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鍵詞 嫁資制度 彩禮制度 返還規則 借鑒。
一、羅馬法上的嫁資制度。
在羅馬早期的家庭中,在女子出嫁時,可以帶一筆財產到丈夫家去,這逐漸演變成羅馬主要的婚俗習慣,在羅馬國家和社會不斷發展的過程中,該婚俗習慣最終以羅馬法律的形式得以確認,最終形成了羅馬法上的嫁資制度,且古羅馬區分正式婚姻與姘合的標志便是有無嫁資。因此,嫁資制度在羅馬婚姻財產關系具有重要地位,成為羅馬婚姻關系中很重要的一項制度。
(一)嫁資的概念及其歷史發展。
嫁資是指女方的父輩親屬包括父親向男方贈與的各種財物的總稱,目的是為了維系婚姻。嫁資是以締結婚姻為前提的一種財產轉移,如同古羅馬法學家烏爾比安所說:“沒有婚姻就不可能有嫁資?!?在羅馬很早便有給付嫁資的習俗,但是法律并沒有規定家長有給予嫁資的義務。至奧古斯都《尤利亞嫁資法》的出臺,才使嫁資作羅馬法婚姻財產制度的重要部分為被上升為法律制度。同時,在古羅馬時期便有萬民法和市民法之分,由后者向前者發展,后者形式上要求嚴格,而前者則相對寬松。且體現在嫁資制度中,如在設定方式由要式到不要式。
(二)嫁資的設立。
嫁資給付(dotisdatio),沒有特殊的格式要求,而是按轉讓財物的性質來采取相應的法定形式。如所有權的移轉,根據古羅馬法,轉讓不動產須采取“要式買賣”或“擬訴棄權”的法定形式,如未按法定要求,在時效經過后,丈夫即取得財物的所有權。嫁資聲言(dotisdicio),即在締結婚約時,由女方的父親或其本人單方面作出給予財產的口頭承諾。嫁資債又叫嫁資允諾(dotispromissio),即以締結婚姻為條件,將給付嫁資的義務以要式口約的形式規定下來。
(三)嫁資的權利歸屬和權利制約。
1.丈夫對嫁資的權利及限制:
羅馬早期的婚姻是有夫權婚姻。在夫權為尊的婚姻體制下,丈夫掌管妻子的財產,財產所有權歸丈夫或其家長所有。到羅馬帝國后期,婚姻在形式上由夫權婚姻演變為無夫權婚姻。無夫權婚姻時期,在財產上適用“夫妻別產主義”.此時,在婚姻存續的期間,嫁妝的所有權原則上屬于丈夫,但處分權受到限制。
嫁資的孳息一般由丈夫享有。因為受當時條件的限制,嫁資與婚姻的重荷緊密相連。此外,丈夫有履行管理的義務?!瓣P于嫁資的損失,不考慮過錯或欺詐,丈夫都應擔責,因丈夫是嫁資利益的受益方。丈夫應當用心地管理嫁資?!?br>
2.妻子對嫁資的權利:
在古羅馬早期,妻子不享有任何嫁資權利。到奧古斯都時代,丈夫的權利受法律限制,妻子的權利增多。在《尤利亞嫁資法》出臺以后,妻子對嫁資享有以下權利:一是丈夫出讓嫁資的否決權;二是對丈夫濫用嫁資時的委托管理或自行管理權;三是請求返還嫁資的權利。
(1)婚姻存續期間妻子對嫁資的權利。在維持婚姻關系的期間,有下列情形的,嫁資應歸還妻子,即她和她的家人需要其撫養,為自己購買土地,贍養流放的父親,撫養她的血親。
(2)解除婚姻后妻子的嫁資返還請求權。伴隨著“無夫權婚姻”的盛行,社會離婚現狀越來越盛行。羅馬法為保障妻子的權益,規定了“要式口約訴”和“妻財訴”.因離婚或死亡而解除婚姻的,嫁資均歸妻子所有。此外,關于嫁資返還的期限,應是“法律規定的期限之前返還”.到優士丁尼時期,則明確規定了丈夫須返還嫁資的種類。至此,對婦女嫁資的保護已達較為完備的程度。
二、中國的彩禮制度。
(一)彩禮的起源。
何謂“彩禮”?我國現有的法律法規并未對其做明確定義。一般情況下,彩禮是指在締結婚約時,由男方向女方或其家長給付一定的財物,以此作為婚約或婚姻成立前提要件。在《周禮》中記載有“六禮”之納征,即彩禮。到唐朝,相關法律已漸趨完備。
彩禮作為婚約訂立的重要信物始于唐朝。對之后中國的婚姻制度產生重要影響。在我國古代彩禮返還是對悔婚方的一種懲戒措施。
自近代始,彩禮被看作封建殘余,在國家法層面一度消失,更無所謂的彩禮返還制度。但彩禮仍以婚俗形式繼續存于民間。
但有關彩禮返還的糾紛,分歧仍很大。有鑒于此,在《婚姻法司法解釋(二)》中彩禮首次被納入我國現行法律體系,并對彩禮的返還作出了具體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