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鍵詞]四三會議決議;法律價值;歷史協定;內蒙古自治;談判協商
四三會議決議是《內蒙古自治運動統一會議的主要決議》的簡稱,它是由東、西蒙雙方①于1946年4月3日在內蒙古自治運動統一會議上達成的。決議主要內容為:內蒙古民族運動要在中國共產黨的領導下實現平等自治,不是獨立自治。內蒙古自治運動統一領導機關為內蒙古自治運動聯合會。各盟旗建民選政府;解散東蒙古自治政府,設立聯合會東蒙總分會,由東蒙總分會領導東蒙工作;蒙古族、漢族雜居區實行蒙漢分治,蒙古族人口數量占優勢的地區或者深入蒙古族居住區的漢族居住區實行民主自治;聯合會統一領導蒙古軍隊武裝;擴大原聯合會機構為八部一處,充分容納了東西蒙人員,并考慮了雙方人員正副職的平衡;各解放區政府和軍區幫助解決救濟蒙民、培養干部、訓練軍隊;聯合會的工作中心是發動群眾參加自治運動,改選政權,預防特務破壞活動,打擊國民黨反動派及其他一切反對內蒙古自治運動的行動。[1]四三會議決議確立了中國共產黨對自治運動的領導地位,結束了內蒙古東、西部地區政治上的分裂狀態,實現了自治運動的統一,指明了自治運動的方向,從而使自治運動開始成為群眾性的民族民主運動。[2]但筆者無意從歷史價值角度探討四三會議決議,而是擬從四三會議決議的“協定”特點出發,深入探討其蘊含的法律價值。
一、四三會議決議使內蒙古的蒙古民族在法律上實現了統一
四三會議決議是由東蒙古人民自治政府(以下簡稱東蒙政府)和內蒙古自治運動聯合會(以下簡稱聯合會)兩個主體,對當時內蒙古自治運動的方向、路線、政策等問題,經協商后獲得的一致意見。這一協議因其簽訂主體、簽訂過程、具體內容和簽訂時間具備“平等、合法的主體”“自由、自愿地表達”“協商一致的意思表示”“歷史過往之事”四大特點,故其屬于歷史協定。這一協定蘊含著重大的法律價值。
抗戰勝利后四三會議前,內蒙古人民革命黨和內蒙古人民革命青年團領導了東蒙地區的“自治”和“運動”,并于1946年2月15日在王爺廟(今烏蘭浩特)成立東蒙政府,管轄呼倫貝爾、興安、哲里木、昭烏達等盟旗。東蒙古人民自治軍為其武裝力量。該政府代表了東蒙地區主要的民族解放運動力量。它是1946年1月16日由東蒙人民代表大會決定成立的。當時出席大會的人員有東蒙36旗的代表約200人。大會制定了《東蒙古人民自治法》和《東蒙古人民自治政府施政綱領》。大會選舉政府成員15人,其中博彥滿都當選為主席。3]東蒙政府主張“在尊重中國宗主權下實行高度自治”.這種主張因違反國家的整體利益,東北局根據中共中央指示,明確表示:支持地方自治,但不同意其自治法和自治綱領。[3]而國民黨東北行營主任熊式輝代表當時的國民黨當局,拒絕承認東蒙古人民自治政府。[2]可見,東蒙政府是抗戰勝利后,在東蒙地區成立的具有民族民主政權性質的地方割據政權。雖然在領導自治運動過程中,由于東蒙政府領導成員及參與者成分的復雜性,使得東蒙的自治運動呈現出進步與反動同時存在的局面。[4]但東蒙政府本身因民選、民主之特點,使其具有代表內蒙古境內東部蒙古族人民利益的正當性。它是東蒙人民的代表。
西蒙地區,在中國共產黨晉察冀中央局領導下,1945年11月26日,聯合會成立大會在張家口召開,出席大會的有來自8盟36旗的軍政、團體、學校等各界代表人士共79人,烏蘭夫主持大會并做了報告。報告指出,聯合會是內蒙古群眾運動的最高領導機關,是建設內蒙古民主政府的橋梁,更是實現內蒙古民族徹底解放的領導者和組織者。大會首次執委會選舉烏蘭夫為執委會兼常委會主席,劉春為秘書長。[3]內蒙古自治運動成立大會的與會代表、籌委會成員、執委會成員、大會主席團成員等大部分是蒙古族。如“內蒙古自治運動聯合會全體代表名單”共有代表79人,從姓名看,大部分是蒙古族各界代表人士。[5]大會主席團成員中有云澤、奎壁、克力更、烏蘭、田戶、蘇劍嘯、烏力吉那仁、索德那木扎木綽、阿勒登特古斯等9人,[6]也是蒙古族居多。聯合會主張內蒙古統一和區域自治,它實行會員制,會員有遵守宗旨和繳納會費的義務,這使聯合會具有統一戰線聯盟和黨團組織的性質。聯合會在政治、軍事、經濟、文化、醫療衛生、宗教等方面制定了一系列應由政府制定的政策并加以實施,取得了一定社會效果。這使其具有人民民主政權的性質??梢?,四三會議前,聯合會是由西蒙人民經民主選舉成立的組織,具有代表內蒙古境內西部蒙古族人民利益的正當性,它是西蒙人民的代表。
四三會議決議雙方,之所以能夠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達成四三會議決議,進而統一為內蒙古自治運動聯合會,是由當時特定的歷史局勢所決定的。內蒙古人民革命黨和內蒙古人民革命青年團的綱領都曾提出“以馬克思列寧主義為指導思想,聯合蘇共、蒙古人民革命黨和中國共產黨建立蒙古民族自決民主的政權,境內民族一律平等,為實現社會主義和共產主義制度而斗爭?!盵2]可見,東蒙政府創立者的政治綱領,有“共產國際”思想的影子,其從血緣上就有同中國共產黨的天然親近性。在其“內外蒙合并”的訴求遭到蒙古拒絕后,轉而尋求統一內蒙,走獨立自治之路。東蒙政府成立后,共產黨支持其地方自治但反對其獨立自治。國民黨則不承認其自治政府的地位。在這種背景下,東蒙政府方面因“實現統一”和“實行自治”的理想同聯合會一致,故有同聯合會聯系的政治動力。四三會議前,內蒙古人民革命黨東蒙本部和東蒙政府就與聯合會有過較充分的接觸和交流。東蒙本部曾派人到張家口與聯合會取得聯系,介紹東蒙的情況,了解聯合會的主張。交流后,聯合會派出赴東蒙工作團,前往東蒙開展自治運動,后經反復協商,雙方各派7名代表于3月30日至4月2日間舉行了5次預備會議。代表們在會上會下進行自由交談,各自介紹自治運動的開展情況和主張。對于統一自治運動的實質性問題,雙方在平等的基礎上進行反復細致地探討、協商、批駁和辯論,終于在“自治運動的方向、道路和領導權等一系列重大問題,統一了認識,獲得了一致意見?!盵7]正如東蒙代表博彥滿都所說:“近幾日的會議,通過衷心地談話,意見一致,思想一致?!盵8]可見,在內蒙古自治運動統一會議上,東西蒙雙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達成了四三會議決議。
依據四三會議決議,東蒙政府和原自治運動聯合會兩個政治主體在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實現了合并。四三會議決議雙方東蒙政府和聯合會,是不同政黨領導下的政權,具有平等性。二者是在內蒙古分裂、分割的前提下由當地各民族代表依照民主程序成立的,雖未能得到國民黨當局的承認,但其仍不失為合法的具有一定民族民主特性的割據政權。兩個政權在各自區域內分別反映并代表內蒙古境內東、西部蒙古族人民的意愿。合并后的聯合會已成為內蒙古境內蒙古民族的代表。這意味著內蒙古境內蒙古民族通過協議方式在法律上實現了統一。
二、四三會議決議為內蒙古自治政府的成立奠定了基礎
聯合會的誕生,是中國共產黨根據內蒙古民族問題的實際而做出的歷史決策。中共中央曾決定:在內蒙古,實行區域自治的基本方針。從各旗開始,組織蒙人的地方自治運動,建立地方自治政府。[9]先成立聯合會,發動廣大蒙古族人民,以便為將來建立內蒙古自治政府做準備。[10]聯合會的最終使命,就是落實黨在內蒙古地區建立內蒙古自治政府的方針。而四三會議決議的達成、落實以及國內形勢等諸多因素,使這一目標的實現成為可能。
依據四三會議決議所進行的蒙地之民主自治實踐為內蒙古自治政府的成立奠定了基層政權基礎。四三會議決議要求解散東蒙古自治政府并在蒙古族、漢族雜居區實行蒙漢分治,蒙古族人口數量占優勢的地區或者深入蒙古族居住區的漢族居住區實行民主自治。據此,同年5月26日,東蒙古人民第二次代表大會召開,會議決定取消東蒙政府,設興安省政府。同時宣布建立內蒙古自治運運聯合會東蒙總分會。[11]會議歷時5天,出席代表共500余人?!按舜未髸呐e行,標志著興安省開始走向地方自治與民族自治的道路。興安省為內蒙古面積最大者……全省人民對此莫不歡欣鼓舞與竭誠擁護?!盵12]東蒙總分會和興安省政府成立后,內蒙古東部地區各盟、旗相繼建立民主自治政府,自治運動得到了較快地發展。為指導自治政府的建立,烏蘭夫指出,各盟旗首先要依照“民族平等,民主自治”的原則,采取民選的方式建立各革命階級聯合專政的民主自治政府。[13]在這些思想的指導下,四三會議決議的相關條款得到了很好的落實,一批民主自治的基層政權得以建立,這為內蒙古自治政府的成立做好了基層政權準備。
依據四三會議決議,促成了內蒙古各方面的團結和統一。這種團結和統一,為內蒙古自治政府的成立奠定了良好的社會基礎。四三會議后,在聯合會的領導下,內蒙古各民族開始落實四三會議決議精神,相關工作取得了良好的效果:通過聯合會會員改造了政權,使各個階層的人民首次處于真正平等的地位;廣大群眾覺悟程度顯著提高,認清了中國共產黨才是內蒙古民族的真正朋友;聯合會開設工廠,成立實業公司,發放賑濟款,合理分配清算的少數蒙奸惡霸土地,這些舉措減輕了蒙民的負擔,改善了蒙民的生活。聯合會還創辦了軍政學校等,為自治運動培養人才。聯合會亦非常注重蒙古文書刊的發行,出版的《內蒙古自治報》《內蒙古周報》等,每期銷量達二千份左右。這些舉措對內蒙古的文化建設,對民族平等和平等自治理念的宣傳起到了積極的作用。軍事上,內蒙古人民自衛軍同八路軍一起奮戰,抵抗蔣介石的進攻。[14]這些工作和成就,使內蒙古地區實現了各方面的團結和統一:首先,東、西蒙長期的分裂狀態結束,實現了地域統一;其次,各民族互相交流,團結對敵,保衛家園,不僅實現了蒙古民族的團結和統一,還實現了各民族的團結和統一;再次,在思想和意志上,民族平等和平等自治的理念得到了落實和內蒙古各民族的一致擁護。這種各方面的團結和統一,“奠定了內蒙古人民在自求解放事業上的必然勝利的基礎和保障?!盵15]為內蒙古自治政府的成立準備了條件,奠定了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