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目前我國各地都存在的出租汽車“打車難”問題,相關部門也出臺了具體的措施主要有完善行業準入退出機制、強化企業主體責任、加強行業監管力度、接受社會和輿論監督等,這是我國在出租車行業規制方面的一個進步。然而我國目前的出租車市場在運營和管理上仍然存在很多的問題,公共交通服務水平也未達到應有的高度。
一、出租車行政壟斷的弊端
\\(一\\) 出租車行政壟斷存在一定的不合理性
出租車和城市公交作為公共交通的主要參與者,在城市公共交通中發揮著重要作用。通過行政許可的方式人為的控制出租車數量和價格是不合理的,隨著城市經濟的發展出租車的數量需求也在不斷上升,對于出租車數量的限制可能導致一系列的“打車難”問題,同時由于對出租車的起步費、每公里運費采取了價格管制,使得不同經營模式下出租車的價格會出現不一樣的情況,出于經營成本的上升,出租車的收費也偏高,引發了“黑車”盛行,這不僅對乘客的自身安全造成了隱患,也給車站附近的公共交通管制造成了困難。同時,政府相關職能部門治理“黑車”的成本也在不斷上升。
\\(二\\) 出租車行政壟斷易導致大中城市的交通擁堵、資源浪費
基于出租車的經營必須經過政府的行政許可,所以出租車的市場準入還是具有一定的困難性,導致了城市中大部分的私家車充當公共交通工具運營的現象普遍存在,這無形中加重了城市交通的負擔。同時由于我們的出租車工作模式采取的是主要是巡游模式,所以大部分的出租車只能通過在馬路上巡游的方式尋找乘客,與此相對的是有的乘客因為不處于城市交通樞紐位置,出現了“打車難”的情況。由此可以得出,巡游模式下不僅造成了巡游過程中石油資源的浪費,也使得城市交通的擁堵現象更加嚴重。
\\(三\\) 出租車的行政壟斷增加了政府行政壟斷行為的可能性
大部分地方政府為了提高本地區的財政收入、促進地方企業的發展、解決更多就業問題,通常會采取針對專門針對外地商品的行政許可,限制外地商品進入本地市場,以安徽某市為例,為了促進地方經濟的發展,該市的出租車公交車統一的使用了奇瑞生產的汽車,這就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其他地方生產的汽車進入本地市場。因此,我們可以得出租車的行政壟斷可能導致政府壟斷行為的加重,與《反不正當競爭法》和《反壟斷法》立法宗旨是有相悖之處的。
二、解決出租車行政壟斷的相關措施
\\(一\\) 放寬數量管制和價格管制,充分發揮市場的作用
根據市場的需求決定出租車的數量,放開經營,不同的時間、路段,讓市場定價。一方面,根據市場的需求決定出租車的數量要求的不僅僅要求出租車數量增加滿足公眾需要,更關鍵的是要強化出租車的服務質量和安全監管。出租車數量的增加不能籠統的概括為所有的具有營運資格的車都可以充當出租車的角色,要在增加出租車數量的基礎上更加注重出租車的行業規范和出租車的服務質量及安全監管,加強對出租車經營者、出租車司機的職業資格審查。要建立規范化的服務標準對出租車駕駛員進行應有的職業培訓,使出租車的運營可以遵循一個合理公正的行業規范,充分保障乘客的利益。同時也要將乘客乘車時的安全保障認真落實,明確安全責任保障的義務主體,以及出現安全事故時的責任分擔,為乘客乘車營造一個良好的社會氛圍。另一方面,由于不同時段、不同路段,乘客的需求不一樣,打車的難易程度也不一樣,根據市場需求進行出租車的起步價和每公里價格就十分有必要了,雖然政府可以對出租車收費進行統一定價,但是政府并不能準確的監測不同時段不同路段各地方的出租車需求量,相反根據市場的需求定價可以更好的促進市場競爭,提高出租車的運行利用率。當然在出租車定價方面也不能完全否認政府的作用,政府在這個過程中要充當制定不同市場的定價標準,這樣才能建立一個真正合理的出租車定價機制。
\\(二\\) 完善出租車的工作模式,巡游模式、應召模式、駐站模式并用
目前我國的出租車工作模式主要是巡游模式,此模式的優點在于有利于乘客隨時用車方便出行,但是同時該模式也存在著空車浪費資源,空車巡游使出租車無法得到充分利用、導致城市交通擁堵的等弊端。為了使出租車的利用率達到充分滿足市場需求的目的,應該大力提倡應召模式和駐站模式的出租車工作模式,通過建設專用停車站、調度站,為乘客出行提供信息服務,乘客可以根據自己的需求選擇不同的方式搭乘出租車,從而使出租車的利用率得到提升。這樣一定程度上也會遏制由于私家車數量的不斷上升導致的城市交通擁堵的現象的進一步惡化,可以推動城市公共交通的大力發展。
\\(三\\) 明確政府的市場定位,使政府的權力行使透明化
政府對市場的介入通常是在市場失靈的狀態下通過行政手段使市場朝著健康的方向發展,出租車市場也是一樣。外地出租車生產企業的進入不一定必然導致本地出租車企業的衰落,合理的市場發展環境應該是競爭機制健康發展的環境,外地企業的進入可以導致本地企業為了在競爭中取得勝利而不斷改進質量和技術使自身的競爭資本不斷提升,從而帶動企業自身的發展,外地企業的進入也可以創造更多的就業機會帶動本地的人員就業,促進本地區的經濟發展。因此,政府不應該通過行政壟斷強行限制外地企業的進入,應該遵循《反壟斷法》和《反不正當競爭法》的相關規定,給予外地企業的進入條件和本地企業應該是相同的,非區別性的對待本地企業和外地企業,使企業之間擁有一個公平公正的競爭的環境,這樣才能從根本上保證地區經濟的持續發展,才能真正建立起權力行使透明化的陽光型政府。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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