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最終解釋權”條款概論
目前,市場中存在著大量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不平等的條款,某些商家頻繁利用這類不平等的格式條款,逃避法定義務、以此減免法律責任,引起消費者的不滿。其中越來越引人關注的,當屬“最終解釋權”條款,是商品促銷廣告中最流行的用語。
根據某科研小組在重慶范圍內所進行的餐飲業、服務業、百貨行業、網絡服務業等四個行業的上百個商家的促銷調查,具體結果如下:
調查餐飲業79家,使用“最終解釋權”條款的商家個數為65家;調查服務業132家,使用“最終解釋權”條款的商家個數為111家;調查百貨業132家,使用“最終解釋權”條款的商家個數為43家;調查網絡服務業66家,使用“最終解釋權”條款的商家個數為53家。
鑒于“最終解釋權”條款如此廣泛的使用和商家與消費者錯誤的認識,本文試從法學結合經濟學的角度對這一現象和條款的效力問題進行剖析,旨在得出科學結論,為消費者的疑慮、商家的盲目提供有參考的價值。
二、從法律角度分析“最終解釋權”條款
(一)“最終解釋權”條款的法律性質
何謂“最終解釋權”?縱觀我國法律,有各種最終解釋權,如司法最終解釋權、立法最終解釋權,但是在該促銷中所使用的“最終解釋權”,法律上并無明文規定,也沒有法律上的淵源。商品促銷廣告的內容是由商家預先擬定、由其單方提供、也不允許消費者予以修改或者補充而且將反復使用于不特定的公眾,具有格式合同的主要特點?!白罱K解釋權”條款完全符合格式條款的特征,這一條款是使用者單方意思的結果,合同是當事人雙方意思協商一致的結果,是雙方達成的合意,“最終解釋權”條款則是提供方單方意思的體現。
(二)“最終解釋權條款”的效力評判
1.“最終解釋權條款”可能因違背民法基本原則而無效
商家在使用“最終解釋權條款”時,應當遵循民法及合同法的基本原則,否則其效力將受到嚴重影響?!逗贤ā穼Ω袷綏l款的公平問題有明確規定。按照《合同法》第40條規定:“格式條款具有本法第52條款第53條規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薄白罱K解釋權”條款符合“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情形,違反了公平原則,因此無效。
2.按照不利解釋原則確定其內容而無效
《合同法》第41條規定:“對格式條款的理解發生爭議的,應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做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格式條款和非格式條款不一致的,應當采用非格式條款?!备袷綏l款發生分歧或表意不清時,如果又采用有利于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當事人的解釋,對于提供方在簽訂合同時就設下的不利因素無法避免,所以在解釋含義不清的條款時應當首先考慮不保護符合當事人的利益。
可見,法律沒有給商家提供任何規避此條款的依據?!白罱K解釋權”條款,由于違背了公平原則和爭議解釋條款的強制性規定,實屬無效條款,自始不具備法律效力。
三、從經濟學角度分析“最終解釋權”條款
(一)“最終解釋權”條款的成本與效益分析
“成本”一詞是經濟學術語,是商品經濟的價值范疇,是商品價值的組成部分。人們要進行生產經營活動或達到一定的目的,就必須耗費一定的資源(人力、物力和財力),其所費資源的貨幣表現及其對象化稱之為成本。
利用經濟學的成本分析有助于我們認識和理解商家以及消費者面臨此條款所付出的成本。很明顯,對于消費者來說,使用“最終解釋權”條款所付出的成本要遠遠高于在商場促銷中所得到的收益。因為,消費者在這種情況下幾乎一致選擇了自認倒霉。而商家表面上在這一活動中,并沒有因為使用“最終解釋權”而額外增加成本。
在消費需求的有限性基礎上,提供同類型商品的銷售者如何獲得更多的市場份額?很多銷售者使用了一系列促銷手段,如提供購物券、優惠券等促銷方式,為了在發生糾紛時,保護自己的利益不受損害,商家在這些促銷廣告中強調“最終解釋權”歸商家所有。商家不需付出成本,即可通過“最終解釋權”獲得巨大的經濟利益。而對于消費者來說,其成本要遠遠高于在商場促銷中所得到的利益。這就導致成本與效益的失衡,刺激了消費者的利用熱情,導致“最終解釋權”條款在銷售活動中的泛濫。
(二)用帕累托優化和卡爾多-??怂剐史治?br>帕累托優化是指資源分配的一種狀態,在不使任何人境況變壞的情況下,而不可能再使某些人的處境變好。帕累托優化是指一種變化,在沒有使任何人境況變壞的前提下,使得至少一個人變得更好。
卡爾多-??怂剐适侵傅谌叩目偝杀静怀^交易的總收益,或者說從結果中獲得的收益完全可以對所受到的損失進行補償,這種非自愿的財富轉移的具體結果就是卡爾多-??怂剐?。
“最終解釋權”條款有可能損害合同附和方的利益,當格式合同提供方向附和方作不利解釋時,附和方所受到的虧損是否能被帕累托優化所帶來的因交易成本而產生的利益所完全彌補呢?這就取決于“最終解釋權”條款使用時對格式合同附和方所造成的不利程度??梢缘弥白罱K解釋權”條款或多或少都對格式合同這一優化了的自由合同所帶來的社會資源再配置的效率進行了損害,并且會損害格式合同雙方當事人的利益。
綜上所述,在法律上,“最終解釋權”條款為無效條款,并無法律效力;在經濟學上,“最終解釋權”條款是有損社會資源再配置及各方利益的侵害性條款。如果各部門、行業對于格式條款使用的規范性進行規定,那么將有效避免類似“最終解釋權”條款的不平等格式條款。當然,最終解決此霸王條款,不僅要依靠市場主體的自律,消費者積極維權,更需要我國法治建設的深入和發展!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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