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預付電費操作中法律風險防控理論模型
(一)預付電費法律風險防控鉆石模型
由法律及政策完善、法律風險意識、利益方支持及諒解、制度及流程、風險發現及評價、預案及資源調配共6個維度組成。構成如同鉆石結構穩固防控體系。
【圖1】
(二)鉆石模型的12個防控
要素詮釋預付電費的法律風險防控鉆石模型將6個維度分解12個防控要素。要素之間既是相對獨立又緊密支持(見表一)。
【表1】
二、預付電費法律風險防控的具體措施
根據預付電費法律風險防控鉆石模型的6個維度、12個防控要素指導,結合在預付電費操作過程中存在的法律風險分析,提出16條預付電費法律風險防控的具體措施。
(一)積極推動地方立法,提出完善相關法律及政策的建議
1.推動地方人大立法,為預付電費奠定堅實法理保障。建議由省級電網公司與省級人大積極溝通,出臺《用電條例》,明確將預付電費作為電費收費模式之一。
2.推動對《電力法》、《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完善,明確預付電費作為電費收取方式之一。積極與全國人大和行業監管部門溝通,從避免國有資產流失、確保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維護社會的公平正義、消除因法律不明確帶來的社會不穩定因素角度,建議通過立法將預付電費作為電費收取的方式之一。
(二)開展預付電費法律風險專項培訓,強化法律風險意識
1.編制《預付電費法律風險及防控》教材。結合預付電費業務特點,通過與工作崗位流程結合,系統分析在預付電費操作過程中各崗位可能面臨的法律風險,提出具體防控措施。
2.開展全員性預付電費法律風險專項培訓。建議由省級電網公司牽頭,根據崗位特點分層、分類的組織全員性專項培訓,強化全員性預付電費法律風險意識。
(三)建立商業服務理念、拓寬服務領域、提升專業能力
1.建立現代電力商業服務新理念。應從簡單電費回收安全防控角度服務理念,轉變到現代電力商業服務等更高層次的服務理念上來,實現與客戶合作雙贏和深層次的互動,提升和改進電力大客戶服務質量。建立良好的客我關系有利于提升客戶的滿意度,構建和諧的預付電費推廣工作局面。
2.建立多元化用戶電力需求調查機制。滿足客戶的電力需求是供電企業實現客戶滿意的前提和基礎,需要讓客戶提前預付電費,更需要得到用戶支持,建立多元化用戶電力需求調查機制就顯得非常有必要,多元化的需求調查機制包括:(1)問卷調查。通過郵寄問卷、現場隨機調查、網絡調查等手段,建立定期問卷調查機制,準確了解用戶增值業務需求,以便制定增值服務對用戶具有吸引力,提高服務質量和水平。(2)定期開展專題研究會議。通過對用戶投訴、法律糾紛等關鍵事件研究,了解到客戶真正的需求。(3)建立投訴請求分析制度。轉變部分電力企業領導和員工對客戶投訴很不歡迎的觀念,甚至對客戶投訴采取一些敵對情緒和措施,應將客戶投訴看做是了解客戶真正需求、改進工作的良方,化解法律風險重要渠道。(4)建立企業走訪調查機制。建立企業等級管理體系,根據等級安排相應級別的領導定期進行走訪,由專職大客戶經理負責收集、整理和分析客戶反映的問題和服務需求。
3.探索差異化、個性化服務、與第三方機構合作拓寬服務領域、提升專業化服務能力。(1)開展需求側技術服務指導。供電公司結合現行電價政策、節能工作重點,每年定期或不定期地舉辦電力需求側技術培訓班,指導客戶改善負荷特性,降低設備能耗,錯峰移峰合理用電,充分使用電價政策降低電費支出,宣傳推介需求側示范工程,引導客戶采用先進的能效管理手段。(2)開展受電設備安全檢查。供電公司每年不定期組織客戶受電設備運行情況的檢查,發現事故隱患,防患于未然,介紹電力設備產品、防范事故措施和運行管理經驗等。(3)積極與第三方合作延伸服務領域,如:與金融機構合作建立大客戶電費保理新型金融服務、建立電費擔保、聯保機制及服務體系,在轉移電費回收風險同時也提供增值金融服務;與銀行、便利店、社區服務站、物業公司及網絡銷售平臺(淘寶網等)、網絡支付平臺(支付寶)、物流公司合作建立代繳電費、購買充值卡業務,拓寬銷售及繳費渠道;開展電費積分回饋獎勵活動電力局可以開展積分回饋活動。
(四)完善管理制度,確保操作規范、制度明確、合同嚴謹
1.嚴格執行按計量表記錄結算電費規定、明確結算后開具發票制度。與客戶簽訂補充協議時,應明確規定預付電費結算時序是先預收,后結算,打印具有法律效力的電費結算文件資料。避免因未嚴格按計量表記錄計收電費結算導致違法;在開具收款憑證方面,對于預交電費的用戶只能提供收款收據作為其交納預購電款項的依據。待與用戶結算、計入銷售收入后再開具發票。避免因預收電費時就開具發票,將違反稅法及電力相關法規風險。
2.做好溝通、盡力滿足個性化需求、并做好與客戶平等協商證據采集。強化對從業人員溝通能力的培養,與用戶積極溝通、協商,將協商后用戶要求補充內容進行補充,并得到用戶確認;保留用戶自愿、平等協商的證據,如簽訂《用戶自愿選擇預付電費聲明》,對條款進行多次修改的文本證據保留,對協商過程盡可能進行錄音錄像留存。
3.嚴格執行欠費停電程序、完善協議免責條款、完善管理系統避免違規停電。(1)嚴格執行《供電營業規則》第66條停電審批程序,《合同法》第108條、《電力法》第29條關于停電用戶告知規定。(2)在使用預付費電能表的供電合同里,應該對體現預存電費和欠費自動中止供電的條款作以特別約定,如乙方(用電人)自愿選擇使用預付費電能表計量方式,在預存電費的情況下方可利用電能,欠費時,甲方(供電人)有權中止供電,并不承擔責任…….(3)升級軟件管理程序。完善及時催收電費和通知欠費用戶中止供電功能,在用戶預付費低于某一設定額度或因欠費需中止供電時會自動發送信息通知該用戶。同時,也可把紙質的欠費需終止停電通知發到用戶手中,這樣,便符合了《供電營業規則》第六十七條關于停電程序的規定,避免了《電力法》第五十九條的規定所產生的法律風險。(4)選擇性使用預付費電能表。對于停電可能造成重大損失的生產企業應該慎重選擇是否適用預付電費收費模式,對何類用戶適用預付費電能表,需考慮管理效應、經濟效應、社會效應等綜合因素,做一個科學合理的選擇。(5)管理系統上線前做好預付電費管理系統測試工作,確保上線前系統運行穩定,權限控制合理,避免因系統設計缺陷導致自動停止用戶供電誤操作。
4.在協議及管理制度中,清晰界定電費預付款的性質,并根據性質明確約定條款和管理流程。(1)如果預付電費定位為押金性質時,應依據《擔保法》規定,控制好四個風險點:雙方必須先在供用電合同中增加電費押金條款或另行訂立電費押金擔保合同,該條款或該合同自電費押金移交于供電人占有時生效;電費押金的移交和占有方式一般應采取在供電人處設立銀行專戶;雙方應當在條款或合同中約定擔保的電費具體數額;約定按月份結算周期作為電費債務的履行期限、明確電費押金的數量、擔保范圍、違約金或利息、質押權的費用、押金移交的時間、押金數額的增補期限;依法處理押金利息,明確約定當最終退回押金時應包括相應利息。(2)如果預付電費定位為購買相應電量預付款性質,從法律上說,預付也是支付,只要雙方在供用電合同中約定先由用戶支付一定數額的款項、供電人再開始供電,就達到了改變合同義務履行順序的目的,實現先付費、再供電用電模式;關于預付款的金額,從邏輯上說,部分既可以是小部分、也可以是中部分甚至是大部分,雙方完全可以依照合同實際需要或交易的一般規則作適當的約定;關于用電、供電人權責關系,在簽約時就應明確為,用電人是以一定的價款購買使用相應電能的權利,當余額為零而又不繼續付費時,則表明其對繼續用電權利的放棄,應當爭取將雙方的權利義務設定為購買相應電量。
5.電費余額應及時結轉(退還),完善余額權益保障機制。電費結算后(如一個月),用戶尚未消費的電費余額(包括電費充值卡、預付電表卡、通過銀行或柜臺進行系統在線充值等預付電費),需要及時退還用戶,不能隨意侵占,當然,也可合同約定退還后費用可作為下一期預付電費的一部分,在制度上也要完善余額權益保障機制。
(五)建立完善風險收集、識別機制及法律風險評價機制
建立和完善預付電費LEC法律風險評價體系。LEC法律風險評價法可全方位、理性、客觀、量化分析預付電費法律風險。
風險分值D=LXEXC
其中:
L為發生事故的可能性大??;
E為業務活動的頻繁程度;
C為一旦發生事故會造成的損失后果。
D值越大,說明該系統危險性大,需要采取措施:或改變發生事故的可能性,或減少業務活動的頻繁程度,或減輕事故損失,直至調整到允許范圍內。
(六)編撰應急預案,與相關行政及社會機構保持良好溝通
1.組織編撰《預付電費法律糾紛應急預案》。明確預付電費推廣中,當發生法律糾紛后,從輿論引導、利益方溝通協商、政府匯報、糾紛調解及司法應對等領域建立起工作機制、人員保障、經費保障和機構保障。并不斷強化預演,提高員工應對法律糾紛處理能力。
2.與相關行政機構和相關社會機構良好的公共關系。積極整合解決預付電費法律風險需要涉及到的行政機構和社會機構(如:政府、媒體、社會調解機構、信訪、司法、稅務、律師等),并保持良好的公共關系,做好溝通工作,爭取得到理解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