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問題的引入
自美國、新西蘭、澳大利亞、德國、荷蘭等國為滿足本地居民的奶粉購買需求而相繼頒布奶粉限購令之后,香港特區政府也緊隨其后,頒布《2013年進出口(一般)(修訂)規例》,規定16歲以下人士禁止攜帶奶粉進出口,且16歲以上人士攜帶奶粉不得超過1.8公斤。被稱為“最嚴限奶令”的香港奶粉限購令一經出臺,便引起廣泛爭議。這不由讓人聯想到自2010年開始各地陸續出臺的針對房地產市場的房屋“限購令”以及早前的福州市蔬菜“限價令”,和由于日本地震上海市政府規定的碘鹽“限購令”。
近些年來,這些頻繁出現的限購令現象引發了人們廣泛的探討,例如限令的類別、性質、特點何在?已經頒布的限令是否真正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其頒布是否有法律的支撐,且前提條件和程序是否符合法律的規定?限令的出臺是否真正解決了實際存在的問題?其正面效果和負面后果又如何?從中反映出的問題應該怎樣利用法律進行規制?筆者擬從分析經濟法限令的實施現狀入手,探索經濟法限令的法律規制進路。
二、經濟法限令的實施現狀分析
部分學者表示,政府限令是針對市場失靈現象而應運而生的一種國家干預措施,“是自發和無計劃的反應的產物,是社會上所有群體對難以忍受的自發調節市場體系壓力的反彈”。而政府作為最重要的國家干預主體,對經濟生活有著各種干預權,經濟法限令即為一種行政性的干預手段。在市場供需失衡、市場秩序易出現混亂的情形下,政府為了平衡市場供需,穩定市場秩序,而臨時性地出臺一些措施,以維護經濟秩序,促進經濟和社會的發展。之所以要求經濟法限令具有臨時性,原因在于政府不可能永久性地取代市場,政府對經濟的干預以尊重市場的調節機制為前提,長期性的經濟法限令可能會形成一種計劃經濟式的倒退[3],對于經濟效率和經濟秩序是無益的。雖然從理論上以及我國正處于經濟轉軌時期的現狀來看,經濟法限令的正確實施對于促進經濟秩序的穩定和發展有一定的作用,但綜觀幾種經濟法限令,卻發現仍有各種各樣的問題存在,從而引發了不少質疑之聲。
1.限令頒布缺乏必要性。
限令作為一種行政性的指令,雖然并不完全是對市場簡單粗暴的干預,但不可否認的是,其存在確實對自由市場和公民私益有不同程度的影響,因此限令頒布必須具有必要性,否則會有悖于現代市場經濟原則和法治精神。就房屋“限購令”來說,限令政策一方面使得已經擁有多套房的賣家住房供給減少,另一方面壓制買家的買房需求,最終被壓抑的需求會重新爆發,供給少和高需求必然推動新一輪的房價高漲,短期的限購無益于解決房價長期高漲問題。
就奶粉“限購令”來說,數據顯示,香港本地嬰兒每月消費60-70萬罐奶粉,而香港每月進口約400萬罐奶粉,其余的300多萬罐奶粉均用于出口,使得香港政府宣稱的奶粉限購令的目的是保證本地居民奶粉供應的說服力也大大減弱。
2.限令頒布違背市場交易基本原則不論是哪種限購令,都使得市場交易平等自由的原則遭到破壞,本來國家權力和公民權利之間應該有一個合理的臨界點,并且政府權力的存在也是為了公民私權利而服務,但限購令使得一部分人擁有交易的特權,而另一部分人卻無法滿足其正當合理性需求。
許多地方城市用戶籍區分買房資格和此次只準港人無限制購奶都有違背自由貿易之嫌。再者,企圖用限制購買的方式解決供需問題,不僅不能解決本質問題,而且可能會錯誤地將部分真正有消費性需求的購買者同投機性需求的購買者一概而論,導致部分居民居住環境的改善性需求得不到滿足[4]。
3.限令實施滋生新的違法行為。
權錢交易的背景下,即使國家已經出臺相關法律法規限制房屋購買,仍會有不法分子在利益的驅使下選擇鋌而走險,日前深圳45人涉嫌違規出具購房證明即是明顯的例證。再小的公權力,如果管制不當,也會導致腐敗,而政府只是向大眾頒布了一個新的政策,卻并未為這項政策設置完善的法律監督機制,公權力管制不當的可能性即顯著增加。而奶粉限購令也將產生限制負效應,在奶粉限購令頒布的背景下,海外奶粉變得奇貨可居,水貨商家猖獗,且此令容易使本就讓國人失去信心的國產奶粉商家產生僥幸心理,奶粉質量問題最終仍得不到解決。
三、經濟法限令的法律規制進路探索
經濟法的調控措施強調以經濟性手段為主,行政性手段為輔,這是出于尊重市場的考量而選擇不輕易破壞市場交易規則和秩序,因為行政性手段的不當應用將對業已形成的市場經濟造成前所未有的沖擊。由此可見,在對限令實踐情況進行研究的基礎之上尋求限令規制的合理路徑尤為重要,完善相關法律制度,實現從行政性手段調控市場到法律手段調控市場的轉換,在窮盡救濟原則的指導下,對限令頒布的條件和程序進行合理設計,并完善監督機制和司法救濟機制,這將是限令規制的理想進路。
1.限令頒布的基本原則—窮盡救濟原則的引入
國際人權法最先將“窮盡救濟原則”作為維護人權的原則之一。在行政法中也有“窮盡行政救濟原則”,指當事人必須盡可能地尋求行政上的救濟,在行政救濟手段已運用殆盡仍無法獲得應有救濟時,才可以尋求司法上的救濟[5]。而將窮盡救濟原則引入經濟法領域,并作為限令頒布的基本原則,即政府欲通過頒布限令的措施來恢復經濟秩序時,需以所有可能的其他措施均實施殆盡但仍無法改變市場混亂的現狀為前提,而不能隨意地頒布限令,或將頒布限令作為干預的第一手段。這些其他的措施是指具有正當性基礎,不改變市場交易的基本規則,不違背公平正義的法律價值理念,并且正外部性遠大于負外部性的措施。具體而言,其他措施以經濟性措施為主,如針對房屋、奶粉、蔬菜、碘鹽等生活必需品供需矛盾的問題,采取增加市場供給、使供給結構多樣化的方式解決供需失衡問題。此外,如果運用限令仍對經濟秩序和經濟發展等公共秩序無益時,也沒有必要繼續運用限令來限制市場交易,此時應及時停止限令的施行。窮盡救濟原則嚴格限制了限令的頒布,避免了行政性手段過于強硬和突然對市場機制的破壞和交易原則的違背,給予市場更多從市場經濟內部解決突發性問題的可能,從長遠來說,這對于市場經濟的健康發展和社會的協調發展是十分有利的。在窮盡救濟原則的指導下,立法應明文規定限令頒布的條件,且以窮盡救濟原則對每一個限令進行實質性審查。
2.限令頒布的程序設計。
正當程序可以防止權力的濫用,是法治社會的典型標志?!罢x不僅應當實現,而且應該以人民看得見的方式實現?!毕蘖铑C布也必須進行合理的程序設計,使之具有正當性基礎。首先,應專門規定限令頒布的決策機關,由經濟主管部門會同物價、工商等部門就限令開始和結束的時間、限令實施的領域和范圍等內容進行綜合決議[6]。其次,將限令向社會公開并廣泛征求意見,在此基礎之上對限令進行修改和完善。再次,將完善后的限令上報政府常務委員會議批準后施行。最后,在評估實際情況發現限令無實施必要時,報政府審批后撤銷此令。限令的頒布和實施不應具有隨意性,隨意性導致權力和權利沒有邊界點,不利于法律基本價值理念的實現。
嚴格的程序流程可以避免“惡令”侵犯公民的正當利益,也是限令得以正確發揮應有作用的保障。
3.限令監督機制的完善
“權力產生腐敗,絕對的權力,絕對會產生腐敗?!比绶课菹拶徚钤趯嵤┻^程中,出現了權錢交易等問題,滋生出新的違法行為,對市場秩序形成一種新的破壞。如果對限令監督機制不加以完善,政府手中的權力會由于臨時性調控措施的施行,同正常情況相比,更加擴大而造成對社會大眾權益的新一輪侵犯。只有在限令頒布與施行的同時,形成有效的監督機制對手握限令頒布權的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進行嚴格的監督,限令才會有效發揮恢復經濟秩序的穩定的作用而又不滋生更多的違法行為。具體而言,上級行政機關應對地方政府限令的頒布是否符合窮盡救濟原則以及實施有無違法行為進行監督;社會公眾在限令實施過程中發現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法行為時,可以行政機關舉報;檢察機關也應切實履行法律監督職責督促限令頒布機關嚴格依法辦事[7]。
4.限令救濟機制的完善—將經濟法限令納入可訴范圍。
行政性調控措施在對經濟秩序進行干預時,可能會出現此措施本身屬于不當行為,從而損害不特定多數人的正當利益,違背法治基本精神的情形?!缎姓V訟法》只是規定了就具體行政行為,個人或組織可以提起行政訴訟,但對于不特定多數人正當利益遭到損害時卻沒有規定公眾可通過行政訴訟尋求合法救濟。盡管公民可以向行政機關提出檢舉和控告,但是這完全依賴于行政機關內部的自我糾錯機制,缺乏真正公正的監督,社會公益受損時很有可能救濟無門。不當的限令就猶如惡法一樣,在一定時期對大眾利益造成侵犯,而我國并未建立真正的違憲審查制度,如果此時公眾還不得通過司法手段對政府不當行為進行追究,那么社會公眾的利益則永遠無法得到救濟,這有違法治社會的基本理念。社會公益和公民私益息息相關,維護社會公益有利于公民私益的實現。因此,將經濟法限令納入可訴范圍,在經濟法領域建立公益訴訟機制,當政府不當行為侵犯不特定多數人利益時,允許社會公眾通過司法手段尋求救濟,對于整個社會的良好運行有著重要意義。
四、結語。
法律的基本價值之一是自由,而經濟上的自由意味著市場主體自主交易擴大和政府管制范圍縮小,盡管經濟法也被稱作國家干預法,但經濟法并不是單純的對經濟自由進行簡單粗暴的干預,而是對不當行使的自由的一種限制。面對經濟法限令在當前經濟轉型時期還有著廣泛存在空間的現狀,我們不應單純地否定它,而應該用法治的思維去尋求限令規制的合理路徑,唯有此,才能真正使“法典成為人民自由的圣經”,才能在法治社會的建設中不斷實現權利與權力的協調。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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