,而且在受害人的權益遭到環境污染的侵害時,受害人有更多的途徑與方式進行自我權利的救濟,更有效率地保護受害第三人的權益。
[ 參 考 文 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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