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代為競買行為
拍賣活動是一種特殊的買賣交易活動,其是以公開競價的形式,將特定物品或者財產權利轉讓給最高應價者的買賣活動。拍賣活動由于其當場競價的特殊定價購買方式,就使得實踐中代為競買大量的得以出現。
\\(一\\) 代為競買行為的涵義
代為競買行為是指在拍賣活動中,競買人委托他人到拍賣現場參加拍賣活動,代為行使買受職權的行為。在拍賣實踐活動中,代為競買行為可以體現為兩種表現形式,一種即一般意義上的委托代理行為,競買人委托他人,代為自己參與拍賣活動,在所受權限內以自身的意思表示來參與競買活動,競買的結果歸于競買人; 另一種則屬于拍賣活動中所出現的遠距離拍賣活動,如通過電話競買,視頻競買等。
\\(二\\) 代為競買行為的性質
代為競買的第一種委托代買很明顯是一種代理行為,而第二種遠距離拍賣活動,則不同于一般意義上的代理行為。遠距離拍賣利用現代通訊工具的技術便利,使競買人不必親臨拍賣現場,通過電話、視頻等通訊工具,了解競買現場的動向,實時的參與到拍賣活動中。此時,競買人所托的在場人進行的報價活動,是依據競買人自身所做出的意思表示來進行的,即通過對現場情況的掌握所傳遞給現場的報價人,通過代為報價人之口而進行競買。此時,這種代為競買行為就不再是一種代理行為,而僅是一種傳達行為。
二、代為競買行為的法律限制
拍賣法中,限制代為競買行為的相關法條主要是《拍賣法》第二十二條規定: “拍賣人及其工作人員不得以競買人的身份參與自己組織的拍賣活動,并不得委托他人代為競買?!?/p>
從這條規則的文義來看,規則限制了競買人委托代理的范圍,即競買人所委托代為參與競買活動的人不能是拍賣人及其工作人員。在拍賣活動中,拍賣人的地位十分的特殊。從表現形式上說,拍賣人既不是實際的拍賣品持有者賣方,也不是競買活動的買方,而是介于買賣雙方之間。
拍賣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其必然對委托拍賣的標的情況有著不同于一般人的了解,對于標的底價、質量等其他的情況知情,即擁有著拍賣標的“內幕消息”,而作為拍賣活動的組織方,其又需要發布拍賣的消息,使得潛在的買家參與到拍賣活動中,因此,拍賣人參與到自己組織的拍賣活動中,勢必會影響到買賣雙方的利益。如此時競買人委托拍賣人代理自己參與競買活動,則會產生民法中代理權濫用的法律后果。
三、代為競買法律限制的釋義
拍賣法第二十二條確立了拍賣人不得以競買人身份參與自己組織的拍賣活動這一規則,在法律實踐中,對這一規則的理解存在著一定的歧義,究其原因,主要在于此條可以理解為禁止拍賣人及其工作人員以任何形式參與到自己組織的競買活動的依據。2002 年,在拍賣實踐中就出現了針對此條規范釋義理解所出現的一個案例,上海市的某拍賣行接受法院委托,代理拍賣“× × 商廈”。開拍前,參與競買的 A 公司通過電話委托競拍的方式參與此次拍賣,在拍賣中,拍賣行的人員代 A公司現場舉牌,并競拍成功。2003 年,上海市工商管理部門就某拍賣行違反《拍賣法》第二十二條對其做出了行政處罰,引起了拍賣行與工商局就“代為舉牌”這一行為是否違反了拍賣法此條規定的法律爭議。
對此,首先要認定“代為舉牌”這一代買行為的法律性質,此時,如何解釋“代為舉牌”及二十二條的規定就成為了關鍵。法律適用是一種對向交流的過程,就需要合理的對具體的法律規則來進行解釋。拍賣法第二十二條所約束的代為競買行為,從法條的文義來看,其似乎是否定了拍賣人作為自己組織的拍賣活動的競買人的一切可能性,即拍賣人不得擁有競買人的身份,但仔細分析此條規則的緣由,探究為何要做如此規定,就要從此條規范的目的來解釋。從目的解釋的角度來看,其明顯是為了禁止競買人委托拍賣人以代理人身份參與到自己組織的競買活動,由于代理人意思表示的自由,此時的拍賣人買賣二重身份重合,必然違反了禁止自我代理于雙方代理的義務,同時也違反了拍賣法第四條所規定的拍賣活動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誠實信用的原則。
此時,拍賣行受客戶委托,代為舉牌參與競買的行為,如在競買活動中是以拍賣行代買人自己的意思表示來進行競買,明顯不符合拍賣法的規制目的,則在此時“代為舉牌”行為即是違法的。
權利是否為濫用,不應取決于權利人之加害目的,應就具體的情形,客觀的考慮其行使權利是否適合法律之目的,有無違反權利之本質。在實際操作中,競買人往往委托拍賣人作為自己的代理人。拍賣人也把代客做好競買看做自己義不容辭的責任和應當提供的一種服務。我國一些知名拍賣企業也都在自己的《拍賣規則》中列入了‘競買人應親自出席拍賣會,如不能出席,可采用書面形式委托本公司代為競投’的條款。委托人委托何人代為競買,是競買人的權利。在拍賣實踐中,經常會遇到競買人不愿或不能到拍賣會現場舉牌競投的現象,這時競買人就可以委托其代理人參加競買。委托誰做自己的代理人,應當由競買人根據自己的真實意愿決定,代理人只要在代理權限內從事代理行為就不違反相關規定。而此時的代理權限,對于委托拍賣人競買,應嚴格限定為代理傳達行為,即只有在諸如遠距離競買等委托拍賣人傳達的行為中,才不違反禁止拍賣人禁買的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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