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49年,阿爾弗雷德·瓊斯(Alfred Jones)創始了第一只對沖基金,并將其稱作“避險基金”。后來華爾街許多機構去掉了d這個字母,改成“hedge fund”。
一、對沖基金的基本理論
《韋氏詞典》將對沖基金定義為:以有限合伙制的形式組織起來的投資群體,運用投機技術進行投資,以期獲得大量資本收益。
1970年1月,卡羅爾·盧米斯在《對沖基金步入困境 》的文章中這樣描述:對沖基金是一個有限責任公司,這樣的組織形式是為了給基金管理者提供一部分利潤, 而這些利潤是通過管理投資者的資金獲得的。
國內認為:對沖基金,也稱避險基金或套利基金,是由金融期貨和金融期權等金融衍生工具與金融組織結合后以高風險投機為手段并以盈利為目的的金融基金。 它是投資基金的一種形式,屬于免責市場產品。意為“風險對沖過的基金”。
從上述定義中,我們可以得出:對沖基金是一種集體性質的投資工具,具有法人地位;其本質是通過對沖的方式規避和化解證券投資風險。
二、正確看待對沖基金
20世紀80年代末90年代初, 喬治·索羅斯和麥克·斯蒂芬哈特的一些全球宏觀基金的運作,公眾才開始對其進行了解。
對沖基金業發展得非???,并且不斷壯大。似乎每一個想在資金管理行業工作的人都想去對沖基金工作, 或者擁有一只對沖基金。但是人們往往將經濟危機的爆發歸咎于對沖基金。在此,筆者提出自己的立場。
(一)一次次的經濟危機只是“黑天鵝”事件
弗朗西斯·培根曾經發出這樣的警告:當心被我們自己思想的絲線絲絲束縛。 我們無法預知在未來的某一天股市會漲還是會跌,據以推斷預測的理由要么過于簡單化了,要么根本就是錯誤。 Nassim Nicholas Taleb把這稱之為“黑天鵝” 。
金融市場的黑天鵝事件是以市場趨勢的突變為特征的,即原有的市場趨勢會毫無征兆地突然終結, 出現對原有趨勢強烈反轉的單邊市。筆者認為,對沖基金經常因為金融危機而遭受譴責,是由于譴責者的無知。
(二)對沖基金首先是一個保持財富的行業,然后才是努力增加財富的行業
從大眾媒體的觀點來看, 對沖基金的運作模式似乎意味著利用高風險的投資策略以及大量的杠桿交易來獲取高收益。事實上,這種風格的資產在整個對沖基金資產中只占很小的比例。 新聞界很少能得到正確的信息,他們缺乏深入了解。編輯寧可用夸張的題目,而不是正確的報道。
三、對沖基金應納入法律規制
(一)必須完善對沖基金的金融監管
對沖基金是一種市場行為。其擾亂、破壞市場競爭秩序的行為與其他損害市場競爭秩序的行為在本質上無異, 應該納入反壟斷、反不正當競爭的范疇。自始至終對沖基金都是監管的空白。 但是我們可以借鑒有關國家對金融市場其他方面的監管措施。
美國是政府型監管的典型代表。 它是以保護投資者利益為宗旨,以政府監管為主導并輔之以多種監管機制的‘金字塔形’的四級監管體系。
英國是自律的楷模。英國政府除了必要的國家立法外,較少干預證券市場, 主要通過證券交易所和證券業協會等自律機構進行監管。
相比于美國和英國, 德國采取的是一種介于集中型和自律型之間的分級監管體制。法國的金融監管主要體現在其完善的統一的立法。日本對證券投資信托的監管較為嚴格, 是亞洲金融監管模式的佼佼者。
(二)在監管的同時應注意
1.市場能決定的就要由市場決定。 筆者認為,過度自由和過度干預都會“一石激起千層浪”。 市場經濟與國家干預應是“市場經濟推之,國家干預適度挽之”的過程。
2.與發達國家相比 ,我國是是一種在金融抑制狀態下全方位覆蓋行業準入制度、從業者管理、業務規范、價格體制等各方面高強度管制制度,帶有濃郁的傳統計劃色彩。從某種程度上來說已經阻礙了我國基金業的進一步發展。 而且監管者離市場相對較遠,掌握的信息相對有限,監管成本相對高昂。此外,我國現行基金法律法規體系尚不完善,立法進程相對滯后。要加強對對沖基金的法律規制,需要證監會、商務部、發改委、檢察機關等執法、司法部門強強聯合。
四、結語
對沖基金只是金融世界的一小部分, 它距離成功還有很長的路要走。對于中國的學者和學子來說,對沖基金還是一個陌生的舶來品。筆者在此做了一些淺顯的研究和討論,希望可以提供一些借鑒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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