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界對于中國古代刑法起源于何時主要有四種觀點:起源于商,起源于夏,起源于原始社會末期的堯舜部落聯盟時代,以及起源于黃帝時期。 游紹尹認為,法是在氏族公社解體的過程中逐漸形成的,隨著夏朝奴隸制國家的產生,產生了奴隸制法,通過制定和認可的方式形成了制定法和判例法。統治階級“以奴隸制國家的名義,制定新的行為規范,強加于整個社會,它把一切不利于奴隸主階級統治的行為,統統視為犯罪而加以懲處”。
該制定法中也包含了刑法。 夏新華認為,中國古代刑法起源于堯舜時代,完成于夏代。夏代刑法體系的確立是堯舜以來社會關系與刑法長期發展的結果。 筆者認同“源于堯舜時代完成于夏代”的觀點。
隨后,刑法隨著朝代的變遷而變化,并產生了奴隸制五刑和封建制五刑。同時,也形成了一系列有關刑法的法律規范,如《禹刑》、《周禮》、《唐律疏議》等??偟膩碚f,中國古代的法律具有“刑起于兵”、“以刑為主”、“出禮入刑”等基本特點。而中國古代刑法則具有維護皇權、夫權與父權,定紛止爭,維護社會秩序等功能。
法律淵源就是資源、進路、動因三項基本要素所構成的綜合事物。 筆者將從這三個方面試論中國古代刑事法律淵源的特征。
一、中國古代刑事法律淵源的資源性要素特征
所謂資源,指法是基于什么樣的原料形成的。 中國古代刑法正是來源于習慣、禮、道德。
中國古代刑法源于堯舜時代而完成于夏代。在夏代之前,原始社會各成員之間都遵循著一套絕對公平的行為規范。尤其是在母系社會時期,所有人都享有相同的權利,要履行相同的義務。
對于有關氏族的一切重要事務,每個人都有權參與決定。由于物資匱乏、生產力低下,只有土地共有、絕對公平,才能維持氏族的存活與延續。每個成員都自愿自覺地遵循著氏族內部的行為規范——習慣。這種習慣體現在生活的方方面面,比如婚姻制度、祭祀等。祭祀是氏族中最為重要的事:每個成員都必須參加并遵守祭祀的禮儀,他們有特定的儀式程序、分工、舞步和祭品,由祭祀這一禮儀衍生出了一系列的習慣約束著氏族內的每個人。遵守習慣才能維護氏族的共同利益,個人才得以生存。如果有人違背了這套行為規范,破壞這樣的秩序就將遭到氏族的懲處,最嚴重的會被驅逐。個人的生存是完全依賴于氏族群體的,一旦被驅逐失去群體的保護,就很可能意味著無法生存下去。因此,對于氏族成員來說,驅逐是最為嚴厲的懲處。這也成為了后來“流刑”的起源。
禮最初源自祭祀時的一系列行為規則,隨著祭祀行為的規范化、模式化演變,以及氏族首領在祭祀時的領導、分工,由此逐漸發展成為了禮——主要被理解為宗教等級制度。它調整著人與人之間的行為?!岸Y”的精神就是親親、尊尊,即維護“父子有親、君臣有義夫婦有別、長幼有序、朋友有信”的人倫關系。 中國古代“出禮入刑”:凡禮所調整的對象也為刑所調整。禮維護了古代中國的等級制度,是古代統治者鞏固利益的工具。禮與現代的“法律”不同,現代的法律進約束人們的行為,而禮是從思想觀念到行為,由內向外進行約束的。禮對社會關系的調整更為深入。
道德與禮相比更為虛化。禮可以是一種行為或儀式,而道德完全就是精神層面的。由禮而形成的道德觀念,幫助古代君王進一步鞏固自身的統治。比如漢代的“以孝治天下”,“孝”是源自于“禮”的一種道德觀念,使人們從內心順應其要求。于小“家”而言,“孝”是維護夫權、維護父權;于大“家”而言,天下百姓都是天子的子民,子民對天子盡“孝”就是維護皇權。若違背這一道德要求,有損君王的統治,將由刑法進行懲治,從而達到維護皇權的目的。因此,道德也成為了中國古代刑法的資源性要素。
二、中國古代刑事法律淵源的進路性要素特征
所謂進路,指法是基于什么樣的途徑形成的。 中國古代刑法一般基于立法、行政與司法而形成。
立法是統治階級制定或者認可行為規范,使之上升為統治階級意志的行為?!蹲髠鳌ふ压辍酚小跋挠衼y政,而作禹刑;商有亂政,而作湯刑”的記載。所謂“禹刑”、“湯刑”,作為“亂政”亦即社會矛盾與階級沖突的產物,是夏商兩代刑事法律的統稱,屬習慣法性質。 習慣法的形成要經過漫長的過程,在一定區域內反復適用并為人們所普遍接受而形成,然后由統治階級予以認可并上升為國家意志,進而成為習慣法。刑法也經歷了這樣的過程。
而制定法在夏商以后就逐漸發展起來,由統治階級主持開展的法律編纂活動就是立法行為的典型。隨著立法程序和立法技術的日趨成熟,每朝每代都形成了各具代表性的刑事法律規范。如戰國初年魏國的《法經》、戰國后期秦國的《秦律》、秦朝的《法律問答》等。
中國古代君王兼任了立法、司法與行政之職。君王在行使管理的職權時,常常也會“造法”。比如,在秦朝就有命(制)與令(詔)這樣的法律形式。命(制)與令(詔)是專制君主以國家名義發布的政令或文告。 漢朝時有“令”,令是皇帝針對具體事件發布的政令,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可以對律起到增補、修改的作用;同時,令具有很強的靈活性,適用范圍極為廣泛,使整個法律體系具有適應社會變化的靈活性??傊?,在中國古代,皇帝通過行政的手段創制了相當多的刑事法律規范。
在中國古代也存在判例法,判例法正是在司法的過程中形成的。比如秦朝有“廷行事”,相當于判例?!巴ⅰ敝父骷壒俑?,“行事”指業已判決生效的事例或案例。在秦朝的司法實踐中,判例也可以作為審理判決案件的法律依據。 漢朝時的法律形式之一“比”又稱“決事比”,是指在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的情況下,比附援引以往典型案例作為裁判依據。由于決事比具有較強的直觀性,更便于援引,因此西漢中期以后,司法官吏援引決事比就變得極為普遍。 比這一法律形式在魏晉南北朝時期仍被沿用。
三、中國古代刑事法律淵源的動因性要素特征
所謂動因,指法是基于什么樣的動力和原因形成的。 在中國古代刑法形成之初,刑起于兵。
盡管以現代人的角度來看,戰爭與刑法是兩個概念,但在中國古代的觀念里,因為有戰爭,刑法才得以產生。這可以從兩個方面來理解:第一,“國之大事,在祀在戎”。部落之間戰爭的結束往往伴隨著戰俘變成戰勝方的奴隸。這種因戰敗而失去財產、人身自由、生命的結果,就是對戰敗者的刑罰。也是刑法對“外部敵人”的處罰。第二,就是刑法對“內部敵人”的處罰。在部落內部,違反統治者制定的行為規范和宗教等級,破壞社會秩序,有損統治者利益,就是“敵人”。為了打擊和懲處內部的敵人,統治者需要刑法規制其行為,并利用刑法的指導功能、教育功能警示其他人。使被統治者明白,要遵守統治者的命令,否則會與“內部敵人”有相同的下場。不論“刑起于兵”是對內還是對外,都是統治者而言,都是一種“戰爭”。
如果說,“刑起于兵”是“打江山”,那么隨后的歷朝歷代制定刑法就是為了“守江山”。刑法是為了維護皇權、維護統治階級的利益而形成的。例如,在春秋戰國時期,法家主張重刑主義,認為在亂世用重刑可以“以刑去刑”打擊違法犯罪,維護社會穩定。在秦朝,危害專制皇權是最嚴重的犯罪行為,依法要予以嚴懲。北齊時,嚴重危害國家統治、嚴重違背封建倫常的十種犯罪“重罪十條”正式入律。到了隋朝“重罪十條”演變為“十惡”,并對“十惡”的懲處和赦免做了不同于普通犯罪的特別規定。在隨后的朝代中,“十惡”均有涉及,可見其深遠影響。從歷朝歷代的最為重視、懲處最為嚴厲的犯罪行為類別可以看出,刑法主要是為了維護統治者的利益和統治階級的共同利益而存在的。出于打擊、懲處、杜絕破壞統治秩序的需要,中國古代的皇帝制定了一系列的刑法。盡管對于殺人、防火、搶劫這樣的暴力性犯罪也予以懲處,但是在中國古代刑法中,清晰可見的是統治者對自身利益的重視。比如“刑不上大夫”、“八議”制度的建立,就是典型的同罪不同罰。同樣是殺人,普通百姓可能要“血債血償”、“以命抵命”,但貴族就可減輕處罰。再比如,殺害普通百姓,殺人者只需“一人做事一人當”;但是如若對皇帝、對貴族稍有不敬,哪怕未對其造成任何實際的損害,受懲罰者就會包括無辜的親眷。
稍作對比就可看出,在中國古代,刑法是為維護統治階級的統治而產生的;維護社會的安定、黎民百姓的生命財產安全,只是其次要原因。
總的來說,中國古代的刑法起源于堯舜時代而完成于夏代,在其后的演化過程中,刑法隨著朝代的變遷也發生了巨大的變化。但是中國古代刑法的法律淵源仍具有一些共同性的特點:中國古代刑法主要來源于習慣、禮和道德,為了征戰、為了維護統治階級的利益,統治者通過立法、行政和司法的途徑制定了刑法。歷經多年的演變,現代的刑法與中國古代的刑法相比,不論是立法目的、立法原則、還是罪名種類都發生了天翻地覆的變化。
對中國古代刑法淵源進行深入研究和細致了解,能在保留中國傳統文化特征的同時,結合現代文明,取其精華去其糟粕,制定出符合現代法治觀念的中國刑法,推動中國法治建設,構建和諧社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