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論文目錄導航:
【題目】宋代女性在婆家和娘家的財產權探析
【第一章】宋朝傳統女性繼承制度研究緒論
【第二章】嫁妝——女性主要的財產
【第三章】從娘家獲得的財產權
【第四章】在夫家擁有的財產權
【結語/參考文獻】宋代女性財產權研究結語與參考文獻
1 緒 論
1.1 引言
古代財產關系,是通過家庭共同財產制來維系的。家庭共財,意指家庭中的成員都擁有一定份額的財產權,但包括家長在內的任何成員都沒有私自處分家產的權利。家庭共財制,并不意味著共有主體涵蓋所有家庭成員,女性通常不包含在共有主體之內,只有男性才具備共有主體的資格。雖稱“同居共財”實質上暗含同姓共有、禁止財產外流的特征。妻子是外姓,女兒雖然是同姓,但遲早要嫁給外姓為妻子,承認她們的共有主體資格,就意味著將面臨財產分割,家財外流的問題。古代對女兒持有矛盾的態度:從生物本能和感情結構上說,女兒也是“兒”,是跟兒子一樣的直系血緣關系;但在面臨傳宗借代、繼立門戶等問題,女兒就不能跟兒子一樣對待了。但在宋代隨著商品經濟的不斷發展和厚嫁之風的盛行,女性比封建社會任何時代都享有更多的財產權利。
女子的一生通常要經歷娘家和婆家兩個家庭,她們的繼承權雖然不像男子那樣明確,卻比男子多一個繼承的機會和場合,可以介入娘家的家產分析,還可以在婆家家庭中設法參與。因此本文分為從在娘家和在婆家兩個方面對女性的財產權展開論述。
1.2 選題意義
1.2.1 學術意義
婚姻問題在中國傳統文化當中一直備受矚目,古代婦女的生活與婚姻密不可分,婚姻成為研究婦女生活的一個重要方面。本文以宋代為研究區間,具有非常典型的意義。在中國古代,宋代處在一個社會變革時期,具有承前啟后的時代意義,具有自己的鮮明特點。宋代商品經濟的蓬勃發展帶來了人們思想觀念的重大改變,“不問閥閱,直求資財”人們對財富的崇拜空前高漲,厚嫁之風盛行,這一現象自上世紀八十年代以來引起了國內外學者的廣泛關注,成為了研究宋代女性財產權利中比較熱門的課題。
本文研究宋代女性財產權,自古以來女性都屬于弱勢群體,“男尊女卑”是中國古代封建社會的傳統觀念和顯著特點。女性作為弱勢群體,其財產權人身權往往被漠視,法律對女性的保護顯然遠遠不夠。那么處在宋代這樣一個社會大變革時期的中國女性婦女生活是怎樣的?社會地位又有什么樣的不同?財產權利又發生了什么樣的變化?社會地位決定經濟地位,經濟地位反過來又能影響社會地位的高低。宋代整體上延續前朝律令,但又在前朝的基礎上具有其獨特的婚姻制度和思想,完善女性財產權對于女性社會地位的提高有著非常重要的作用。對宋朝女性財產權的研究不僅有利于了解當時女性的生活狀況,以及女性在司法實踐中對財產權益的爭取,還能進一步完善對宋代法律制度的研究。同時通過對女性財產權的研究,我們還能更清晰地了解當時社會生存環境與經濟文化水平。
1.2.2 實用意義
在今天,我們的婦女的財產權益屢遭侵害,特別是農村婦女,與民眾的法律意識模糊、女性不懂得保護自己的權益有關。中國上下五千年,歷經眾多朝代,而宋朝法律中民事性的規則與其它朝代的法律相比,制定得更加周詳,所包含的財產交易的關系更復雜、更廣泛。特別是對女子繼承對位的承認,因此筆者就對宋代女子繼承,家庭地位等進行論述。宋代婦女財產權的確定對于宋代婦女社會生活的改善及法律地位的提高有重要作用。論文的意義在于,維護女性的財產繼承的合法權益,提高女性的整體地位?,F階段建設和諧社會所重視的一個社會問題。力圖從分析宋朝時期的傳統女性繼承制度,進而探求形成這一制度深刻的根源,希望從中得出某些啟示,為維護和提高女性地位,提供歷史文化借鑒。
1.3 研究現狀
關于宋代女性財產權國內外有著諸多的研究成果,在此選取一些比較有代表性的文獻進行簡單的列舉與梳理。
1.3.1 國內研究現狀
趙風喈在《中國婦女在法律上之地位》①一書的前三章著重論述了中國民間女性作為女兒、母親、妻子三種不同身份所具有的對財產繼承、處分和管理的權利。但在論述了宋代婦女時只是引用常見的唐宋律條如《唐律疏議》、《宋刑統》等,沒有通過判例作進一步微觀分析,研究方法不夠嚴謹[1].陳東原的《中國婦女生活史》②則認為傳統意義上的中國社會女性是不具備私有財產的[2].之所以這么認為與其所處的民國時期的時代背景不無關系。陳顧遠在《中國婚姻史》③一書中分析了歷史脈絡中婦女財產利益的升降情況,認為宋代女性在“戶絕”的情況下具備一定的財產權利,可以從娘家分得遺產;繼而闡述了女兒“嫁妝”(“奩具”、“奩財”)到妻子“妻財”的演變關系,并簡單討論了由漢至清之情況。在文章中不但援引了《戶令》“妻家所得之財不在分限”的重要條文,更初步考慮到“妻財”與“夫財”本質上的分別[3].袁俐《宋代女性財產權述論》①作為女兒在娘家取得的財產繼承、奩產的轉移及作為寡婦從夫家取得財產繼承這幾個部分進行論述,是目前較為常見的對宋代女性財產論述方式,不過卻沒有太多的論述對于作為女兒最重要的女子分法[4].邢鐵在《家產繼承史論》②一書中多方面探討了古代的家庭財產的繼承問題,對作為女兒的奩產權與作為寡婦的從夫家獲得的財產繼承權都有所論述[5],在其《宋代家庭研究》③中分析了財產繼承權對女性的影響,探討了宋代女性的分家權益[6].徐規的《宋代婦女的地位》④一文從“精神生活”、“婚姻”、“妾婢與妓”三方面來討論宋代婦女的地位。
其中“婚姻”部分連帶論及在室女的嫁妝及財產承受權,啟發筆者對宋代社會其他領域中的未婚女兒財產形態加以注意。文中引用了大量的史料,對后世的研究有相當的啟發意義[7].薛岳梅、趙曉耕[8]編寫的《兩宋法制通論》⑤、葉孝信[9]的《中國民法史》⑥、張晉藩主編的《中國法制通史》[10]第五卷《宋代法制》⑦等文獻的部分章節運用宋代的律令、法典對女性的財產權利都做了較為系統的論述。
1.3.2 國外研究現狀
日本學界對宋代女性財產權利研究頗為深入,滋賀秀三在其《中國家族法原理》⑧一書的四至六章都討論到宋代女性的財產問題,觀點十分獨到,滋賀秀三認為:“女合得男之半”這條律令雖然規定女兒分家之時能得男性成員的一半的財產,但實際上分到的卻很少,女性的財產主要來源于陪嫁時的奩產。而宋律規定“諸戶絕財產,盡給在室諸女”也有很強的限制性。滋賀秀三認為對于女性的財產權的保護并沒有按照律令嚴格施行,判例與律令并不一致,時常發生抵觸[11].
高橋芳郎在《“父母已亡”女兒的繼承地位》⑨一書中支持滋賀秀三關于女子不能繼承家產,承受戶絕財產與繼承家產有著本質區別的觀點,并對未婚在室女與已婚女性的財產權利進行了嚴格區分[12].歐美上世紀 80 年代后也有些學者對中國宋代女性的財產權利進行研究。伊沛霞在《內閹--宋代的婚姻和婦女生活》中指出宋代在婚姻當中對財產權利的掌控其實已經開始遠離傳統儒家主張的父系繼承 .但伊沛霞過分依賴一些上級階層婦女的資料(包括繪畫圖像、墓志銘等),這些看起來很“完美”的個案能否反映出整個宋代婦女尤其是民間所謂“下層婦女”的情況,是值得存疑的[13]白產權述論》①作為女兒在娘家取得的財產繼承、奩產的轉移及作為寡婦從夫家取得財產繼承這幾個部分進行論述,是目前較為常見的對宋代女性財產論述方式,不過卻沒有太多的論述對于作為女兒最重要的女子分法[4].邢鐵在《家產繼承史論》②一書中多方面探討了古代的家庭財產的繼承問題,對作為女兒的奩產權與作為寡婦的從夫家獲得的財產繼承權都有所論述[5],在其《宋代家庭研究》③中分析了財產繼承權對女性的影響,探討了宋代女性的分家權益[6]徐規的《宋代婦女的地位》④一文從“精神生活”、“婚姻”、“妾婢與妓”三方面來討論宋代婦女的地位。
其中“婚姻”部分連帶論及在室女的嫁妝及財產承受權,啟發筆者對宋代社會其他領域中的未婚女兒財產形態加以注意。文中引用了大量的史料,對后世的研究有相當的啟發意義[7]薛岳梅、趙曉耕編寫的《兩宋法制通論》⑤、葉孝信[9]的《中國民法史》⑥、張晉藩主編的《中國法制通史》[10]第五卷《宋代法制》⑦等文獻的部分章節運用宋代的律令、法典對女性的財產權利都做了較為系統的論述。
1.3.2 國外研究現狀
日本學界對宋代女性財產權利研究頗為深入,滋賀秀三在其《中國家族法原理》⑧一書的四至六章都討論到宋代女性的財產問題,觀點十分獨到,滋賀秀三認為:“女合得男之半”這條律令雖然規定女兒分家之時能得男性成員的一半的財產,但實際上分到的卻很少,女性的財產主要來源于陪嫁時的奩產。而宋律規定“諸戶絕財產,盡給在室諸女”也有很強的限制性。滋賀秀三認為對于女性的財產權的保護并沒有按照律令嚴格施行,判例與律令并不一致,時常發生抵觸[11].
高橋芳郎在《“父母已亡”女兒的繼承地位》⑨一書中支持滋賀秀三關于女子不能繼承家產,承受戶絕財產與繼承家產有著本質區別的觀點,并對未婚在室女與已婚女性的財產權利進行了嚴格區分[12].歐美上世紀 80 年代后也有些學者對中國宋代女性的財產權利進行研究。伊沛霞在《內閹--宋代的婚姻和婦女生活》中指出宋代在婚姻當中對財產權利的掌控其實已經開始遠離傳統儒家主張的父系繼承 .但伊沛霞過分依賴一些上級階層婦女的資料(包括繪畫圖像、墓志銘等),這些看起來很“完美”的個案能否反映出整個宋代婦女尤其是民間所謂“下層婦女”的情況,是值得存疑的[13].白產權述論》①作為女兒在娘家取得的財產繼承、奩產的轉移及作為寡婦從夫家取得財產繼承這幾個部分進行論述,是目前較為常見的對宋代女性財產論述方式,不過卻沒有太多的論述對于作為女兒最重要的女子分法[4].邢鐵在《家產繼承史論》②一書中多方面探討了古代的家庭財產的繼承問題,對作為女兒的奩產權與作為寡婦的從夫家獲得的財產繼承權都有所論述[5],在其《宋代家庭研究》③中分析了財產繼承權對女性的影響,探討了宋代女性的分家權益[6].徐規的《宋代婦女的地位》④一文從“精神生活”、“婚姻”、“妾婢與妓”三方面來討論宋代婦女的地位。
其中“婚姻”部分連帶論及在室女的嫁妝及財產承受權,啟發筆者對宋代社會其他領域中的未婚女兒財產形態加以注意。文中引用了大量的史料,對后世的研究有相當的啟發意義[7].薛岳梅、趙曉耕[8]編寫的《兩宋法制通論》⑤、葉孝信的《中國民法史⑥、張晉藩主編的《中國法制通史》[10]第五卷《宋代法制》⑦等文獻的部分章節運用宋代的律令、法典對女性的財產權利都做了較為系統的論述。
1.3.2 國外研究現狀
日本學界對宋代女性財產權利研究頗為深入,滋賀秀三在其《中國家族法原理》⑧一書的四至六章都討論到宋代女性的財產問題,觀點十分獨到,滋賀秀三認為:“女合得男之半”這條律令雖然規定女兒分家之時能得男性成員的一半的財產,但實際上分到的卻很少,女性的財產主要來源于陪嫁時的奩產。而宋律規定“諸戶絕財產,盡給在室諸女”也有很強的限制性。滋賀秀三認為對于女性的財產權的保護并沒有按照律令嚴格施行,判例與律令并不一致,時常發生抵觸.
高橋芳郎在《“父母已亡”女兒的繼承地位》⑨一書中支持滋賀秀三關于女子不能繼承家產,承受戶絕財產與繼承家產有著本質區別的觀點,并對未婚在室女與已婚女性的財產權利進行了嚴格區分[12].歐美上世紀 80 年代后也有些學者對中國宋代女性的財產權利進行研究。伊沛霞在《內閹--宋代的婚姻和婦女生活》中指出宋代在婚姻當中對財產權利的掌控其實已經開始遠離傳統儒家主張的父系繼承 .但伊沛霞過分依賴一些上級階層婦女的資料(包括繪畫圖像、墓志銘等),這些看起來很“完美”的個案能否反映出整個宋代婦女尤其是民間所謂“下層婦女”的情況,是值得存疑的[13].白凱在《中國的婦女與財產-960-1949》①一書中認為女性的財產權益在宋代實際上并沒提高,并認為提到“女子分法”的都是劉克莊所審之案,而劉克莊是把戶絕法誤用在兄弟姐妹的分產場合。白凱較為支持滋賀秀三關于“女子分半”法的看法,并將之推展至極端,認為這條法令根本沒有貫徹實行過,只是想象出來的,并不存在這條律令。顯然這種個案與極端的論述方式并不經得起推敲[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