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探討消費者權利之前,首先簡明扼要地闡述要明確消費者的感念。我們從《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 2 條可以看到一個非常模糊的定義:“消費者為生活消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其合法權益受本法保護;本法未作規定的,受其他有關法律、法規保護?!睆淖置鎭砜捶l對消費者的定義是局限于生活消費的消費者,同時通說認為僅僅是生活消費的自然人能夠成為消費者。但這在實踐中卻是見仁見智,爭議不斷。爭議集中表現在三個問題上: 第一, 消費者是僅限于自然人還是包括單位;第二, 非生活消費的購買者是否屬于消費者;第三, 支付對價是否為消費者的構成要件。
有學者認為只有基于生活消費的自然人才能構成消費者,其權益才受法律保護。也有學者認為單位應該也屬于消費者保護法的范疇,因為單位消費\\(本文所說的單位消費均是單位生活消費\\) 雖然是以單位的名義實施的,但最終要轉化為個人消費行為來實現。
而筆者認為消費者的概念還是應該著眼于自然人,原因有二:其一,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立法宗旨是信息不對稱和身份不對稱的問題,自然人作為一個個體無論如何都是處于弱勢群體,因此需要給予立法保護。而在單位消費這種情況時,單位并不處于一個弱勢群體,甚至有時比經營者更加強勢,若將消費者范圍擴大到單位,將有違該法的立法宗旨。同時,該法中所規定的消費者享有的權益都是與個人享有的權利聯系在一起的,而主要不是賦予單位所享有的權利。最后,單位不是最終的消費者“,單位不能直接接受某種服務,也就是說不能從事某種生活消費”,只有個人才是生活資料的終極消費者。
筆者認為,消費者其他所有的權利應該都是基于知情權而派生的。當然并不是說其他權利不重要,就字面來看人身權、財產權似乎要比知情權更為重要,處于更高位階的權利。但這樣就忽略了一個問題,在消費領域,自然人不僅僅受到公法中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保護,在意思自治的私法領域,民法也要求訂約雙方應該秉承公序良俗原則,不得造成他人人身財產的侵害。因此交易雙方還受到私法規范。私法在此時的職能有兜底的效果,也就是如果該法不保護的情形下,可以根據民法來請求保護。盡管拿公法和私法作這樣的比較似乎有待商榷,筆者只是想闡明,該法中的其他重要的權利還是要基于知情權的。
眾所周知,《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 49 條是一條著名的“雙倍賠償”條款,該條款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一倍。
這一條款大大的增加了消費者與經營者斗爭的信心,近些年出現了大量的反欺詐運動,消費者似乎也對此樂此不疲。該條款實際上與澳大利亞的《商業法》\\(Trade Practices Act\\)的第 52 條有相似之處,澳大利亞商業法第 52 條規定企業不得在貿易或者經營中實施誤導或欺騙性的可能使人誤解或受騙的行為。
一、王海打假案
要論述消費者的權利何時受到侵害,當然要從著名的王海打假案開始說起,首先我們來回顧一下王海打假的經過。王海本是山東某廠的一位業務員,1995 年,當時 22 歲的王海陪弟弟來北京考試的時候不經意地接觸到了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其中著名的雙倍賠償條款使他印象深刻。隨后王海先后兩次從天津伊勢丹有限公司購買了索尼無繩電話機 5 部,每部單價為2920 元,共計人民幣 14600 元。王海經咨詢香港\\( 索尼\\) 北京分公司, 得知該商品在中國大陸未開展銷售業務, 同時了解到該無繩電話均系“水貨”, 且無郵電部入網許可證, 屬于國家禁止銷售、使用的不合格產品。1997 年 1 月 14 日,王海向天津伊勢丹有限公司要求雙倍返還價款遭拒絕后, 向天津市和平區人民法院遞交了起訴書并最后取得勝訴。1995 年 12 月,中國保護消費者基金會宣布設立“消費者打假獎”,并且獎勵王海 5000元。1996 年開始在全國各地進行打假索賠。1996 年底,北京大海商務顧問有限公司成立,王海任執行董事。他的第一單生意是幫廣東愛得樂集團公司打假,王海奔走 10 多個城市,幫“愛得樂”取締了 40 多個售假窩點。隨后王海的足跡遍布各大省市的各大商場,購買他認為是假貨的商品并隨后要求雙倍賠償。
王海打假的行為在國內反響很大,學界也褒貶不一,有學者認為王海案爭議實質在于,當消費者知道其將購買的商品是假貨而仍然決定購買,并且其購買的目的在于以假貨為據進行索賠時,他是否還是消費者。
所謂知假買假自然不構成真正意義上的“消費者”,因為消費者保護法第 2 條規定消費者為生活消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其權益受本法保護。而知假買假自然不屬于消費者,因為消法保護的僅僅是弱勢群體,知假買假的行為本身并沒有使他權益真正受到損害。但當然也有不少學者持有贊同的觀點。有人稱他為“打假英雄”,認為他的行為實為文明之舉,他以消費者和社會整體利益為義, 其打假行為有助于職業道德的建設和社會風氣的凈化,提高經營者的消費者意識,促進經營者真正重視消費者、將消費者當作上帝。
二、如何認定消費者“知道或認為”
在此不妨看一個簡單的案例。
一個農村婦女 A 來到城市某商場,看到一個標價為 80 元的 LV 錢包,該婦女認為該錢包是真品,遂花錢購買,此時能否視為該婦女權益受到侵害呢?如果簡單地套用公式,農村婦女知道或以為該商品是真的\\(+\\),而實際上很顯然買到了假的\\(-\\),正負得負,就推出了農村婦女的權利受到了侵害。
但恰恰相反,筆者認為該婦女是沒有受到損害的,此時的論點都集中在了消費者的知情權是否受到了侵害一事。筆者認為沒有,這時不得不套用一個所謂“公眾眼光”來推定農村婦女的心態,因為就算你一口咬定農村婦女就是不知道,那還是你“認為”,也只是你的推定而已。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該雙倍返還,無可厚非。但現在無論是農村還是城市,哪怕是一個沒有任何品牌效應的錢包,賣 80 元也非常正常,從常理也可以推定得出該錢包應該是假的。經營者沒有任何想騙你的想法,同時錢包的質量也完全對得起 80 塊的價格,案例只假設質量合格的情況\\)這就仿佛是認識錯誤,因此該案應認定為知假買假,是不損害到消費者利益的。
這個時候想必讀者會提出兩個困惑。第一:農村婦女以為是真的,若一定推定為以為是假的,是否不太合理?第二:倘若此案變成了 800 塊的 LV 錢包,是否就又要推定該婦女有理由相信了呢?莫非就以數額來認定該消費者的主觀意圖嗎?第一個問題其實上文已經有論述了,就像你永遠無法叫醒一個裝睡的人,你不可能知道一個人的真實想法,如果從客觀推定出來了一個公眾認為該錢包應當是假的,而你一定要說該婦女就是不知道,就是認為是真的,那也只是你的主觀臆想,因為你不可能知道一個人是怎么想的,你永遠只能推定。至于第二個問題的答案,當然不是以數額來認定消費者的主觀意圖,但不可否定數額是一個很重要的參數,在此來假設如果錢包變成了 800元以后,是否就應該認定為該婦女有理由相信錢包是真品呢?
筆者的答案是肯定的,但跟和“農村婦女”已經沒有關系,哪怕是個從小在城市長大的人,看到 800 元的價格,結合商家所謂的“原廠”“、展覽品”“、第一手貨源”等信息,我們從公眾眼光來看此問題,消費者必然是很容易相信該錢包是 LV 的。你要相信法律不外乎人情,談問題始終要從公眾眼光出發看待。即便我們將所有條件都拋開,再看此案,80 塊的錢包對于現在社會來說是正常的,因此確實不應該就此認定了消費者權益是受到了侵害的。如果此時消費者受到了實質性損害,比如錢包材料有毒,質量極其糟糕等,前文已述,我們直接套用霸王條款就行了,根本無需認定消費者主觀與客觀,直接就可以認定權利受到了侵害。而拋開其他條件來看后者,800 塊的錢包對于社會公眾來說是不便宜的,因此只要是假的,哪怕質量沒有問題,其本身也可以認為消費者受到了實質性損害。因為他買的不僅僅是個質量好的,而是質量好的 LV,而這個價格很容易給他造成迷惑。
然后我們再來談一下“霸王條款”的問題,所謂霸王條款,就是只要出現了無論什么情況都會認為權利是受到了侵害的\\(即便不是消費者權利,但權利終究是受到侵害的\\)。比如買的熱水器爆炸了,此時完全就不需要認定什么主觀客觀了。當然所謂的實質性損害不是指身體上的損害,打個簡單的比方,消費者去 LV 的店里買了條鱷魚皮的皮帶,該皮帶從原材料、加工到銷售都是嚴格進行的,也就是說這條皮帶就是 LV 的。而如果他買來后發現并不是鱷魚皮的,可以認為他受到了實質性損害,自然不用考慮主觀客觀了,他的權益就是受到了侵害,因為他要的是“鱷魚皮”。
三、結語
前文已論,如果單純地套用公式來看,王海屬于典型的知假買假,負負得正,其權益是沒有受到侵害的。但我們再最后進行一次推定的過程,一個索尼的無繩電話,不同的型號價格不同,如果單從索尼無繩電話而言,2920 元的價格是相對正常的,筆者在索尼的淘寶官方旗艦店也曾買過 3000 元左右的索尼無繩電話,此時王海只是懷疑“有可能是假的”,沒人能夠推定他堅信是假的。因此推定也只能認定他認為是真的,起碼很有可能是真的,因為無論誰去買都會認為有可能是真的。此時買到了假貨,套用公式“正負得負”,因此自然應當認定消費者權利是受到了侵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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