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高校系自主知識產權的聚集區
高校依托人才薈萃、學科齊全、氛圍寬松、國際交流通暢等方面的明顯優勢,創新發明不斷涌現,已然成為我國自主知識產權的聚集區。
高校知識產權具有專利數量多、增長速度快、對國家科技發展貢獻大等特點。
專利數量多。據國家知識產權局和教育部相關數據統計,1985 年至 2012 年,高校共申請專利 562379 件,占全國專利申請授權總量\\(5431559 件\\) 的 10.4%。
增長速度快。據教育部科技發展中心統計,全國高校 2012 申請專利 132648 件,比上一年\\(2011 年為 110136 件\\) 增長 20. 4%,占高校 28年總申請量的 23.6%。
對國家科技發展貢獻大。據教育部科技發展中心統計,2003 年至2012 年,我國共評出國家自然科學一等獎 4 項,其中高校作為第一完成單位獲得3 項,占75%; 共評出國家技術發明一等獎10 項\\(通用項目\\) ,高校作為第一完成單位獲得 9 項,占 90%。
二、高校知識產權保護的喜與憂
高校知識產權對個人、學校乃至整個國家的意義越重大,就越有必要加強對其的保護。然而,當前對高校知識產權的保護卻是喜憂參半。
喜———不斷完善的法律法規。法律是建立在經驗基礎上的規范,滯后性是其固有屬性,瞬息萬變的現實社會總會給法律制造很多新的問題?!秾@ā?、《著作權法》、《商標法》是我國知識產權保護領域的三部重要法律,國家為適應不斷變化的社會需要,對這三部法律進行了多次修正和修訂。1984 年頒布的《專利法》,于 1992 年和 2000 年經過兩次修正; 《著作權法》1990 年頒布,經 2001 年和 2010 年兩次修正,2012 年 3 月對著作權法的修訂工作又正式展開,并仍在進行中; 《商標法》1982 年頒布,為適應我國經濟發展,1993、2001 和 2013 年分別進行了三次修正。2013 新修正的《商標法》已與今年 5 月 1 號開始施行。
除了法律層面對知識產權的立法保護,作為教育行政主管部門的教育部也為高校知識產權保護提供了專門的政策法規支持。1999 年,教育部頒發了《高等學校知識產權保護管理規定》; 2004 年又出臺了《關于進一步加強高等學校知識產權工作的若干意見》。這在鼓勵廣大教職員工、學生發明創造和智力創作的積極性,發揮高等學校的智力優勢,促進科技成果產業化方面起到了積極地推動作用。
憂———亟待提高的知識產權自我保護意識?!安桓娌焕怼笔乾F代各國訴訟法所遵循的一項重要審判原則。尤其是在民商法這些規范私權關系、保護私人利益的“私法”領域中,法律會本著意思自治的原則,充分尊重當事人處分個人權益的意思表示。因而,再完善的知識產權法律法規,也要以權利的所有者主張自身權益為前提。然而,在高校主動維權現象很少。例如,學校、老師的專利公開后,未經許可被他人擅自實施而長期不被發現; 老師、學生在期刊上發表的論文、學位論文、學術報告等等被他人大量抄襲; 作為學校品牌和無形資產的學校名稱和各種標識,經常被各類私營機構“借用”以招攬生意、謀取私利等等。
對于學校品牌、名稱等無形資產領域,如不及時采取維權行動可能會面臨無法維權的后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第 24條、第 49 條第 3 款的規定,如果有涉嫌侵犯學校標識的商標注冊行為發生,若不關注商標注冊初審公告,將導致提出商標異議的維權機會喪失; 若該商標已經核準注冊,除對惡意注冊的馳名商標所有人外,需在 5年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申請宣告該注冊商標無效,否則將失去維權的最后機會。
三、高校知識產權保護的幾點建議
意識指導行動,高校知識產權的保護關鍵在激發權利主體維權的內在動力,讓學校和享有知識產權的教師、學生們充分意識到知識產權的重要性,進而采取行動維護自身權益。同時,高校知識產權的保護并非易事,很多時候不是憑一己之力就能實現,需要學校、教師的共同努力。
學校應重視知識產權的保護與管理。知識產權保護不僅僅是權利受到侵害時的事后維權行為,還包括事前、事中的宣傳和管理。加強知識產權保護的宣傳教育,組織相關培訓,提高維權意識與維權能力; 加強知識產權規章制度建設,在項目過程管理、專利申請指導、技術轉讓法律風險識別以及提供知識產權相關問題咨詢服務等方面加大投入,逐步完善學校知識產權管理與服務體系。
教師應增強主動維權意識,了解相關法律法規。樹立權利意識,在科研活動的立項、研究和實施過程中注意保護核心知識與技術,勿讓不法分子有機可乘。加強對知識產權相關法律知識的了解和學習,對于已申請的專利,在技術轉讓、專利技術實施許可過程中,注意明確相關保護條款,合理規避和預防法律風險,防止自身權益受損。
靈活選取維權方式。面對知識產權侵權或糾紛,司法程序并不是唯一解決途徑。根據案件特點和侵害程度不同,可選擇自行協商、申請行政保護、提起訴訟等維權方式。對于侵權情節一般,造成損失和影響不大的糾紛,可采取直接向侵權人提出停止侵權的交涉,雙方自行解決,自行協商相對于其他方式維權成本更低,更靈活、快捷; 行政保護則是通過國家行政管理機關,依法處理各種知識產權糾紛、維護知識產權秩序的行為。行政機關可以根據權利人申請,對侵權糾紛進行處理,也可以依職權主動調查、收集證據,維護權利人的合法權益。行政保護具有主動性、專業性、威懾性等特點; 對重大知識產權侵權案件,其他方式無法解決的則需通過司法途徑進行維權。需要指出的是,自行協商和申請行政保護并不是選取司法途徑解決的前置程序,可以直接對侵權行為提起訴訟。
參考文獻:
[1]梅元紅,劉嘉. 高校知識產權保護與維權策略研究[J]. 科技進步與對策,2013\\(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