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網絡的不斷普及以及現代營銷手段的不斷發展,網絡等新途徑購物越發流行??墒怯捎谛虑蕾徫锞哂锌床灰妼嶓w物品,無法提前試用以及銷售商不在本地不能面對面交涉等情況,導致由于商品質量不好或者其他原因而消費者想退貨而不能退或不方便退得窘境。對此網友通過各種途徑呼吁建立更加完善的新渠道購貨消費者保護制度終于在2014年3月巧日正式實施新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除特殊商品外,網購商品在到貨之日起7日內無理由退貨。同時根據工商總局最新公布的《網絡交易管理辦法》也對于消費者的退貨權予以明確保護。
七日退貨制度的理論基礎主要依據的是消費者的后悔權,關于消費者的后悔權是指消費者在銷售活動中始終處于對產品相關信息了解不對稱的地位J肖費者擁有的知情權并不能充分實現\\(尤其是在遠程銷售中\\)后悔權的設立可以作為保障知情權的救濟措施。由于更多的交易信息只有消費者購買且使用之后才能了解到,因此建立冷靜期制度能更好地保護消費者的權益。后悔權制度對于消費者給予“無理由退貨”的保護,將改善消費者的弱勢地位,同時也能在一定程度上遏制商家“玩花樣”使市場秩序更合理。當前經營者利用優勢地位欺詐消費者的現象還屢見不鮮賦予消費者后悔權是消費市場誠信的需要是出于對交易公開、信息充分、契約自由等目標的追求。后悔權的法律屬性所謂“后悔權”是指消費者購買商品后對于商品不滿意就可以在一定期限內將商品退還給經營者,且無需提供任何理由“后悔權”制度在相關國家的法律中也表述為“消費者的冷靜期”注旨的是消費者在購買了商品之后河以賦予其一個考慮期加果在期限內,消費者經過冷靜地考慮從定不要所購商品時就可以將商品無條件退回商家。從后悔權的定義可以看出后悔權具有以下幾方面的法律屬性:\\(1\\)無因性與免責性。消費者行使后悔權時退回商品無須說明任何原因,也不承擔任何法律責任。\\(2\\)單方行使性。消費者行使后悔權無須與經營者達成合意可以單方面地解除買賣合同只要通知交易對手即可,無須交易對手的同意。\\(3\\)非司法程序性。消費者行使后悔權,單方面地解除買賣合同無須申請仲裁或提起訴訟只要通知經營者即可行使。
\\(4\\)范圍的特定性。后悔權的行使范圍有著嚴格的限制并不是在任何情況下都可以行使后悔權在立法慣例中通常將后悔權的行使限制在非現場購物的范圍內。下文就從幾個方面進行探討以期解決七日無理由退貨權所存在的幾種問題,以期為保護網購消費者合法權益貢獻一份微薄的力量。
一、無理由退貨制度的不足
\\(一\\)“商品完好”該如何界定。新《消法》第三十五條指出,“消費者退貨的商品應當完好”但“商品完好”標準是什么呢?在業界有一個比較經典的爭論:一件衣服剪掉吊牌,是否算“商品完好”當前,一些服裝品牌的線上商城,對于剪掉吊牌的衣服,如果仍能提供吊牌,算作“商品完好”屬于退貨范圍。但在一些大型綜合類電商特別是一些買斷式經營的電商網站以及淘寶店鋪中剪掉吊牌則被認為是“商品不完好”??梢哉f對于商品完好的界定現在還缺乏統一的標準,同時由于商家具有人力、物力、財力的優勢,故導致當消費者提出退貨時商家依仗自身的強勢單方認定商品不完好從而不給消費者退貨,而消費者往往沒有什么具體可行的法律依據或統一標準來與商家據理力爭。商家的理由是商品只有完好不影響二次銷售的情況下才可以給與退貨而對于什么樣的商品不影響二次銷售而言國家沒有統一的標準,這將對于消費者維護自身合法權益造成一定阻礙。
\\(二\\)關于特殊商品提示不明確的問題。對于一些不符合7天內退貨的商品,一些商家在商品網頁的不明顯位置進行標識這就使得部分對相關法規不太了解的消費者無法注意到,從而當消費者提出7天內退貨時商家以網頁已經標識不能退貨的原因拒絕退貨從而侵害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二、無理由退貨制度的完善
\\(一\\)對于是否影響二次銷售沒有統一標準的問題。我認為二次銷售能否影響主要根據商品的種類進行區分,對于一些拆開包裝以后能夠比較容易恢復原狀的商品就不太容易影響二次銷售,而對于一些拆開包裝后不太容易恢復原狀的商品就比較影響二次銷售。商品完好的標準必須盡快進行明確對于明確的主體,我認為應當以國家為準,同時在明確的時候要盡量征求消費者的意見,可以對不同的商品進行不同的規定。同時參考商品名錄,結合商品屬性、商品特點、商品價位等綜合因素進行科學考量,以期達到消費者利益的最大化,實維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二\\)對于一些商家對特別不予退貨商品標識不清的問題,我認為應當由政府制定相應的強制規定規定商家必須在制定位置標注清楚同時對于字體和字號、顏色和大小等具體字號進行詳細規定。要讓消費者方便地、快速地、有效地識別特別不退貨的商品,以期切實維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同時加大對于違法商家的處罰力度,對于屢教不改的商家加入黑名單讓其在企業信用上有污點,同時定期曝光相關的不良商家。
綜上本文分析和歸納了網購商品無理由退貨制度的現狀、問題和完善途徑,以期為保護網購消費者合法權益貢獻一份微薄的力量。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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