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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 政法論文 > > 民國時期出版業發展過程中的版權糾紛
民國時期出版業發展過程中的版權糾紛
>2024-05-27 09:00:00


在中國,版權觀念古已有之,但并沒有形成一種普遍性的觀念。自從清末《大清著作權律》頒行后,出版企業和作者的版權觀念才逐漸增強,并漸為普及。進入民國,沐潤著晚清出版業的春風,民國出版業取得了長足發展。大小出版企業相互競爭,積極角逐,因此,也就不可避免地會出現一些版權糾紛。

一、中外之間的版權糾紛

自從西方的版權觀念進入中國之后,中外之間的版權糾紛,就時有發生。而中國作為一個經濟、文化、教育等方面較為落后的國家,版權保護制度也尚未建立,因此,從本國的實際情況出發,并不愿意加入國際版權保護同盟。1902年,也即《辛丑條約》簽訂第二年,以美國和日本為代表的列強,要求清廷在1903年續修的商約中加入版權保護內容的條款。這無疑是給中國出了一個大難題。后來,經過呂海寰、盛宣懷等人的據理力爭,“談判的結果,中美、中日續議通商行船條約中都加入了保護版權的內容,只是將他們原來要求的一概禁止譯印,改變成專備為中國人民之用的書籍的禁止翻印,其余不受禁止”“最終將中方關于版權保護的損失減少到了最低限度”。

這一結果無疑會對民國的出版業起到保駕護航的作用,為民國出版企業應對中外之間的版權糾紛提供了法律依據。如晚清由于廢科舉、興學堂的熱潮,新學教科書一時熱銷。留美學生劉成禹、留日學生但濤便將日本人齋藤秀三郎的《正則英文教科書》譯成中文出版。該書出版后,先曾寄售于昌明公司,后劉成禹、但濤與馬華甫另在上海開設至誠書局,轉為自售,甚為暢銷。光緒三十四年(1908)十一月間,齋藤秀三郎控告劉成禹、但濤私譯《正則英文教科書》侵犯了其版權。因當時該書是由但濤等人在日本印刷,齋藤秀三郎遂向裁判所提出控告,要求停止發行該書。是年秋,齋藤秀三郎又派人至上海,威脅至誠書局,要求停售該書。至誠書局認為該書沒有侵犯齋藤秀三郎的版權,并不退讓。嗣后,日本人即以翻印盜版為由,向日本領事提起控告,致函上海會審公廨,要求查究。上海書業商會遂即時出面,維護至誠書局以及中國出版界的正當權益。上海書業商會依據1903年《中日通商行船續議條約》的有關規定,對日本人的控告進行了有理有力的辯駁。上海書業商會認為,涉外版權保護關乎中國教育發展進步,萬難遷就。在上海書業商會的努力下,上海道署和會審公廨一再向日本領事發出照會,要求注銷此案。日本領事雖不情愿,但亦無計可施。后來,此案便以不注銷而事實上注銷而告結束。

再如,1910年,美國商金公司(又稱經恩公司)曾致函商務印書館稱,聞商務印書館將商金公司出版的《簡要英文法教科書》翻印,并予以刪訂;又聞商務印書館還欲將商金公司出版的《邁爾通史》及萬韋士所著的各種教學書進行翻印,進而認為商務印書館侵犯了其版權,向商務印書館明確提出了版權要求。對此,宣統三年(1911)二月初二,上海書業商會呈文上海道認為,商金公司是誤認版權,中國政府應據約駁回。否則,外人會得寸進尺,覬覦要挾,群起效尤,后患無窮。上海道即知照美總領事說明情況。最后,商金公司還是把商務印書館告上了法庭,商務印書館委托律師進行辯護。律師逐一駁回了商金公司的版權要求,維護了商務印書館的正當權益。上海書業商會還上書江蘇巡撫、兩江總督,商務印書館并書稟外務部,向他們說明商金公司是誤認版權,吁請他們據約駁回商金公司的版權要求。宣統三年三月間,英國駐華使臣也插手此案,助力美國,照會中國農工商部,提出版權要求;并于是年5月12日,又照會外務部。農工商部和外務部對英國使臣的無理要求,據約予以駁拒。對于中國方面的態度,美國人自然不滿意,英國的助力亦未見效果。后來,雙方又幾經交涉,然各執一詞,難達一致。最后,此案雖未了結,但以事實上的“和平”了結而告結束。

另外,在美國商會教科書版權交涉案、譯印《韋氏大學字典》版權案[4]等案件中,中方也援引了該約進行辯駁,并最終取得了勝訴。在民國初年頻發的中外版權糾紛中,雖然當時的中國處于積貧積弱的弱國地位,但中方“往往能以中國民族利益為重,以既有的《中美續議通商行船條約》和《中日通商行船續約》為依據,抱定‘專備為中國人民之用’的法定條款,除此之外的外國書籍均不能在華享有版權,又都能在版權訴訟過程中勝訴,使外國在版權糾紛中難以獲得實際成果”。

20世紀20年代中期以后,中外版權糾紛漸為稀少,出版界譯介西書,亦漸趨增多,甚至出現了像龍門書局那樣的一些專門譯介西書的出版企業,隨著1946年《中美友好通商航海條約》的簽訂,譯介西書的出版企業才漸趨消失。

二、國內出版者之間的版權糾紛

民國時期,受利益驅使,出版企業之間的版權糾紛,時常出現,主要表現為兩種形式,即盜版作偽和剽竊抄襲。

盜版之風,古已有之。時至民國,隨著出版業的迅猛發展,盜版之勢也較前為烈,攪擾了正常的出版秩序,造成了出版業的混亂。民國時期的盜版主要表現為以下幾種形式:首先,直接盜印其他出版企業出版的書籍。如一些書商盜印亞東圖書館出版的《獨秀文存》《胡適文存》等。這些書商盜印書籍是以賺錢為目的的,所以紙張、印刷質量很差,甚至差錯率也很高;由于其成本低,價錢也低,所以有一定的市場,因此給一些出版企業造成了很大損失。其次,盜用有名的作者的名聲出版書籍。對于作品銷路好的有名的作者,一些書商為達到快速賺錢的目的,便盜用他們的名聲作偽。

如魯迅、張恨水等人的名聲就被盜用過。再次,以各種“選本”的名義盜印有名作者的作品。這種類型的盜版書泛濫于20世紀30年代,當時只要小有名氣的作者的作品就會被收入各種盜版的“選本”中,而作者卻得不到任何報酬。因此,不但對出版企業的正常經營造成了沖擊,且影響到了作者的生計,不利于出版業的健康發展。當時,盜印圖書涉及的種類很廣泛,如教科書、工具書、文學書等,凡是銷路好能帶來利潤的,幾乎都成了一些書商盜印的對象?!氨I印者在30年代甚至形成了專門的盜印組織,他們為逃避追究,拉幫結伙,廣設耳目,收買眼線。為了做到行事隱蔽,他們往往將存貨和銷售分開進行。那些銷書時間靈活、地點機動,不易被究的書攤小販,是盜版書的主要‘瀉貨’渠道”。

甚至形成了專門銷售盜版書的集中地,“30年代北平的東安市場、西單游藝場、城南勸業場第一樓、楊梅竹斜街青云閣及賓宴樓等處,便是這些小書攤的集中之地”。

民國時期的盜版作偽活動幾乎伴隨著民國出版業一路走來,貫穿始終。為打擊盜版作偽活動,政府和民間都采取了一些對策和措施。這些對策和措施主要包括幾個方面:首先,政府制定《著作權法》。1915年,北洋政府頒行了《著作權法》,第25條規定:“著作權經注冊后,遇有他人翻印、仿制及其他各種假冒他人之著作者,處五百元以下、五十元以上之罰金。其知情代為出售者亦同?!?928年,國民政府頒行了《著作權法》,規定著作物須經內政部注冊,第23條規定:“著作權經注冊后,其權利人對于他人之翻印、仿制或以其他方法侵害其利益,得提起訴訟?!钡?6條規定:“冒用他人姓名發行自己之著作物者,以侵害他人著作權論?!钡?3條規定:“翻印、仿制及以其他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權者,處五百元以下、五十元以上罰金。其知情代為出售者亦同?!?944年4月,國民政府通過《修正著作權法》,第30條將“翻印、仿制或以其他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權者”及“知情代為出售者”之罰金提高至“五千元”以下。盡管政府頒行了《著作權法》,但由于民國時期政治局勢的動蕩不安,以及經濟、文化水平的落后,《著作權法》的實施情況并不理想,并沒有起到保護出版業健康發展的效果。因此,出版界不得不自己想辦法來保護其正當權益。其次,作者、出版者聯合抵制盜版作偽活動。盜版作偽活動嚴重侵害了作者、出版者的正當權益,因此,作者、出版者聯合起來對盜版作偽活動進行抵制。如1932年7月,北平成立了中國著作人1局等盜版場所,對盜版行為起到了一定的打擊作用。再次,出版“作家自選集”。為抵制一些書商盜版的“選本”,維護作家、出版者的正當權益,一些出版企業聯合作家出版“作家自選集”。1933年,天馬書店出版了11947年年底,上海春明書店出版了由中華全國文藝協會編輯的《現代作家文叢》,其中包括魯迅、郭沫若、郁達夫、葉圣陶、巴金、老舍、茅盾等人的文集。又次,在版權頁上印“版權所有”標志。很多出版企業如商務印書館、中華書局等為防止所出版圖書被非法盜印,都在版權頁的正中央注明了“版權所有 翻印必究”等字樣。通過在版權頁上印“版權所有”這一措施,對一些非法書商的盜版活動起到了一定的警震作用。另外,為應對非法書商的盜版行為,一些出版企業還想出了其他一些措施。如世界書局的“出版新書縮印本”措施,一旦世界書局出版的圖書被盜印,他們就將被盜印的圖書另出縮印本,以降低成本來降低圖書售價,從而使非法書商無利可圖,以達到減少盜版甚至杜絕盜版的目的,維護作者和出版者的正當權益。

為打擊非法書商的盜版作偽活動,政府和民間雖采取了一些措施,由于“書價的高昂,一般讀者購買力的低弱,圖書發行渠道的不暢通,以及法律對于盜版的處罰不力等”,以及“大多數被侵害的作者和書店始終容忍著,放棄了抗議甚或追究的權利”等原因,民國時期的盜版作偽活動一直存在著,與民國的出版業相始相終。

抄襲剽竊也是民國時期出版業版權糾紛的重要表現形式之一。當一種圖書出版后銷量很大從而成為暢銷書之后,一些非法書商甚至是正規的出版企業為“分得一杯羹”就會起而模仿。這種模仿的圖書,很有可能就會構成對被模仿圖書版權的侵犯。由抄襲剽竊而侵犯版權的案例,時有出現。如1930年8月,中華書局幾次登報譴責世界書局1930年出版的《初中本國史》剽竊了其1923年出版的《新中學教科書初級本國歷史》;1930年八九月間,開明書店指責世界書局出版的《標準英語課本》抄襲了其出版的由林語堂編寫的《開明英文讀本》。

以上兩則案例是在當時影響比較大,出版企業或登報譴責或訴諸法律的案例;而其他一些影響較小,出版企業或出于時間精力或出于訴訟成本等方面的考慮而沒有追究的,亦應不少。

三、作者與出版者之間的版權糾紛

作者對出版者的重要作用不言而喻。一個出版企業如果有眾多的作者,也就意味著有眾多的稿源,可出版更多的圖書,帶來豐厚的經濟利益,促進出版者擴大規模、長遠發展。反之,如果一個出版企業的作者很少,也就意味著其稿源很少,從而很難有大的發展,甚至會出現生存問題?;诖?,民國時期的一些出版企業很注重開拓作者,維護與作者之間的良好關系,盡量不拖欠作者的稿酬,保護作者的正當權益。但由于民國時期出版企業眾多,從業者或素質參差不齊,或為經濟利益驅使而克扣作者的稿酬,或加印而不加酬,或隨意印發作者的作品而不付酬。這些行為嚴重侵犯了作者的版權,因此,一些作者便運用法律武器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如1927年于上海成立的上海著作人公會,1932年于北平成立的全國著作人公會等,即是作者聯合起來成立的維權組織,這些維權組織對于打擊盜版、維護作者的合法權益起到了很大的作用。再如,魯迅因北新書局老板李小峰克扣其版稅,幾乎與之公堂相見,后經律師調解,雙方商定,達成兩項協定:

(1)李小峰分期分批補清歷年拖欠的魯迅的版稅;(2)雙方重新簽訂版稅支付合同,依據南京國民政府《著作權法實施細則》,實行“印書證”制。李小峰后來認真履行了協議,至1929年年底,補支魯迅版稅8256.34元。此后,又按合同按時給魯迅支付版稅,并從9月起對魯迅在北新書局出版的書籍加“印書證”發行。

柳亞子也因版稅問題與李小峰產生過糾紛,后來雙方經過書信往來,達成諒解,李小峰補支了柳亞子的版稅,雙方的版權糾紛才得到解決。

20世紀30年代,為躲避政府嚴密的文化專制和查禁進步書刊的政策,有書店將郭沫若翻譯的早在1931年12月由神州國光社出版但遭到查禁的《政治經濟學批判》一書冠以參加過近代中國社會性質論戰的“李季”之名出版,李季在北平的朋友寫信問其《政治經濟學批判》是否為其手筆,李季知悉情況后,大為惱怒,寫了《被剝削的文字勞動者》的聲明,寄給了神州國光社的《讀書雜志》主編王禮錫,發表在《讀書雜志》的第2卷(1932年)第5期上,既控訴以往書賈盜版對他造成的剝削,又明確表示不愿“掠人之美”將郭沫若的勞動成果收入他的賬中,藉飽私囊,并要求北平分店依法辦理,以維護其著作人身權。

凡此種種,說明了民國時期作者版權意識覺醒,并漸趨成熟。

民國時期,出版業發展迅速,出版企業眾多。為生存、發展,各出版企業及非法書商之間必然存在競爭,甚至會出現惡性競爭,因此,也就不可避免地會出現版權糾紛。針對這些版權糾紛,當時的政府和民間組織都采取了一些措施,如制定《著作權法》、作者和出版者聯合抵制版權侵權、出版作者“自選集”等,這些措施對于今天的打擊版權侵權仍有一定的借鑒意義。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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