藏刊網,職稱文章發表、期刊投稿權威機構

投稿咨詢

投稿在線咨詢

專著咨詢

合著&獨著&編委

編輯在線咨詢

專利咨詢

專利申請&轉讓

編輯在線咨詢

軟著版權

軟著版權

編輯在線咨詢

在線溝通

論文&專著&專利

編輯在線咨詢

微信聊

微信掃一掃

首頁 > 政法論文 > > 對漢代持質相關問題的探討
對漢代持質相關問題的探討
>2024-02-08 09:00:01



清末漢律輯佚頗有成果,對劫質亦有所涉及??v觀前人的研究成果,較早可見杜貴墀所著的《漢律輯證》。該書依唐律體例,在《盜律》劫質條下錄有橋玄少子被劫一事①。薛允升著《漢律輯存》,依據傳世典籍錄有《漢書》卷七六《張敞傳》、《后漢書》卷五一《橋玄傳》中所見與持質相關的事例②。此后,沈家本輯錄了漢代持質案例四則③。程樹德輯錄了《晉書·刑法志》中的相關記載,并錄有案例四則④。近人陶賢都《三國時期劫質現象芻議》⑤,李零《中國歷史上的恐怖主義:刺殺和劫持(下)》⑥,閆曉君《秦漢盜罪及其立法沿革》⑦,王勇《漢代劫持事件考察》⑧,王子今《漢代“劫質”行為與未成年受害者》⑨,林永強《漢代道德與法律關系的研究———以漢代“劫質”案例為考察中心》等文章都從罪名概念、立法變遷、司法實踐、社會背景等諸多層面貢獻了許多有益成果,為本文的撰寫提供了有益的參考與啟發。本文在既有的研究成果之上,對持質的相關問題做進一步探討,還祈方家指正。

后世討論劫質或劫持,可以分為不同類別瑏瑡\ue583,但從法制史角度看,在律令與律學學說上,持質或劫質自有其特定內涵,不應加以擴大或泛泛而論。如上引林永強文所指,從能否得到有效的法律制裁上看,出于政治、軍事目的劫持皇帝、高官的政治性事件皆不見法律性的處置。本文討論的只是律令意義上的持質,從此點出發,以期解決以下問題:其一,如沈家本所言,唐律對此的相關規定既已完備,那么漢律的規定是什么,又是如何向唐律轉化的;其二,秦漢時期與持質或劫質有關的法律的具體執行情況如何。

一 關于持質的釋義及其立法變遷

1.持質釋義

持質,史籍中或作劫質,或兩者兼用,而唐律作“執持人質”,但依據持質之科與晉律表之辭,似持質更接近秦漢時法律一般用語,程樹德使用“持質”之名大抵也是基于此點考慮?!俺帧币馈墩f文》卷十二《手部》,本意為“握也”①,引申為挾持之意,如《史記·酷吏列傳》:“致產數千金,為任俠,持吏長短,出從數十騎?!雹凇敖佟币馈墩f文》卷十三《力部》:“人欲去,以力脅止曰劫?;蛟灰粤θピ唤??!倍巫ⅲ骸懊{,猶迫也。俗作愶,古無其字,用脅而已。以力止人之去曰劫,不專謂盜……”③ 即“劫”有用強力脅迫他人人身自由之意??梢姵?、劫兩字大義接近,皆含有脅迫他人之意,故兩者可以互換?!百|”依據《說文》卷六《貝部》釋作“以物相贅”。段注:“質、贅雙聲。以物相贅,如春秋交質子是也?!雹?李零釋為“用現在的商業術語講,就是抵押(作動詞)或抵押物(作名詞)。抵押物可以是財寶,也可以是人”⑤。在此特指人,即以人為質,挾制脅迫,以達到目的。而《二年律令·盜律》有“劫人”之語,與持質或劫質相關卻又有所區別,這一問題將在下文詳述。劫質在法律上的含義,依據《晉書·刑法志》所引張裴奏表為“劫召其財為持質”⑥,此處“召”應作“招致、引來”解釋,如《左傳·襄公二十三年》:“禍福無門,唯人所召?!雹邚摹稘h書·趙廣漢傳》顏師古注“劫取其身為質,令家將財物贖之”來看⑧,此類犯罪挾制人身的目的一般為求財⑨。前引林永強文已經論述,從所見材料看,出于政治、軍事目的的劫持事件并未見法律制裁,所含括的亦不僅僅是一般的法律問題。清末諸家所輯錄的有法律后果的事件,皆屬于所謂的經濟性的劫質事件,正與相關解釋相符。所以秦漢法律中的持質或劫質,應主要指以求財為目的的挾持人身行為,此點下文還將詳加論述。至于兩類事例的共同之處,即都以人身為質,脅迫以達到目的,所以頗多可參考之處,但本文主要探討的還是法律涉及的持質。故在此可以對持質或劫質做一定義,即犯罪人暴力挾制他人人身,以求取錢財為主要目的的犯罪行為。故沈家本說 :“持質者執持人為質,以求財也?!?/p>

2.立法變遷

沈家本從所輯錄案例參考唐律,認為唐律頗合古法,惜乎漢律之文無存。從上下文看,沈氏所謂“古法”即漢法瑏瑢\ue583 。后世劉俊文通過考察漢代實例,比照唐律,認為唐律蓋本于漢律瑏瑣\ue583。但是漢律乃至秦律的規定究竟如何,查找有限的史料,仍可尋得蛛絲馬跡。

秦律對持質規定為何,目前尚未發現相關材料,不過可從《法律答問》簡148對百姓間債務關系的規定中看出一些端倪:

“百姓有責(債),勿敢擅強質,擅強質及和質者,皆貲二甲?!蓖⑿惺聫娰|人者論,鼠(予)者不論;和受質者,鼠該條主要是說在百姓的債務關系中,對強行索取人身擔?;螂p方達成合意之后的人身擔保,都應受到“貲二甲”的處罰。這只是一般的民間債務關系中的人身擔保行為,比起持質而言,在人身限制和危害性上都相對較輕。另《二年律令·雜律》簡187“諸有責(債)而敢強質者,罰金四兩”②的規定,也是說在借貸關系中不得強行索取人身擔保,否則處以罰金四兩的刑罰。這條漢初的律文與上引秦律一脈相承,皆只限于債務關系。但至少我們可以看出,從秦到漢初,國家對于以人身為質的行為持否定態度,即使是民間借貸關系中的自愿行為也不允許,而持質行為的危害性則遠比民間借貸中的人身擔保嚴重。

根據目前已有的漢代資料,也不見對持質的專門性規定,目前可知與漢律規定相關的材料見于《二年律令·盜律》簡69:劫人、謀劫人求錢財,雖未得若未劫,皆磔之;罪其妻子,以為城旦舂。其妻子當坐者偏(徧)捕,若告吏,吏捕得之,皆除坐者罪。69③簡69說明犯罪者無論是實施了劫人的行為,還是處在“謀”的階段,即使沒有實施劫人行為或未取得財物,也一律處以磔刑,并且妻、子連坐,處以完為城旦舂的刑罰。但在犯罪者的妻、子能夠全部捕獲劫人者或圖謀劫人者,或向官吏告發并且官吏捕獲了犯罪者的情形下,一律免除連坐者的罪罰。此外,《二年律令》還規定了相關的免責規定④。閆曉君對“劫人”有詳密的考證,認為“劫人”主要是指挾制人身以求取錢財,既包括在道路上公然搶奪、搶劫他人財物的犯罪,該行為在唐律中被歸入強盜,至明律又被析為“白晝搶奪”,也包括劫持人質向其家人求取錢財的行為⑤。作為后世強盜的情形之一,搶劫、搶劫他人財物,是指挾制人身后,直接向本人求取錢財的犯罪行為,而持質則是以人質人身為威脅向其親屬求取錢財的行為,同樣是挾制人身求取財物,犯罪行為上卻存在著差異??梢娺@兩種在后世極為明晰的罪名至少在漢初是沒有明確區分的,即持質亦不過是劫人的一種情形⑥?!侗I律》律文規定的“諸予劫人者錢財,及為人劫者,同居智(知)弗告吏,皆與劫人者同罪”⑦ ,即對給予劫人者錢財者以及在有人被劫,同居而知情不報者處以嚴厲的處罰。此處的“同居”,依《睡虎地秦墓竹簡·法律答問》簡22:“可(何)為‘同居’?·戶為‘同居’……”⑧ 《法律答問》簡201:“可(何)謂‘同居’?‘同居’,獨戶母之謂?。ㄒ玻??!雹?可知“同居”在秦漢法律中是指具有同一戶籍者瑏瑠\ue583。所謂“與劫人者同罪”,即按照上引《盜律》簡69處以磔刑。具體到持質的情形下,該律文明確禁止對人質贖以財物的行為,被劫持者的親屬也不得知情不報。又《晉書·刑法志》所引《魏律序》:《盜律》有劫略、恐猲、和賣買人,科有持質,皆非盜事,故分以為《劫略律》。

從此條材料上看,在與所謂新律相對的舊律,也即是漢律中,持質的概念似乎已經明晰,但是并不見于《盜律》的正律之中,而說“科有持質”,至于此科條的性質,筆者將在下文討論。在其他的規范形式中,我們卻可以看到對持質的明確規定,不過相關的材料都集中于東漢末年,《后漢書》卷五一《橋玄傳》記載了橋玄少子被劫案:

玄少子十歲,獨游門次,卒有三人持杖劫執之,入舍登樓,就玄求貨,玄不與。有頃,司隸校尉陽球率河南尹、洛陽令圍守玄家。球等恐并殺其子,未欲迫之。玄瞋目呼曰:“奸人無狀,玄豈以一子之命而縱國賊乎?!贝倭畋M。于是攻之,玄子亦死。玄乃詣闕謝罪,乞下天下:“凡有劫質,皆并殺之,不得贖以財寶,開張奸路?!痹t書下其章①。

橋玄少子被劫事件后,橋玄向朝廷上表章請求“凡有劫質,皆并殺之,不得贖以財寶,開張奸路”,對劫質者與人質應“皆并殺之”,而不得以財物相贖,姑息奸人。其中“不得贖以財寶”的規定與上述《二年律令》律文相同。最終“詔書下其章”,至于是否定著于令則語焉不詳,但至少可以認為是以詔書的形式頒布的法律。另一則發生時間稍后的事件見于《三國志·夏侯惇傳》:

張邈叛迎呂布,太祖家在鄄城,惇輕軍往赴,適與布會,交戰。布退還,遂入濮陽,襲得惇軍輜重。遣將偽降,共執持惇,責以寶貨,惇軍中震恐。惇將韓浩乃勒兵屯惇營門,召軍吏諸將,皆案甲當部不得動,諸營乃定。遂詣惇所,叱持質者曰:“汝等兇逆,乃敢執劫大將軍,復欲望生邪。且吾受命討賊,寧能以一將軍之故,而縱汝乎?”因涕泣謂惇曰:“當奈國法何?!贝僬俦鴵舫仲|者。持質者惶遽叩頭,言“我但欲乞資用去耳”。浩數責,皆斬之。惇既免,太祖聞之,謂浩曰:“卿此可為萬世法?!蹦酥?,自今已后有持質者,皆當并擊,勿顧質。由是劫質者遂絕②。

材料中“并擊之”的“擊”,據《儀禮·少牢饋食禮》曰:“司馬刲羊,司士擊豕?!编嵭⒃唬骸皠l、擊皆謂殺之?!雹塾謸犊滴踝值洹?,可解作“攻殺也”④,所以應為攻殺之意。依據上下文判斷,所謂“并擊”是指劫質者與人質一并擊殺,無需顧及人質。從“當奈國法何”一語看,“并擊”是已有之法,如前所述,最遲上述至光武時。此事具體背景,應指《三國志》卷一《魏書·武帝紀》興平元年(194年)“會張邈與陳宮叛迎呂布,郡縣皆應。荀彧、程昱保鄄城,范、東阿二縣固守,太祖乃引軍還”一事⑤。此時曹操正在平定兗州發生的叛亂,尚未“挾天子以令諸侯”,故文中所言在此時“乃著令”,似并非天子著令的用語,很可能是在曹操集團統治范圍內行用的法令。在資料欠缺的情況下,暫且稱之為法令應無問題。

將橋玄所上表章與曹操所下令加以比較,兩段法令的內容可謂一致,兩者間存在著一定淵源⑥,且韓浩說“當奈國法何”,說明在曹操頒令之前即有相關規定。很可能“詔書下其章”所產生的法令,即是曹操之令的直接淵源。又該條孫盛注:案《光武紀》,建武九年,盜劫陰貴人母弟,吏以不得拘質迫盜,盜遂殺之也。然則合擊者,乃古制也。自安、順已降,政教陵遲劫質不避王公,而有司莫能遵奉國憲者,浩始復斬之,故魏武嘉焉⑦ 。

據王子今先生考證,裴松之注引孫盛所指系《后漢書》卷十《皇后紀·光烈陰皇后》:“九年,有盜劫殺后母鄧氏及弟?……”并引杭世駿《考證》佐證其可信度⑧。此處所言“國法”、“國憲”皆為法律之泛稱,具體所指已經失載,但從上下文看,其內容應與前引詔令相同,至于說“然則合擊者,乃古制也”,其中的“古制”至少不遲于東漢光武之時,所以說東漢末年的兩條法令只是對至少在東漢初年即已存在的舊制的重申,說明官吏“并擊”或“合擊”的“國法”,在現實執行中往往會有所畏縮。因此,關于持質并擊勿顧質的法律規定,最早可知的是不遲于東漢光武時代的“古制”或“國法”、“國憲”,然后是依據橋玄表章下達的詔書,稍晚一些的是曹操所下法令。依據前引《晉書·刑法志》所引《魏律序》:“《盜律》有劫略、恐猲、和賣買人,科有持質,皆非盜事,故分以為《劫略律》?!蔽闹袑ⅰ侗I律》與“科”并列言之,可見此處所言“科”與《盜律》的正律應有所區別①。已如前述,曹魏在代漢之后,制定“新律”代替舊有漢律,此時的漢律仍不見“持質”罪名。聯系到上述“古制”、“詔”、“令”等語句,“持質”的專門規定不存于漢代律文中,而是存在于其他的法律形式之中②。筆者還是認為如張建國所言,科在漢代為“事條”之意,即作法律條文的量詞解,或者律、令、詔書等其他法律形式中的條款之意,而《晉書·刑法志》所摘引的《魏律序》中“科有持質”、“科有登聞道辭”則應為東漢末年曹操出于現實需要尤其是“藩國難改漢朝之制”而制定的臨時性法律③。這樣就對持質之科有了一個清楚的認識,筆者認為此處“科有持質”之“科”,是魏國建立以后,出于對漢朝法統的尊重,不改動漢律,面對現實情況所制定的臨時性法律,也即是說《盜律》的內容并沒有大的改變,在曹魏代漢后,則成為新朝所定魏律的淵源。如果“科”的性質是這樣的話,無疑進一步佐證了漢律中無“持質”專門規定,而是由其他法律形式規制的可能性。至于該“科有持質”與前述曹操法令的關系,從時間上看,曹操所下法令在前,又曹操曾稱贊韓浩“勿顧質”的做法“此可為萬世法”,可見對此種做法十分肯定,并希望長期實行,且后世唐律中對“避而不格”持否定態度,正是這一立法精神的延續,“并擊之”、“勿顧質”也應是魏至唐相較于漢律劫人之條的特點所在④。因此筆者認為該法令很可能就是“科有持質”之“科”的淵源,從“漢法”到曹操所下法令,最后成為魏的藩國之科,而該科正是曹魏《劫略律》重要的律條來源。

基于以上論述,我們可以得出這樣的結論,以現有材料來看,漢初律文中關于持質的概念并不明晰,存在于劫人求財的律條之中。后來雖然可能有專門的規定,但是仍置于其他法律形式中加以規范,曹操集團又制定了一系列以令、科形式出現的專門規定,尤其是“科有持質”之“科”。從《魏律序》的行文上看,與《盜律》密切相關,卻不見于正律律文,是對《盜律》“劫人求財”的補充與明晰,最終成為制定魏律的基礎,成為律文中正式的持質之章。

持質概念的明晰,不僅體現在立法上,在立法解釋上也有鮮明的反映,前引《魏律序》說劫略、恐猲、和賣買人、持質等罪名“皆非盜事,故分以為《劫略律》”,即都不屬于“盜”的范疇,故從《盜律》中析出,都歸入新設的《劫略律》中,就是對包括劫質在內的罪名與一般意義的“盜”相區分的一次嘗試。其中恐猲、和賣買人在《二年律令》中已見,持質如前論乃劫人求財之諸種情形的一種。又根據《晉書·刑法志》所引張裴奏表:

持質似恐猲。如此之比,皆為無常之格也……律有事狀相似而罪名相涉者,若加威勢下手取財為強盜,不自知亡為縛守,將中有惡言為恐猲,不以罪名呵為呵人,以罪名呵為受賕,劫召其財為持質。此六者,以威勢得財而名殊者也⑤。

罪名不同但概念相似的恐猲與持質得以明確區別,對于“事狀相似”的罪名,強盜中的搶奪、搶劫與持質脫離劫人成為獨立的罪名概念,“若加威勢下手取財為強盜”與“劫召其財為持質”的區分,表明此時對漢代“強盜”、“劫人”、“持質”等罪名的認識進一步清晰。上引奏表固然是張裴個人注律,從律學上看,是“較名”這種辨名析理之風的產物①,但由于張裴與杜預的律注同晉律一并實施②,所以可以視為一種立法解釋,可以反映出晉律的立法成就。晉律無論在立法還是在立法解釋上對持質的認識都變得明晰了。及至唐律,對持質的認識和規定已完善而凝練:

諸有所規避,而執持人為質者,皆斬。部司及鄰伍知見,避質不格者,徒二年(質期以上親及外祖父母者,聽身避不格)③。

對此《唐律疏議》中有清楚的解釋:

【疏】議曰:有人或欲規財,或欲避罪,執持人為質。規財者求贖,避罪者防格。不限規避輕重,持質者皆合斬坐?!安克尽?,謂持質人處村正以上,并四鄰五保,或知見,皆須捕格。若避質不格者,各徒二年。注云“質期以上親及外祖父母,聽身避不格”者,謂賊執此等親為質,唯聽一身不格,不得率眾總避。其質者無期以上親及非外祖父母,而避不格者,各徒二年④ 。

律文大義為勒索贖金或為避罪而挾持人質者,都處以斬刑,當地主管官員或四鄰五保、見知之人,顧忌人質而不追捕拘執劫持者的,科以二年徒刑。若為人質期以上的親屬則可不加以追捕。我們可以就唐律律文與漢代相關規定試做一比較:首先,對劫質的目的認識更為全面,即“或欲規財,或欲避罪”,但如沈家本所言,“然避罪者少,規財者多,唐律兼言之,于事方備”⑤。其次,劫持人質者不論首從皆斬,延續了漢律對“劫人”的嚴厲規定。但兩者有所不同,唐律中實施犯罪方處斬刑,漢律中即使是預謀者也磔之,且妻、子連坐。同樣是結束生命,“磔”與“斬”也不相同,漢初律文對“劫人求財”處以“磔”的刑罰,可能在漢景帝時期情況有所調整,即景帝中元二年(公元前148年)曾經“改磔曰棄市”⑥,不過此后該律條刑罰具體的變化則不大清楚。但總體來看,雖然在具體規定上有所差別,但在刑罰適用上仍具繼承性。再者,部司、鄰伍、見知者“避而不格”處“徒二年”,與漢律相比,負連帶責任者的范圍進一擴大,已不限于“同居”范圍。尤其是對“避而不格”的否定,很有可能是延續了上述東漢末年持質立法的一貫思路,從一個側面說明唐律對東漢末年與曹魏法律規定的繼承性。對“不避”的強調,則是東漢末年所見持質立法相較于一般“劫人”之條的一個特出之處。劫人一條強調對包括持質者在內的劫人者的嚴厲懲處,從東漢的一系列立法開始,直至唐律,又表現出了新特征:除將“持質”這一犯罪行為加以規范外,更強調“不避”與“并擊”,從中可以看出東漢末年以來的立法對正律的影響。無論是斬刑還是“徒二年”,雖然仍然嚴厲,但總體而言唐律較漢初的規定為輕,也沒有妻、子連坐之法?!抖曷闪睢返膰绤栃曰蛟S與漢初的治安形勢有關,但在將持質犯罪視為危害性嚴重的犯罪這一點上,由漢至唐確實一以貫之。最后,律文注中對相關親屬可“身避不格”的規定,則是魏晉以來立法新趨勢的體現。

3.立法原因

持質這一罪名從模糊不清到逐漸明晰,并在立法上得到充分體現的原因,我們也可以大致一窺。從可見能確定質者身份的案例來看,劫質的對象往往是“豪貴”(見附表)。不排除史料有意選擇的可能性,但是從材料的選擇意圖上看,正說明了劫質行為是對當時富貴人家一個極大的威脅。到了東漢末期,有日益嚴重的趨向:

初自安帝以后,法禁稍弛,京師劫質,不避豪貴……⑦

自安順己降,政教陵遲,劫質不避王公……⑧

(陽嘉三年)三月庚戌,益州盜賊劫質令長,殺列侯①。

無論原因是“法禁稍弛”,還是“政教陵遲”,劫質案件有愈演愈烈的趨勢,在空間上京師也不例外,對象上“豪貴”、“王公”也“不避”。正是因為性質的嚴重性和對象的特殊性,該類案件得到了充分重視,并加以立法也在情理之中,這就是東漢末年立法產生的原因所在。

二 從“縱舍”到“并擊”———以相關案例看漢代對劫質案件的處理方式

可以確定為劫質案件的材料有兩條,都發生在漢宣帝時期,考察其內容,可以略窺西漢時期對相關案件的處理:

長安少年數人會窮里空舍謀共劫人,坐語未訖,廣漢使吏捕治具服。富人蘇回為郎,二人劫之。有頃,廣漢將吏到家,自立庭下,使長安丞龔奢叩堂戶曉賊,曰:“京兆尹趙君謝兩卿,無得殺質,此宿衛臣也。釋質,束手,得善相遇,幸逢赦令,或時解脫?!倍梭@愕,又素聞廣漢名,即開戶出,下堂叩頭,廣漢跪謝曰:“幸全活郎,甚厚?!彼酮z,敕吏謹遇,給酒肉。至冬當出死,豫為調棺,給斂葬具,告語之,皆曰:“死無所恨?!雹诹硪粭l材料見于《北堂書鈔》卷三十九,言張敞為太原太守時事:

張敞為太原太守,有三人劫郡界,持三人為質,敞詣所諭曰:釋質,太守釋汝,乃解印綬以示之,曰:大夫不相欺。賊釋質自首,遂縱之。自劾,詔報復其冠履如故③。

首先,案例從發生的時間上看,都在宣帝之時。前一案例發生在趙廣漢為京兆尹之時。本傳載廣漢為京兆尹是在本始二年(公元前72年)“……從軍還,復用守京兆尹,滿歲為真”⑤ ?!稘h書·百官公卿表》本始三年(公元前71年)條“潁川太守趙廣漢為京兆尹,六年下獄要斬”⑤。即趙廣漢為京兆尹大概至地節四年(公元前66年)⑥,而此事正發生在其京兆尹任內⑦。而第二個案例發生在張敞為太原太守任上:

因劾奏廣川王。天子不忍致法,削其戶。敞居部歲余,冀州盜賊禁止。守太原太守,滿歲為真,太原郡清⑧。

隨后言“頃之,宣帝崩”。宣帝崩于黃龍元年(公元前49年)冬十二月⑨,廣川王海陽治罪依本紀是在甘露四年(公元前50年),張敞處理此事應在此前不久,故張敞為太原太守應在甘露四年左右,此案亦發生于此間。兩件案件相隔不遠,可以反映當時處理的一些狀況。

其次,從案件性質上看,前一條材料中的長安少年謀劫人,未行而敗。從前文對劫人的分析及上下文看,很可能是劫人求財。后面對蘇回的記載則較為詳細,蘇回的身份是富人為郎,“二人劫之”,顏師古注“劫”為“劫取其身為質,令家將財物贖之”,應是不差。所以這都是比較典型的劫質案件。第二條材料為程氏引《北堂書鈔》上的劫質案例,結合前文對“劫”、“質”等語句的分析來看,也應是持質案件,目的極有可能也是劫財,但也不排除避罪的可能性。

最后,這一定程度上反映了西漢地方二千石官吏對該類案件的處理方式:趙廣漢對案件的反應與處理十分迅速,長安少年還在謀劃階段,且身處窮里,“坐語未訖,廣漢使吏捕治具服”。接下來蘇回被劫案件也是“有頃”即到,反應迅速。這與當時地方官吏對賊盜案件的處理方式有關,即一般是對郡中賊盜進行嚴密監視。上述趙廣漢的兩條案例,正是被作為列傳中“郡中盜賊,閭里輕俠,其根株窟穴所在,及吏受取請求銖兩之奸,皆知之”①的例證而引用。同卷:“翁歸治東海明察,郡中吏民賢不肖,及奸邪罪名盡知之,縣縣各有記籍?!雹凇伴偫锴塾蟹浅?,吏輒聞知,奸人莫敢入界?!雹酃倮魧Φ胤街伟矐懊鞑臁?,必要時做出迅速的反應,這在《二年律令·捕律》與相律文中也有所反映:

盜賊發,士吏、求盜部者,及令、丞、尉弗覺智(知),士吏、求盜皆以卒戍邊二歲,令、丞、尉罰金各四兩。令、丞、尉能先覺智(知),求捕其盜賊,及自劾論144吏部主者,除令、丞、尉罰。一歲中盜賊發而令、丞、尉所(?)不覺智(知)三發以上,皆為不勝任,免之。145④一旦盜賊事發,地方相關官吏必須及時發覺,否則處以相應的刑罰。如果縣的主要官吏令、丞、尉都連續三次“不覺智”,將被視為“不勝任”而免職,可見縣一級的令、丞、尉等主要官吏是具有對盜賊案件“覺知”的義務的。簡144、簡145雖然說的是縣一級的情形,但可以作為西漢郡二千石官員具有及時獲知盜賊案件發生這一責任的參考。另一方面,前述《二年律令》有關劫人的律文也嚴厲追究知情不告者的責任:諸予劫人者錢財,及為人劫者,同居72智(知)弗告吏,皆與劫人者同罪⑤ 。

律文對同居知情者規定有嚴格的“告”的義務,“智弗告吏”與劫人同罪,處罰十分嚴厲,有利于督促知情者及時告知官府,這大概也是地方官吏能夠迅速發覺并作出反應的原因之一。也可見劫人是盜賊案件中極為嚴重的一種,對社會治安具有重大的威脅。但是值得注意的是,為了保證人質的安全,趙廣漢和張敞都作出了一定的靈活處理。趙廣漢對劫質者仍然是按律處理,對釋質的許諾只是“得善相遇,幸逢赦令,或時解脫”,最終在無赦令的情形下仍是“至冬當出死”。而張敞則是“賊釋質自首,遂縱之”。這顯然與前述漢律劫人諸條處以死罪的規定違背,或許與張敞本人為政“時時越法縱舍”的行事風格有關⑥。程樹德未錄的《書鈔》原文“自劾,詔報復其冠履如故”正說明該行為違背法律規定,所以才會有“自劾”之舉,但皇帝寬恕了張敞的行為。這兩則案例中人質都得到了保全。如前所述,因為材料有限,我們不能確定西漢就有持質的專門規定,但即便是依據劫人之律,對持質者的處罰仍十分嚴厲。不過從上述兩則案例,尤其是第二則案例來看,執法官員在執行法律過程中傾向于以保護人質為首要目的,而淡化了律文本來嚴懲劫人者或持質者的意旨。在前引東漢光武年間發生的劫質案例中,官吏處理時仍力求保全陰貴人母弟,而不敢“拘質迫盜”,然而結果并不理想,人質為持質者所殺。已如前述,既然《晉書·刑法志》中言曹魏立法時持質仍不見于律文,同時其他材料又說“然則合擊者,乃古制也”,說明在正律之外以“合擊”為內容的持質之法在此時即已存在。而且從“古制”之語看,此法可能西漢時已經存在,但是材料有限,難以確證,姑且存疑。從前文討論看,史籍所記載的被劫持者除身份不明者,大多為“豪貴”、“王公”,似乎正是因為被劫持者的身份特殊,才會出現靈活寬大的處理。

但是另一方面,至安順以降,“而有司莫能遵奉國憲者”似乎更為普遍,這無疑助長了劫質者的僥幸心理,縱容此類案件發生,并有愈演愈烈之勢,因而橋玄和曹操等人對此持堅決嚴懲的態度。前引材料中橋玄少子獨自外出游玩,被三人劫持進入橋玄府內樓閣之上,索取財貨。河南尹、洛陽令“有頃”即到,包圍了橋玄家,但是因為擔心人質安全,而不敢逼近。此時橋玄態度堅決,不惜以少子的性命為代價,表示絕不放縱“國賊”,催促下令進兵,結果士兵進攻,而人質亦死。同樣,曹操對韓浩不顧人質安全擊殺劫持者的行為十分肯定,表示“可為萬世法”,并著于法令。

此后劫質案件是否“遂絕”,難以確知。從陽球等官吏對人質生命的顧忌以及橋玄和韓浩言不可“縱賊”的表述,結合前引西漢的案例,可以看出因為被劫者身份特殊而寬縱劫質者是常見的現象,而橋玄、韓浩的處理方式則并不常見。由此可見張敞所為并非一個孤立的事例,在東漢末世重申劫質法令之前,反倒是一種對于“豪貴”者劫質常見的做法。對于此種行為,史籍中稱之為“縱舍”:

敞為人敏疾,賞罰分明,見惡輒取,時時越法縱舍,有足大者①。

是時張敞為京兆尹,素與延年善。敞治雖嚴,然尚頗有縱舍……②

然亦縱舍,時有大貸……③

上用法嚴,多任深刻吏;太子寬厚,多所平反……皇后恐久獲罪,每戒太子,宜留取上意,不應擅有所縱舍④?!翱v”依據《法律答問》簡93:“……可(何)謂‘縱囚’……當論而端弗論,及其獄,端令不致,論出之,是謂‘縱囚’?!雹萦帧稘h書》卷一七《景武昭宣元成功臣表》引晉灼注:“出罪為故縱,入罪為不直?!雹抻诸亷煿抛ⅲ骸翱v,放也。舍,置也?!雹?上引其他材料用法與此同,此處縱舍應作“釋放、寬放”解。雖然以上材料所言是指范圍更大的施政執法而言,但具體到持質案件的“縱賊”,亦可視為施政執法寬放的表現之一。故筆者借用了這一語匯來形容這種對劫質者寬待的行為?!翱v舍”持質者可以說是對當時豪貴之人的常見做法。

因此,我們可以看到,兩漢之世,對于劫質的處理規定十分嚴厲,但是當涉及到“豪貴”“王公”等特殊人群時,卻常常采用“縱舍”的處理方法。從西漢宣帝時代的案例來看,這種方式保全了人質,但是其弊端也很明顯,就是容易放縱劫質者,造成劫質者得逞或反倒危及質者生命的不利后果,尤其是在東漢末年“政教陵遲”的情形下,造成劫持王公豪貴之人案件的猖獗。而對舊法的重申與嚴格執行,不因質者身份特殊而“縱賊”,轉為“勿顧質”、“皆并殺之”的執法方式,從史籍的記載看收到了積極的效果。

三 持質律條所屬篇目從漢世到唐律的變遷⑧

如前所述,持質在漢初律文中包括在劫人、謀劫人求錢財罪名之下。之所以置于《盜律》之下,因其以錢財為目的。兩漢之世,由于持質事件的社會危害性日益突出,持質逐漸單獨成罪,由正律之外的法律規范,并在曹魏新律中與劫略、恐猲、和賣買人一道分為《劫略律》,作為單獨罪名正式入律,一改漢初包含于劫人之條的狀態。在曹魏新律從《盜律》分出《劫略律》之后,依據《晉書·刑法志》中的晉律名目與張裴奏表,劫質作為單獨的刑名又重新歸入《盜律》⑨。如此則漢律至晉律的發展過程中,一方面對劫質的罪名的概念日益清晰,同時由于其求財的犯罪目的,又被歸入《盜律》之中。

可以推測魏律至唐律之間皆有持質之名:南朝宋、齊沿用晉律,至梁、陳又入《盜劫律》,北魏時亦在《盜律》,至北周入《劫盜律》。但是,劫質與其他相關罪名分出為《劫略律》,正是說明了此類犯罪的特殊性。從律名上看,此處所謂劫略,依據漢代史籍,應為脅迫之意,例如《史記》卷九七《陸賈列傳》:“然漢王起巴蜀,鞭笞天下,劫略諸侯,遂誅項羽滅之?!?/p>

\ue583《漢書》卷六六《劉屈氂傳》曰:“其隨太子發兵,以反法族。吏士劫略者,皆徙敦煌郡?!睅煿抛⒃唬骸胺瞧浔拘?,然被太子劫略,故徙之也”,亦為迫脅之意①。以上罪名正是依據人身脅迫的特性從《盜律》分出,足見當日罪名辨析已較漢初進步。至晉律則重歸《盜律》,但并非簡單的回復,“辨明析理”之功進一步純熟,張裴奏表將強盜、縛守、恐猲、呵人、受賕、持質概念加以區分,并異中求同,將六項罪名歸結為“以威勢得財而名殊者也”,確定其威勢得財的共性,這也是將其重新歸入《盜律》的理論基礎。后世“劫盜”和“盜劫”之名的出現,無疑反映了劫質與一般盜罪在求財上的一致性。律目的從合到分,再由分到合,此后一篇之內又分兩章,并非單純形式上的改變,所反映的是時人在犯罪認識上的進步以及立法技術的提升。

但是,此后劫質的歸屬又發生了變化,劫質在北齊始入《賊盜律》,隋律承之,至唐律則明確可知見于《盜賊律》之《賊章》,何時由盜入賊,具體時間已難確知,似在北齊至唐之間,但其中緣由頗值得探討。筆者在此可做一不成熟之推測,前引持質條疏議云:“不限規避輕重,持質者皆合斬坐?!倍晌娜缜罢撌謴娬{對避而不格的懲處,似乎此時對持質的考量已超出挾持人身與求財的考量,更著重于持質對社會秩序的破壞與其所造成的社會恐怖,即歸類的依據發生變化,誠如劉俊文所云:

劫人持質者,不論其目的如何,亦不分其為首為從,一概科斬。所以如此,蓋因其行為不僅危及人質生命安全,而且使整個社會陷入恐怖,破壞性極大,必須嚴懲而厲禁之②。

如前所論,人質生命財產安全除身份特殊者在執法中得到重視之外,并不為立法所重,要者在于其所造成的社會危害。所以才會依據劉俊文所言與劫囚、親屬為人殺私等“妨害治安罪之處罰規定”一道歸入《賊章》③ 。如前所述,此種變化東漢末年已見端倪,唐律中與持質類似的強盜、恐嚇取人財物諸條,重新并入盜,持質歸入《賊章》,筆者以為可以得出以下兩個結論:

首先,在唐律中威力、竊取等方式,不過被視為求財的手段之一,《盜律》要在強調犯罪目的中的“求財”,即對諸種形式的非法求財防范之義,如強盜條律文注云“謂以威若力而取其財”④,與前引晉律注的解釋相合,可以說立法上長期的“劫”與“求財”之辯至此已告一段落。其次,唐律中有關持質的“規財”、“避罪”的規定,正是立法者不再執念于以“求財”的犯罪目的作為劃分標準,轉而以打擊犯罪的立法目的為依據,重新歸類的產物。

四 結語

筆者認為,漢代涉及持質的律文終漢之世可能沒有發生根本的變化,但現有律文無法對日益突出的持質問題進行專門的規制。似乎西漢初期以后,根據現實需要,以其他形式的法律規范加以嚴懲,此類規范在傳世史料中僅僅被冠以“國法”、“國憲”等模糊的名稱,可以推測似乎與詔令相關。在這些規定中,持質成為明確的罪名,其內容集中于犯罪現場官吏對持質者、質者的處置,對律文具有補充和細化的功效,從一個側面反映了律令關系。至于史料提及的“科有持質之條”,則是為不隨意觸動漢法而實施的補充性法規。到了曹魏以新朝的姿態改定漢律時,實際適用的“科”自然成為新律的重要淵源,自此,關于持質的科條正式成為正律律條。有關持質的法律規范,大致經歷了從詔令到科,再到新律律文的過程,從中亦可略窺政權更迭與法律形式變更的聯系。

漢代雖然依據“求財“的犯罪目的,將有關持質的情形歸入《盜律》劫人之條,但在立法、執法上,處理持質犯罪的基本思路是維護社會治安,消滅盜賊,而不是顧及人質的人身安全,對持質者采取毫不妥協的態度。值得注意的是,富人或豪貴者這類人質的特殊性,使得執法者采取了縱舍的態度,并且長期得到了默許。此種處理方法,從現有材料上看,在如漢宣那樣的“治世”,似乎并未對社會治安的狀況產生消極影響,如趙廣漢治下“京兆政清,吏民稱之不容口。長老傳以為自漢興以來治京兆者莫能及”⑤,張敞治下的京兆也“由是枹鼓稀鳴,市無偷盜”⑥??墒堑搅藮|漢末年“政教陵遲”,劫質已到了“不避王公”的嚴重程度,同樣是基于社會治安的考量,嚴法被重申,并收到了良好的效果。其原因可能是一般的劫質者,以求財為主要目的,但求生也是其基本需求,從前述夏侯惇的劫質者“我但欲乞資用去耳”的自述中即可略見一斑。又《三國志》卷九《魏書·曹真傳附桓范傳》:

且匹夫持質一人,尚欲望活,今卿與天子相隨,令于天下,誰敢不應者①?在高平陵之變中,曹爽兄弟在司馬懿起兵后,窘迫無策。大司農桓范從洛陽前來投奔,提出挾持皇帝車駕至許昌,招集洛陽之外兵馬的策略。曹爽兄弟卻猶豫不決,情急之下,桓范固有此言。這段材料敘述的雖然是一政治性事件,卻道出了多數持質者“尚欲望活”的僥幸心理。趙廣漢、張敞正是利用了此種心理,才換得人質存活,但也不排除劫質者鋌而走險的情況。嚴令之下,求財不得,求活亦無望,從夏侯惇被劫質案中“持質者惶遽叩頭”、“自是遂絕”等描述可以看出,這對于劫質者是一個很大的震懾。從顧及豪貴者的生命到重申嚴厲打擊犯罪者,反映出立法和執法的寬嚴往往隨著治安形勢的改變而發生變化。

綜合排序
投稿量
錄用量
發行量
教育界

主管:廣西壯族自治區新聞出版局

主辦:廣西出版雜志社

國際:ISSN 1674-9510

國內:CN 45-1376/G4

級別:省級期刊

中國報業

主管:中國報業協會

主辦:中國報業協會

國際:ISSN 1671-0029

國內:CN 11-4629/G2

級別:國家級期刊

中國房地產業

主管: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部和...

主辦:中國房地產業協會

國際:ISSN 1002-8536

國內:CN 11-5936/F

級別:國家級期刊

建筑與裝飾

主管:天津出版傳媒集團有限公司

主辦:天津科學技術出版社有限...

國際:ISSN 1009-699X

國內:CN 12-1450/TS

級別:省級期刊

財經界

主管: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主辦:國家信息中心

國際:ISSN 1009-2781

國內:CN 11-4098/F

級別:國家級期刊

文化月刊

主管:中華人民共和國文化部

主辦:中國文化傳媒集團有限公司

國際:ISSN 1004-6631

國內:CN 11-3120/G2

級別:國家級期刊

期刊在線投稿系統
上傳文件
支持上傳.doc、.docx、.pdf文件
18年國內外學術服務,發表國際文獻請認準藏刊網官網

資深編輯團隊

專業設計投入方案

投稿成功率極高

企業信譽保障

對公交易更安全

人民群眾口碑好

高效投稿流程

審稿快!出刊快!檢索快!

正規刊物承諾

無假刊!無套刊!

投稿成功!

藏刊網提醒您

1.稿件將進入人工審稿階段,審稿后會有編輯聯系您,請保持手機暢通。

2.為避免一稿多投、重刊等現象影響您的發表,請勿再投他刊。

確定

投稿失??!

藏刊網提醒您

由于網絡問題,提交數據出現錯誤,請返回免費投稿頁面重新投稿,謝謝!

確定

藏刊網收錄400余種期刊,15年誠信發表服務。

發表職稱文章,覆蓋教育期刊、醫學期刊、經濟期刊、管理期刊、文學期刊等主流學術期刊。

  投稿郵箱:cangkan@163.com

本站少量資源屬于網絡共享如有侵權請您聯系我們,將在第一時間刪除。

版權 2009-2022 版權所有:河北藏刊文化發展有限公司 工信部備案:ICP備20016223號 冀公網安備13010502002858號

青青青爽不卡一区二区_操婷婷色六月中文字幕_国产精品yjizz视频网_中文无码一级大片_A级毛片100部免费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