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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 政法論文 > > 電子票據行為的正當性解說
電子票據行為的正當性解說
>2022-09-29 09:00:00


2005 年 3 月,國內首張電子票據由 TCL 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出票,①通過招商銀行“票據通”成功實行簽發,從此拉開了我國使用電子票據作為支付結算手段金融工具的帷幕。電子票據與紙質票據有所不同,其本身是網絡信息技術的發展及人們對支付結算電子化需求的產物。就票據自身而言,電子票據具備高效、便捷、易流通的特點,規避了傳統紙質票據易遺失、被竊、被變造的風險; 就金融機構而言,其規避了人工傳送或人工作業所要求的繁瑣程序,并提升了業務處理的正確性和效率; 就企業而言,其利于提升資金管理效率,利于收款人對賬或處理票據業務,降低交易雙方的信用風險,提升了票據使用的安全性。電子票據的普及與推廣,能更好地促進流通,有助于票據市場良性發展,也滿足了金融市場多層次的需求。我國現行《票據法》并未提及基于電子票據所產生的票據行為及其相關制度。票據理論是否可以解釋電子票據行為? 《票據法》的現有框架是否可以包容電子票據? 是需要討論的問題。

一、電子票據行為的基本解說

2009 年中國人民銀行頒布的《電子票據系統業務管理辦法》( 以下簡稱《電票辦法》) 共規定了 86個條文,其中第 2 條規定: “電子商業匯票是指出票人依托電子商業匯票系統,以數據電文形式制作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無條件支付確定金額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蓖瑫r,該辦法第 3 章規定的電子票據行為( 第 27 條至第 70 條) ,囊括了出票、承兌、轉讓背書、貼現、轉貼現和再貼現、質押、保證、付款、追索共 8 種電子票據行為。從電子商業匯票的規定來看,《電票辦法》所要調整的對象是典型的電子商業匯票; 從立法內容來看,《電票辦法》所要調整的票據行為應該是所有與電子有關的受《電票辦法》規范的行為。

1. 立法形式考察

《電票辦法》具有自身的邏輯結構,在內容上包括總則、基本規定、票據行為、信息查詢、法律責任及附則 6 章。從立法形式來看,以電子票據行為作為《電票辦法》的邏輯主線,統領整個規范。類比世界各國和《聯合國國際匯票本票公約》的立法形式,有關紙質票據行為的規定多采列舉式。以我國立法為例,現行《票據法》在體系上由總則、匯票、本票、支票、涉外票據的法律適用、法律責任及附則 7 章組成,其在第 2 章“匯票”中規定了六種票據行為,即出票、背書、承兌、保證、付款及追索權。換言之,我國《票據法》以列舉的方式對票據行為及相關制度進行了規定。

電子票據行為相關制度設計顯然迎合了我國《票據法》立法的形式要求,有令其歸入紙質票據法的內在考量。我國《票據法》中票據種類的規定是“三票合一”,匯票的立法形式是以票據流通流程為線索設計的,而《電票辦法》中只規定了電子商業匯票一種票據類型,也是按照電子票據流轉的順序設計的,在這一點上電子票據行為與紙質票據行為的立法形式具有同一性。

2. 電子票據行為范圍界定

票據行為是法律行為的一種,應具備法律行為的一般要件,還需體現作為票據行為的特殊屬性。按照傳統票據法相關理論,票據行為有廣義與狹義之分。廣義的票據行為是以發生、變更或消滅票據關系為目的的法律行為或準法律行為; 狹義的票據行為是以發生票據上債務為目的的法律行為,或者說,是以負擔票據債務為意思表示內容的法律行為。②對于廣義的票據行為,無論是基于行為人的意思表示而產生( 例如出票、背書等) ,還是非基于行為人的意思表示的準法律行為( 例如劃線、涂銷等) ,法律都會賦予其一定的效力。按照我國現行《票據法》規定了狹義的票據行為,即作為基本票據行為的出票,附屬票據行為的背書、承兌、保證,也包括作為廣義票據行為的付款等。它們均被規定在匯票一章內,這也是借鑒國際上的通行分類方式。③電子票據行為同樣是以產生票據債權債務關系發生、變更或消滅為目的的法律行為。央行頒布的《電票辦法》是確立電子票據地位的法律規范,其中第 2 條是關于電子票據行為的規定,但是由于電子票據作為一種新型電子金融結算工具,其使用時間尚短,在法學理論上沒有形成相對完善的理論體系,故目前學界沒有為電子票據行為設定準確的定義。從該辦法的規定來看,電子票據行為是在票據權利創設、轉讓、消滅的過程中基于電子票據行為所發生的各種行為的總和,同時也規定電子票據的貼現、轉貼現和再貼現行為,電子票據行為如此界定其范圍是按照票據行為理論的廣義票據行為的方式規定的。

二、電子票據行為在票據學說中的選擇

票據行為性質的理論被票據法學界稱為“票據學說”或“票據理論”.票據行為是整個票據法的邏輯主線,票據行為理論是票據法的核心理論。對于票據行為的分類,學者們一般沒有爭議。因為對票據行為進行不同的分類,一般不會引起法律沖突或解釋不明的問題,票據行為分類的立場不同也并不會引起票據權利、義務的變化。而對于紙質票據行為性質的認識,學者們論說紛紜。票據法學者集中討論票據行為的性質,以解決交付欠缺等票據異常流轉狀態下受讓人的保護問題。電子票據屬于新興事物,如前文所述,電子票據行為與紙質票據行為在立法形式和立法范圍界定方面并沒有沖突,這就為電子票據融入票據法掃清了形式上的障礙。但就票據行為性質而言,在以往票據行為理論的解釋上并沒有考慮“電子”的因素,電子票據相關制度與紙質票據相關制度有所差別,電子票據行為的性質與紙質票據行為的性質可否用同一個理論來解釋,還是一個亟待闡釋的問題。因此,我們有必要從票據行為理論出發,衡量電子票據行為在傳統票據理論視閾中的合理性。

1. 票據行為學說概覽

各票據法并沒有直接規定票據行為的性質,當署名后交付給相對人之前,因被盜、遺失脫離署名人而轉移到第三人手中,或者保管人違反委托保管的意思使票據進入流通等所謂交付契約欠缺的情況,因并不是基于行為人的意思使票據發生移轉,在署名人和受領人之間票據債務不成立,歷來是被當做物的抗辯,這是現行法上的當然結論。但是,為保護票據流通,就必須設法排除交付契約欠缺的抗辯,于是就產生了各種學說及對應的配套理論,基本說來,占支配地位的票據理論主要有單方行為說和契約說。

“單方行為說”認為,票據行為人的單方意思表示即可使票據上的權利義務關系得以產生,票據債務人因出票、背書等單方意思為自己設定票據債務。單方行為說又分為發行說和創造說。依發行說的觀點,票據署名人基于自己的意思移轉票據的占有,票據署名人在票據上的債務發生。④若行為人不將票據交付相對人,則票據行為不成立。所以,與契約說同樣,欠缺交付的時候,就無法對善意取得人進行保護。對此,創造說認為,根據票據行為人在票據上署名就會發生票據債務。⑤所以,哪怕之后票據被盜、遺失等交付欠缺的事態發生,署名人仍要負擔有效的票據債務,善意受讓票據的取得人就可以根據《日內瓦統一匯票本票法》第 16 條第 2 項( 中國是參照《票據法》第 12 條) 取得票據權利。概括地講,創造說對交付欠缺的任何場合,票據持票人因善意也會受到保護。但創造說的問題是,簽章人哪怕把票據保留在自己手中,票據行為也照樣成立,這在理論上恐怕很難自圓其說。⑥契約說認為,票據上的權利義務是基于交付人和受領人之間的契約( 交付契約) 而發生。⑦概言之,契約說確認票據行為是雙方的契約行為,要求行為的完成有票據記載、交付,同時還要有相對方的承諾。

交付是出票要約的意思表示,接受是收款人承諾的意思表示。契約說包括三個要素: 記載、交付、承諾的意思表示,實際上就是要求雙方都要進行意思表示,意思表示一致,行為方能成立。但是,沒有交付,出票人當然不負票據債務,請求人主張票據債務不成立就成了物的抗辯,這樣善意票據取得人也就得不到保護,為解決這一與票據流通不協調的結論,德國法學家 Jacobi 提出了權利外觀理論。

根據 Jacobi 的理論,票據上的債權債務依票據授受的交付契約而成立,即使交付契約無效或不存在,對于具有歸責性地引起交付契約有效的權利外觀的署名人,對信賴這一外觀,無惡意或重大過失的取得人,必須像有效的交付契約一樣,負票據責任。⑧相對而言,契約說和發行說雖然都有不能直接解決對善意第三人保護的缺點,但結合權利外觀理論后,法律效果與創造說就已經沒有了什么太大的區別。

2.“單方行為說”解釋電子票據行為性質的障礙

實際上,單方行為說之所以不能解釋電子票據行為,源于《電票辦法》第 27 條關于出票的規定。電子票據與紙質票據的操作流程不同,導致票據行為的效果不同。對于電子票據的制作,首先由出票人完成記載事項后將電子票據提交到發送行,發送行通過系統平臺提交提示收票的請求,由系統平臺將相關信息發至接受行系統,再由接受行將信息傳至收款人系統,當收款人選擇簽收票據后,整個出票行為才得以完成。如果不將票據進行發送,對方不進行簽收,出票行為就不會生效,接入機構也不會將其作為票據信息記錄下來。創造說和發行說的根據在于,票據作成證劵本身就可實現有價證劵的價值,因為票據的記載事項是票據債務人負擔票據義務的意思表示,至于是否收到相對人的意思表示,則在所不問。

對于電子票據,單純的完成電子票據出票的必要記載事項,并不意味著負擔債務,因為根據《電票辦法》第 23 條的規定,“票據行為人可撤銷該行為的申請”,票據出票人在票據上記載完成必要記載事項并不意味著出票行為的完成,也不發生票據上的效果。所以,用單方行為說的理論無法解釋電子票據行為。

3.“契約說”解釋電子票據行為性質的優勢

保護交易安全一直是立法者所欲實現的目標?!捌跫s說”將票據視為票據當事人雙方之間的契約行為,因此,雙方訂立契約的意思表示真實與否、作成票據所依據的交易成立與否等票據外的因素都會對票據行為的成立施以影響?;谛枰厥獾碾娮用浇楹陀嬎銠C程序及固有系統支持的特點,電子票據的作成與紙質票據的作成差異較大。契約說的觀點旨在解決票據已作成但尚未交付相對人而可能產生的問題。例如,遺失、盜竊或基于非出票人的意思而喪失票據占有的情形。按照契約說,電子票據出票人的意思表示需要受領者的承諾方能具有法律意義,依其對直接相對人及其后的電子票據取得人的意思到達發生意思關系。使用電子票據的企業或財務公司申請電子票據業務,需要開辦網銀,并接入固有的電子票據系統。由于程序的設置,出票人處必須填寫記載事項,不允許空白,這也是為什么電子票據屬于記名票據的原因。如果有空白的記載事項,將不能進行下一步驟的操作。在沒有完成必要記載事項填寫的情況下,電子票據不能完成出票行為,不能繼續點擊按鈕進行操作。所以,在出票期間,不存在“丟失、遺失”的問題,這意味著電子票據的作成與交付避免了時間和空間的約束。另外,在申請開通電子票據業務時,銀行提供了數字證書、安全控件、動態口令卡、U 盾等安全措施,加之銀行范圍內本身還有很多其他的安全措施,即使完成了必要記載事項的填寫,其他人也無法繼續操作。這就使得契約說視閾中因票據作成和交付相分離而產生的爭議不復存在了。

另外,從現有法律資源的角度看,我國《票據法》第 20 條規定: “出票是指出票人簽發票據并將其交付給收款人的票據行為”,這一規定與學界公認的采契約說的英美法規定類似。如《英國匯票法》第 2條將其解釋為“‘簽發’是首次將格式完備的匯票或本票交付持票人”.《美國商法典》第 3-102 條解釋“‘簽發’是指首次將票據交付于持票人或匯款人”.同時,我國《票據法》第 12 條規定有出于惡意或重大過失取得票據的,不得享有票據權利的內容。

按反面解釋的規則,這等于要求票據行為的成立需有受讓人的意思表示。所以,可以認為我國現行票據法規定的票據行為應屬契約性質,《電票辦法》與我國《票據法》規定的票據行為性質吻合,電子票據行為對固有法律資源具有依托性。

三、電子票據行為與契約說契合立法分析

僅就狹義的票據行為而言,出票、背書、承兌、保證與票據理論的契約說都是一致的,下文以代表性的出票和背書加以說明。

1. 電子票據出票行為與契約說的契合

出票是以創設票據權利為目的的票據行為。無論是紙質票據還是電子票據都必須經歷出票這一過程。沒有出票存在,背書、承兌、保證就無從談起。出票人按照票據法上所規定的方式完成出票行為后,即發生票據法上的效力,從而使票據完成而進入流通領域,票據權利按照票據文義發生,出票人負擔票據法上的義務。⑩ 中間機構指的是全國電子商業匯票中心?!峨娖鞭k法》第 27 條至第 29 條分別規定了電子商業匯票的出票、出票人以及必要記載的相關制度。第 27 條規定: “電子商業匯票的出票,是指出票人簽發電子商業匯票并交付收款人的票據行為。

出票人在電子商業匯票交付收款人前,可辦理票據的未用退回。出票人不得在提示付款期后將票據交付收款人?!睋?,電子票據的出票行為須作成并交付。而契約說的理論特征就在于票據的作成與交付。電子票據的作成,即出票人填寫電子票據必要記載事項后,將電子票據發送給匯票中心,⑩接入機構會將電子票據的票面信息和行為信息進行記錄,在電子系統內留下相應的信息即完成了作成。匯票中心向收款人發送出票人的申請,收款人接受出票人的申請,簽章并發送電子指令予以確認后,電子票據出票行為中的交付才得以完成,系統才會提示出票成功。如果收款人駁回了出票人的申請,電子票據出票行為就不能成立。換言之,電子票據的出票行為即包含了作成與支付?!峨娖鞭k法》第 20 條也體現了這一特征,其規定: “出票人簽發電子票據時,應將其交付收款人”.

事實上,我國《票據法》第 20 條和《電票辦法》第 27 條對于出票行為的規定在用語上是十分相似的,由此可見,這兩個條款所要達到的法律效果是一致的。當然,除了契約行為的屬性,因為電子票據操作流程的特點,電子票據的出票行為與紙質票據的出票行為仍然存在很大區別。按照《票據法》的規定,票據一經作成,就不可以退回。無論是電子票據的出票還是紙質票據的出票都意味著創設了票據權利與義務,票據一經完成出票,就說明其已經作成并進入了流通環節,此時即不能隨意退回?!峨娖鞭k法》第 27 條后半段規定: “出票人在電子商業匯票交付收款人前,可辦理票據的未用退回?!边@就很明確地說明了電子票據完成記載事項發送到匯票中心,尚未到達收款人處,行為人可以撤銷該行為申請。如果票據經過交付,收款人記載了簽章,電子票據就進入了流通領域,此時即不能辦理退回手續了。電子票據出票人以行為人的意思表示為要素,依其對直接相對人以及后手的意思到達而發生意思關系,對于電子票據行為將電子票據上的意思表示依電子票據交付而到達于相對人,因相對人有承諾的意思而成立契約,相對人承諾的意思大多以相對人持有票據為要求。

《電票辦法》之所以規定在沒有交付電子票據前,出票人可以辦理退回手續,是考慮到電子票據的票據行為是在 ECDS 系統內完成的,信息具有公開性,系統內部不會存有任何記錄,也意味著電子票據沒有完成出票行為。作成和交付是出票行為的兩個必備要件,缺一不可。以作成而論,電子票據的作成與紙質票據的作成都是指在原始票據上記載法定事項并署名。交付是指出票人基于自身的意思表示而使票據脫離自己的占有而轉讓。從文義解釋來看,《電票辦法》對出票行為明確要求這兩個要件,符合契約說的特征。

2. 電子票據背書行為與契約說的契合

在運行過程上,電子票據與紙質票據相似,都是以票據權利創設、票據權利移轉、票據權利行使為邏輯主線的。票據是有價證券的一種,票據制度把可流通的權利證書與普通的合同性權利文件加以區別,創設目的在于助長流通。而背書行為則是一切有價證券權利轉讓的方式?!峨娖鞭k法》第 39 條至第 41條規定了電子票據的背書行為,設定了電子票據權利轉讓的唯一方式---轉讓背書。

根據持契約說的學者 Fontenay 的觀點,票據的交付即為票據的要約,票據持有人對票據債務人提示票據是承諾的意思表示,票據行為依此契約而完成。日本大多數學者對于其他票據行為持有“單方行為說”態度的比例較大,但僅對背書行為這一項解釋為“契約說”的觀點較多。持有這一觀點的學者認為,背書行為不是以負擔債務為目的的單方行為,而是以票據上的權利讓與為目的的契約,所以應該將其解釋為債權讓與契約。

《電票辦法》第 39 條規定: “轉讓背書是指持票人將電子商業匯票權利依法轉讓給他人的票據行為”.持票人將電子票據記載簽章并轉讓給他人,表明了持票人讓與票據權利的意思表示?!峨娖鞭k法》第 20 條也規定了背書的交付,“電子商業匯票背書,背書人應將電子商業匯票交付被背書人……交付是指票據當事人將電子商業匯票發送給受讓人,且受讓人簽收的行為?!币院炇兆鳛楸槐硶说某兄Z意思表示。電子票據制度作出如此安排設計的原因在于,電子票據具有特殊的載體,而作為傳統有價證券票據的載體是“紙”并以占有為前提。電子票據與紙質票據的區別首先在于權利的公示方式不同。電子票據在銀行登記后,必須處于特定系統被操作,才會產生電子票據使用權限。票據是物權與債權合一的有價證券,作為票據權利的物質載體,在客觀上必須具有可觀性和可觸性。電子票據不具備現行《票據法》對票據形式的要求,以電子為媒介的外觀形式卻突破了紙質的票據形式,故采契約說更符合電子票據制度助長流通的本質。

四、結 語

不同學說在票據法學家眼里有很大的差別,各種學說理論邏輯進路不同,但法律效果則可能最終趨同。傳統票據理論解釋電子票據行為的意義就在于新事物的出現需要有正確的理論指引,傳統的理論為新事物提供了理論基礎,而新的事物對于傳統的認知,是其發展的根基。

從以上出票和背書兩種典型票據行為的對比分析可以看出,現行《票據法》制度的框架內可以包容電子票據。票據理論中的“契約說”在一定程度上實現了當事人的自由意思,并可以明確地回答電子票據行為作成至交付之間的權利歸屬問題,而其他理論則采取了回避或至少是模糊的態度。從我國《票據法》與《電票辦法》的條文出發,就能判斷票據行為的性質屬性,以出票和背書行為為例佐證契約說的合理性。當然,電子票據行為中的保證行為和承兌行為也符合契約說的特征,在此不作贅述。那么,從商法的整體來看,票據法是有關商事交易本身的行為法,其要求自由迅速,受自由主義支配。票據行為理論是票據法的核心理論,從行為的角度來解釋電子票據制度,票據理論為電子票據制度提供了足夠的支撐,為將來電子票據進入高層次的法律平臺奠定了基礎,也為完善我國電子票據法律制度的建構以及電子票據理論的雙重探索提供了契機。

自電子票據誕生以來,越來越多的金融機構和企業開始使用電子票據,促進了票據市場的發展,也增強了整個金融市場的創新能力。從法律研究的角度看,票據法學者對電子票據的研究寥寥,通過票據理論解釋電子票據行為只是處于嘗試的層面。在傳統票據法與電子票據的融合方面,還存在很多有待深入探討的論題。既存的電子票據相關法律規則包括《電子簽名法》、《電子認證服務管理辦法》、《電子票據業務管理辦法》等,但是這些規則無法達到構建完整電子票據法律體系的要求。應然理論可以為實然制度提供學理解釋,更應當成為實然制度建構與發展的理論先導。不論理論上的爭議是熱烈還是寡淡,電子票據作為一種新型票據將被廣泛使用于我國商事領域的趨勢已經不可逆轉,相關的法律規制需求亦會不斷增強。按照契約說的邏輯,我國現行電子票據制度可以獲得理論上的正當性,可以被融于傳統票據法的立法體系與理論體系之中,而更為重要的是,立法者應該按照契約說的內在構造與相關理念,審時度勢又高瞻遠矚,對我國電子票據相關法律制度進行不斷的修正與完善。如此,對于適用電子票據的法律也是一個經濟的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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