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為民事矛盾化解的主要路徑,訴訟和調解已然成為了各大法系化解民事矛盾的共同選擇,而商事糾紛的處理也是不例外的。19 世紀末清朝嘗試了“新政”,在社會各個領域仿效西方 ,中國法律及習慣的范圍逐漸成形,包括《大清律例》、習慣和習慣法、情理等 , 形成了一種多元化的法律傳統;而英國已經進入到第二次工業革命時期,走上殖民的道路,威海衛作為英國的一個殖民地,32 年來處于英國的法律制度統治之下,在商事糾紛處理方面既有本土的特色,又有英國移植過來的色彩。
一、清政府商事糾紛解決機制
在我國,由于封建傳統“禮”的教化,經過幾千年的歷史、文化積淀,形成了獨特的傳統與特征,即呈現了“無訴”、“厭訴”的兩種貌合神離的形態?!盁o訟是求、調處息爭”直接導致了我國封建社會重調解輕訴訟。封建儒家思想在這一方面發揮著重要作用,孔子就曾說過“聽訟,吾尤人也,必也使無訟乎”。正是儒家做追求的的是一個沒有紛爭的和諧社會,于是貴和持中、貴和尚中,成為了幾千年來中國傳統文化的特征,而無訟則成為了執政者追求的目標。
導致“厭訴”出現的原因則應當歸咎于以下幾點:第一,封建司法的腐敗無能,封建吏治黑暗導致百姓對司法產生更多的不信任。第二,中國法律自古缺乏普適價值,法律是統治者用來維護統治的暴力工具而已,作為弱者的一方,百姓當然對這種高高在上的姿態感到恐懼。第三,對于以小農經濟為主的農耕社會,高昂的訴訟費用成為了百姓放棄這一途徑的經濟因素,正如古人云:“衙門八字開,有理無錢莫進來”,清代訴訟過程中,原告需要交納掛號費、傳呈費、買批費、送稿子筆費、、出票費、開庭費、踏勘費、結案費、和息費等。訴訟的過程無疑是給地方官吏收刮民脂民膏的機會,這就導致更多的人在遇到矛盾糾紛時選擇調解而放棄訴訟。
清朝并沒有專門的民事立法,乃至后來“師夷長技”的西法東漸時,依舊沒有專門的民法典和民事訴訟法,地方司法一般參照《大清律例》的關于訴訟、捕亡、斷獄各門的條例來確認民事訴訟程序。另外,《大清會典事例》、《六部則例》、《六部處分則例》以及各省地方性的立法規范關于民事訴訟的規定都是民事訴訟制度的重要內容。
二、英國商事糾紛解決機制
在英國國王利用普通法對地方社會進行管理 , 同時地方政府在處理地方公共事務上享有較高程度的獨立性。形成中古英國地方社會自治的原因與其法律傳統密切相關。英國的法律傳統在本質特征上體現著權利的概念 , 保護著主體的權利。英國法律傳統源于日耳曼因素、羅馬因素與基督教因素,它的形成伴隨著英國社會的封建化進程,在本質上保護著主體權利。英國法律傳統的延續,它既符合仲裁法的最新實踐,又保留了傳統鄉土社會中糾紛解決機制的特色。
英國租占威海衛后,殖民政府根據《一九零一年樞密院威海衛法令》,在吸收英國法、香港法和保留了中國舊制、習慣上,形成了一套獨特的法律體系。這部法令明確規定,對于中國人之間的民事訴訟,只要不違背英國的法律原則,也可以適用中國法律和風俗習慣。但是在一些檔案的記載上我們仍能發現很多值得一提的英國的商事糾紛解決途徑。比如說,在程序上,規定了上訴制度,初級法院解決不了的案件可以上交個威海衛高等法院,除了少數重大的疑難案件有上海派員來審理外,絕大多數的案件都由地方自行審理。在制度方面,也設立了陪審制度,根據有關規定,對對民刑個案若有一方為華人,則法庭應有一名華人做陪審員。
三、威海衛商事糾紛處理機制既有英國移植的因素又有清末遺留下來的特點
1898 年英國占領威海衛 后,成立了威海衛臨時行政公署,由駐華海軍司令部管理。1899 年轉隸陸軍部,直到 1901 年 1月 1 日,英國殖民部才正式接管威海衛。 1902 年威海衛迎來了首位文職官員洛克哈特,當時殖民部抱有很大的希望?!坝谐渥愕睦碛上嘈?,在洛克哈特的領導下,威海衛將成為英國在亞洲的又一個成功范例?!痹谒闹鞒窒?,逐步建立起一套高度集權、控制嚴密的殖民體制。這一體制的突出特點表現了以行政為主導的立法、行政、司法三權合一的特點。
在保護本地工商業者的利益方面,商埠商會同樣不遺余力、積極維護。在《章程》中,明確提出以“調息紛難、代訴冤抑以和協商情”為宗旨。商會內部特設評議部和核算部,專管商業糾紛的調處和“商家為銀錢往復糾葛等情清算賬目”,同時建立了評議回避制以確保應允。同時,商會還為了保護商家的正當利益,還專門設立檢查部,擔任“調查商業及商界情況”,如發現不正當的情況,商會會主動出面調處。1925 年 8 月,又增設了商事公斷處,并制定了《理帳規章》,使其調解糾紛更加規范。商埠商會在保護商家利益方面也起到了一定的積極作用。
英租威海衛的特殊性質和地位使其法律制度和法律文化與當時國內一般的地方性法律制度和法律文化極為不同。因此 ,亦可以說 , 英租威海衛時期是中英之間法律文化交融滲透的特殊時期 , 英租威海衛的法律文化是中英之間法律文化的一個結晶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