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鍵詞:士大夫;司法程序正義;平等意識;德性;程序規則
整體上,中國傳統“糾問式”司法審判一直存在“重實體、輕程序”的觀念,更加偏重實質正義而輕程序正義,形式上的成文法也并沒有對審判程序過多涉及。然而,這并不意味著傳統法律缺乏程序法律規范與基本原則精神。唐宋之際,已經形成了獨特的司法程序,尤其是南宋時期,訴訟程序有著諸多創舉。
士大夫在司法程序理論與實踐過程中不斷賦予其正義意識。宋明士大夫道統法統的核心價值“中”的意識就體現了法的正義、公平與效率意義,體現了其在“正當性與適宜性原則”上有了較多正義性意義的規定。[1]南宋士大夫非常注重司法程序公平正義建設。然學術界偏向對傳統司法精神宏觀考察,鮮有傳統司法程序正義的研究,本文以南宋士大夫司法程序中的正義意識為典型客體,以討論傳統司法程序正義發展。
一、保障主體訴訟權利相對平等性意識
現代法律理論要求當事人平等享有請求依法保護其權益的訴權,即提起訴訟之權,并行使貫穿于訴訟的全過程,對于保持雙方主體地位平等大多有明確的法律規定,然在宋代之前,傳統社會法律對這種“看得見的正義”,即訴權平等性的訴訟程序規定并不很多,司法官員有很大的自主性,當事雙方對案件的判決結果有很大的影響,南宋士大夫對訴訟雙方的地位平等性給予一定的關注。
(一)主體資格的起訴權相對平等
在總體上,宋代法律在理論意義與具體法條上都是堅持限制卑幼者對尊長者所享有的訴權?!端涡探y》規定:“諸告期親尊長、外祖父母、夫、夫之祖父母,雖得實,徒兩年?!盵2](P366)朱熹明確主張“凡有獄訟,必先論其尊卑、上下、長幼、親疏之分,而后聽其曲直之辭?!盵3](P656)在訴訟程序上也是維護尊長的絕對權威。當然,這主要是立法意義層面。面對現實與具體法律適用,南宋士大夫在司法程序有著靈活的法律運用與積極的正義意識。即便是朱熹主張“先論其尊卑長幼”立法原則,也沒有排除程序上卑幼者的訴權。真德秀以文告的形式明晰了卑幼者的訴權“:如卑幼訴分產不平,固當以法斷,亦須先喻尊長,自行從公均分,或堅執不從,然后當官監析?!盵4](P9-10)《名公書判清明集》就收錄了大量晚輩告長輩財產案例,如“呂文定訴呂賓占據田產”判,“王九訴伯王四占去田產”判“,母子兄弟之訟當平心處斷”判等,卑幼告尊長無疑是訴權相對平等的表現之一。
宋律規定,女性的起訴須由父兄或子孫代理,無親屬代理時才由婦女本人陳告。但在實際案例中,大多女性告訴的案件并不需要男性親屬代理。如《清明集》“羅柄女使來安訴主母奪去所撥田產”判中,女使來安將羅柄妻起訴,司法官不僅受理,還判還財產。如“胡五姐訴訟田產”判中,盡管士大夫并不提倡在室女提起訴訟,但還是對在室女單獨起訴的禁止放松了,胡五姐也最終獲得田產。女性所具有獨立訴權,可謂宋代法制文明的一個很醒然的標志。
南宋人口的流動性很大,各地的戶口流失嚴重,各地方想方設法招攬客戶以增加戶籍人口,而客戶通常是租他人土地耕種,在法律上處于不利的位置,但在現實案例中客戶也取得了相應的法律地位,如蘇軾認為“:客戶乃主戶之本,若客戶闕食流散,主戶亦須荒廢田土矣?!盵5](P1036)能作為獨立資格的民事主體進行訴訟“,使州送宜黃縣張椿與趙永互爭田產”判和“主佃爭墓地”判都是客戶作為原告以平等者法律地位訴田主的糾紛,肯定客戶(佃戶)的訴權,一定程度上彌補了正式法律中對客戶權益保護規定的缺失。
(二)訴訟代理的高漲與限制
擁有委托代理人權利是訴訟程序重要權利之一。訴訟委托代理人在先秦已經出現,《周禮·小司寇》有言“:凡命夫命婦,不躬坐獄訟?!边@種委托相對來說屬于一種尊貴特權。后逐漸發展到80歲以上、10歲以下老幼者以及婦女等需要親緣委托代理規定。南宋不僅延續了這一代理制度,而且士大夫并不排斥合法的職業訟師,朱熹在其擔任地方官時發布的約束榜文中規定:“人戶陳狀,本州島給印字,面付茶食人開雕,并經茶食人保識,方聽下狀,以備追呼?!盵3](P4631)《清明集》“爭山妄指界至”判載“俞行父、傅三七爭山之訟,昨已定奪,而行父使弟定國妄以摽撥界至為詞,套合保司,意欲妄亂是非”.俞定國就是其兄俞行父委托的訴訟代理人?!巴V田業”判中“,今劉緯自是姓劉,乃出而為龔家論訴田地,可謂事不干己。想其平日在鄉,專以健訟為能事?!眲⒕暢龆鵀辇徏艺撛V田地,表明南宋代理不僅局限于代書,而且已經擴大到出入公堂為事主辯論,具備相應法律知識和訴訟技巧的訟師大量出現。吳雨巖《士人以詭囑受財》判詞、蔡久軒《訟師官鬼》判詞、胡石《先治教唆之人》判詞等占《清明集》40%的判詞均涉及代理問題,反映出南宋訴訟代理的普遍性,形成了訟師群體當事人的訴訟代理權基本能夠得到保障的局面。當然,從以上的判詞亦可以看到,一些不法訟師兜攬詞訟、勾結豪民胥吏把持縣道,沖擊了州縣司法秩序,在士大夫們看來,這些訟師的不法行為是造成司法效率不彰、滯訟,乃至社會秩序不穩定的重要原因,陳淳就說“:承行之吏亦樂其人為鷹犬,而其人裔樂于挾村人之財與之對分。此詞訟之所以日繁一日,聽斷之所以徒為虛勞,而善良者之所藝虛被其撓也?!盵6](P1466)文獻記載了士大夫對嘩徒訟師譴責與嚴懲,以保障合法的訴訟代理彰顯司法的效率與公正。
(三)保障訴訟參與人回避請求權
參與訴訟的法官以及其他司法人員回避請求權也被視為程序正當的一個重要方面。宋代法律規范繼承了《唐六典·刑法》上中“凡鞠獄官與被鞠人有親屬、仇嫌者,皆聽更之”的回避制度,并在回避情形范圍及回避官職,有進一步的發展,《宋刑統》規定:“諸鞠獄官與被鞠者有五服內親及大功以上婚姻之家,并受業師經為本部都督、刺史、縣令及仇嫌者,皆須聽換推,經為府佐,國官于府主,亦同?!盵2](P471)由此看出,因親屬關系、故舊職事關系、屬地任職、仇嫌恩怨等都是司法人員應當回避的情形。宋慈《洗冤集錄》中規定勘獄官等應差官者也在回避之列“:諸檢復之類應差官者,差無親嫌干礙之人?!盵7](P1)回避的提起有兩種形式,一是自陳回避?!稇c元條法事類》記載:“諸州推、法司于提點刑獄司吏人有親戚者,并自陳回避”,[8](P149-150)《清明集》“曾濰趙師淵互論置曾挻田產”判,“使州送下曾濰、趙師淵兩家互論置買曾挻田產事,趙僉判已行看定,斷還趙師淵管業。其曾濰干人不伏所斷,再行論訴。使州遂委本縣審定。緣本職與曾濰委是二十年故舊,恐有妨嫌,遂申乞回避,再蒙使州發下,不敢有違?!盵5](P578)司法官與曾濰委為二十年故舊,因而按照規定乞求回避。二是許人告訴?;兆跁r規定“:移勘公事須先次契勘,后來承勘司獄與前來承勘司獄有無親戚,令自陳回避。不自陳者許人告,賞錢三百貫,犯人決配?!盵9](P8430)
(四)訴訟主體辯論權保障
傳統司法審判是“糾問式”的審判方式,是以審判官員為主導,但是,案件審理中亦存有相互辯論的程序,宋代士大夫更強調對雙方辯論權的保障。司法官員審判案件必須允許訴訟主體雙方陳述與辯論,并且將相互辯論視為案件審理的必經程序。士大夫對當事人的論辯是非常重視的,朱熹認為存在可疑案情時,應“先使一說自為一說,而隨其意之所之,以驗其通塞”[10](P320-321)只有經過當事人的辯護,案件某些情節才可以印證,才能最終形成完整的證據鏈。又說“:眾家說有異同處,最可觀,如甲說如此,且尋扯住甲,窮盡其辭,兩家之說即盡,又參考而窮究之,必有一真是者出矣?!盵10](P331)可見朱熹主張讓當事人雙方“窮盡其辭”,再進行判斷,使當事雙方的辯護得到充分行使?!肚迕骷贰瓣懙貧w之官以息爭兢”判中,引述了朱安禮和張七四兩位案件當事人說理的原話,通過比較,得出張七四所說為偽、朱安禮交易不明的結論,在書判中大篇幅地引用當事雙方的辯詞,足見當事人的辯護理由絕對不是法官審判可有可無的參照,而是法官審判中的重要依據。在“爭山各執是非當參旁證”判中“,為曾子晦之說,以為當初果不曾立契,范僧何不爭于三十年前,而卻爭于子晦既論之后;為范僧之說,則以為當初果曾賣與曾子晦,何為半年不肯把契出官,卻先以假偽文書執出冒占?!弊罱K,法官采信了范僧之說,并以此判決將山合還曾宅管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