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引言
我國經濟法的發展道路并不是一帆風順的,而是跌宕坎坷的。我國80年代初始,對于經濟法是否是一個獨立的法的部門便提出了許多否定的見解,典型的有綜合經濟法論、學科經濟法論、經濟行政法論等,從不同角度來論證經濟法的調整對象其實是其他部門法的調整對象,但是持肯定觀的學者也提出了自己的諸多學說,各有特色但是存有缺陷。
二、我國經濟法的歷史沿革
我國經濟法的發展,存在著兩個階段,其一,在80年代的兩種學說,一種是縱橫說,認為經濟法是調整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社會組織內部及其相互之間以及他們與公民之間在經濟活動中所發生的社會關系。另一種是密切聯系說,認為經濟法是調整經濟管理關系以及與經濟管理關系密切聯系的經濟協作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其二,在92年以后,經濟法發展更為迅速,各種觀點呈井噴之勢,成體系的主要有:經濟協調關系說、需要干預經濟說、經濟管理與市場運行說、國家經濟調節關系說、社會公共性說、政府管理說等。
三、產生否定觀與肯定觀的原因分析
通過經濟法學者的持續而富有說服力的主張之下,更多的學者認同了經濟法作為獨立法的部門而存在。這應當欣慰,然而,我們也應當思考為何否定者會認為其并非是獨立的法的部門。
縱觀兩派的觀點,筆者認為其分歧焦點與經濟法的調整對象的界定不明有關。如顧功耘學者所認為:“所謂經濟法是否具有獨立的調整對象問題的論爭,實際上已經淪為一場理論上論證經濟法有否獨立調整對象和實踐上概括經濟法現象的共性這兩者各執一端的游戲?!敝档梦覀兯伎嫉氖欠穸ㄕ咚J為的經濟法是否實際上是肯定者所認為的“經濟法”,還是說本身肯定者對自身的經濟法調整對象的不明晰導致的?筆者認為兩者皆而有之,后者尤甚。
自從經濟法在我國誕生以來,對于何為經濟法本身存在諸多論斷。尤其是經濟法發展伊始,很多學者主張大經濟法觀點,即認為經濟法便是調整社會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其無限擴張了其調整特定關系的范圍,其將民商法的調整對象統統涵蓋進來,使得經濟法成為了大雜燴。這種經濟法的“侵略”行為必將遭致“革命”或是“起義”.
因為無限制的擴大其調整對象,將原本有民商等法律部門調整的經濟關系一刀切、無差別的包括與經濟法中,必然會孕育否定觀。
四、幾種典型肯定觀點及筆者評析
經濟法的致命缺陷在92年之后的幾大學說中有所認識:
1.楊紫烜學者的經濟協調關系說:認為經濟法是調整國家協調本國經濟運行過程中發生的特定經濟關系。筆者認為該學說雖剔除了原大經濟法觀點中屬于民商法的調整的經濟法律關系,卻并沒有對企業管理作出具體劃分以及將社會經濟保障關系籠統劃入。
2.李昌麒學者的需要干預經濟關系說:認為經濟法調整需要由國家干預的經濟關系。筆者認為該學說認識到了國家在經濟運行過程中的干預的必要性,卻沒有對需要的標準予以界定也沒有干預的領域或層次作出具體的劃分。
3.劉文華學者的經濟管理市場運行說:認為經濟法是國家為了保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協調和發展而制定的,有關經濟管理關系和市場運行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該學說將經濟關系劃分為國家經濟管理關系、市場運行關系、組織內部經濟關系、涉外經濟關系五類,筆者認為該學說在劃分的標準上缺乏統一性。而且,該學說在內容上將經濟聯合、經濟協作關系等都列入其中,難免使人認為有大經濟法的嫌疑。
4.漆多俊學者的國家經濟調節關系說:認為經濟法調整國家調節社會經濟過程中國家調節而引起的、以國家為一方主體的社會關系。該學說是三元論,即宏觀調控關系、市場規制關系和國家投資經營關系。該學說在類別劃分上較為簡潔而全面,在關系要素上既強調了關系的起因是國家調節社會經濟所引起,也強調了經濟法的國家主體性,使得經濟法的調整范圍的界限較為清晰而恰當。
5.王保樹學者的社會公共性說:認為經濟法調整發生在政府、政府經濟管理機關和經濟組織公民之間的以社會公共性為根本特征的經濟管理關系。筆者認為該學說雖然在認識經濟法調整對象上給出了一個新的思考切入點,但是存在兩大缺陷,一是沒有清晰的辨別政府的行政主體身份和經濟法主體身份的重合性,即經濟法的一方主體應當是國家,而政府在絕大多數往往代表了國家,從而成為經濟法的主體,然而并不意味著政府便是經濟法的主體之一;二是該說運用“社會公共性”這一抽象而模糊的概念來代替了經濟法的調整對象這一較為抽象的概念使得其說服力不足。
6.顧功耘學者的海派經濟法論:認為經濟法是調整在市場經濟中,現代民主國家,為了彌補市場經濟的缺陷,實現社會整體利益的可持續發展,履行國家經濟管理職能過程中與社會組織、公民發生的經濟關系以及本代人與后代人、本代人與本代人之間的經濟關系。7筆者認為該學說在定義上過于繁雜,分類上也存在標準混亂的情況,但是此學說對于經濟法的調整對象作了較為明晰的界定,提出以彌補市場經濟的缺陷為協調限度。
五、對于經濟法肯定觀的思考
筆者以為經濟法是一門獨立的法的部門,一方面經濟法所調整的經濟關系具有特定性與共同性,外部區分一般民商法中的經濟關系而體現出的特定性;內部該特定經濟關系都是國家調節或者國家協調本國社會經濟過程中而產生的經濟關系而表現出的共同性。另一方面是具有這一特定性與共同性的經濟關系已經十分龐大,以至于國家調節本國經濟的職能越發重要,越發需要一門專門的法律予以規范。然而,當下關于經濟法的探討的重心已經從 “經濟法是否是一個獨立的法的部門”這一外部論爭轉移到“經濟法特定的調整對象如何界定以及如何歸類”這一內部論爭上來了。
本人贊同顧功耘學者的調整對象的界定、因為它是植根于民主政治與市場經濟兩大基石之上,只有政治充分民主、市場經濟良好發展才有實質意義上的經濟法,而區別于計劃經濟時代的行政化經濟行為。該學說注重社會的長遠利益,充分認識到了經濟法的社會性。在功能上,其將國家調節經濟的目的限縮在修正市場缺陷的功能,該點認識到了經濟法的通過經濟規律這一杠桿來影響市場主體的行為選擇,從而間接的達到其調節本國經濟的效果,這也區別于行政行為的直接性。在主體認識上也比較到位即一方主體是國家,此點便很好的區別于一般的民事、商事經濟關系。但是在該學說的定義上過于繁雜,筆者認為該定義和漆多俊學者的定義相互借鑒可能會更好,即筆者認為經濟法是現代民主國家,為了彌補市場經濟的缺陷,在調節本國社會經濟過程中,履行國家經濟管理職能而引起的、以國家為一方主體的社會關系。筆者認為該定義既彌補了漆多俊學者在國家協調本國經濟過程中的目的性上不足,同時也涵蓋了顧功耘學者的定義要點也簡化了其定義使其更為明了清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