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國關于保薦人制度的基本概述
保薦人是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為公司申請上市承擔推薦責任,并為上市公司上市后一段時間內的信息披露行為向投資者承擔擔保責任的股票承銷商。保薦人制度是由保薦人為證券發行人申請其證券發行、上市交易出具保薦意見,核實公司發行與上市文件的真實、準確和完整性,協助證券發行人建立嚴格信息披露制度并且承擔風險防范責任,并在公司上市以后的規定時間內繼續協助發行人建立相應的規范的法人治理結構,敦促上市公司遵守相應的上市規定,履行招股計劃書之中的承諾,并且對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負有連帶責任。
中國證監會在 2003 年末發布了《證券發行上市保薦制度暫行辦法》,在 2004 年 5 月公布了第一批保薦機構和保薦代表人,表明我國證券發行審核制度開始發生革命性變革,由此證券保薦制度正式在我國推行。緊接著 2005 年 10 月 27 日頒布并且在2006 年 1 月 1 日實施的新《證券法》,更是以法律的形式規定了我國證券發行上市階段對保薦人的要求,并授權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對證券保薦制度進行嚴格的管理。
根據 2003 年中國證監會發布的《證券發行上市保薦制度暫行辦法》,我國保薦人制度適用于有限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和上市公司發行新股、可轉換公司債券。我國證券保薦人制度要求保薦人負責證券發行人的發行上市輔導及發行上市推薦,具體職責有核實公司發行文件及上市文件中所記錄資料的真實性、準確性與完整性,協助發行人建立嚴格的信息披露制度并承擔風險防范責任;公司上市后的法定期間內, 保薦人還應協助公司建立規范的法人治理結構,督促公司嚴格遵守上市規定,并對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承擔連帶責任。而 2006 年 1 月 1 日實施的我國新《證券法》的第 11 條規定“發行人申請公開發行股票、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依法采取承銷方式的,或者公開發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實行保薦制度的其他證券的,應當聘請具有保薦資格的機構擔任保薦人?!保ǖ?1 款);“保薦人應當遵守業務規則和行業規范,誠實守信,勤勉盡責,對發行人的申請文件和信息披露資料進行審慎核查,督導發行人規范運作?!保ǖ?2 款);“保薦人的資格及其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保ǖ?3 款)。新《證券法》
增加這一條規定是為了進一步完善股票發行管理體制,確保上市公司規范運作,是參照國務院《關于推進資本市場改革開放和穩定發展的若干意見》關于“進一步完善股票發行管理體制,推行證券發行上市保薦制度”的要求,作出上述修改。依照新《證券法》,我國的證券保薦制度適用于發行人去申請公開發行股票、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依法采取承銷方式,或公開發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實行保薦制度的其他證券。因此,新《證券法》對保薦制度的適用范圍進行了一定的擴張。
二、平安證券財務造假被重罰
保薦人制度的實施對我國證券發行上市的規范化及投資者保護起到了巨大的助推作用。然而,屢現不止的公司上市前后業績“變臉”、保薦人與發行人欺詐投資人事件,暴露出我國保薦人制度存在大量亟須完善之處。
不過,在這一輪 IPO 狂歡中,相關利益掠食者在賺得盆滿缽滿的同時,卻在吞噬著投資者的財富。財務造假、業績變臉等問題公司層出不窮。平安證資本市場的資源配置與利益分配如影隨形。自 2009 年 A 股市場啟動新股市場化定價發行以來,A 股持續低迷,但是 IPO 卻迎來“黃金期”.據統計,自新股市場化發行以來,有 885 家公司成功 IPO.
7650 萬元,這是中國證監會開出的史上最高投行罰單,領取這張罰單的是屢屢曝出保薦項目業績造假、有著資本市場“三鹿奶粉”之稱的平安證券。
證監會新聞發言人日前在通氣會上表示,由于平安證券在萬福生科保薦上市中,未能勤勉盡責,其出具的發行保薦書、持續督導報告等存在虛假記載,擬對平安證券給予警告,沒收平安證券萬福生科發行上市項目上的的業務收入 2555 萬元,并施以兩倍的罰款,共計 7650 萬元。
此外,平安證券還被處于暫停保薦資格 3 個月;保薦代表人吳文浩、何濤被處予警告并分別處以30 萬元罰款,撤銷保薦代表人資格,撤銷證券從業資格,采取終身證券市場禁入措施;保薦業務負責人、內核負責人薛榮年、曾年生和崔嶺被處予警告并分別處以 30 萬元罰款,撤銷證券從業資格;保薦項目協辦人湯德智被處予警告并處以 10 萬元罰款,撤銷證券從業資格。
三、現行保薦人制度存在的缺陷
保薦制度推行以來,保薦代表人的身價倍增,卻并未成為保薦機構(券商)的福祉,相反,不少保薦機構卻因此陷入了人才流失及無序競爭的陰影中。
(一)保薦代表人的資格獲取方式不合理
保薦人最近頻頻深陷各種“造假門”、“烏龍門”,凸顯出我國目前的保薦代表人缺乏經驗、不成熟,總之管理和培養保薦代表人是個長期化、系統化的過程。
從獲得保薦代表人資格看,現在要成為保薦代表人,第一要在證券公司的投行部門工作滿兩年以上,獲得資格去參加保薦代表人的勝任能力考試。除此之外,保薦代表人還要有 3 年以上的保薦相關業務經歷,包括增發,IPO 和債券發行等業務方面的經歷,然后才能注冊成為保薦代表人。對此筆者認為,保薦人資格取得的方式是考試,并且保薦代表人資格考試通過率低,所以產生保薦代表人的難度很大。從考試的結果看,剛剛畢業的學生往往能通過資格考試,因為他們一般記憶力好,而經驗豐富的投資銀行“老手”卻因為年紀較大不如年輕人擅長考試而與保薦人資格無緣。從保薦代表人的資歷看,目前保薦代表人的年輕化趨勢越來越明顯。中德證券的田文濤,只有 25 周歲,成為國內最年輕保薦代表人。筆者認為,隊伍年輕化本來是件好事,但是年輕的保薦代表人能否在面對誘惑時把握住自己是一個值得思考的問題。因此,加強對保薦代表人的系統素質培訓,不能讓保薦代表人的素質走下坡路,要拋開功利性去打造具有專業精神和職業道德的保薦代表人隊伍是一件任重道遠的事情。
(二)保薦人未能做到勤勉盡責
在 A 股市場上,保薦人主要的職責就是將符合條件的企業推薦上市,并且對這些公司進行盡職調查。但是,有些保薦人卻只重利益和發行,不注重責任,不注重督導。在保薦上市過程中,未能履行勤勉盡責的職責幾乎已經成保薦行業的通病。
保薦人要做到誠實守信、勤勉盡責,首先就是要保質保量地完成盡職調查。因為保薦人出具的發行保薦書、上市保薦書,每一項意見都必須以堅實的盡職調查為依據。因此,做好盡職調查可以說在整個保薦業務中處于至關重要的基礎性環節。
國內資本市場上市資源有限,證監會希望引入最高質量的企業上市流通,最大程度保護投資人利益。而保代則是為投資人把關的第一人。因此,不管是監管機構,還是投資人,都對保代勤勉盡責充滿期待。但勤勉盡責的程度卻難以判斷和量化。
2011 年 6 月 30 日回歸 A 股的比亞迪在上市之后業績便大幅變臉,而其上市保薦人瑞銀證券在招股說明書中,對影響比亞迪業績的國家取消低排量汽車銷售補貼和市場競爭等因素只字未提,只是描繪了比亞迪未來數年的盈利預期。有市場人士便認為瑞銀在此案中未做到勤勉盡責。
勤勉盡責的程度也可能受客觀因素的影響。目前保代工作的常態是在同一時間段里穿梭于多個不同的項目之間,只是各個項目所處階段略有不同。比如發行后尚處于督導期的、正準備報會的、已報會的, 或處于盡調階段的。具體項目數量取決于公司業務量的大小和機構所擁有的保代數量。
另外,由于保薦人與發行人始終存在信息不對稱,若發行人刻意隱瞞真實情況,保薦人往往難以發現。而且,券商作為項目的總負責人,對其它中介機構的控制能力有限,無法保證其他的中介機構工作的真實性及客觀性。
四、關于完善保薦人制度的幾點建議
針對我國保薦人制度存在的問題,筆者建議可以適當借鑒一下證券市場相對比較成熟的國家的相關規定,提出以下幾點建議:
(一)強化保薦人的權利和義務
我國的保薦代表人由于人才稀缺,薪酬水平明顯高于證券業其他工作人員。這是激勵,也是約束。保薦代表人需要承擔相應的責任,但是就目前的制度安排來看,在近一步強化保薦代表人的權利的同時,卻無法加強保薦代表人的責任與義務,尤其是保薦代表人可隨意更換保薦機構,使持續督導更加流于形式,最后承擔保薦責任和督導責任的實際就是保薦機構。一方面,保薦人制度并不是保薦代表人制度,要賦予保薦人更多權利和義務,保薦機構應該強化內控,加強對保薦代表人的約束。
另一方面,監管機構處罰到位也是約束保代行為的重要方面。
保薦制實施之后,比較惡性的違規案件占項目總量的比例較之前大幅減少,這是市場的進步;但另一方面,當以上情況出現時,嚴懲相關機構和項目責任人的案例數量和比例偏少,處罰不盡到位。
從監管部門角度,應逐漸加強流程管理。而不僅僅是在出現問題后追糾責任。比如定期對相關底稿進行檢查,審查機構內核制度是不是按照相關保薦辦法嚴格執行,同時也要加強對保代的處罰。
(二)改革保薦人資格獲得方式
保薦人勤勉盡責是保薦制度發揮作用的重要前提,所以,保薦人是否具有較高的職業道德、專業知識和經驗,是否具有承擔責任的經濟實力,都是保薦人資質要考察的方面。
在今后改革保薦代表人的準入制度時,可以考慮通過列舉多項考察要素和強調相關業務經驗及誠信記錄來選拔保薦代表人。
同時,保薦機構也應當加強對保薦代表人及其他業務人員在管理、法律、財務等方面的培訓,提高從業人員素質,保證保薦業務的質量。
五、結語
我國的保薦人制度總體上是我國證券市場制度改革的一項重要嘗試,在實際操作過程中無可避免地會產生一些很難預料到的具體的問題。但是,筆者認為從它的內容和取向看,其對于加快我國的證券發行制度從行政審批制向注冊制轉變的進程,有很大作用,同時也有助于改善上市公司的整體質量,規范各上市公司的運作,提高整個證券市場的總體功能。因此,筆者相信通過不斷的加以改進和完善保薦人制度,一定可以進一步促使證券發行上市制度市場化。
參考文獻:
[1]李金一。關于我國證券發行上市保薦制度缺陷的思考。金融會計。2005(7)。
[2]李有星,藍燕。我國上市保薦制度的效力分析。法學論壇。2006(3)。
[3]陳義華。保薦人制度的制度效應與有效制度設計。西安財經學院學報。2008(3)。
[4]杜煊君。中國證券市場的監管。上海財經大學出版社。2002.
[5]劉運宏。保薦制度的問題與完善。法學雜志。2007(1)。
[6]吳曉東。淺析保薦人制度的價值。理論前沿。2003(2)。
[7]倪浩嫣。證券法律制度研究。中國檢察出版社。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