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古代社會是世俗社會,實行許可離婚的制度;同時,我國古代社會又是宗法社會,實行專權離婚和限制離婚的制度。反映在離婚方式上,以“出妻”為主,以“義絕”、“和離”和一定條件下的“呈訴離婚”為補充。
第一,出妻制度。出妻,即男子強制休妻,是我國古代社會最主要的離婚方式。我國古代的“禮”和“法”為男子休妻規定了七種理由,這就是所謂“七出”。其內容,《大戴禮記·本命》所載:“婦有七去:不順父母去,無子去,淫去,妒去,有惡疾去,多言去,竊盜去?!辈豁樃改?是指兒媳不孝順公婆,得不到公婆的歡心,盡管婦女沒有過錯,只要公婆不喜歡兒媳,即可成為出妻的理由。無子,即妻子不生兒子,封建時代的法律規定“四十九以下無子,不合出之”。淫,即指妻子與人通奸。妒忌,在古代社會,官宦豪紳除娶一個正妻外,還可以納妾。如果女子從思想、行為上不準丈夫納妾,男子可以此為理由將她休掉。惡疾,指妻子患有嚴重傳染性疾病,據考證,這里的惡疾,主要指的是麻風病。多言,指妻子多言多語,離間了夫家的親屬關系。竊盜,指妻子擅自動用家庭財產。在古代社會,妻子對家庭財產沒有處理權,私自動用家財就被認為是盜竊。為維護封建道德,在三種法定條件下,即使妻子有“七出”的理由,丈夫也不得將其休棄。
這就是所謂的“三不去”,其內容,按照5大戴禮6所記載為:“有所取無所歸”、“與更三年喪”、“及前貧賤后富貴”。即:其一,妻子無娘家可歸、無所依附的,不能休。其二,和丈夫一起為公婆服過三年喪的,不能休。其三,結婚時夫家貧賤,曾與夫同甘共苦,后來富貴了,不能休。唐律規定:“雖犯七出,有三不去而出之者,杖一百,追還合?!币馑际钦f,具有三不去條件而出妻的,不但出妻行為無效,還要受到相應的處罰。
第二,和離制度。和離制度是我國封建社會一種允許夫妻通過協議自愿離異的法律制度?!短坡伞芬幎?“若夫妻不相安諧而和離者,不坐?!钡谀凶鹋暗姆饨ㄉ鐣?婦女受著傳統的“三從四德”和貞操觀念的嚴重束縛,很難真正實現其離婚的愿望。所謂和離,大多是一種協議休妻或“放妻”,往往成為男方為掩蓋“出妻”原因,以避免“家丑外揚”而采取的一種變通形式。
第三,義絕制度。義絕制度不是獨立的離婚制度,而是一種刑事案件附帶的民事法律后果。如果夫妻之間,夫妻一方與他方的一定親屬間,或者雙方的一定親屬間發生了法律所指明的相互侵害如毆斗、相殺等犯罪事件,在追究犯罪人刑事責任的同時,夫妻關系也必須解除。義絕具有強制性,合當義絕而不絕者要受到處罰?!短坡伞芬幎?“諸犯義絕者離之,違者徒一年?!痹?、明、清的法律均規定,如果犯義絕應離而不離者,杖八十。
第四,呈訴離婚制度。所謂呈訴離婚,即發生特定事由時由官司處斷的離婚。依封建法律規定,如果“妻背夫在逃”、“夫逃亡三年”、夫逼妻為娼、“翁欺奸男婦”等,男女雙方都可以呈訴要求解除婚姻關系。受家丑不可外場的影響,呈訴離婚方式運用得并不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