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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 政法論文 > > 關于構建我國遺產破產制度的設想
關于構建我國遺產破產制度的設想
>2024-01-26 09:00:00

摘要:遺產破產制度在國外是一個比較完善的制度, 并且在解決現實問題中起到了很大的作用。迄今為止, 關于遺產破產制度在我國還存在著立法上的空白, 但是, 實踐中的很多問題都需該制度來解決和完善。鑒于此, 我國應在借鑒相關制度的前提下, 結合實際需要, 在我國法律制度中構建遺產破產制度, 以促進破產制度的完善以及解決相關的現實問題。本文試圖從理論視角出發, 對于如何構建該制度提出了初步設想。

關鍵詞:遺產破產; 必要性; 可行性; 構建;

一、遺產破產概念

雖然世界各國對于遺產破產有不同規定, 但一般認為遺產破產是指自然人死亡后其所留下的財產沒有被其繼承人繼承, 或者是其所留下的財產不足以清償其所欠下的債務, 法院經由有關權利人的申請, 對該財產進行破產宣告, 即為遺產破產。

二、我國構建遺產破產制度的必要性與可行性

(一) 我國構建遺產破產制度的必要性

如上所述, 對于遺產破產制度我國存在立法空白, 但事實上從不同角度來說, 都有必要在我國設立該制度來滿足現實需要。因此, 下文將從不同角度出發, 對設立該制度的必要性進行分析。

1. 完善和規范破產立法的需要。

從理論上來說, 遺產破產制度是最大限度地保護權利人利益的制度;從立法上來說, 我國破產法中沒有設立該制度意味著我國的破產法律體系還有待完善。

在國外很多法律中都規定, 遺產本身是具有破產能力的。雖然我國不存在遺產破產制度, 但是在實踐中存在類似的情形, 需要利用該制度的內容來解決問題。因此為了規范與完善破產立法, 解決現實生活中存在的問題, 在我國法律體系中設立遺產破產制度是十分必要的。

2. 保護相關繼承人的需要。

根據我國繼承法的相關規定, 繼承人對被繼承人生前所負的債務以遺產為限, 承擔有限清償責任, 這對繼承人權益的保護非常有利。若不采用限定繼承, 使繼承人對被繼承人所有的債務承擔無限清償責任, 雖然使債權人的利益得到了最大化的滿足, 但卻嚴重損害了繼承人的合法利益。因此, 限定繼承是可取的, 并且在一定程度上為遺產破產制度奠定了基礎。對被繼承人的遺產進行破產, 可以使繼承人的利益與債權人的利益得到平衡。

3. 保護債權人利益的需要。

第一, 當被繼承人所欠的債務超出其遺產的價值時, 其債權人為了最大限度地滿足自己的利益, 可以進行遺產破產申請。第二, 當出現被繼承人的生前行為損害其財產時, 其債權人也可以通過申請遺產破產, 使被繼承人的生前行為被撤銷或者是自始無效, 從而保護債權人的合法利益。

4. 克服現實中執行難問題的需要。

根據我國《繼承法》的相關規定, 無論是被繼承人所應繳納稅款還是其所欠的債務, 都應以其遺產為界限進行繳納或清償?;谖覈默F實情況, 當遺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時, 不能采取其他措施, 只能通過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進行處理。鑒于此, 有必要從解決執行難問題的角度出發, 在我國設立遺產破產制度。

5. 促進我國法律與國際規則接軌的需要。

目前, 各國立法與判決都強調在國際上的認可與執行程度, 我國法律規定不能封閉起來, 忽略這個問題, 因此, 在此種情形下, 我國法律也應考慮該問題, 以促進我國法律與國際規制的接軌。

(二) 我國構建遺產破產制度的可行性

許多國家均在破產立法中設立了自然人破產制度與遺產破產制度。而我國現在的破產法和民事訴訟法的適用范圍限于法人, 不存在遺產破產制度的相關規定。目前, 我國正在推行司法改革, 相關的立法活動也越來越多, 相關制度也越來越全面, 所以, 在我國設立遺產破產制度有其可行性。因此, 本文認為可在相關法律修改時, 增加遺產破產制度的規定。

三、關于構建我國遺產破產制度的設想

(一) 我國遺產破產的立法宗旨與立法模式

一般來說, 破產制度具有以下幾點作用:第一, 公平合理地清償債務;第二, 保護債權人利益并平衡其與債務人的利益;第三, 促進與協調社會公共利益。因此, 我國遺產破產立法應該體現破產制度三大功能, 即為我國遺產破產立法的立法宗旨。

對于我國遺產破產制度的立法模式, 本文認為遺產破產本質上是破產法律制度, 應將遺產破產作為特殊的破產制度予以規定, 該制度中沒規定的適用破產法的一般規定。

(二) 我國遺產破產制度的具體設置

1. 遺產破產主體。

要想建立遺產破產制度, 首先要明確遺產破產的主體。關于遺產破產的主體, 在理論上有不同的學說觀點。第一, 繼承人主體說;第二, 被繼承人主體說;第三, 遺產主體說?!凹热贿z產作為無權利能力的財產被法律 (民事訴訟法) 認可為具有形式上的當事人能力, 那么, 它就具有破產能力?!惫P者認為將遺產破產的主體認定為遺產本身比較合適, 這也是與遺產破產制度的宗旨相符合的, 有利于從程序上來解決遺產問題。

2. 遺產破產原因。

在我國破產的原因又叫做破產的界限, 是指導致債務人進入破產程序的事由。遺產破產的原因即為導致該遺產進入破產程序的事由。世界各國關于破產的原因有不同的規定, 但主要分為以下兩種:列舉主義 (即限定主義) 和概括主義。列舉主義是指將若干引起破產的行為具體規定在法律條文中。概括主義又包括支付不能、停止支付與資不抵債。

世界各國大多都認可的破產原因是資不抵債。從《英國破產法》規定可知, “自然人死亡時, 其負債超過遺產的, 可對遺產實施破產程序?!比毡酒飘a法規定的破產原因與資不抵債相類似。國內大多數學者都認為遺產破產的原因僅是資不抵債。在此, 本文認為, 除了資不抵債以外, 支付不能也應當是遺產破產的原因。這主要是為了維護債權人的合法利益。

3. 遺產破產財產的范圍。

建立遺產破產制度, 需要確定破產財產的范圍。分為兩種確定標準:第一種是固定主義。所謂固定主義是指破產遺產的范圍在破產時就已經得以確定, 在后面的程序進行中遺產不會發生變化的情形。第二種是膨脹主義。所謂膨脹主義則認為遺產破產的范圍包括隨著破產程序的進行而可能發生變化的情形。根據我國《繼承法》的規定可知, 我國關于遺產范圍的確定標準屬于固定主義。而這一規定與我國的實際情況是相適應的, 應當予以延用。

4. 破產管理人。

在我國破產管理人又叫做破產清算小組, 是指在破產案件的進行過程中, 接管破產案件中的破產財產, 并在法院的監督下對破產財產進行保管、處分等行為的機構。

本文認為有必要時可以指定臨時破產財產管理人。為了更好地管理遺產以及處理相關事宜, 法院可以通過相關程序指定遺產管理人擔任臨時破產財產管理人。理由在于:根據我國的法律規定, 對于規制破產財產的相關制度都是不完善的, 特別是在破產管理人指定以前。而遺產管理人由于身份的特殊性對遺產的情況較為熟悉, 這樣有利于確定破產財產的范圍, 也有利于提高遺產破產程序的效率。

5. 破產財產的分配。

公平合理地分配破產財產, 使相關權利人的利益得到平衡, 是遺產破產制度設立的重要目標。當債務人的財產 (即被繼承人的遺產) 少于被繼承人的債務總額時, 應當按一定的順序將遺產 (破產財產) 進行分配。根據我國的實際需要, 本文認為應當按照下列順序分配破產財產:第一, 破產費用。在性質上屬于共益債務, 因此可優先受償。第二, 特留份。這是一種特殊的債權, 應當優先于普通債權受償。第三, 普通債務。第四, 是遺贈。

(三) 遺產破產制度的相關配套制度建設

1. 建立自然人破產制度。

想要遺產破產制度在我國得到設立及完善, 首先要在我國設立自然人破產制度, 因為遺產破產制度建立在自然人破產制度的前提下。

由于破產法與民事訴訟法關系密切, 所以, 有學者認為具有訴訟能力的主體同時也應當具有破產能力。從體系上來說, 若要在我國建立遺產破產制度, 首先要在我國破產法中增設自然人破產制度, 從而完善整個法律體系。

2. 完善個人財產申報登記制度。

要使遺產破產制度發揮其應盡的功能, 則還需要使個人財產申報制度得到完善。理由如下:被繼承人遺產范圍的確定, 具有兩方面的意義。第一, 有利于保護權利人的利益;第二, 有利于遺產破產制度的建立。若被繼承人生前實施了轉移財產等民事處分行為, 對債權人的利益造成了損害且沒有正當理由時, 難以確定遺產的范圍?;诖?, 為了平衡各方之間的利益, 我國應當盡可能地完善該制度。

關于該制度的相關規定, 我國已經取得了一定的進展。例如, 我國《物權法》規定的不動產物權登記制度, 對遺產破產制度中破產財產的范圍界定具有重要作用。

但該制度仍存在一些不足, 即當標的物為動產時, 交付即可, 并不需要進行登記, 因此, 并不便于確認相關動產是否屬于被繼承人的遺產。鑒于此種情況, 應當對個人財產申報登記制度進行必要的完善, 以彌補物權登記制度的不足。

3. 完善遺產管理制度。

當自然人的財產變為遺產時 (即自然人死亡后) , 被繼承人的遺產狀況屬于不確定的狀態, 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 在此時, 所有繼承人對遺產的狀態在性質上屬于共同共有, 對遺產的處理, 要達成一致后才能進行, 這存在很大的難度。因此, 為了解決這個難題, 需要完善遺產管理制度。

四、結語

本文在結合我國現實情況的前提下, 對于遺產破產制度有了初步的設想。筆者從遺產破產的立法模式、制度構建以及相關配套制度角度進行分析并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從理論視角出發, 完善法律體系并促進遺產糾紛問題的解決。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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