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2010年正月初三至2011年正月期間,被告人江某未經林業主管部門批準,使用鉤機和鏟車在連城縣某山場,將林地鏟開推平,用于堆放在外地做高速公路工程運回的器材和搭建活動板房、鐵皮房。經福建興盛鑒定所鑒定,江某所占用林地屬于水源涵養林,扣除鐵皮房及活動板房后路段面積為150平方米,江某實際非法占用林地面積為3363平方米(折5.04畝)。案發后,江某主動在非法占用的林地上進行種植造林,2013年11月26日,與連城縣林業局簽訂了《委托生態恢復補償協議書》,并繳納了人民幣20070元生態恢復補償金。
2013年12月11日,連城縣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被告人江某犯非法占用農用地罪,判處拘役三個月,緩刑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6000元。
【分析】本案中,江某違反國家法律規定,非法占用水源涵養林地3363平方米,計5.04畝,數量較大,其行為已構成非法占用農用地罪?!吨腥A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條第二款規定“違反土地管理法規的規定,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農用地,改變被占用土地用途,數量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農用地大量毀壞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苯持鲃油栋?,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屬自首;被告人主動在非法占用的林地上進行種植造林,與連城縣林業局簽訂《委托生態恢復補充協議書》,繳納生態恢復補償金。據于此,法院依法作出前述判決。自以為占了“公家”土地便宜的江某,不得不為自己的行為付出代價!
本案深刻警示我們,農用地是受國家法律嚴格保護的,未經主管部門批準,任何人均不得隨意侵占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