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法的產生與發展都是應社會經濟的需要。在經濟法發展的過程中我們可以看到,西方國家的經濟法長期以來多是迫于經濟危機或社會矛盾激化而不得不制定的。這樣的法律制定方式很容易出現出現偏激。由此可見,經濟法的不應該是松散或者僵化的,應該是一種動態、靈活的法規,國家需要關注市場動態,隨時對市場經濟做出調整。
1、經濟法的起步階段
經濟法產生較早,自國家誕生以后,法開始出現,有關經濟學的法律法規也有逐漸出現,但由于當時觀念的不完整與生產力的落后,一直沒有產生獨立的經濟法部門。因此,經濟法的發展也相對緩慢,更多的是為了維持市場穩定的松散型的法律。直到19世紀60年代,一些發展性對迅速的國家逐漸出現了生產和資本的過度集中,這對于傳統的經濟有很大沖擊作用,由于缺少相關的法律制度,政府對于市場的法律調控力度不足,資本主義經濟開始出現巨大漏洞,經濟危機不斷爆發。
美國在經濟危機之后深刻的認識到壟斷經濟對視市場經濟的破壞,為了限制壟斷經濟的發展,著名的《謝爾曼法》出現了,這標志著國際經濟法真正的形成了。反壟斷法稱為經濟法的“母法”或“經濟憲章”,其核心符合資本主義社會的經濟體制,但是由于資本主義國家的國家政體限制,其經濟必將在一段時間之后出現壟斷情況,由此可見,反壟斷法是資本主義政府試圖對經濟調控做出的努力,但是不會取得理想的成功,實際情況也恰恰印證了這一點。由此可見,反壟斷法存在著漏洞,但是其歷史意義卻是不可否定的。從反壟斷法的意義來講,反壟斷法作為市場規制法的重要組成部分,突出了市場規制法在當時的主導地位和作用。在資本主義國家,以反壟斷法為主的市場規制法長期居于經濟法體系的核心地位。隨著國際的溝通交流逐漸加深,各國都開始注重對于經濟市場的調控。因此,各國的宏觀調控法迅速發達,正在逐漸上升為各國經濟法體系的主導和核心。
2、經濟法的快速發展階段
經濟法的產生與發展都是應社會經濟的需要。19世紀20年代,資本主義國家出現了經濟危機。各國政府為應付經濟不景氣或其他意想不到的危機而制定了一系列的經濟法律法規。西方國家的資本主義政治體制導致了市場的自由散漫發展,這就使得國家缺少對于市場經濟的控制能力,在經濟危機出現時,政府由于缺少統一的權力機構,導致對市場調整并不及時,調整的方向存在很大的偏差,調整的力度也不盡人意,導致市場經濟失控,從而導致更嚴重的經濟危機。鑒于資本主義意識形態強調國家公共權力,西方國家的經濟法長期以來多是迫于經濟危機或社會矛盾激化而不得不制定的。這種陳舊的、對市場調整乏力的經濟法規,在相當一段時間之前并無明確的指導思想。消極被動地應付經濟危機,則必然會有盲目性,為了應急往往不計后果,運用強行手段管制措施,從而損及經濟活力及其民主要求,進而導致更嚴重的經濟漏洞。隨著市場經濟的進一步深化,國家職能的轉變,為了改變傳統經濟法對于市場控制乏力的現狀,宏觀調控法應運而生并大量出現。這種宏觀的調控法主要產生在社會主義國家,西方國家也在經濟危機之后開始學習和借鑒這種經濟法律體系,由此可見,未來的經濟法會朝著這樣的方向發展。
3、經濟法法律規范的分類
經濟法制定的體制與政府對市場經濟調整的目的有關,法律的調整手段與國家的政體有關,經濟法的結構與其市場經濟的結構息息相關。由此可見,經濟法法律法規有很多種類。從調整目的、調整手段或法的功能、結構等角度,經濟法中的法律規范比較常見的有兩大類,一種是限制型經濟法多采用強制性或懲罰性運作方式的法律規范限制性的經濟法常見于權利集中的國家,這種法律體系的優勢在于反應迅速,法律對于市場經濟的調整力度較大,可以在短時間內達到調整效果,而缺陷則在于這樣的法律體系會大大限制市場經濟的自由性,也很難得到人們的認同;第二種經濟法是促進型經濟法,我們國家的經濟法就屬于這一種,國家通過對于市場的宏觀調控,調整市場的發展方向,而不會對市場經濟造成較大的影響,也不會限制市場經濟的發展。促進型經濟法以鼓勵或促進為目的,少十采取相對溫和的運作方式的法律規范對市場進行調整,使人民不會受到較大的影響而達到市場調整的目的。相較于限制型經濟法,促進型經濟法所采取的非強制性規范設置較容易取得人民對法律規則的認同感,市場信息的搜集與處理也相對容易,并且實現準確性與完整性更高的信息披露。而其缺陷在于調整力度把握難度較大,法律的頒布有較強的延后性,同時這樣的調整方式可能使市場經濟調整速度較慢,無法達到迅速的調整效果。因此,國家需要加強對于市場經濟的監控力度,采用引導性的運作模式,首先體現在事前的各種鼓勵性、優惠性促進手段的設置上,亦體現在事后的合作模式而非對抗模式的采納上。除采取必要的鼓勵手段之外,促進型法的規范設置也必須具有相當程度的合理性,在激勵與監督間達成平衡,才不至于造成規范執行的偏頗。
4、經濟法的發展趨勢
隨著市場經濟的不斷發展,經濟法規也數次換血。經過了實踐的政府越來越意識到國家過于控制經濟和放任市場自由發展都是不當的。因此,推行民主化,以維護自由竟爭的市場秩序,推進社會經濟協調發展的方式成為了主流。較為成熟的經濟法在發達國家日益形成,其主要方式是通過政府對于市場的走向進行關注,通過適當的十預來使市場向充分、適度、和平的竟爭環境來過渡。政府將市場調控作為解決社會經濟矛盾的宗旨和方式,由十預、管制市場主體的自由意志轉向盡可能創造充分、適度、和平的竟爭環境以維護這種自由。未來經濟法的發展也將遵守這樣的方式,使市場成為社會化條件維護的自由竟爭的平臺,從而促使經濟快速穩定發展。市場經濟從自發的自由竟爭到社會化條件維護的自由竟爭,是社會和法的一個質的進步。
5、結語
經濟法不能是松散的、放任自由的法律法規,而應該是一種靈活的調整體系,國家需要通過十預、管制市場的走向對市場經濟進行調控,形成一種和平、自由又不散漫的市場經濟。相信未來的經濟法的制定和修改也會在國家經濟框架中根據市場動態進行靈活的調整。
參考文獻:
[1]張曉東國際經濟法原理[M]武漢大學出版社,2009.
[2]陳安國際經濟法學專論[M]高等教育出版社,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