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財產作為人們廣泛關注話題,也在法律中受到了應有的重視?!段餀喾ā吩诿穹ㄖ衅鹬e足輕重的作用,由于《婚姻法》與其他法律相比具有特殊性,所以《婚姻法》中就會有一些與倫理相關的內容,而《物權法》是對單純的物權進行管理規定的法律,具有保護公民合法財產不受侵犯、使市場經濟得到保障的作用。在處理夫妻財產問題時,應該將《物權法》與《婚姻法》合理地結合起來,以最大的公平程度來判定夫妻財產的公平問題。
一、目前我國夫妻財產制的現狀
(一)傳統思想對夫妻財產的影響
目前我國的婚姻財產制發展中,在很大程度上受到了一些傳統思想的干擾。雖然我國是法治國家,針對夫妻財產問題也頒布了一些法律法規,但是在傳統思想的影響下,仍然還存在著一些老套的思想,其中一種觀念就是在一起生活,財產也屬于雙方共有,這種普遍的陳舊觀念似乎并沒有隨著時代的發展而產生消退的趨勢。在二十世紀五十年代時,我國對婚姻中的法定財產有了明確規定,在二十世紀八十年代時,我國又頒布了約定財產制,在二十一世紀初,我國已經在《新婚姻法》的規定中明確指出了夫妻財產制的特殊二元結構,這種特殊的結構結合了我國從古至今長期以來形成的夫妻財產觀念,在法律條令中結合了一些倫理成分,這也符合《婚姻法》的獨特性質。
(二)女性弱勢地位對夫妻財產的影響
雖然我國已經進入了改革發展的新時代,而且重男輕女的思想也在日益消退,但是不得不承認,在現實生活中女性仍然在一些方面與男性有差距。無論各種法律如何體現婚姻中男女的平等,女性的弱勢還是會在社會層面上展現出來,一種男性負責賺錢,女性負責生活內務的思想還是廣泛存在于當下中國的很多家庭中。
(三)中式教育思想對夫妻財產的影響
中華文明經歷了五千年的傳承與發展,逐漸形成了很多自己的特色,其中針對家庭生活方式也形成了一種中式的思想。在中國人的普遍意識中,存在著一種結婚就是繼承家業的思想,在這種思想的影響下,形成了一種中國人婚姻中的慣有模式,就是在結婚時夫妻雙方各自置辦房子和嫁妝等物,這些財產在大家的普遍觀念中也被視為夫妻雙方的共有財產。新《婚姻法》頒布之后,產生了很多與之前社會發展相悖的法令條例。
二、《物權法》等法律與當下婚姻現狀的聯系
《婚姻法》作為一部有特殊性質的法律參與到婚姻中夫妻財產的評判中,而《物權法》則適用于大部分人群,作為一般法在夫妻財產評判中起到一定作用,所以在進行調節家庭關系時,就一定要以一般法為基礎。在《物權法》中對人民私有財產的各項權利有著明確的規定,其中一些如私人財產所有權等權利的規定會對公民日常的財產造成直接影響。
(一)注重產權登記形式
在《物權法》中對公示原則有很明確的規定,這也是《物權法》在所有權方面做出的重大貢獻。根據《物權法》的相關規定,不動產的證書所有人擁有對不動產的最終解釋權,這種行為是將法律和道德進行了有機結合。剛剛出臺的新《婚姻法》也對一些婚前財產作出了不同于之前的解釋,這種法律條例上的變革在很大程度上借鑒了《物權法》中的思想。
(二)改變傳統同居同財觀念
在傳統想法中的同居同財觀念也在新《婚姻法》中做出了明確的改動,由新《婚姻法》中的條例可知,由夫妻雙方父母共同購買的不動產,需將產權登記到夫妻一方名下,而這項不動產將按照夫妻雙方的父母出資率共有。這種觀念的提出也是對中國傳統婚姻財產觀念的新解釋?!段餀喾ā分袑Ψ蚱挢敭a各方面的規定明確表明,對共有財產和沒有具體所有者的財產按照夫妻雙方的具體比率進行分配,雖然《婚姻法》和《物權法》是在不同環境中適用的法律,但是都是以民事法律為基礎的延伸法律。
(三)法定夫妻財產共有制與物權法的聯系
根據《物權法》中的相關規定,國家保護私人的合法動產及不動產,并且對私人的合法投資等活動的所得給予法律效力。也就是說,如果公民的財產為通過合法途徑得到,那么這部分所得就都受到法律的保護。上文中提到的各種法律規定都是針對個人個體,當個人個體變為婚姻關系中的主體后,就不能只考慮《物權法》的適用,還需要根據《婚姻法》的相關內容進行具體分析。由《婚姻法》第十七條的規定分析,在這種主體發生變化的情況下,私人主體的財產將變成夫妻雙方的共有財產,那么,這種情況與《物權法》中的闡述是否統一,就需要進行進一步研究。眾所周知,《物權法》是一部對所有普通公民都適用的一般法,但是《婚姻法》是在特殊主體中適用的具有特別性質的法律,在《婚姻法》中,還需要考慮到一些倫理方面的因素。通過《物權法》中第八條的規定可以得出,在《物權法》與其他特別法中均有對物權變更的規定時,應該首先考慮特別法,所以不難得出,在發生夫妻財產關系問題時,首先應該參照《婚姻法》中的相關規定進行具體情況分析。同時,《物權法》作為一部適用于普通公民的基礎法律,在處理類似于夫妻婚姻財產問題等特殊環境的問題時應該起到一定的補充作用和總體指導作用。通常來講,對于夫妻共同財產來說,在理論上具有平等的權利,但是其中如果有部分財產為夫妻雙方中的一方的私有財產并且登記在一方名下,那么另一方不具備與資產擁有方對抗的權利。
(四)夫妻婚前財產與物權法的聯系
根據《婚姻法》中的相關內容可知,夫妻雙方未形成夫妻事實之前雙方中一方的財產為私有財產。但是往往在雙方發生由個體主體變為婚姻主體的關系轉變后,這種婚前的私有財產在形式上會發生一定的變化,增加了財產判斷的復雜性,這部分財產也是發生夫妻財產問題的主要矛盾點,在進行財產歸屬判斷方面也增加了一定難度,通常這種矛盾都出現在房產糾紛案件中。在處理夫妻財產問題中的房產問題時,應該考慮到兩方面內容,其中一方面是發生糾紛問題的房屋原來價值,另一方面是發生糾紛問題房屋的增值價值,然后再根據相關情況通過對《婚姻法》和《物權法》中的相關條例進行具體分析。參照《物權法》中的第九條相關規定,如果不動產在發生了合法的登記同時進行變更等操作,具有法律效力,在沒有進行登記的情況下發生的變更等現象,除法律予以特殊規定外,不具有法律效力,《物權法》中還明確規定了不動產在進行產權變更時必須進行登記,并且產生法律效力的時間從登記存在時開始算起。從《婚姻法》的相關條例進行分析,夫妻雙方在婚前擁有的私人財產在婚后如果沒有具體的協議約定,在婚后仍然屬于夫妻雙方中一方的私人財產,在二十世紀九十年代時,對夫妻共有財產的界定取決于夫妻存在婚姻事實的時長。
三、總結
無規矩不成方圓,法律在人們的生活中起到規范人們行為習慣的作用,而人們的生活也離不開法律的保障?!段餀喾ā纷鳛橐环N非特殊用途的法律,更與人們的生活緊密相關。由于夫妻財產分配屬于特殊糾紛,所以在處理一些婚姻中類似于夫妻財產的問題時,應該結合《物權法》和《婚姻法》對發生的情況進行具體分析,在處理糾紛案件時應該嚴格按照相關程序進行處理,盡最大可能地實現公平公正的處理判決,切實做到維護公民的合法權益不受到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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