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隨著科技不斷進步,海洋的功能日益凸顯,人們對于海洋的依賴性增強。高速發展的經濟需要海洋具備更大的承載力,但海洋環境污染狀況卻日益嚴重。根據世界資源研究所的一項研究顯示,世界上近一半的近海生態環境系統因受到各種影響而處于退化危機之中,導致這些危機的最主要原因就是工業廢水污染對海洋的危害。越來越多的沿海居民受到海洋環境污染的威脅,卻沒有得到應有的補償。
作為對海洋環境污染影響較大的因素,工業廢水污染問題既關系到海洋生態的平衡,又關系到人類的生存發展。我們不能為了獲取經濟利益而破壞海洋生態平衡、損害居民的權益,也不能為了保護海洋環境而阻礙經濟的發展。我們需要在不損害環境的基礎上發展經濟,做到經濟與環境的共同發展。由于我國工業廢水污染造成的海洋環境損害補償制度落后,當海洋環境遭到破壞后,往往缺乏相應的措施來補償環境污染對居民造成的傷害。由此可見,我國在工業廢水污染補償中,仍存在著理論與實踐等方面的問題。
一、補償與賠償的界定
目前我國學界對補償與賠償的界定較為模糊?,F行的民法通則、民法學均未對“賠償”與“補償”作詳細的解釋。就概念界定而言,“賠償”是指對行為人的行為做出懲處,并對受害的一方補償或賠款,帶有一定的懲罰性。侵權行為的發生通常涉及賠償問題,通過《民法通則若干意見》中“賠償”出現的字樣來看,賠償主要適用于因單位過錯導致他人姓名權遭受侵害或單位對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傷害的情況。從這兩段文字來理解“賠償”,可分為兩種情況,一種是指確實有侵權行為的發生,且這種行為造成了一定的損失,行為人因侵權而獲利,因此應當予以適當的賠償; 第二種情況是指有監護義務的單位未盡到責任,使被監護人在學習、生活或住院治療過程中受到傷害或致他人損害所應承擔的民事責任。由此可以看出,賠償適用于過錯原則,具有普遍性。
補償主要是抵消損耗,即行為人對受害方的損失進行彌補,是一種補充性的行為,并不帶有懲罰性。補償一般基于合法行為,如房屋拆遷中,政府負責安置被拆遷居民,這種行為稱為安置補償。在工業廢水污染補償問題中,污染者按照規定合法排污,雖然在行為上無過錯,但仍需承擔一定的責任,需對受污染損害的居民補償,這里的“補償”可理解為污染者既要在造成海洋環境污染損害后對受害人給予賠償,也要對污染可能產生影響的居民進行補償。由此可見,補償適用于公平原則,是賠償的一種補充表現形式,包含在廣義的賠償范疇之中。
二、我國工業廢水污染補償中存在的問題及其結癥
海洋環境受到嚴重污染后,政府會采取措施,對相關責任人實施懲罰。懲罰通常都重點立足于解決海洋環境污染問題,卻缺乏對受影響居民的損害補償。即使居民獲得了相應補償,也因沒有具體的補償措施而缺乏公平性,受到不公正待遇。而我國現有的環境污染治理模式是“先污染后付費”,污染的集體或個人并沒有承擔相應的責任,而是以金錢補償對海洋環境造成的損害。這導致了污染者缺乏責任意識,降低了污染補償的效率,拖延了救濟時間,使海洋環境的污染越來越嚴重,給海洋環境乃至整個社會發展造成了嚴重的影響,不利于社會的和諧發展。筆者通過分析我國工業廢水污染的現狀,發現了海洋環境污染損害的補償存在以下幾方面問題:
第一,污染損害評估標準不明確,公平性缺失。工業廢水污染對海洋環境的影響程度是追究污染責任者所應承擔責任的重要依據。工業廢水污染對環境造成了嚴重損害。一方面,污染物進入海洋后,造成海洋環境的破壞,使海水富營養化,對海洋生物的繁衍和發展產生直接的影響,同時也產生了諸如滸苔等很多環境問題。另一方面,污染物也間接的影響著人們正常的生活,危害人類健康。近年來,改革開放政策不斷深入人心,我國的經濟體制也實現了計劃經濟到市場經濟的跨越,沿海居民越來越重視灘涂養殖,從以前的養魚、蝦、蟹到養殖更具有經濟價值、具有觀賞性的水生動植物。這些養殖業的發展,使水產市場更加繁榮,同時增加了養殖戶的經濟收入,豐富了人民群眾的飲食生活,也給一部分人創造了就業機會。
然而我國近幾年發生的海洋環境污染現象切斷了部分以海產養殖為生的居民的物質來源,對居民產生影響。由于工業廢水污染為海洋環境帶來的損害無法直接衡量,導致了工業廢水污染沒有明確的補償標準,居民的利益得不到合理的補償,造成各地的補償規定不統一,缺乏公平性。
第二,補償違規現象嚴重,影響管理成效。政府在污染損害補償工作中屬于監督者和管理者,同時也是海洋環境污染的間接責任者?!吨腥A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明確規定對海洋環境進行監督和管理的機構,即環保、海事、漁業等環境保護部門,各部門對各自負責的水域進行分工管理。根據規定,各地環境保護局定期匯報污染排放情況,同時,中國環境總站也每年至少兩次報污染源排放情況,每年應不少于兩次,以便政府及環保部門及時對環境問題進行處理,并受害居民的損失。該規定使政府定期掌握污染情況,以便及時作出應對措施,并方便查看整改效果。但各地的環境保護部門報告頻率極低,并未按照規定報告,這反映出政府部門對海洋污染的重視程度不足、監督力度不強,且監測結果缺乏第三方的監督的問題。同時,地方政府官員私吞補償款的現象日益增多,本應獲得補償款的居民無法得到補償,違規現象嚴重??梢?,我國工業廢水污染補償缺乏統一的監督機構,政府部門忽略了本應承擔的監管失責的責任,忽略了作為環境污染的間接責任者應盡的責任和義務。另外,在工業廢水污染治理中,主要污染責任者都執行“先污染后付費”的政策,這種政策一方面使排污者產生錯誤的意識,認為排污是應享有的權利,付費就是承擔的責任。因此,排污者并沒有關注污染后對國家和社會的補償問題,在排污時無所顧忌,使得海洋環境污染更為嚴重。而政府在宣傳海洋環境保護時注重強調減少排污,并沒有強調造成污染的主要責任者在整個損害補償中的責任和義務,使得在海洋污染損害追究責任時,排污者相互推諉。另一方面,由于海洋環境污染的潛伏性強,周期長,“先污染,后付費”的政策使得海洋環境問題出現時責任主體不明確,無法對主要責任者進行處罰。
第三,污染處罰力度小,影響補償進程。我國先后通過了《海洋環境保護法》、《防治陸源污染物損害海洋環境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其中都對海洋污染防治進行了規范?!逗Q蟓h境保護法》規定了造成海洋環境污染損害的責任者或單位應繳納罰款,這雖然使得環境污染補償有法可循,但卻缺乏相應的強制措施,忽略了責任者若并未按規定繳納罰款,相關責任人是否承擔的法律責任的問題。此外,《民法通則》中也有關于海洋環境污染補償的相關規定,其中并非所有的海洋環境污染行為都應承擔責任,這就使得一些不法分子鉆漏洞,通過私人方式用遠低于法律規定的賠償金額補償當地居民,逃避相關環境主管部門的問責。
大部分的法律或規定僅明確了原則性的海洋污染損害賠償制度,但卻缺少具體的賠償措施,法律或規定的操作性不強。另一方面,我國法律規定的工業廢水污染補償措施較為模糊,對主要責任者的處罰過輕。海洋環境污染給國民經濟帶來了嚴重的影響,但大多數海洋污染造成的損害僅通過繳納罰金即可免責,罰金的數額遠不能彌補對環境造成的惡劣影響。只有造成嚴重損害的,才予以刑事處罰,使得補償缺乏強制性。
三、解決工業廢水污染補償中存在問題的對策
工業廢水污染使居民的利益造成了損失,也使我國在補償問題上陷入困境,除了在法制方面的滯后外,與我國長期以來對海洋權益的漠視也有很大關系。只有建立健全海洋環境保護法律體系,使全社會形成愛護海洋環境的環保觀念,才能更好地維護我國的海洋權益、保護好海洋生態環境。筆者認為,針對現階段我國在工業廢水污染補償中存在的問題,應立足于法律、政府監管等幾方面。在重大海洋環境污染事件的預防和應急方面,我國政府的基本應對措施已初步成型,但在保障成果方面還存在著不足。政府應真正做到有效管理,提高管理成效,同時認清自己是間接責任者,做好污染損害的補償問題,保障沿海居民的利益,從而保證沿海經濟與海洋環境的和諧發展。
本文致力于探究工業廢水污染補償機制,重點探討如何在發展的同時兼顧海洋環境保護,發現我國工業廢水污染補償體系中存在的問題并加以解決,完善海洋環境污染補償機制,著力于解決我國海洋污染事件頻繁發生,卻得不到妥善處理的問題。
\\(一\\) 建立對工業廢水污染的影響評價制度
海洋環境管理部門應建立完善的污染影響評價制度,首先應明確評估主體,可以是當地的環保局或政府委托的具備評估資格的評估機構; 其次應確定評估對象,重點評估對象主要包括漁場、自然保護區、海濱游樂園、養殖區等; 最后要確定評估依據以及評估的重點項目,重點項目可包括生物資源損害、主要污染面積等方面,評估依據應以并以污染物的濃度增量為準。另外,也應充分利用學校以及有相關技術的社會團體或組織等進行污染檢測,最后編制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書,明確主要排污者的責任條款。
由于海洋環境污染造成的后果不易評估,且缺乏嚴格的標準,因此沒有具體的補償措施。部分省市出臺了一系列的政策,以此細化評價標準,形成完善的評估制度。如山東省頒布了以損失數量為標準的補償措施,即對本轄區海洋污染造成直接經濟損失額不足 1000 萬元的,應由設區的財政部門直接向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相關賠償要求; 造成 1000 公頃損失的,需繳納 2 億元補償費。此類規定較為詳細,標準明確,使補償有章可循。
\\(二\\) 加強對工業廢水污染補償的監督管理力度
工業廢水污染事件的頻繁發生,既有污染者的直接責任,也存在政府監管不力的間接責任。在保證工業廢水污染補償的同時,應加強政府內部各部門之間的行政監督,確保補償真正落到實處。社會的發展離不開政府,這不僅取決于政府作為社會公共秩序的維持者和公共利益的維護者,在發揮其經濟職能和文化、社會職能的同時,也是社會運行的監管者。在社會危機發生的同時,既要發揮它處理突發事件的能力,也要負責事件的預防,在污染補償方面最能體現政府的監管預防職能。政府應明確定位,不僅要做好污染的預防、監管工作,還應意識到作為間接責任者的定位。政府作為監督者和管理者,應發揮好作用,防止海洋污染事件的擴展,以免影響沿海居民的生活,使居民利益受損。
為了確保補償工作的進行,不僅需要加強內部監督,也要加強外部監督。政府應注重非營利組織的發展,我國由于政治體制等方面的原因,真正意義上的非營利組織很少,且大都進行公益服務,缺乏政策倡導型的組織。而大部分群眾所熟知的組織,如青聯、婦聯、殘聯、中國貿促會等,都是半官方社會組織,具有政府背景。由此可見,我國缺少能夠真正站在公眾立場上表達意愿的非營利組織。非營利組織在海洋環境污染頻繁發生,卻得不到妥善處理時,應發揮其應有作用。因此,政府應支持和引導非營利組織的發展,在決策的過程中接納非營利組織的意見和建議,并為其提供資金、政策等多方面的支持,并鼓勵其在污染賠償方面提供意見和建議,做好指導工作。
我國現階段海洋環境污染處理辦法是“先污染,后付費”模式,即當排污違反法律規定時,將視情節嚴重程度給予罰款處罰。這種處罰方式是對海洋環境造成嚴重破壞后才采取措施,罰款的金額遠不能彌補對海洋環境造成的災難性破壞,補償也不到位。因此,在海洋環境污染日益嚴重的情況下,應形成一種新型的模式———先付費后污染,也可稱為“優先賠付”。在“優先賠付”的前提下,污染者先向政府繳納排污的費用,獲得政府頒發的排污許可證,其中明確規定排污的限度,并派遣專業人員監督,當排污達到限度是時則不再允許其繼續排污。排污者事先繳納的費用則作為海洋環境污染損害補償金,作為政府清理污染的費用以及利益相關居民的補償。這種“優先賠付”的模式不僅能夠減少污染損害,保護海洋環境,也能對受到污染損害的居民提供補償。
\\(三\\) 加強法制化管理,建立健全法律法規以及相關文件
海洋環境污染損害對沿海居民造成不利影響,政府本應通過立法以及制定相關政策等措施來保障沿海居民的相關利益。但由于法律法規不健全,各地補償措施不統一,使得法律缺乏可操作性。因此,應該建立健全相關法律法規,使得法律不僅規定原則性的損害賠償制度,同時也應該明確規定各項責任賠償。我們應借鑒美國在責任細化方面的舉措。美國自 20 世紀 70 年代起就制定并通過了《海岸帶管理法》、《油污染控制法》等海洋環境保護方面的法律法規。其中,《石油法》明確規定了責任方的損害賠償責任包括清除費用和損害兩個方面。清除費用主要包括美國聯邦政府清除油污的成本以及個人依法依據國家規定清除油污的成本,而損害則包括自然資源損害、生計損害、稅費損失等。
規定較為詳細清楚,避免了因法律模糊不清造成的補償不統一行為的發生。我國應借鑒美國的相關法律政策,結合實際情況,將海洋環境保護相關的法律法規更加細化,使各地的補償工作有法可依。
在我國,部分地區也出臺了一系列的政策,保障補償工作的實施。
如連云港連云區法院頒布了我國國內首個海洋污染補償令,這項補償令主要針對某化工企業向海洋傾倒污染物造成海洋嚴重污染,對海洋生態環境造成巨大損害。該補償令責令排污企業限期整改,保護海洋生態環境,并賠償受損害養殖戶的經濟損失。
這項補償令規定了對受害養殖戶的賠償辦法,并明確了各級政府應承擔的職責和義務。這使得連云港地區的海洋環境污染補償工作逐漸成型,步步細化。筆者認為,各地的補償條例或辦法等應上升到制度層面,并保證補償的公平性和統一性,形成健全的環保體系,使補償具備強制性,保障受損害居民的利益。此外,應加大對工業廢水污染的懲罰力度,盡量減少污染對居民的影響,各級政府應積極協調配合,做到及早預防并迅速處解決污染事件,對破壞海洋環境的行為堅決打擊,以儆效尤,維護海洋生態平衡,保護海洋環境。
四、結語
社會的進步離不開海洋。我們既要追求經濟發展,也要重視保護海洋環境。工業廢水污染作為導致海洋環境污染的重要因素,應受到人們的重視。當海洋環境受到嚴重污染,給社會帶來重大負擔時,政府就要追究污染者的責任,對相關責任者實施處罰,并對受害者進行補償。污染補償要有強有力的法律保障,并加大宣傳力度,提高居民自身的權利維護意識,保障人們的根本利益,實現社會利益的最大化。同時,也要形成“優先賠付”的新理念,強化內部與外部的監督,提高政府的工作效率,使補償真正落到實處,以便行政機關處理海洋環境污染,彌補受海洋環境污染居民的損失,實現群眾利益的最大化。
參考文獻:
[1]張繼平,熊敏思,顧湘. 中日海洋環境陸源污染治理的政策執行比較及啟示[J]. 中國行政管理,2012\\(06\\) .
[2]杜波,方路鄉,林廣. 陸源污染對海洋環境的影響及其控制措施[A]. 中國環境科學學會. 2007 中國環境科學學會學術年會優秀論文集\\(下卷\\) [C]. 中國環境科學學會,2007:4.
[3]何政泉,張小龍. 我國海洋環境污染損害賠償制度研究[J]. 生態經濟\\(學術版\\) ,2012\\(02\\) .
[4]呂建華. 中國海洋傾廢管理的理論與實踐[M]. 北京: 人民出版社,2013.
[5]郭院. 論海洋環境污染的損害賠償責任[J]. 海洋開發與管理,1999\\(02\\) .
[6]朱先明,孫鐵軍. 連云區法院發出國內首個陸源污染海洋補償令[N]. 連云港日報,2010 -03 -10\\(A02\\) .
[7]梁淑軒,孫漢文. 中國工業廢水污染狀況及影響因素分析[J]. 環境科學與技術,2007\\(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