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錄
一、引言
二、合同詐騙罪的含義及性質
三、合同詐騙常見的手段
四、合同詐騙罪的處罰
五、預防與控制合同詐騙罪的對策
參考文獻
摘要
隨著經濟領域內的活動日益頻繁,合同糾紛越來越多,在所有的詐騙犯罪案 件中,合同詐騙占有相當高的比例。合同詐騙罪是一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的經濟犯罪,從犯罪構成的角度看,犯罪主體為一般主體,包括自然人主體和單位主體,犯罪客體為復雜客體,包括公私財物所有權、正常的市場經濟秩序以及國家對經濟合同的管理制度,犯罪的主觀方面表現為,以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為目的的直接故意,客觀方面表現為以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式騙取了對方當事人數額較大財物。合同詐騙罪與一般性質的合同欺詐行為、詐騙罪及其他類似的詐騙犯罪之間都存在著嚴格的界限。
關鍵詞:合同詐騙罪 ;犯罪構成;非法占有論;合同詐騙罪
引言
隨著經濟的不斷發展,隨著中國市場經濟的不斷發展,利用簽訂合同詐騙錢財的案件不斷發生,不僅侵犯了他人財產權,還擾亂了社會治安,而且與經濟糾紛極難區分與識別,因而成為司法實踐中的一個熱點問題。
一、合同詐騙罪的含義及其性質
\\(一\\)合同詐騙罪的含義
合同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以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的辦法,騙取對方當事人的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 根據我國刑法和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行為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可以認定行為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利用經濟合同進行詐騙:
1、在明知自己沒有履行合同能力、或明知沒有有效擔保的情況下,采取虛構主體或者冒用他人名義的方式與對方簽訂合同的。
2、隱瞞真相使用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或者明知不符合擔保條件的抵押物作擔保的。
3、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款、貨物、預付款或者保證金定金等擔保合同履行的財產后逃匿的。
4、通過簽訂合同獲取對方當事人交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定金或者保證金后,進行違法犯罪活動或將上述款物揮霍浪費,致使無法返還的。
5、在沒有實際履行能力的情況下,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當事人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的。
6、合同簽訂后,無正當理由中止履行合同,不退還所收定金、保證金、預付款等的。
7、合同簽訂后,以支付部分貨款、開始履行合同為誘餌,騙取全部貨物后,在合同規定的期限內或者雙方約定的付款期限內,無正當理由拒不支付其余貨款的。
8、在合同簽訂、履行過程中以其他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
根據我國現行刑法和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只有行為人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實施了詐騙行為,且騙取了對方當事人較大數額的財物的才構成合同詐騙罪。因此行為人實施了以上詐騙行為的,只能認定行為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利用經濟合同進行了詐騙,要判定其是否構成合同詐騙罪,還要看詐騙數額是否達到了追訴標準中的“數額較大”。
\\(二\\)合同詐騙罪的性質
合同詐騙罪是一項違反國家市場經濟管理法規,干擾國家對市場經濟的正常管理工作,損害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正常運行和發展的違法犯罪活動,其所侵犯的客體是對方當事人對財物的所有權、國家對市場經濟的正常管理及正常運行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從犯罪對象的角度看,合同詐騙罪所直接作用的是,合同對方當事人數額較大的財物,同時還嚴重影響公平競爭、協調有序的市場經濟秩序的發展和完善及國家對經濟合同的正常管理制度,我國刑法將合同詐騙罪,納入分則第三章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之中的第八節擾亂市場經濟秩序罪一節中 ,充分表明合同詐騙罪是一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性質的經濟犯罪。
二、合同詐騙罪的認定
\\(一\\)根據《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和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利用經濟合同詐騙他人財物數額較大的,構成詐騙罪。利用經濟合同進行詐騙的,詐騙數額應當以行為人實際騙取的 數額認定,合同標的數額可以作為量刑情節予以考慮。行為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認定其行為屬于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利用經濟合同進行詐騙:
1、明知沒有履行合同的能力或者有效的擔保,采取下列欺騙手段與他人簽訂合同,騙取財物數額較大并造成較大損失的:
\\(1\\)、虛構主體;
\\(2\\)、冒用他人名義;
\\(3\\)、使用偽造、變造或者無效的單據、介紹信、印章或者其他證明文件的;
\\(4\\)、隱瞞真相,使用明知不能兌現的票據或者其他結算憑證作為合同履行擔保的;
\\(5\\)隱瞞真相,使用明知不符合擔保條件的抵押物、債權文書等作為合同履行擔保的;
\\(6\\)使用其他欺騙手段使對方交付款、物的。
2、合同簽訂后攜帶對方當事人交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定金、保證金等擔保合同履行的財產逃跑的;
3、揮霍對方當事人交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定金、保證金等擔保合同履行的財產,致使上述款物無法返還的;
4、使用對方當事人交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定金、保證金等擔保合同履行的財產進行違法犯罪活動,致使上述款物無法 返還的;
5、隱匿合同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定金、保證金等擔保合同履行的財產,拒不返還的;
6、合同簽訂后,以支付部分貨款,開始履行合同為誘餌,騙取全部貨物后,在合同規定的期限內或者雙方另行約定的付款期限內,無正當理由拒不支付其余貨款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涉及經濟犯罪嫌疑若干問題的規定》\\(1998年4月 ZI 法釋[1998] 7號\\) 。
\\(二\\)從不罪的客觀方面分析:
所謂合同詐騙罪,是指\\(一方當事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的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的財物,數額較大\\(以1萬元為起點\\)的行為?!缎谭ā返诙俣臈l;具體列舉了本罪的5種行為模式,即:\\(1\\)以虛構的單位或者冒用他人的名義簽訂合同的;\\(2\\)以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者其它,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的;\\(3\\)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當事人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的;\\(4\\)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的財產后逃逸的;\\(5\\)以其它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產的。
\\(三\\)從本罪的主觀方面分析
本罪在主觀方面一般表現為行為人意圖利用經濟合同 達到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目的。往往是行為人先以真實身份騙取對方當事人的信任,在合同訂立后,行為人卻沒有履行合同的誠意和行為,坐等對方履約上當,從而使詐 騙的目的得逞。本案中,刁某騙取對方的貨物后,為償還個人債務,將其非法處置,占為已有,刁對自己詐騙對方的行為,持的是一種直接故意的心理狀態。
\\(四\\)合同詐騙罪與侵占罪的界限
所謂侵占罪,是指行為人將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遺留物或埋藏物占為已有,拒不退還的行為;而合同詐騙則不同。二名在主觀上都要求直接故意,且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間接故意或者過失則不構成此二罪。二者的區別在于;合同詐騙罪,直觀上表現為他方當事人財產的損失或減少,但具侵犯的客體是雙重的,不僅是對他方當事人財產所有權的侵犯,而且更是對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的妨害?而侵占罪則要有通過正當、善意、合法的手段持有他人財物后將其非法占為已有,拒不交還,甚至在他人提出主張后仍擅自處分。
\\(五\\)合同詐騙罪中罪與非罪的界限
合同詐騙罪與民事活動中的欺詐行為有相同點,亦有不同點,分析如下:
一民事欺詐行為是指在民事活動中,一方當事人故意以不真實的意思表示使對方當事人陷于認識錯誤,從而達到發生。變更和消滅民事法律關系的不法行為。它與合同詐騙罪的相同點是:兩者都發生在經濟交往活動中,且都有明確雙方當事人權利、義務關系的合同存在。兩者在客觀,上都采取欺騙方法,意圖使對方陷入錯誤,從而使自己得到不義之財,另外,兩者均是在故意的心理準狀態下進行。
二者的區別在于:首先是主觀目的\\(故意內容\\)不同。民事欺詐行為的一方當事人采取欺騙方法使對方產生錯誤認識,做出有利于自己的法律行為,謀取非法利益,其實質是牟利,而合同詐騙雖然在客觀上能引起他人為一定民事法律行為的意思表示,但行為人并沒有承擔約定民事義務自勺減意,而是想使對方履行“單方義務”,直接非法占有對方財物。其次是客觀方面不同。合同詐騙都是“作為”:而民事欺詐行為則不僅表現為“作為”,還有的表現為“不作為”。從其欺詐的內容看,合同詐騙的行為人根本沒有履行合同的實際行為,而民事欺詐行為中仍有民 事內容的存在,再就是受侵犯權利的屬性不同。合同詐騙 罪侵犯的是財物所有權,而民事欺詐行為侵犯的則是“債權”。
三、合同詐騙常見的手段
\\(一\\)"飾耳目"以虛假的證明材料虛構不存在的單位,或偽造身份 證明、冒用他人名義,在簽訂合同騙取錢財后就溜之大吉。
\\(二\\)“唱空城”。犯罪分子虛構購銷產品、發包工程、投資協作 等名目騙簽合同,待收受對方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得到擔保財產后迅速逃逸。
\\(三\\)“演雙簧”。犯罪分子利用媒體和網絡先發布虛假廣告,冒充國家行政機關、部隊和知名民營企業等單位名義,以緊俏和滯銷商品為誘餌,通過以一方需購買某種物品,而另一方能提供此物品來演“雙簧”,隨后誘惑第三方參與進來,上當受騙。
\\(四\\)“空手道”。為證明自己“有經濟實力”,犯罪分子以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虛假的土地使用證、房屋所有權證等作擔保,誘使對方當事人信任,再利用經濟合同詐騙錢財。
\\(五\\) “釣大魚”。犯罪分子本沒有實際履行能力,為達到其犯罪目的,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使對方當事人相信其履約能力和誠意,進而與之簽訂標的額更大的合同,待詐騙到大量錢財后立即銷聲匿跡。
\\(六\\) “連環套”。犯罪分子先以高價簽訂買賣合同并交付小額定金或支付小部分貨款,在騙取對方信任后,想方設法拿到全部貨物,然后迅速將這些貨物進行低價傾銷,隨后迅速逃跑。
四、合同詐騙罪的處罰
根據我國刑法和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合同詐騙行為只有達到“數額較大”,才構成犯罪。因此如何認定詐騙數額十分關鍵,在一般的合同詐騙中通常涉及三種“數額”,即受騙損失數額,實騙數額及行騙數額。受騙損失數額是指合同詐騙行為人的詐騙行為所造成的實際損失數額,實騙數額受是指騙者因受騙
而實際交付給詐騙行為人的財產數額,行騙數額是指詐騙行為人主觀上所預計會達到的詐騙的數額,一般為合同標的額。按照司法解釋的規定,合同詐騙罪中所說的“數額較大”應以行為人實際騙到的數額\\(即實騙數額\\)認定,合同標的額可以在量刑時作為一個參考。在連環詐騙中 ,合同詐騙行為人為了彌補前一次詐騙所造成的虧空,而再次實施合同詐騙行為,以填補前一次所造成的虧空。關于此種詐騙的“數額”有三種認定方法,一是以其數次詐騙合同標的的累加數額作為詐騙數額,二是以受騙單位或個人因行為人的詐騙行為實際遭受的損失\\(即受騙的損失額\\)作為詐騙數額,三是以行騙行為人通過詐騙行為,為自己實際獲得的非法所得\\(即實騙數額\\)作為詐騙數額。根據司法解釋的規定,連環詐騙應按實際未歸 還的數額\\(即實騙數額\\)認定,多次行騙數額,及多次詐騙可以在量刑時作為從重情節予以考慮。
根據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一條的規定:“犯本罪,數額較大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8] 依據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的規定,犯合同詐騙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處或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五、預防預控制合同詐騙罪的對策
\\(一\\)完善有關合同詐騙罪的立法 合同詐騙罪往往與涉稅犯罪、與走私犯罪、與妨害公司、企業管理秩序有關犯罪、與貪污、賄賂犯罪等相伴而生,特別復雜。在何種情況下適用牽連犯,從一重罪論處;在何種情況下分別定罪,實行數罪并罰,建議通過立法進一步作出規定。
\\(二\\)關于遏制、減少合同詐騙犯罪的防治對策問題
1、加強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在全社會樹立良好的道德風尚。
2、加強充分發揮各政府職能部門的監管作用,提升全社會的整體防控功能。
3、嚴格黨風黨紀,防控腐敗分子成為合同詐騙分子的保護傘。
4、加強企業內部合同管理,提高經濟組織和個人的防范能力。
5、要進一步完善合同詐騙罪的法制建設,更加有利地懲罰犯罪。
6、加強偵查破案工作,堅持依法懲治合同詐騙犯罪。
結論
合同詐騙犯罪是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而產生的,隨著經濟步伐而加快。經濟領域的拓寬,科學技術的不斷發展,必然會給詐騙分子提供新的空間和犯罪手段。所以我們必須加大對合同詐騙犯罪的防范和打擊力度,以有效地保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健康發展。
參考文獻:
1、董鑫 《對合同詐騙罪幾個問題的探討》載《經濟體制改革與刑法》 四川省社會科學出版社 1987年版。
2、蔡俊彬 《合同詐騙與欺詐合同》載《法商研究》1997年第4期。
3、肖中華 《論合同詐騙罪認定中的若干問題》載《政法論叢》2002年第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