題目:儒家思想與中國古代法律解讀
目錄
摘要(詳見正文)
關鍵詞
一、儒的含義及其法律思想
二、封建法制史中的儒思想想之起源
三、中國傳古代法律儒家化的過程
四、中國法律法律儒家化的歷史根源和本質特征
五、儒家制度化的基本形態
六、中國法律儒家化對中國法律的影響
參考文獻
摘要:文章主要就中國傳統法律的儒家化過程進行簡單闡述,在此基礎上歸納出中國傳統法律的一些基本特征,最后就儒家影響下的中國傳統法律的影響進行簡單分析。
關鍵詞:儒家思想、中國古代法律、禮與法
儒家思想體系博大精深,源遠流長,它的理論幾乎影響著中國人生活的方方面面,對于中華文明性格的塑造起了決定性的作用。儒家提倡的“禮治”、“德治”、“人治”包含著豐富的法律思想。西漢中期,隨著儒家獨尊地位的確立,以儒家思想為主體的正統法律思想得以形成。自從西漢武帝“罷黔百家、獨尊儒術”以后,“引禮入法”便成為了法律儒家化的萌芽,歷經了魏晉南北朝的發展和完善,到隋唐時期代《唐律疏議》的頒布,標志著禮法結合的全面完成,儒家思想遂成為了封建法律的正統思想,自此以后歷朝歷代均沿襲不變,并對后世封建傳統法制產生了深刻而廣泛的影響。時至今日,我們依然能從現實生活中找到這些影響的影子?!?】
歷史證明,儒家的“德治”思想是符合古代中國國情的。中國古代法律的儒家化,對中國的法律有著深遠的影響。
一、儒的含義及其法律思想
“儒”原來是指專門從事教育和執掌禮義的人。儒家發展的歷史階段有先秦儒家和秦漢以后作為封建正統的儒家。兩個階段的儒家思想有所繼承,但后者是在前者的基礎上又有了很大的發展。但他們都是以“禮”為核心,主張等級制度;強調德治的作用,注重統治者個人的德行。 但二者又是有所區別的,也正是這些不同,在一定程度上導致了新舊儒學的命運。以孔子為代表的舊儒家,主張克己復禮,用已經不適應社會發展的周禮來統治天下,在群雄爭霸的春秋戰國,自然是不被統治者所重視的。然而這種不被重視的局面到了西漢尤其是漢武帝以后就大不相同了。董仲舒,在儒家學說的基礎上集各家之所長。提出“君權神授”“天人感應”的學說。充分契合了統治者加強統治維護大一統局面的需要,因而受到統治者的重視,這種改變使得儒家思想得以統治中國近兩千年。儒家的法律思想主要有:為國以禮的禮治論、為政以德的德治論、為正在人的人治論。但事實證明無論是以上哪一種理論都不能達到最佳的治理效果所以大多數時候儒家講“求德刑并舉”?!?】
二、封建法制史中的儒思想想之起源
儒家思想這一中華文明智慧的明珠產生于先秦的春秋戰國之際,其締造者是歷朝歷代中國文人膜拜的孔子,當時社會處于從奴隸制走向封建制的劇烈動蕩時期。在思想領域,西周以來的天賦神權觀念已經動搖,反映并維護宗法等級制度的周“禮”也已崩潰??鬃訉@些變化嗤之以鼻,希望恢復周代以禮為準則而構筑起來的社會制度,及其于這種制度而產生的社會秩序。為了這一目的,孔孟推出了“仁義禮智信”,“五?!敝蝗寮宜枷牒诵?,其中“仁”指的是仁愛之心,施于政治便成為仁政,“義”指的是公直、正義;“禮”則指的是一種社會政治制度和家庭理規范,“智”則指的是智慧及其運用,而“信”則指信用、信譽。該五常及孟子加之以“勇”被后世儒家弟子奉為常理,常理——即不可違反的真理,時時刻刻都要遵循的定理。而在后世從政的儒家學者更是將這種信條施之以政,如“仁政”、“德王天下”更出現了后面的“引禮入法”。但以“禮”做為社會行為規范在那個思想動蕩,戰亂紛爭的時代顯然是不實際也不可能的。于是經過戰亂過后,秦因其商秧變法而產生的強大國力統一中國脫穎而出,秦統治者所器重的法家思想給其帶來了迅速的崛起,但也因其統治的殘酷而迅速瓦解,因其統治者傾向于法家思想也同時給儒家思想以——“焚書坑儒”這一重創,到了漢代,經大儒董仲儒,才又將儒家思想重新振作,并成統治者和社會的主流思想,即以儒家思想做為思想統治之工具?!?】
三、中國傳古代法律儒家化的過程
自漢代春秋決獄開始,中國法律走上了儒家化的道路。所謂法律的儒家化,是指將儒家的道德精神注入法律、法令,使封建法律具有了倫理法的性質,即以儒家思想為立法、注律,以及司法實踐中定罪、量刑的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中國法律的儒家化從總體而言,就是通過引經決獄,引禮入律的方式,將儒家思想貫徹到立法、司法、守法的整個法律實施過程中,使儒家思想成為刑事的、民事的、婚姻家庭的、行政的、訴訟的等各個法律部門的基本原則和靈魂,也就是說儒家倫理道德獲得法律上的效力和權威。中國法律的儒家化,形成了禮法合一的特色,影響深遠。
(一)引禮入法
所謂“禮”,是中國古代社會長期存在的,旨在維護宗法血緣關系和等級制度的一系列精神原則和言行規范的總稱。用“禮法”二字來描述儒家傳統思想與中國傳統法律彼此之間的關系可謂是點睛之語。禮與法的相互滲透和融合,構成了中華法系最本質的特征,并形成了特有的中華法律文化?!耙Y入法”就是中國法律儒家化的開端,其間經歷了漫長的歷史過程。它始于戰國末期,形成于秦漢之際,確立于漢武帝時期,成熟于隋唐時期,其間經歷了上千年曲折漸進的發展過程,最終積淀成自成體系、獨具特色的中國傳統法律。
(二)禮法融合
從魏晉時期開始,儒家學說與法律的聯系更加緊密起來,儒家經典逐步取得了與法律并駕齊驅的重要地位,其突出標志就是禮、律并重。到曹魏后期,人們己常把刑與禮相提并論,《三國志?魏志?劉庚傳》載:劉庚“與丁儀共論刑禮,皆傳于世”。由此可見,此時,禮刑己被人并提。
(三)禮法合一
經過魏晉南北朝至唐,中國封建社會進入全盛時期。唐律無論結構、內容均已蔚為大觀。禮與法的結合也臻于成熟和定型,可以說一整套體現封建宗法等級思想與制度的禮,基本上法律化了。以至“一準乎禮”成為對唐律的評價。透過唐律可以發現禮與法的內在聯系,可以體驗禮是怎樣溶化于法的,可以印證禮是唐律的靈魂,唐律是禮的法律表現,二者互補而不可分的關系。正如《唐律疏議名例》中所說:“德禮為政教之本,刑罰為政教之用,猶昏曉陽秋相須而成者也”。唐律是中國古代禮法結合的典范?!耙Y入法”開始于戰國末期,形成于秦漢之際,確立于漢武帝時期,成熟于隋唐時期,“于禮以為出入”是成熟的唐律在禮與法的關系上具有以下的特點,也就是以儒家的封建倫常道德觀念,作為唐律的思想基礎。把封建的“禮”和“法”,緊緊揉合在一起,使法律規范和道德規范統一起來,以法的強制力來推行禮的規范,又以禮的精神統治力量,加強法律的鎮壓作用。歸根結底都是為了維護封建國家的統治秩序?!?】
綜上所述,我國封建法律發展史儒家化的表現主要在:上法律倫理化、倫理法律化。我國的禮與律的融合程度經一步加深,以倫理法為主的中華法系得到了深遠的發展。尤其在以儒家忠孝仁義的思想指導下,皇權表現得至高無上,并不斷的得到強化;父權在家族中也更是小范圍內的“皇權”。這樣的以封建家庭倫理構建起來的法律體系,其優點莫過于社會秩序井然,但同時也發生了一些悲劇。
四、中國法律法律儒家化的歷史根源和本質特征
(一)中國法律儒家化的歷史根源
中國法律儒家化之所宜有兩漢發起,經三國兩晉南北朝的發展至隋唐最終定型,之所宜要經歷這樣一個漫長曲折的演變過程其原因在于中國法律法律儒家化實為歷代統治階級對于一個龐大封建帝國運作方式的具體、深遠、長久的試驗和探索的過程。
在百家爭鳴的春秋戰國,各學派對于如何治國、采取什么樣的思想治國有過很大的爭論。儒家思想基本上繼承和發展了西周以來的“禮治”和“明德慎罰”思想。墨家的思想一“兼相愛、交相利”為核心。他們還要求“賞當賢、罰當報,不殺無辜,不失有罪”。道家的《老子》堅持道法自然、無為而治:《莊子》則更宣揚了一種法律虛無主義。這諸子百家唯有堅持以法為本,奉法令為巖性準則、嚴明賞罰的法家以“法、勢、術”結合,在統治者的支持下完成了中國歷史上第一次的統一、建立了第一個封建帝國。但遺憾的是,發家的嚴刑峻法難以長久地、合理地維持帝國的正常運轉。有了長期的歷史實踐,我們得出這樣的結論:先秦之子百家的學說,我們很難找出可以放之四海皆準的真理。每一種學說都難以始終維持封建帝國的長治久安。而中國法律的儒家化難以單獨依靠先秦的儒家思想。如史家所言,漢武帝乃至中國歷代許多君主所實行的策略可稱為“外儒內法”。所謂中國法律儒家化本質上是以儒家思想為主加之法家、道家、陰陽家的部分觀點,并從理論上將君權神化、從具體操作上將儒家思想以法律形式固定下來一達成二者的統一:從思想根源上將“宇宙觀與現實政治混為一談”。而這一龐大而深遠的實踐在中國古代的法律演變和政治發展中不斷進化、發展、完善、最終成為維護封建社會等級制度與專制主義中央集權相適應的有力的工具?!?】
(二)儒家思想影響下的中國傳統法律的特征
在儒家文化的影響下,中國古代法律與西方宗教影響下的法律有著明顯不同的特征,主要表現在:
(1)法律的不完全成文化、不規范化
儒家的禮法思想的一個很明顯的特征便是融禮于法、融法于禮,因此,很多時候法律和禮是很難區分或者說相互融合的,但是法律于禮在本質上應該是有所區別的,起碼來說法律應該普遍是強制性的、成文的、規范的,而禮則應該是任意性的、不成文的,也不具有嚴格的規范性。但是儒家的禮法思想將二者進行融合,也就導致法律在形式上很難不受禮的不成文、不完全規范性的影響。
(2)所謂的重刑輕民的特點
如前所述,禮在中國歷史上有著重要的地位和影響。不管是上到皇帝、大臣、百官,還是下到普通的民眾,都嚴格遵守著封建的禮教關系,因此,在中國古代,違反禮的行為為法律所嚴格的禁止,導致很多本應屬于民法、行政法調整的對象最后也落入刑法的管制范圍內,因此有“禮之所去,刑之所取。失禮則入刑,相為表里者也”\\(《尚書?康誥》\\)的說法,最終形成重刑輕民的特點。
(3)法律與道德禮教界限模糊
儒家將法引入政治學說中,并未將法與禮完全并列或對立,更未將法律規范置于道德規范之前,而是以法作為禮的補充,建立一種相輔相成的關系。事實上,那個時代的人恐怕都很難分清哪是道德禮教,哪是法律規范,更多的時候,違反道德禮教的行為便是違反法律的行為,同時法律規定的違反法律的行為也都被認為是違反道德禮教的行為。法律與道德禮教的界限非常模糊。
五、儒家制度化的基本形態
儒家的制度化有著多種向度,在這里我將之分為兩個層次,即儒家本身的制度化和政治法律制度的儒家化。諸如儒家作品的經典化,孔子的圣人化和傳播的制度化等屬于儒家本身的制度化,而政治法律的儒家化則是儒家制度化的向社會領域的延伸。
第一,儒家文本的經學化
儒家文本的經學化意味著儒家的政治理想和對于社會秩序的理念被確立為正統的為官方所承認的信仰系統。儒家文本的經學化是儒家制度化的基礎和關鍵環節,因為“價值系統自身不會自動地‘實現’,而要通過有關的控制來維系。在這方面要依靠制度化、社會化和社會控制一連串的全部機制”。所以說以儒家思想為標準的科舉制度、以儒家學說為基本內容的教育制度和法律的儒家化,都是實現儒家價值的制度性構成,它導致了儒家的話語霸權和儒生成為社會精英階層。 【5】
第二,儒家創始人孔子的圣人化和祭孔儀式的國家化
孔子在先秦就已經是一個頗具神性的人物,孔子的神性特征被漢代所盛行的讖緯之風所擴展,這或許是儒家為了確立其獨尊地位而必經的一個階段。漢儒吸收陰陽家和方士的知識,利用讖緯將孔子神化客觀上是為了確立其對于自然秩序和社會秩序的解釋權,這樣可以有效地確立儒家的合法性。但儒家就其本性上是“六合之外,存而不論”,不愿意牽涉更多的形而上和與現實的政治生活秩序無關的方面,即使是祭神也只是為了樹立某種敬畏,亦即所謂的“神道設教”,因此孔子的神性的塑造并沒有走得很遠,在東漢末年讖緯之風消退之后,對于孔子的尊崇一般也都是限于“人”、“師”而非“神”。在漢武帝獨尊儒術之后,隨著儒學的制度化,作為儒家學說創始人的孔子的地位也就不僅僅是先秦諸子之一,而是作為整個制度合法性的代言人。而對于孔子的紀念亦由弟子的自發活動升格為國家的儀式。特別是南齊武帝和北魏孝文帝于公元489年各自在自己的統治中心設立孔廟,無意中使孔廟由闕里走向全國各地。到唐貞觀四年(公元630年), 唐太宗下詔在州縣都設立孔廟,使得教育制度和儒家的傳播建立了明確的聯系,也就是說通過孔廟和學校的聯系,便開始了儒家教育的官學化的普及。因為漢代的博士員畢竟是小范圍的,而廟學和從隋唐開始的科舉,一方面有制度性的安排使士生的注意力集中到儒學,同時又懸于利祿鼓勵這種傾向。權力和知識徹底結盟,孔廟的功能也發生了些許變化。在孔廟的祭祀系統中,還有歷代儒生從祀孔廟的制度值得我們注意。雖然從理論上說選擇杰出的儒生配祀儒宗是對于弘揚師說的儒生的肯定,但是由于孔廟祭祀屬于少數國家祭典,因此誰應該進入孔廟享受至高的榮譽,并不是由儒生自己決定,而是需得到朝廷認可,因此朝廷可以借此來引導儒生的言論,間接地制約儒家思想的發展方向。
第三,選舉制度的儒家化和儒家傳播的制度化
官員的選拔由分封制向選舉制度的轉變本身就體現著儒家“賢者居位”的觀念,而漢代之后以儒家的原則作為選舉的標準則使儒學和權力,同時也就與利益有著直接的聯系渠道。同時在儒家“賢者居位”的觀念下,這種等級并非是固定的,而是存在著雖然概率較小但是現實的上升通道,即科舉制度。這就意味著你想要改變自己的地位的途徑只有單一性的儒家“通道”。因為儒家的觀念體系本身的豐富性和復雜性,因此通過科舉來確立和傳達對儒家觀念的標準解釋顯然是傳達權力階層的意志的最好和最有效的途徑。這樣,從某種程度上說科舉制度有效地控制了“真理”的產生。而將儒家以政治和道德為核心的學說確定為標準答案,則更完整地體現了在集權專制時代權力和“真理”之間的暖昧關系。無可置疑的是以儒家觀念為基礎的選舉制度的產生意味著儒家和權力之間的聯系的制度化。只要你通過了科舉考試,且不論最終獲得什么職位,至少已經成為社會的特權階層,即“士”或“紳士”。一般將孔子看作是“有教無類”的私人教育的鼻祖,因此我們大概可以認為在春秋戰國時期有了官學和私學兩種知識傳授體系。所謂官學就是由國家提供財政支持的教育體系,它所傳達的是官方所倡導的價值觀念和社會規范。私學則是私自授徒的學校形式。這兩種知識傳播體系在春秋末期之后,隨著社會分化和知識分化的加劇而出現了新的格局,即私學的興旺。在游士階層的中介之下,私學和官學之間的互動日益頻繁。不過這種知識的自由傳播的局面隨著秦國的建立而消失,焚書坑儒就是國家意志對于自由言說的宰制。而在漢武帝獨尊儒術之后,儒家變成了宰制性的思想,儒家由私學上升為官學,其直接后果就是其傳播方式的官方化。一方面,對于別的學派的壓制和以太學為代表的官學體系為儒家的傳播提供了制度性的保證;另一方面,儒家與權力的結盟使得儒家對于讀書人的吸引力大大加強。
第四、政治法律制度的儒家化
儒家的根本目的在于為現實的政治和社會提供一種價值體系和作為這種價值體現的秩序。因此當儒家在漢代取得獨尊地位之后,其產生的影響就不僅僅在于思想觀念上,同時也在于政治法律等制度的設計上。陳寅恪先生就認為儒家對中國的影響集中于“制度法律和公私生活”。他說:“儒者在古代本為典章學術所寄托之專家。李斯受荀卿之學,佐成秦治。秦之法制實為儒家一派學說之所附系。中庸之‘車同軌、書同文、行同倫’(即太史公所謂‘至始皇乃能并冠帶之倫’之‘倫’)為儒家理想之制度,而于秦始皇之身,而得以實現之也。漢承秦業,其官制法律亦襲用前朝。遺傳至晉以后,法律與禮經并稱,儒家周官之學說悉采入法典。夫政治社會一切公私行為,莫不與法典相關,而法典實為儒家學說具體之實現。故兩千年來華夏民族所受儒家學說之影響,最深最鉅者,實在制度法律公私生活之方面,而關于學說思想之方面,或轉有不如佛道二教者。 ”【6】
六、中國法律儒家化對中國法律的影響
在中國法律儒家化從開端到發展再到完成的過程中,儒家思想對中國法律的影響也一步步深入,這種影響是全面的,主要表現為禮法合流、德禮并用、德主刑輔等法律思想的確定,儒家基本法律原則和具體法律觀點的形成,以及儒家思想在法律儒家化過程中對司法實踐領域的影響等等,不一而足。
(一)封建特權思想的影響
我國現行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都不得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這就要求我們執法必須嚴肅、公正和無私,不管是誰違反了憲法和法律,都應同樣受到法律的制裁,不允許任何人有超越憲法、法律之上的特權。但在現實生活中,常常出現一些和憲法規定相悖的現象:違法行為、犯罪事實相同,由于違法者身份的不同,在懲治上就大不相同。比如:有的應判刑,卻不判刑;有的應判重點兒,卻判得很輕;有的罪行該判死刑,卻判成有期徒刑,甚至逍遙法外繼續為非作歹。
所有這些現象的存在都是封建特權法思想對今天的法律所產生的負面影響。了解了這些之后,我們就要靠不斷的完善我們今天的司法制度和執法程序,使之更加合理、更加公平,使整個社會向著更加和諧的方向發展。
(二)“無訟”思想的影響
中國傳統法律的儒家化主要是以儒家思想為指導的,所以作為儒家學派的創始人的孔子的思想就不免滲入到傳統法律思想之中,其中“無訟”思想就是這樣一個具有兩面性的例子。一方面“無訟”思想與今天的“以德治國”有著某些相通之處,另外,儒家倡導維護和諧的人際關系,通過調解方式解決社會糾紛,也有其合理之處??墒菑牧硗庖环矫嬷v,它也否定了通過制度化、法律化的司法訴訟程序來解決各種社會糾紛的必要性。從司法制度上講,訴訟是依法治國基本方針得以實現的重要保證,但儒家的無訟思想將許多糾紛排除在司法管轄的范圍之外,這就為人治留下了廣闊的空間,會使行政權力的濫用和腐敗得不到法律的有效制約。
(三)“仁政”思想的影響
自從傳統法律儒家化之后,“仁政”思想也隨之走進了歷史舞臺?!叭收彼枷肜锞陀性S多許多值得我們今天拿來借鑒的地方。春秋戰國時期孔子所提出的“仁政”思想,指出當政者必須以仁愛之心待民。他說:“仁者,莫大于愛民”。 儒家思想中關于加強人的道德修養、實現人的價值與尊嚴的思想對我們現代人仍然有著巨大的現實意義。而其中“孝梯”、“仁義”等道德標準仍應為現代人所遵循,無論歷史發展到什么時代,孝敬長輩、尊重他人、重承諾、守信義等美德都將是衡量一個人人格完善與否的標準。
(四)儒家化建立了合理的封建法律秩序
這秩序穩定而具有威權,然致命性在于它顯失公平。在中國法律儒家化的進程中,到處都可以看到“同罪異罰”的原則;到處可以看到維護貴族官僚特權的制度。尊卑貴賤等級森嚴是特權集中在少數人手中即可產生腐敗。于是,在對違法官吏的特權維護下,產生了許多外表仁義道德實則虛偽腐敗的封建官僚。而所謂的民主在此社會中是無從談起的。
(五)法律儒家化的另一個極為深遠的影響
在于將“天下為家”的觀念深深植根于國人心中。在古代中國,任用官僚的一條重要原則就是“孝”。歷朝歷代無不標榜“圣朝以孝治天下”。因為中國法律儒家化白封建政權、族權、夫權、神權擰成舒服中國人的四條繩索。前面也曾提過,宗法思想指導立法是與家長制的經久不衰相呼應的,是以家族為本位的中華法系的基本特征。因而在中國古代,不孝者則必定不忠;造反者必為大逆不道?!耙驗槿缁实劢洺1蛔馂槿珖木敢粯?,皇帝的每一個官吏也都在他個人所管轄的地區內被看作是這種父權的代表”。所以,“皇權至上、天下為家”,一國即一家,皇權即整個帝國至高無上的父權。這一點成為中國封建性始終難以產出的歷史根源、阻礙著“天下為公”前進的步伐。
(六)中國法律儒家化維護皇權、維護封建等級,注重道德、關注禮教
更重要的是它注重人的作用,主張“為政在人,其人存則其政舉,其人亡則其政息,有治人無治法”。這一根本屬性決定了中國封建社會所實行的不過是“一人之心千萬人之心”的君主專制,是以言代法、言出法隨的人治。而人治注定了難以長久地把國家推向富強。起先具有積極意義的儒法結合、禮法合一最終也免不了成為“吃人的禮教”;成為中國近代法制化的阻力。直至清末封建王朝行將覆滅之際,封建統治者仍宣稱“三綱五常、實為數千年相傳之國粹,立法之大本”。由 此可見,中國法律儒家化所奠定的人治基礎及觀念在最后關頭仍難以正視自己的命運。
(七)法律儒家化的現實意義
法律的儒家化這也是一個歷史問題,對于歷史,我向來認為要設身處地到當時的年代中去分析歷史中的人和事的成敗與功過。去分析那些功過成敗與當時歷史環境的關系,而不是作無謂的批判或是謾罵。眾所周知,中華民族在歷史上曾經創造過了輝煌的文明。其在當時歷史年代的世界地位是當今中國所不能企及的。而作為當時指引中國取得這些輝煌成就的儒家文化以及維持了封建社會社會秩序安定的儒家化的法律在此中可謂功不可沒。雖然儒家化的法律帶來了一些弊端,如在儒家化的法律下,皇帝被神化和圣化,君權不斷加強,缺乏權力制衡,導致權力的濫用。以禮入法,造成等級森嚴,以及用經義解釋法律造成判案中司法者自由裁量權過大的問題等等。但歷史的發展是一個過程,今勝于昔,本沒有什么好大驚小怪的。我們只能以史為鑒來彌補今天的不足,而不是以今天的眼光去苛求古人。否則就是本末倒置,徒勞而無功了。儒家化的法律告訴我們社會要穩定、和諧,就必須要在立法的過程中充分考慮到立法的實質目的是要維持社會的正常秩序。其中的一些做法,還是很值得當今的立法者所借鑒的。同樣的做法在現在當然是不可取的,但同樣的問題我們還得面對,這就需要我們不得不從古人的智慧中獲取營養,在當今的時代找到靈感了。任何事件的發展都要經過一個由小到大、由強到弱的過程,法律儒家化也不例外,時至今時今日,法律儒家化仍在進行,儒家的思想也在不斷深入我們生活的方方面面,儒家思想始終都是中華民族的寶貴文化遺產,我們要辯證的運用,以使它為我們的生活提供更多的幫助,這也許就是儒家思想的真諦所在吧。
參考文獻:
【1】中國傳統法律的儒家化及其影響 張正浩 中國學術期刊網 2009年09月 。
【2】中國古代法律的儒家化 付端陽 湖北大學 。
【3】淺談漢唐法律儒家化 陳錦良 2004-12-1 。
【4】淺談中國古代法律的儒家化 畢業論文酷 2009年7月3日 。
【5】儒家制度化的形成和基本結構——對于儒家的一種新的解釋方式 干春松 。
【6】《陳寅恪史學論文選集》, 上海古籍出版社1992年版,第511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