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為企業法律工作者,通過對日常合同的管理,我們發現合同管理不能停留在文本審查、專用章、空白合同或介紹信的管理上,要從法律風險角度考慮問題。因此,我們必須重視合同管理中的法律風險,并有針對性的做好合同管理過程中的風險管理及防范。本文擬對合同管理中實際發生的幾個問題做一分析。
一、合同訂立中的法律風險及防范
在合同訂立過程中,最容易發生法律風險的環節就是合同主體的確定。往往大多數企業在與相對方簽訂合同時容易忽略合同訂立過程中的主體問題,對交易方是否具備合同主體資格缺乏認識。比如:企業中未經授權的職能部室、不具獨立法人資格的分支機構或是企業內部沒有營業執照的礦山、選礦廠,在與交易方簽訂合同時,未取得法人授權委托書的前提下是不具備合同主體資格的。但企業負責人認為只要能履行合同義務,主體是否適格顯得次要。實踐過程中,一旦發生合同糾紛,在認定合同效力時,合同主體不適格將導致合同無效或效力待定;如果企業或交易方不進行追認或確認合同效力,交易行為將給企業帶來經濟損失。
為此,在合同訂立時,一定要注意審查合同主體資格。尤其要注意交易雙方有無以下情形:合同相對方是否具有企業法人營業執照;不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分支機構是否取得了母公司的授權委托;企業內部的職能部室,廠礦部門是否取得法定代表人的授權委托。只有在訂立合同時嚴格對合同主體進行審查,才能從源頭上避免合同無效或效力待定。
二、合同履行中的法律風險及防范
一份經簽署生效的合同,能正常及時的履行是對合同整體質量的檢驗。合同履行過程中基于交易雙方的相互信任,合同會準確、及時的履行。一旦交易雙方缺乏信任,合同的履行將出現法律風險。比如:合同履行過程中,同時履行抗辯權的行使,在“一手交錢,一手交貨”中體現的很準確,在交易中賣方處于優勢地位時,一般要以“先款后貨”的方式進行交易;往往企業就不重視在合同文本中對雙方權利義務的履行順序、細節等做詳細約定,在合同中也未對履行責任進行界定,這就給合同履行中維護守約方的合法權益,降低企業的交易損害帶來了法律風險。
除了合同履行中抗辯權的行使,實踐中質量問題也成為合同履行常出現糾紛的難點。如:在設備制作安裝合同中,往往訂制的設備為非標產品,質量標準不好確定,這就需要交易雙方在合同中約定明確、詳細的檢驗標準。當合同對質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時,交易雙方應當依照合同法規定,協議進行補充。無論雙方約定是采用國家標準、行業標準、企業標準,還是當事人在技術服務協議中約定的特別標準,都應當盡可能準確地對質量問題做出詳細的描述。又如:礦產品銷售合同中,交易標的品位的高低成為合同履行中的焦點問題,往往交易雙方對檢測樣品的品位過高或過低在合同結算中糾紛不斷,主要原因在于合同文本中未對樣品化驗、仲裁等進行詳細的約定。這就需要我們在合同文本中,約定檢驗方法及化驗機構。如:約定如何進行采樣,對樣品如何封存,以何種比例抽檢、結算時因品位發生爭議的化驗仲裁機構等等,在合同中盡可能的將合同履行過程中的細節進行明確,以減少合同履行過程中的糾紛。為此,要保證合同能按照交易雙方的真實意思正確履行,就要嚴格對合同文本進行審查,審查時注意合同文本的傾向性,以高質量的合同文本來避免合同履行中的風險。
三、合同變更、解除中的法律風險及防范
合同履行過程中,經雙方協商一致可對合同進行變更或解除。通常合同文本中會約定“合同履行過程中,未盡事宜雙方可協議補充或變更”。從字面上理解,雙方在原合同簽訂后可協商一致對合同進行變更,但并非所有的交易行為僅由雙方協商一致即發生變更,如:在礦業權交易合同、不動產交易合同中,雙方協商一致后,并不當然發生合同變更的效力,此類合同需要在國土資源部門或房產部門公告或是備案后才可生效。對于礦業企業,往往不重視礦業權交易過程中的合同備案手續,這就給交易帶來了法律風險。為此,在交易過程中,我們不光要遵循意思自治的原則,同時也要特別注意法律對特殊交易行為的約束,以減少合同變更中出現的法律風險。
通常企業在制訂合同文本時,對合同解除條款并不重視,合同文本中常不對合同解除或終止的條件進行約定,始終認為合同簽訂了,發生解除或終止的可能性較小,這在實踐過程中,常給企業帶來了損失。
如:在礦產品交易合同中,原本賣方以公開招標的方式確定了買方為合同相對方。合同簽訂后,擬交易的礦產品價格下跌,買方遲遲不來提貨,又不主張合同解除,以消極怠慢的態度來履行合同。這使得賣方陷入了兩難的境地,賣方急于要行使合同法第94條規定的合同解除法定條件,但要履行催告程序。如果合同文本中直接約定了合同解除的條件,這就避免了交易中的尷尬,減少了合同履行中的風險。
總體看來,合同管理中的法律風險,貫穿于合同洽談、履行、終止的各個環節。合同文本對于減少合同法律風險具有舉足輕重的作用。日常工作中,我們要重視對合同文本的審查,從源頭盡可能的規避風險。
同時,在企業內部也要重視對合同的管理,除了建立必要的合同管理機構和合同管理制度外,還需要加強對企業經營人員的培訓,提高他們的合同意識,強化他們對合同文本的重視,自覺地將意識轉化為日常的經濟活動中,以減少企業經濟活動中的損失。
參考文獻:
[1]王賓容,王霽霞,孫志燕.企業管理中的法律風險及防范[M].北京:經濟管理出版社,2005.
[2]<合同法>第48條、第49條,第50條,第95條,1999.
[3]中華全國律師協會編.律師執業基本技能[M].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