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國古代契約制度的演變
中國古代契約制度經歷了漫長的演變過程,筆者認為大體上可以分為以下幾個階段:
(一)中國古代契約制度的萌芽時期——西周
西周時期,社會生產力逐步提高,私有財產的種類和數量有所增加,比夏商的社會商品經濟活動更加頻繁,出現古代契約的雛形,如質劑、傅別、借貸契約。
1. 質劑?!兜毓佟べ|人》:“大市以質,小市以劑”,指的就是在買賣過程中,大的買賣用質,質是較長的契券,用較長的竹簡書寫,如買賣牛馬、奴隸;小的買賣用劑,劑是較短的契券,用較短的竹簡制成,通常用于較小的買賣,如:買賣珍異、兵器。當時的質劑都是官方管制下由市場管理人員“質人”制作的,這說明此時官方已經開始對市場貿易進行早期的干預了。
2. 傅別?!吨芏Y·天官·小宰》:“聽稱責以傅別”,“凡以財獄訟者,正之以傅別、約劑?!备祫e,是關于借貸方面的契約,形式也是在竹簡上寫字,然后一分為二,借貸雙方各執一半,竹簡中的文字是半文。傅別平時是借貸關系成立的依據,而一旦發生糾紛又會成為訴訟的證據,這為后世的法律要求證據提供了借鑒。
3. 借貸契約。國家開始運用法律手段維護正常的借貸契約行為,如:違法者會被處以刑罰?!吨芏Y· 秋官·朝土》:“凡民間貨財者,令以國法行之,犯令者,刑罰之?!薄吨芏Y·秋官·司約》:“若有訟者,則珥而辟藏,其不信者服墨刑?!笨傮w來說,西周時期契約種類較少,但是相對于夏商來說內容較為完備、形式比較靈活。而且西周時期利用契約形式來調整經濟活動,為秦漢時期的契約制度打下了基礎。
(二)中國古代契約制度的初步發展時期—秦漢
秦漢時期因為牛耕與鐵制農具的進一步推廣,再加上國家的統一,社會開始繁榮起來,農業、手工業發展迅速。契約制度在西周的基礎上得到了發展與完善。
秦漢契約制度在西周基礎上的一些創新舉措:出現了專門的交易區域——市肆,這是前所未有的創舉,為經濟活動提供了交易場所,促進了商品的交換。漢代有“券書”,《說文解字》解釋“券”說:“券,契也,從刀聲。券,別之書,以刀判契其旁,故曰契券?!?/p>
“券”的表現方式為刻側為驗,這是因為漢代契約的書寫介質以竹木簡為主造成的。在西周已有契約的基礎上,又出現了以物擔保和保證擔保兩種擔保契約。借貸契約與西周的借貸契約相比更加完善,如:債務人逾期不還,要承擔法律責任。
(三)中國古代契約制度的進一步發展時期—三國兩晉南北朝
東漢末年,出現了激烈的兼并戰爭,使得整個三國兩晉南北朝,都處于社會大動蕩時期,此時的契約制度在南齊與北齊發展比較顯著:
1. 南齊時,借貸契約由原來的兩種擔保方式。逐漸轉變為以財產質押為主要的擔保方式,于是收取債務人質押財物放債取利的質庫興盛——時,為后世典當行業的興起開啟了先河。
2. 以親屬為人質做擔保。如《虞愿傳》中記載:“著名良吏虞愿為晉平太守,前政與民交關,質錄其兒婦,愿遣人奪取將還?!?/p>
3. 北齊允許“貼賣”,即:“出讓方獲得受讓方支付的一筆錢后,向受讓方轉移土地的全部占有、使用收益權利,在約定的年限(荒地——般為7 年,熟地一般為 5 年)期滿后,出讓方可以以原來的價錢贖回土地”,這就是著名的“錢還地還”。這種特殊的不動產交易形式對后世產生了深遠的影響,為唐宋時期出現的不動產“典質”、“活賣”奠定了基礎。這時契約得到進一步發展,這個時期的契約制度的繼承與創新為隋唐契約的延續奠定基礎。
(四)中國古代契約制度的高度發展時期——隋唐
從目前現存的資料記載里可以發現,此時的契約制度已逐漸趨向于制度化。
1. 隋唐的借貸契約比以前的契約更加正式與規范,大致包括五個要件:借貸事實,借貸事由,還貸約定,違約責任,當事人、擔保人或見證人的簽名。
2. 政府加強對一般違約行為有遲延、不履行或不如約履行以及欺詐借貸契約的管理和控制。
3. 現代合同萌芽的出現。合同形式出現較晚,兩晉時,在買賣、借貸契約中才開始使用“合同契”,直到隋唐時才得到廣泛使用?!短坡伞分蟹Q為“和同”或“兩和”,習慣上也稱為“分支合同”,在書寫文書時必須在兩支契約押縫處共書一個“同”或在兩支契書上分別書寫相同的“和同”或“合同”。
由于“合同”使用極為普遍,這時“契約”往往指的就是合同。合同的出現為當今的《合同法》的制定打開了一個新局面。
隋唐作為我國古代歷史發展的一個頂峰,它的契約制度也接近了成熟,使得宋元時期的契約制度在此基礎上又有了極大的創新。
(五)中國古代契約制度的成熟時期——宋元
宋元時期是中國封建經濟持續發展的時期,契約制度不僅變得更加完善而且在前人的基礎上又有了創新,契約訂立程序也日益完善,宋元時期保留下來的完整資料,就很好地說明了這一點。
1. 契約種類多,形式多樣
契約種類有買賣契約、借貸契約、合伙契約、信用契約。買賣契約有絕賣與活賣;借貸契約分不付利之貸為“負債”,付利之債為“出舉”。 合伙契約,以此來解決資金的不足和分攤風險。信用契約,隨著宋朝交子的出現信用借貸也出現了,信貸利率也相應的低于一般借貸利率,這有利于收集閑散資金、擴大經營范圍。
2. 契約訂立程序完善:
(1)“先問親鄰”。
(2)“輸錢印契”。買賣不動產的契約向官府納稅,然后官府在買賣契約上加蓋官印。加蓋官印的買賣契約,被稱作“紅契”。而民間未納稅的契約,被稱為“白契”,官府不予保護。
(3)“過割賦稅”。即在買賣田宅的同時,必須將附著其上的賦稅義務轉移給新業主。
(4)“原主離業”。即在訂立不動產買賣契約后必須把標的物從原來的主人手里轉移到買主手里去。宋元契約制度表現出規范嚴密、趨于標準化、逐漸成熟等特點,為明清時期契約制度日益完善與規范奠定基礎。
(六)中國古代契約制度的完善時期——明清
明清時期,隨著商品經濟的進一步發展,資本主義生產關系在中國開始萌芽,這使得契約關系有了新的變化,契約制度進一步發展與完善,尤其是典賣田宅方面的法律規定得到了進一步的完善。
1. 法律簡化了宋元時期的土地房屋買賣、典當程序。土地房屋買賣、典當行為必須訂立書面契約,由州縣衙門加蓋官印,繳納契價百分之二的契稅,稱為“過割賦稅”。
2. 明朝法律僅對買賣、典當、借貸等幾方面的契約關系做出了一定的規范,其余契約關系則采用“任從私契”的原則。
3. 契約成立的程序也有所不同。買賣、典當契約不必使用官府統一印制的“契本”,只要在民間契紙上粘連已經繳納契稅憑證的“契尾”,騎縫加蓋官印,即成為政府認可的“紅契”。 但民間契約必須符合國家的法律,否則無效。
4. 區別典賣契約和買賣契約,規定了典權人的責任。
乾隆十八年(1753 年)條例規定:“嗣后民間置買產業,如條典契,務于契內注明回贖字樣,如系賣契,亦于契內注明絕賣,永不回贖字樣”,這是確定是否允許回贖典當與買賣的重要區別標準。
在典權存續期間,典權人如果故意或者過失損壞了典物,典權人必須對此賠償。如果是因為不可抗力的原因而造成典物的損壞或者滅失,典權人是不需要負賠償責任的。這樣的契約制度對于現今民法中的質押權的出現作了鋪墊。
二、古代契約制度的演變軌跡分析
(一)背景分析
一種制度的產生,必深受其社會歷史文化環境的影響。中國古代契約制度產生發展與中國古代社會歷史發展是一致的,具有鮮明的中國古代地域經濟特色與民族文化特色。
1. 中國古代契約制度的經濟基礎
中國是自然經濟,生產力發展水平低下,生產工具簡陋落后,勞動技能不高,生產經驗不足,再加上中國人口眾多,糧食不解決會動搖統治階級的根基,這就造成我國古代經濟是以家庭為生產生活單位的小農經濟,男耕女織,自給自足,商品化程度低,讓商業活動長時間在中國古代經濟活動中處于劣勢地位,這一現象使得中國古代社會中的商業交易活動不甚活躍,影響著中國契約制度的發展與完善。
在自然經濟條件下,生產的目的不是為了交換。毛澤東曾經就指出了中國封建經濟的特點:“我國占主導地位的是自然經濟,農民除了生產自己需要的農產品以外也生產自己需要的手工業品。地主階級把從農民剝削來的地租主要用于自己享用,而不是拿來交換。那時交換的發展,在整個經濟中是不起決定的作用?!?/p>
正是由于自然經濟的存在中國古代商業活動不是那么的活躍,所以我國古代契約制度受到了極大的限制,影響了契約的發展。
2. 中國古代契約制度的文化基礎
作為中國傳統社會統治思想的儒家學派思想是以“禮”作為指導立法和司法的根本原則,維護體現等級制度的“禮治”。這一實質在很大程度上影響了中國古代社會輿論及社會價值理念對追求利益的商業活動的看法。中國古代的傳統儒家學派,一直認為“自古商人重利輕別離”,講究“君子不言利”,認為追求利益是違背了重義輕利的原則,這使得“重農輕商”的思想在社會思潮中占主流地位,以至于商業經濟的發展在中國古代一直受到限制,當時的主流思想都有著“士農工商”之分,商人的社會地位在社會階層是最低的,這種對偏離了社會主流的行為的輕視,影響了中國古代契約制度的相關活動。
(二)特點分析
不同歷史階段的契約法制,呈現出所處時代的內在特點。通過對種類眾多的契約文書和契約訂立、履行和違約責任等方面的研究,可以發現中國古代契約制度都有著獨特的特點:
1. 契約種類多樣,調整對象廣泛
中國古代契約制度的種類比較多:既有財產契約又有人身契約、土地契約。土地在中國是最重要的生產資料,所以在契約文書中關于土地契約的是最多的:紅契、白契、草契、市契、稅票等。
中國契約調整的社會關系也很廣泛,涉及人們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
2. 契約成格式化
從現存的契約文書來看,文書的行文格式都是非常格式化。
(1)交易雙方的姓名
(2)簽訂契約的原因
(3)客體的情況
(4)價格
(5)契約履行的時間
(6)雙方合意
(7)簽訂時間
(8)各方簽名
3. 具有強烈的宗族觀念
中國古代社會宗族倫理社會。其以血緣、宗法、等級為實體內容構成社會的人際關系網絡,其核心是血緣關系,家族本位。如“親權先買原則”,指出賣土地、房屋等不動產,須先遍問房親,再問同族,由親族承買,如親族不愿承買,方可徑賣他姓和他人。親族先買的順序一般是:“先盡本房,次及族人,族人不買,然后賣與外姓”,而且“族人互相典買,其價比外姓稍厚”。
4. 廣泛運用于民間
在中國古代的商事活動中,雖然人們注重信譽,熟人之間的交易比較放心,但是陌生人之間進行交易時更愿意訂立契約,因為契約具有保障作用。訂立契約的雙方原則上是平等的,對整個契約的順利進行負有共同責任。在民間這些更容易被人接受,再加上社會經濟的發展,促使人們更愿意在生活中運用契約。
以上這些特點滿足了當時社會水平下人們對公平與正義的追求以及契約主體的自我規范和國家宏觀控制的需求,更為重要的是人們利用靈活多樣的契約彌補了法律規定上的不足。
中國古代契約制度經過漫長的發展形成了極具中國特點的一項制度,但由于受到古代小農經濟以及宗族觀念文化等等因素的影響,中國古代的契約制度缺乏契約自由精神,無法形成私法自治的精神,因此,中國古代契約制度及其不發達。
參考文獻:
[1]《地官·質人》.
[2]鄭眾解釋《周禮·天官·小宰》.
[3]《周禮· 秋官·朝土》.
[4]《周禮·秋官·司約》.
[5]《說文解字》.
[6]《虞愿傳》.
[7]唐-杜佑:《通典》卷 2《田制》,引北齊-宋孝王:《關東風俗傳》.
[8]《唐律》.
[9] 清代法典《例 95-7》.
[10]《毛澤東選集》\\(第 2 卷\\):623-624.
[11]張傳璽主編.中國歷代契約會匯編考釋[M].京:北京大學出版社,19995: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