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翻譯的重要性,各個國家的學術界都已經有了相當的認識.近代西方早期的萊布尼茨\\( Leib-niz,1646 - 1716\\) 、孟德斯鳩\\( Montesquieu,1689 - 1755\\) ,現代早期的馬克斯·韋伯\\( Max Weber,1864- 1920\\) 、威格摩爾 \\( John H. Wigmore,1863 - 1943\\) ,當代比較法學家達維德 \\( Rene David,1906 -1990\\) 、茨威格特\\( \\( Konrad Zweigert,1911 - 1996\\) 、大木雅夫\\( 1931 - \\) 等,都有深切的體會: 從事跨民族、跨文化的法律研究,首先遇到的就是另一種甚至多種語言的障礙問題.
當然,在同一個民族\\( 如拉丁民族\\) 、同一個區域\\( 如歐洲大陸、亞洲大陸等\\) 的法律交流中,這種障礙還不是太顯明,如 1864 年中國翻譯出版《萬國公法》時,日本學術界因為有中國文化的基礎和漢語的底子,所以就將《萬國公法》未加翻譯、原封不動地在日本翻印出版.但是,在遠隔千山萬水的西方和東方之間,在兩種差異比較大的文化之間,上述障礙就顯得非常突出了.尤其是 1840 年前后,當已經發展了 200 余年的英、法等國的法律進入有著 2000 余年專制集權政治與法律文化傳統的中國,在一個完全陌生的文化環境中開始其東漸\\( 法律移植\\) 過程時,這種重要性愈發顯得突出.
關于上述過程的學術探討與研究,我國學術界近年來已經開始在做,如北京大學的李貴連,西北政法大學的王健,清華大學的高鴻鈞、許章潤,中國政法大學的米健、高祥、鄭永流,華中科技大學的俞江以及華東政法大學的王立民、李秀清和屈文生等學者,已進行了卓有成效的工作,取得了一批階段性的成果.〔1 〕本文擬在前人研究的基礎上,以 1864 年翻譯的第一本西方法學著作《萬國公法》為線索,著重解讀中國近代第一次完整的法律翻譯實踐過程及這一實踐所取得的積極成果與若干不足,分析其對中國近現代翻譯事業尤其是法律翻譯與法律移植乃至法律本土化運動的影響,并提出自己的一些見解,以求教于學界同仁.
一、《萬國公法》翻譯的知識背景
應該說,在中國,實際上早在《萬國公法》之前,就開始了對外國法律的翻譯和移植引進工作.〔2 〕1815 至 1823 年,英國傳教士馬禮遜\\( Robert Morrison,1782 - 1834\\) 出版了中國近代最早的英漢字典\\( Dictionary of the Chinese Language,三卷,六大冊,中文譯為"字典"、"五車韻府"、"英漢字典"\\) ,譯介了部分英文法律名詞,如 a creditor\\( 債主\\) 、crime\\( 罪\\) 、power\\( 權\\) 、penal laws\\( 刑法\\) 、place of execution\\( 法場\\) 、a witness\\( 證人\\) 、punishment\\( 刑罰\\) 等.1815 年,英國傳教士米憐\\( William Milne,1785 -1822\\) 在馬六甲創辦了已知的第一份中文近代報刊《察世俗每月統記傳》\\( Chinese Monthly Magazine\\) ,該刊曾連載麥都思\\( W. H. Medhurst,1796 -1857\\) 撰寫的《地理便童略傳》\\( Geographical Catechism\\) 文章,對英美兩國政治和司法制度做介紹,從英文翻譯至中文不少法律詞語,保存至今的有犯罪\\( to com-mit a crime\\) 、證據\\( evidence\\) 等詞.〔3 〕1833 年,德國傳教士郭實臘\\( K. F. A. Gutzlaff,1803 - 1851\\) 在廣東創辦了第一份內地中文刊物《東西洋考每月統記傳》\\( Eastern and Western Monthly Magazine\\) ,在這份刊物中,辦刊者通過創設一些中文法律名詞"自主之理"\\( "法治"\\) 、〔4 〕"國會"、"公司"、"公班衙"、"公會"、"平等"、"立法"、"內閣大學士"、"臬司"\\( 法官\\) 、"關稅"、"海關"、"公會尚書"、"首領"、"律例"、"副審良民"\\( 陪審員\\) 、"批判士"\\( 陪審員\\)〔5 〕等,將英語世界中的一些專有法律名詞翻譯成為中文,介紹進入了中國法學界.
1840 年鴉片戰爭的爆發,給中國知識界帶來了巨大的沖擊.大家急于了解龐大的中華文明帝國,為何給遠道而來的野蠻小國打敗的原因,從而涌現了一批睜眼看世界的先進的知識分子,如林則徐\\( 1785 -1850\\) 、魏源\\( 1794 -1857\\) 、馮桂芬\\( 1809 -1874\\) 等.他們或者組織屬員幕僚,〔6 〕或在自己的著作中,從事著法律翻譯和法律移植的工作.比如,魏源在所著的《海國圖志》一書中,就將英文 Par-liament\\( 議會\\) 一詞或者按照音譯譯為"巴厘滿"、"巴厘滿衙門",或者如上述《東西洋考每月統記傳》的作者一樣,按照意譯譯為"國會";〔7 〕徐繼畬在《瀛寰志略》一書中,繼承了《東西洋考每月統記傳》的譯法,將 House of Commons\\( 平民院、下院\\) 一詞譯為"鄉紳房",將 House of Lords\\( 貴族院、上院\\) 一詞譯為"爵房",〔8 〕等等.〔9 〕1847、1848 年,前述英國傳教士麥都思在上海編印出版了《英漢字典》\\( English and Chinese Dictionary\\) ,也將立法\\( legislate\\) 、國法\\( law,constitution\\) 、合法\\( legitimate,legal\\) 、章程\\( constitution\\) 等詞引入了中國.
除此之外,在揭示西法東漸的歷史及西方法律詞語漢譯的最早形態時,還應注意到近代一系列不平等條約這一介質.屈文生注意到,早期中英條約的各式翻譯問題中,馬儒翰\\( John Robert Morrison,1814 - 1843\\) 、羅伯聃\\( Robert Thom,1807 - 1846\\) 、郭實臘等譯者,對一些較為重要的英文法律詞語,也作了嘗試性漢譯,比如"身家"\\( persons and property,今譯"人身與財產"\\) 、consular officer/consul\\( 管事官/管事\\) 、duties and other dues\\( 貨稅、鈔餉/船鈔各費\\) 、laws and regulations\\( 法\\) 、heirs and succes-sors\\( 世襲主位者\\) 、imprison\\( 強留\\) 、demand and obtain redress\\( 討求伸理\\) 、tariff\\( 則例\\) 、privileges orimmunities\\( 恩\\) 、criminals and offenders\\( 罪犯\\) 、be in confinement\\( 被禁 / 被拿監禁\\) 、commit crimes or of-fenses\\( 犯法\\) 、piracy\\( 洋盜\\) 、illegal traffic\\( 走私偷漏\\) 、property real or personal\\( 家資、產業\\) 、smuggling\\( 偷漏稅餉\\) 、seize and confiscate\\( 抄取入官\\) 以及 trial and punishment\\( 按法處治\\) 等十數例.〔10〕所有上述前人的勞動,都為《萬國公法》的翻譯提供了經驗,進行了學術積累,尤其是如"公司"、"國會"、"立法"和"平等"等漢字的出現,意義尤為重大.正是在此基礎上,1863 年,美國傳教士丁韙良\\( William A. P. Matin,1827 -1916\\) 開始了翻譯《萬國公法》的艱巨勞動.該書譯自美國著名國際法學家亨利·惠頓\\( Henry Wheaton,1785 - 1848\\) 1836 年出版的《國際法原理》\\( Elements of Interna-tional Law\\) ,丁韙良翻譯此書后,于 1864 年\\( 同治三年\\) 冬在總理各國事務衙門資助下,由其所創辦的教會學校崇實館刊印發行.第一版印 300 本,發給各個省,供地方使用.〔11〕從《萬國公法》凡例中得知,當時參加翻譯的除丁韙良之外,還有江寧何師孟、通州李大文、大興張煒和定海曹景榮等四人.〔12〕由于《萬國公法》翻譯的是惠頓的整本書\\( 略有刪節〔13〕\\) ,因此,其中大量的是關于國際法的基本原則\\( 尊重各國主權、國與國之間平等往來、遵守國際公約和雙邊條約\\) 、各項制度\\( 大使、領事、外交豁免、管轄、條約、交戰、中立\\) 、各種觀念\\( 如中國只是世界之一部分、自然法、民主共和、法治和三權分立等\\) 的釋義和講解,〔14〕但是也涉及了許多名詞術語的翻譯,而這些翻譯,有的是成功的,為后世學界所沿用; 有的則是失敗的,為后世學者所拋棄.只是《萬國公法》因為有了前人勞動的鋪墊,加之譯者的法律翻譯實踐又比較用心,所以其成功的范例要更多一些.
二、《萬國公法》翻譯的學術成就
《萬國公法》一書在法律翻譯方面的成功,主要表現在它所翻譯、定型成中文的名詞,許多后來都得到了學界的認可.這些名詞有 public law\\( 公法\\) ,international law\\( 萬國公法,后譯為"國際法"\\)〔16〕,self - government / autonomy\\( 自治\\) ,independence / liberty\\( 自主\\) ,sovereignty\\( 主權\\) ,natural law\\( 性法,后譯為"自然法"\\) ,private right\\( 私權\\) ,courts/Law House/tribunals \\( 法院\\) ,administer\\( 管轄\\) ,people\\( 人民\\) ,right\\( 權利\\) ,duty\\( 義務\\) ,dispute/conflict\\( 爭端\\) ,consul\\( 領事\\) ,neutral\\( 中立\\) ,constitution\\( 章程\\) ,national law/constitution\\( 國法,constitution 一詞后來一般譯為"憲法"\\)〔17〕,rights of the people\\( 人民之權利\\) ,election\\( 選舉\\) ,politics\\( 政治\\) ,judicial\\( 司法\\) ,congress/Parliament \\( 國會\\) ,interest\\( 利益\\) ,prize tribunals\\( 戰利法庭,后譯為"捕獲法庭"\\) ,supreme court\\( 上法院,后譯為"最高法院"\\) ,fullpower\\( 全權\\) ,等等.其中,性法、主權、法院、權利等詞的翻譯,尤為有價值.
"性法",譯自惠頓的 natural law 一詞.該詞現在通譯為"自然法".雖然,對現代中國人來說,"性法"一詞的譯法有點怪,但在當時的中國人看來,這種譯法是抓住了自然法的本質.因為在傳統中國人的觀念中,"性"一詞,表達的是人的本性,人的原始的最初的本原.中國古代的經典都闡述過這一點.如《論語·陽貨》曰: "性相近也,習相遠也"; 《孟子·告子》曰: "生之為性"; 《荀子·正名》進一步展開曰: "生之所以然者謂之性","不事而自然謂之性".因此,作為一種上帝賦予的、與人的出生一起產生的、管束人世間一切生靈的法律,用"性法"是一個很好的譯法,在某種程度上也可以說是掌握了自然法的真諦.
正因為如此,當《萬國公法》一書傳入日本之后,"性法"一詞也流傳開來.包括法國巴黎大學教授保阿索那特\\( G. E. Boissonade,1825 -1910\\) 在日本的講稿《自然法》和《法哲學》,日本人將其譯成日文時,用的也都是"性法"的名稱.正是在"性法"的譯文基礎上,日本學者進一步將其譯成"自然法",這不僅對中國近代國際法,而且對中國近代法理學的形成和發展也產生了不小的影響.
"主權",譯自惠頓書中的 sovereignty 一詞.它是指近代民族獨立國家具有的對本國人民的統治權,對本國財產\\( 領土、領海與在其之上的各種資源\\) 的支配權,以及在對外事務中獨立自主行使自己的權利、表達自己的意愿、不受他國干涉地進行各種活動的權力.
在中世紀西歐,主權主要是指封建領主對自己領地的統治權.中世紀后期,法國等國的君主合并各封建領主的權力并取而代之,形成一種獨立于羅馬教皇之外的最高統治權力,這被近代資產階級學者稱為"主權".隨著資本主義在西歐各國的勝利,無論是法、美等共和國,還是英、德等君主立憲國,都以資產階級的民主政治詮解國家對內對外的權力,從而形成了近代國家的主權概念.惠頓在《萬國公法》一書中使用的即是這種意義上的主權概念.而作為一個美國人,丁韙良對"主權"的內涵有著透徹的理解,因此,在翻譯 sovereignty 一詞時,沒有用"皇權",也沒有用"帝權",而是用了"主權".而"主權"一詞,不僅其概念對中國人來說是新鮮的,而且其內涵對中國人來說也是非常有吸引力的\\( 在中國當時遭受到西方列強的種種欺凌中,主權得不到伸張是一個最為痛苦的事情\\) .因此,"主權"一詞,不僅成為中國近現代國際法中的基本概念,也傳入日本,為日本國際法學界沿用至今.
"法院",譯自惠頓書中的 courts,Law House,tribunals 等詞.應該說,丁韙良創造出"法院"一詞,其貢獻是巨大的.在他之前的 20 多年前,林則徐在《各國律例》、魏源在《海國圖志》中,還將英國的Law House\\( 法院\\) 譯成"律好司".這里,"律"是意譯,"好司"是音譯.可見,林則徐〔18〕和魏源當時尚沒有找到一個與西方的 court、tribunals 和 Law House 相對應的合適的漢字用語.在翻譯英文中的 thehigh court of chancery\\( 占色利,今譯"大法官法院"\\) 、court of common pleas\\( 甘文布列,今譯"高等民事法院"\\) 、court of assize and nisi prius\\( 阿西士庵尼西布來阿士,今譯"巡回審判法院"\\) 和 court of generalquarter session of the peace\\( 依尼拉爾戈達些孫阿付厘比士,今譯"季度法院"\\) 等詞時,林則徐和魏源等則用相近的音譯處理.〔19〕這些譯法,不要說在現在幾乎無人能看得懂,就是在當時,估計也沒有多少人能夠理解.而丁韙良翻譯《萬國公法》時,他既沒有選擇漢語"議會"\\( court 的本義是指中世紀日耳曼人的民眾大會\\) ,沒有選擇"委員會",也沒有選擇如同后來日本人選擇的漢字"裁判所",而是選擇了在當時來說是一個全新的漢文"法院".丁韙良使用"法院"一詞,雖然有點突兀,因為在他之前,不僅是上述林則徐和魏源,就是馬禮遜、郭實臘、麥都思、馮桂芬等人,也都沒有能夠創造出這個詞,在翻譯 court、Law House 和 tribunals 時,即使意譯,一般也都以"衙門"〔20〕來對應.而"法院"一詞的使用,則帶有相當的合理性和科學性,即由于"法院"一詞比較恰當地表達了審判官、控訴人、當事人以及證人在一起適用法律、解決糾紛、尋求公正這樣一個場所的意思,比較符合中國人的將法律適用的方方面面匯集在一起的"法的庭院"這樣一種邏輯思維,因而后來很快就為中國人接受,并沿用至今.
"權利"一詞的使用,也是《萬國公法》的重大貢獻.在丁韙良翻譯此書之前,如林則徐聘請美國傳教士伯駕\\( Peter Parker\\) 和自己的屬員袁德輝翻譯瑞士國際法學家瓦特爾的《萬國法》〔21〕一書時,凡是涉及 right 的地方,或者譯為"例",或者譯為"道理",或者譯為"應當的"等.從來沒有譯為"權"或"權利"的.過了七年,在麥都思所編印出版的《英漢字典》中,對 right 一詞的翻譯,也仍然沿用了之前馬禮遜、伯駕、袁德輝等人的譯法,即譯為"應"、"應當的"、"道理"和"正理"等.將 right 一詞譯為"權利",是丁韙良的偉大貢獻.在《萬國公法》一書中,涉及 right 一詞,丁韙良譯為"權"和"權利"的地方很多.如"私權"、"自護之權"、"捕魚之權""掌物之權"、"立約之權"等,以及"人民權利"、"領事權利"、"分位權利"〔22〕等.
而且對權利的表述,與現代的法律意識沒有任何不同.如在講述主權國家對內進行統治、實施國家管理時,首要的一項職能就是對"人民"的各項"權利"進行規定.〔23〕講到"私權"時,就是指"人民"對"植物"\\( 不動產\\) 、"動物"\\( 動產\\) 所擁有的"權利",等等.〔24〕日本有些學者認為,漢字"權利"一詞,最早是由近代日本學界發明的,是日本在受荷蘭文化的影響而接受"蘭學"〔25〕時,從荷蘭語"regt"一詞翻譯而來.〔26〕而我國學者李貴連、郭道暉等人認為,"權利"一詞是由中國首先使用,是丁韙良在翻譯《萬國公法》時,創造出來以對應 right 一詞的.〔27〕《萬國公法》出版后,由日本學術界引入日本,予以翻刻.隨后,漢字"權利"一詞才開始被使用,并逐步流行,最終一直延續至今.我認為李貴連、郭道暉等人的觀點值得重視.
三、《萬國公法》翻譯中的探索與不足
當然,《萬國公法》一書中也有許多翻譯不太成功的用語,比如,關于 republic,丁韙良只譯為"民主之國",而不是譯為"共和國",雖然"共和"的意思包括在"民主之國"里面,但畢竟沒能夠為后人所沿用.又如,將 president 一詞譯為"首領",或直接音譯為"伯里璽天德"\\( 音譯在《萬國公法》中極少出現,后面將詳述此點\\) ,〔28〕也是不成功的,后人沒有接著使用.此外,丁韙良仍然將 law\\( 法律\\) 譯為"律法"或"法度律例",將 judge\\( 法官\\) 譯為"法師"或"公師",public jurist\\( 公法學家\\) 譯為"公師",將 fed-eration\\( 聯邦\\) 譯為"合邦",將 diet\\( 議會\\) 和 congress\\( 國會\\) 譯為"總會",將 House of Representatives\\( 眾議院\\) 譯為"下房",將 Senate\\( 參議院\\) 譯為"上房",將 judgment\\( 審判、裁判\\) 譯為"判斷",將 con-stitution\\( 憲法\\) 譯為"國法",將 debt\\( 債務\\) 譯為"債欠",等等.這些譯法,后來沒有一個能夠為人們所認同、采納,也未能流傳下來.
這當中,有些詞的譯法雖然很有創見,表達了丁韙良對英譯漢之事業的探索,但未能得到后世的認可.如 judgment 和 constitution 的漢譯,特別是將 constitution 譯為"國法",后來《萬國公法》傳入日本之后,該譯法還完全為日本學術界所接受,在日本憲法學者早期寫作、出版的憲法\\( constitution\\) 著作中,書名幾乎是清一色的"國法學"、"國法學原理"等等.但進入 20 世紀 20 年代后,這種譯法就被廢止了.之后,就再也沒有出現過.當然,丁韙良對英譯漢的探索,還體現在他對有些法律名詞的翻譯,直接借用了自然界的稱呼,如將 real property\\( 不動產\\) 一詞譯為"植物",將 personal property\\( 動產\\) 一詞譯為"動物",形象是比較形象,也能把握其性質,即前者是不能搬動的財產,后者是可以搬動的財產,但畢竟不是很貼切,與中文里面自然界的"植物"和"動物"的稱謂混淆了,所以未能長久,之后就不為學界所沿用.此外,丁韙良將 contract\\( 契約,合同\\) 一詞,全部譯為"契據",將 Supreme Court of theUnited States,Supreme Court\\( 美國聯邦最高法院\\) 一詞,全部譯為"上法院",雖然也不錯,也看得懂,但基本上是中國傳統的思維,傳統的用詞方法,傳統的法律意識.
丁韙良的翻譯受到中國文化影響,以致其部分譯文出現了變異或失真.比如他將"a legislativepower / a judicial power\\( 立法權力機關 / 司法權力機關\\) "一概譯為"君".而這一簡單化處理,無疑使當時的讀者誤以為君主權力不受限制有正當化的理由,進而具備國際法上的正當性和合法性; 他將"law"和"positive law"一概譯為"律法",則可能會使法的科學分類不易被人們察覺; 將"citizen"譯為"庶民"、"obligations"譯為"名分"也屬這一范疇.〔29〕丁韙良對許多法律名詞的翻譯失敗,也與當時的整個學術環境相聯系.在 19 世紀 90 年代之前,西方憲政、民商法、刑法、訴訟法等領域中的一些關鍵用語,基本上都還沒有定型,各種譯法都有.如president\\( 總統\\) 一詞,有翻譯為"首領"的,有譯為"勃列西領"的,有譯為"伯理喜頓"的,也有譯為"伯里璽天德"的.Senate\\( 參議院\\) 一詞,有譯為"上房"的,有譯"西業"的,也有譯為"爵房"的.Politics\\( 政治、政治學\\) 一詞,有譯為"衙門之事"的,有譯為"國政之事"的.lawyer\\( 律師\\) 一詞,有譯為"法師"的,有譯為"訟師"的,有譯為"律士"的,也有譯為"公師"的.juror \\( 陪審員\\) 一詞,有譯為"副審良民"的,有譯為"批判士"的.Government House\\( 總督官邸\\) 一詞,有譯為"內閣"的,有譯為"甘文好司"的.Court\\( 法院\\) 一詞,有譯為"衙門"的,有譯為"察院"的,等等.
所有這一切,都說明,從 19 世紀初葉至 90 年代,西方法律名詞的翻譯,在中國已經悄然興起,有一批中外知識分子,充滿了熱誠和激情在從事著這項既艱苦又神圣的事業,但絕大多數的法律翻譯還處在探索階段,還沒有能夠予以定型.中國近代法律翻譯的大規模興起,以及許多法律名詞翻譯的成熟與定型,是到了 19 世紀 90 年代中葉中日"甲午戰爭"之后的"戊戌變法",以及 1901 年沈家本奉命進行修律變法、大量翻譯國外法律著作和法典之時,〔30〕由梁啟超、嚴復、沈家本、伍廷芳、董康,當時一批來華的法律專家如岡田朝太郎、織田萬、志田鉀太郎、松岡義正,以及如熊元楷、熊元翰和熊元襄等一批早期留學日本的法科學生完成的.但無疑的是,丁韙良對《萬國公法》一書的翻譯,為這一法律翻譯事業乃至中國整個近代翻譯運動提供了經驗和基礎.
四、《萬國公法》翻譯的翻譯學、語言學成果
以上,我們只是從法和法學專業\\( 重點是國際法\\) 的角度,對《萬國公法》的翻譯成就與不足等進行了分析和解讀.下面,我們將從翻譯學和語言學角度,對《萬國公法》的翻譯事業,再進行一番論述.
中國對外來學術文獻的翻譯,很早就開始了.且不說春秋戰國時期,各諸侯國之間的文獻對譯交流,就是秦漢帝國時代,我們在對周邊國家的交流過程中,也廣泛翻譯、吸納了其他國家與民族的優秀文化成果.當然,大規模地翻譯外國的經典文獻,是從公元 7 世紀唐代玄藏\\( 公元 602 -664,也稱"玄奘"\\) 在政府的支持下,全面系統地翻譯西域佛教文獻開始的.就法和法學領域而言,由于中華帝國的律\\( 后來包括了"例"等形式\\) 和律學,早已自成體系,且非常完備,因此直至清末,對外國法和法學的吸收、移植的動力不足,尚未出現大規模的翻譯外來法和法學文獻的活動.在法和法學領域,比較系統的將外來的學術文獻包括法典翻譯成中文,是從 19 世紀初葉開始的.
上述馬禮遜、郭實臘、麥都思等西方傳教士,以及中國近代第一批睜眼望世界的先進知識分子如林則徐、魏源、馮桂芬和徐繼畬等,就是在翻譯外國法和法學文獻方面做了最初的工作.然而,如前面我們所分析的,早期的翻譯,且不說其還帶有零碎、分散、粗陋等特點,就是從翻譯學角度,也還存在著許多問題,如大量使用多音節語素來翻譯西方的法律與制度、機構、職位,如用"甘文好司"來對譯 House ofCommons\\( 平民院、下院\\) ,甚至用"依尼拉爾戈達些孫阿付厘比士"這樣的漢字堆砌之名詞來對譯court of general quarter session of the peace\\( "季度法院"\\) ,等等,如果不附原文、譯者不逐字予以解釋的話,人們基本上是無法閱讀的,也根本看不懂,實際上也失去了翻譯的意義和價值.
而《萬國公法》在吸收前人翻譯學成果的基礎上作出了大膽的創新,在使譯文準確、通俗、便于理解方面,作出了許多探索.一方面,《萬國公法》除了人名、地名之外,基本上不再采用"多音節語素"的音譯方法,已經全部采用意譯的方法\\( 當然,還保留了個別的音譯處理方法,如上述對 president 一詞的處理,丁韙良時將其意譯為"首領",時又直接音譯為"伯里璽天德".與前人不同的是,他在個別處理這種音譯名詞時,一般都加上了引號\\) .對各項制度、法律、各種機構等的翻譯,《萬國公法》基本上都是通過意譯方法處理的,以便將這個名詞、術語的內涵盡量發掘出來,讓讀者一目了然.〔31〕比如,除上述主權、領事、法院、國法、權利之外,還有公法、本源、大旨、公義、天性、邦國、自治、自主、自立、自護、國、君、民、私權、外敵、盟約、國債、國土、民產、被害者、合盟、會盟、連橫、制法、制律、立約、改革、變通、推讓、政事、管制、妨害、立君、舉官、內事、外事、外人、入籍、契據、使臣、國使、商船、民船、接待、海外、航海、征服、稽察、稽查、局外、捕拿、管轄、審案、海盜、爭訟、興訟、斷案、人民、納稅、禮拜、章程、宣戰、公戰、交戰、貿易、俘虜、停兵、禁物、敵貨、封港、爭端等等用語,都是丁韙良在翻譯《萬國公法》時創造出來,并一直流傳下來的現代漢語意譯術語.
另一方面,丁韙良通過偏正結構、動賓結構、聯合結構、單音節詞、前綴和后綴等語言學手法,使一個個單列的中文詞能夠組成一個詞素,來對應翻譯英語中的各個術語,并大體表達其內在涵義.比如丁韙良創造的"國會"一詞,在中國古代是沒有的,它是一個偏正結構的名詞,譯者就將其用來對應翻譯英國的 Parliament 和美國的 congress,這個譯法為后人所吸收采納.又如,丁韙良用前綴方法創造了"半主"一詞,對譯 semi - sovereign\\( 現譯為"半主權的"\\) ,來表達半主權的國家\\( 丁韙良已經將 sover-eign 一詞創造性地、準確地譯為"主權"了\\) .這里,雖然"半主"這個詞后來沒有傳下來,被淘汰了,但其前綴"半"對后人在翻譯英語前綴 semi - 時非常有參考價值.〔32〕再如,丁韙良用一批偏正結構的名詞如"上房"、"下房"、"民間大會"等,后綴結構名詞"總會"、"公使會"等,來對譯英文 Upper House\\( 上議院\\) 、Lower House\\( 下議院\\) 、People's Assembly\\( 人民議會\\) 、congress\\( 國會\\) 等,雖然如上所述,并不十分貼切、準確,但丁韙良所作出的努力非??少F,為后世英譯漢的工作提供了很有價值的參考.
此外,丁韙良生活的時代,在中國還是一片文言文的世界,尚沒有白話文的生存空間.但可貴的是,丁韙良在《萬國公法》中不僅延續了文言文的中國士大夫\\( 知識\\) 傳統,而且大量采用了白話文的語言表達方式,來對譯英文法學著作的句法.如他在翻譯第一卷第一章"釋義明源"中第二節"出于天性"時,用了以下語言: "公法之學,創于荷蘭人名虎哥\\( Hugo Grotius,現譯為格老秀斯,1583 - 1645\\)者.虎哥與門人,論公法曾分為二種.世人若無國君,若無王法,天然同居,究其來往相待之理,應當如何? 此乃公法之一種,名為'性法'也.夫諸國之往來,與眾人同理,將此性法所定人人相待之分,以明各國交際之義,此乃第二種也."〔33〕又如,丁韙良在翻譯第二卷第二章"論制定律法之權"中第十五節"審斷海盜之例"時,用的是如下語句: "犯公法之案有數種,各國刑權所能及者,如海盜等類是也.按公師所論,凡船只在海上未領自主之國所頒憑照,或于二國交戰之時,兼領其憑照而私行搶擄,則為海盜也.""凡兵船領牌,既注明專攻某國,若乘機搶擄他國,則其班主、班人雖屬越權而行,猶不可以海盜處之.蓋賜牌者必任領牌者之責,若有托牌妄行,則審斷其事專歸賜牌之國.""若遇二國交戰而兼領其牌照,藉以強擄者,則明為海盜無疑.……至于海盜,則為萬國之仇敵,有能捕之、誅之者,自萬國所同愿.故各國兵船在海上皆可捕拿,攜至疆內,發交己之法院審斷."〔34〕上述兩段話語,雖然還有文言文的傳統,如"者"、"也"、"之"等,譯詞也有局限,如"刑權"\\( 刑法\\) 、"公師"\\( 法學家\\) 、"班主"\\( 艦長、船長\\) 、"班人"\\( 船員\\) 等,和我們現在所使用的法律用語還有差距,但已經是非常流暢的白話文了,稍作思考,即可領會.因此,從語言學發展史的角度來看,《萬國公法》的翻譯,譯者為了要準確地對應解讀近代英語\\( 是白話文,不是文言文\\) 的形式和內容,在遣詞用句以及語言風格方面,比起同時代的中國人\\( 如魏源、徐繼畬、王韜、鄭觀應,包括后來的譚嗣同等人\\) 自己寫的著作,要更加容易閱讀和理解.《萬國公法》的翻譯所取得的這一成果,是中國近代語言學發展史上文體改革的前奏,可視為晚清文體解放的先鋒,它廣泛吸收并再現了西方法律語言的字匯資源和文法結構,推動了近代書面語白話文的形成和發展.畢竟,20 世紀早期中國爆發的"五四運動"之白話文改革浪潮,比《萬國公法》的面世要晚幾十年.而我們以前在論述中國白話文運動時,關注比較多的是文學作品,而對《萬國公法》這樣的法學譯著,則相對較少,這是我們今后所應當重視的.當然,這是超出本文的另外一個話題,作者將會作另外的專題研究.
《萬國公法》所取得的上述翻譯學、語言學成就,與譯者丁韙良的經歷和努力是分不開的.丁韙良是美國長老會的傳教士,在大學\\( 印第安納州立大學、新阿爾巴爾神學院\\) 期間接受了比較系統和正規的近代教育和知識訓練,對近代英語文獻有很好的閱讀和理解能力,獲得了兩個學士學位.1850 年到中國后,在寧波傳教近十年,不僅精通中國官話,也學會了寧波方言; 不僅讀完了四書、五經等中國古代文獻,而且還參與將《圣經》譯為寧波方言的工作; 不僅自己撰寫中文著作如《天道溯源》等,還創辦了兩所私塾,每所招收 20 名左右的中國學生\\( 男生\\) .更為可貴的是,為了對法律特別是國際法有更加深入的了解和理解,他還專程回到美國,在耶魯大學法學院進修國際法.這些經歷,使丁韙良能夠用半文半白、以白為主的中國話,流暢、通順地譯述惠頓的《萬國公法》一書,從而為中國近代翻譯學、語言學和法學的發展事業,作出獨特的貢獻.
五、《萬國公法》翻譯出版的社會歷史意義
《萬國公法》一書的翻譯出版,已經過去了 150 年,認真總結、深刻反思近代中國歷史上這第一次系統、完整的法律翻譯、法律移植和法律本土化的實踐,我們有許多感悟和啟迪.
首先,《萬國公法》作為中國歷史上第一本被翻譯引進的西方法學著作,其翻譯出版,開了中國法律移植與本土化的先河,對中國近代以后法和法學的發展產生了巨大而深遠的影響.〔35〕通過《萬國公法》一書的翻譯,中國人尤其是其先進的知識分子,不僅獲得了尊重國家主權、各國平等相處、互不干涉內政等國際法的知識和觀念,也學到了西方資產階級的法律制度和法律觀念,使長期生活在封建專制下的中國人民及其知識分子開始了解西方世界,懂得諸如民主、平等、自由、權利、法治、選舉等重要政治和法律制度、觀念,接觸到了西方法律文化的核心內容---法治的觀念.它強調法律是人民公意的體現,而非僅僅是君主的意志; 主張法律必須是一種良法,必須符合自然法的要求和人類的理性;強調每一個國民包括國君都必須遵守法律,在法律規定的限度內進行活動; 等等.而這一切,大不同于中國古代法家所倡導的"法治",對當時的國人而言,是一種全新的知識和觀念.它對后來康有為、梁啟超發動"戊戌變法",以及孫中山等人發動"辛亥革命",都產生了深刻的影響,并為近代中國發生的轟轟烈烈的反帝、反封建運動奠定了政治法律基礎.
其次,《萬國公法》一書的翻譯,作為中國近代法律翻譯和法律移植的第一次完整的實踐活動,在中國近代法律翻譯史上也占據著一個重要的地位.它是 19 世紀中國法律翻譯方面的一個高峰,也是中國近代法律翻譯上的第一個里程碑.在《萬國公法》之前,外國傳教士以及中國先進的知識分子,雖然也進行了一些法律翻譯的實踐活動,但都是分散的、零碎的,馬禮遜、麥都思等人的活動,是在編寫英漢字典的過程中,涉及到了部分法律的字、詞; 郭實臘、魏源、馮桂芬等人,是在其宣傳西方各個先進國家的歷史、地理、經濟、科技、教育、軍事、政治和文化時,涉及到了法律的一些制度、原則和用語; 林則徐雖然組織了伯駕、袁德輝等人,翻譯了瓦特爾的《萬國法》,但沒有完成,只留下了一些片斷.而《萬國公法》則是一次系統完整的法律翻譯,它承前啟后,既吸收了之前法律翻譯的成果,又創造了一批漢字法律術語,從而奠定了中國近代法律翻譯的基礎.
再次,《萬國公法》的翻譯實踐,是法律翻譯、法律移植和法律本土化互動發展規律的一次生動體現.從歷史上來看,任何跨民族、跨國家、跨區域的文化翻譯活動,都會必然地帶來文化移植與文化本土化的實踐,上述中國唐代玄藏系統翻譯印度佛教經典的活動,帶來了佛教在中國的移植與本土化;明清交替時期,一些耶穌會教士如利瑪竇\\( Matteo Ricci,1552 -1610\\) ,將耶穌會教義文獻譯為中文,傳授給中國的信徒,帶來了耶穌教在中國的移植與本土化的實踐;〔37〕而近代中國翻譯西方法律的活動,則引來了一波又一波的法律移植和本土化的浪潮.從林則徐,到丁韙良,到沈家本,到 20 世紀 10 -20年代法治派的法律翻譯活動,導致了法律移植和法律本土化的最大成果: 民國政府"六法全書"的制定頒布以及中國近代法律體系的最終形成.因此,法律翻譯,必然帶來法律移植與法律本土化,是法律發展的規律之一,法律翻譯是前提,法律移植與法律本土化是結果,而法律移植與法律本土化又是法律翻譯的目標和價值體現,這種互動關系,推動了世界各國法律的進步與發展.而《萬國公法》的翻譯,是法律發展規律的最經典、最輝煌的實踐.
最后,學術創新、理論勇氣,歷來都是一個國家或一個民族法律發展的原動力和靈魂.但是,我們以前的認識或論述,講到學術創新和理論勇氣,往往局限于傳承與發展本國或本民族內部的經驗與成果比較多,對引進國外或域外的經驗和成果比較少,甚至不認為這種引進、借鑒他國之學術經驗、理論成果是一種理論創新.而《萬國公法》一書的翻譯,使我們的認識有了很大改變,甚至可以說是一次質的飛躍,即法律翻譯\\( 當然也包括了其他理論或學術的翻譯\\) 也可以帶來學術和理論的創新,給接受翻譯成果的國家或民族帶來翻天覆地的革命性變化.《萬國公法》引進西方政治與法律觀念,導致了中國近代政治與法律領域的巨大革命.將在西方誕生的政治與法律觀念,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治、罪刑法定等引入中國,成為指導中國近代法和法學變革的理論基礎和指導思想,就是一個典型的例子.
更加令人鼓舞的是,這樣的創新還在繼續.20 世紀 90 年代,美國學者伯爾曼\\( Harold J. Berman,1918 - 2007\\) 的《法律與宗教》一書被譯為中文,引入中國政治與法律界.伯爾曼在書中提出了一個法治建設的重要命題,即"法律必須被信仰,否則它將形同虛設".這一命題,最早只是在學術界受到追捧,為廣大法科學子所認可.然而,經過 20 余年的宣傳、闡釋,現在這一命題已經得到了中國官方的認同.2012 年 6 月 18 日,時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長王勝俊首席大法官在主題報告中曾明確要求,全國所有的法官都必須將"法治信仰"作為審判工作的準繩,以確保法律的權威,維護社會的公平正義.法律信仰這一命題,作為西方資產階級法治傳統中的重要一環,傳入中國知識界,經過努力,又成為我國社會主義司法審判工作的準則,這中間需要強大的理論勇氣和創新精神.這一事例告訴我們,法律翻譯可以作為理論創新的一種模式,為中國法和法學的繼續進步和完善,作出重大貢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