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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 政法論文 > > 晚清龍泉司法檔案中涉及屢票不案現象的思考
晚清龍泉司法檔案中涉及屢票不案現象的思考
>2024-02-12 09:00:01



清代官府日常的理訟必須對當事人及相關證人當堂審訊.差役憑官府簽發的信票\\(差票\\)將當事人等從居住地帶至縣城歇家,等官府懸牌示審,再由差役于審訊當日將當事人等帶到官衙進行審訊.這種傳訊的過程在傳統的行政運作中屬于"催勾"事務的一部分.所謂"催勾","催"即"催科"、"催征",指官府向民眾征發賦稅徭役;"勾"指"勾攝"、"追勾",指官府命令或者追捕民眾到官.差役憑信票執行催勾事務,信票是"地方長官飭差文書"的一種,"票飭差役時,官存留內稿,將單、票正本發給差役,以示其適法受差命;職務完畢,則將印單、票繳銷\\(或繳回\\)"[1]659 660.差票的應用非常廣泛①,差役按慣例在執行催勾事務時除了收取規費,盤索財物、使用暴力、徇私舞弊以及玩忽職守的情況也相當普遍.雖然律法條規會對差役的這種非法行為規定嚴厲的懲罰措施,但如果沒有威脅到整個行政運作的秩序,這些規定一般形同虛設."屢票不案"是指官府多次簽發傳訊票而差役無法將當事人等帶到官府的現象,這種現象在龍泉司法檔案的晚清部分頻繁出現.產生屢票不案的原因不僅是差役徇私舞弊或玩忽職守,屢票不案的過程由官府、差役與當事人共同完成,其產生機制與傳統中國的理訟觀念及當事人對官府理訟模式的利用有密切關系.

在清代,如果一件訴訟最后由州縣官堂審訊斷,檔案中應該留存以下5種文書:\\(1\\)原被告的呈狀及相關證據;\\(2\\)州縣官簽發信票的定稿;\\(3\\)差役執行信票回稟;\\(4\\)審訊時產生的點名單、供詞及堂諭的草稿;\\(5\\)兩造及相關人的結狀等.現存龍泉檔案晚清部分中有相當部分的案件保留了大量的呈狀及多件票稿、差役回稟.與黃宗智指出的淡新檔案中相當比例訴訟案件經過多次堂審的情況不同,龍泉檔案中一個案件存留大量呈狀的原因主要不是多次堂審,而是差役票傳不到、兩造反復催呈所致.龍泉司法檔案的信票包括滋賀秀三概括的調查票、取證票、督責票、遏暴票、查封票、傳訊票六種,某些案件也存在多次堂審的現象,因此,同一案件出現多件信票并不是判斷"屢票不案"現象的標準.本文將3次及以上傳訊票才進行一次堂審為標準,發現龍泉司法檔案晚清部分有10個案件涉及屢票不案①.這些案件的檔案文書細致地反映了縣官、差役、當事人等各自在屢票不案現象中扮演的角色,為討論特定社會秩序作用下的訴訟機制提供了極好的資料.

一、縣官的態度與手段

龍泉司法檔案中涉及屢票不案現象的10個案件,由知縣陳啟謙處理的占絕大部分.陳啟謙大概在宣統二年\\(1910\\)二月二十九日接任龍泉縣知縣,并于同年八月十三日以后卸任,在任時間尚不足6個月[2]24.龍泉司法檔案中保存了8個陳啟謙經手的案件,另有2個案件可以從呈狀內容中推測曾經陳啟謙處理.除檔案保存極不完整的季良和案以外,在陳啟謙處理的這9個案件幾乎都出現了"屢票不案"現象.這些案件中,經陳啟謙堂審的案件僅2件,由陳啟謙訊斷的則只有毛樟和案1件,毛樟和案在訊斷之后又出現了"斷繳不繳"的現象.比較曾經訊斷的毛樟和案與其他案件中陳啟謙的批詞,可以發現其中陳啟謙態度與處理方式的區別.

毛樟和案的批詞除了"催傳"再無余詞:

三月十八日卓文浩呈狀批詞:"候照案催傳訊斷."

五月十三日卓文浩呈狀批詞:"候勒集訊斷,再延比差."

五月二十八日毛樟和呈狀批詞:"著投候勒集訊斷."[2]426,428,430

而其他案件中,陳啟謙的批詞都表達了個人態度以及對案情的處理意見.以劉煥新案為例:

四月初三日劉煥新呈狀批詞:"沙縣嶺山場光緒九年系爾曾祖賣\\(朱\\)姓,光緒三十三年復□朱文高轉賣與爾故父,即有糾葛,亦與劉加旺無干,豈能□□鋸之木,蓋伊鐵印已難索解,且去年□所砍之木而遲至今日始行強奪,更屬不情,察核控詞,明有欺飾,不準."

四月初十日劉煥新喊呈批詞:"既據具結,續呈姑準,飭差止運傳訊究斷,如有虛誣,定行反坐,結附."

四月十三日劉嘉旺呈狀批詞:"彼此互控阻排,無理已甚,昨據劉煥新具呈,已批示止運傳訊矣,著即投準質斷,仍檢印契與葉正托領字呈核."

四月十八日劉煥新呈狀批詞:"案已止運差提,著先投候備質,毋庸多□."

七月初八日劉煥新呈狀批詞:"查閱繪圖,劉加旺所指之木樨凸與爾之沙院嶺相距甚遠,豈能影射,且查劉加旺前呈印契不特內多挖補,且非乾隆年間縣印,明系臨訟捏造,候即勒集訊明究斷.繪圖附."[2]529,530,532 533,540

除了劉煥新案批詞中的"明有欺飾"、"續呈姑準"、"如有虛誣"、"彼此互控阻排,無理已甚"、"明系臨訟捏造",陳啟謙對其他案件的批詞還會出現"影射混爭"、"爾亦毋庸出頭滋訟"、"則爾呈詞應有不實"、"察核似無欺飾"[2]478,557,466,577等語,都表現了陳啟謙對呈詞內容真實性的質疑,以及對審理該案的消極態度.顯然,批詞中的這些傾向性意見容易影響兩造對訴訟的態度,吏役也可以據此判斷縣官對案件的態度,從而在運作過程中選擇性辦案.

龍泉司法檔案是民國年間地方審判機構保存的檔案,其中晚清時期形成的訴訟文書絕少,根據這部分晚清檔案很難判斷屢票不案現象在傳統訴訟機制中的普遍程度.可能有諸多特定因素造成了目前所見陳啟謙處理案件中普遍存在的屢票不案現象,比如宣統年間龍泉知縣在任時間過短,更替過于頻繁,這可能助長了縣官對縣政的消極情緒,也可能削弱了他們的權威,但就龍泉司法檔案所顯示的情況而言,沒有證據表明縣官已經失去了對吏役或當地豪強的治理能力①.除了任期問題,知縣個人的節操也可能是造成嚴重"屢票不案"現象的原因之一.兩造在呈狀中經常指責差役受賄舞弊或者訴訟相對人蠻橫抗傳,但在郭夢程案的呈遞中非常罕見地指責陳啟謙:"陳前主批緊法寬,差役得賄不辦,蔽票不出,雖事關搶案,王法弁髦,遂惡膽愈雄";"去年陶主臺下已經綾山圖,將身族另買土地名天堂之山,糊繪入圖并爭,復于今年七月廿三日,忽又生□又繪新圖,以滿紙空談欺飾,陳前主其間顯有別謀"[2]329 330.當然時代與個人因素之外,傳統社會的理訟機制為屢票不案現象的滋長提供了制度環境.無訟是儒家政治理想的內容之一,清代州縣官對民間訴訟可以自由裁量,價值觀念與制度設計都存在助長地方官員消極理訟的因素,黃巖訴訟檔案中50%以上的呈狀被駁回或許正是這種情況的一個說明[3].

然而討論縣官容忍屢票不案現象存在的原因并非本文的重點.重要的是,通過陳啟謙這一個案,可以發現屢票不案并非難以控制的意外情況,而是縣官可以操控的處理訴訟的一種模式.縣官對那些他認為理由并不充分的訴訟請求,由于程序上難以拒絕,于是在簽發傳票的同時,在批詞中訓斥訴訟的內容.這就等于宣示縣官認為該案件不值得訴訟至官府,縣官的態度對于差役如何執行催傳以及兩造如何應訟產生了重要影響.

二、差役的操作空間

訴訟中差役的舞弊行為相當普遍,傳訊也是差役勒索兩造的重要環節.差役向原告勒索不成,便故意不去傳喚被告,"即使地方官督促其盡快將被告傳喚到案,差役也會以被告反抗或逃避不見等理由加以搪塞"[4]399.龍泉檔案中有大量原告控訴差役收受賄賂、玩延票差的呈詞,如劉紹芳案中稱"原差亦只腳錢說話,得錢入手,聽延不案,弊宕如此,豈不案控十年,票出百紙,終無審訊究懲之日","徒取規金,仍宕如故";郭王輝案中稱"差役得賄不辦,蔽票不出";葉天茂案中稱"無如吳榮昌、如昌兄弟自知藉買混爭,難避秦鏡,膽肆逞己財勢,用資賄差孫榮、蘇標,故意遷延,置憲票于高閣,僅以書信往來,并未親提一次,似此賄差抗票,殊屬膽大如天"[2]182,186,329,488.

差役舞弊也是在一套訴訟的運作規則中形成的.傳統文獻中只看到批評差役的聲音,很少有差役自身的話語.龍泉司法檔案中宣統二年季慶元案中保存的一件差役稟文值得注意.該案中季慶元呈控吳榮昌、吳如昌兄弟強砍其所管杉木,要求知縣"吊據提訊",確認其對山業的管權.檔案中現存宣統三年\\(1911\\)八月堂審之前傳票4件,其中宣統二年知縣陳啟謙二傳不到,王某一傳不到.第二年周琛繼任龍泉縣知縣,季慶元再次呈狀,知縣周琛批示"準照案催傳集訊核斷"[2]487,但未見傳票.季慶元又先后兩次呈狀,控訴吳榮昌等賄賂差役、抗票不辦,并要求吊契訊斷,周琛才簽發了現存的第4件傳票.該傳票稿件與正本同時保存,所飭原役孫榮、陳榮、蘇標三人與前票同,而未見前票差役季進.票稿中夾有紅紙條,上書"敬稟者:查原著周銘業已斥革,是否添標之處理合叩明",而信票加批又注"添差范能".從現存檔案來看,差役至此才第一次執行傳訊,七月四日傳到包括被告人吳榮昌、監生吳昭升\\(即如昌\\)、山佃季春旺、原呈貢生季慶元、應訊季慶麒等15人[2]493.

同日,孫榮等差役另具稟文,聲稱之前多次傳訊未果是因為吳榮昌兄弟故意拖延,并申請管押吳如昌等.文曰:"奉票迭催,迅往該莊協保同赴吳如昌等家內傳訊,無如吳如昌等身居虎穴,任役等屢提,口許心違,延今兩載,不訴不案.茲役等認真屢傳,始行投訴,竟肆宕延,莫能提案.惟乞思準,即行管押,役等一面稟訊,以免脫逃,貽誤公事."[2]495這里的描述與季慶元呈詞中指控吳榮昌兄弟"用資賄差孫榮、蘇標,故意遷延,置憲票于高閣,僅以書信往來,并未親提一次"的描述完全不符.

雖然訴訟檔案中任何人的陳述都可能與事實相去甚遠,但被告從未賄賂差役卻可以屢票不案顯然并不可信.宣統三年八月二十日,縣衙對該案進行第一次堂審,此前提及的山佃季春旺未到,導致堂審無法訊斷.九月十四日,知縣周琛再簽信票飭令補提山佃季春旺.第二天,因受辛亥革命影響,杭州新軍起義,浙江光復.此后前清龍泉知縣周琛改任中華民國龍泉縣民事長,并于中華民國元年\\(1912\\)元月四日再次催傳吳榮昌等.進入民國后,該案的訴訟以及案情都繼續發展,直至民國二年\\(1913\\)五月縣知事朱光奎訊斷此案[2]488,498 499.

周琛簽發的傳票有"添差范能",而之前執行三次傳訊的差役季進被斥革;先前被控接受了吳榮昌等人賄賂的差役非但提到了吳榮昌等人,而且主動提出要管押吳榮昌等人;已被提到的山佃季春旺在堂審時逃脫.這三個事件在訴訟中都比較罕見.訴訟當事人通過賄賂差役試圖達到某種目的時,受賄差役并不因此成為行賄者的利益同盟,而只是一種權力尋租,差役出租的只是他有限的職權.當差役在自己有限的職權之內不能滿足行賄者的要求時,他并不需要負什么責任.但當差役的職權可能再次幫助行賄者達到目的時,尋租活動將繼續下去.在季慶元案中,前三次票傳不到是正常的尋租,第四次因為縣官周琛某種特殊的需要,意外行使了革斥之權,使差役喪失了玩延傳票的機會,被告的屢票不案出現了意外.差役必須將犯人提到,以此維護縣官的權威,否則整個權力秩序和制度設計將會遭到破壞,這是包括差役在內的所有訴訟參與者無法接受的局面.差役不但可以將受訊者傳到,還可以呈遞一件要求管押的稟文,這樣做的意義并非糾正或澄清訴訟中的弊端,而是為了修復權力秩序,使尋租活動持續下去,山佃季春旺的再次逃脫正是這種尋租活動的繼續.

出自士大夫階層的傳統文獻將訴訟中的各種弊端主要歸咎于吏役,然而訴訟關系是由審判者與訴訟的兩造構成的.吏役作為訴訟中事務的執行者,本身并不成為訴訟的主體,差役在屢票不案過程中扮演的角色應該是特定的訴訟機制與訴訟關系的結果,而并非原因.因此,相比于差役,通過訴訟中兩造的行為更能解讀屢票不案在訴訟機制中的意義.

三、當事人的訴訟策略

屢票不案現象中原告一般扮演著反復呈催、積極要求審斷的角色,被告則用各種辦法逃脫傳喚、抵制審訊.屢票不案是被告的一種訴訟策略,利用官府理訟不允許缺席審判這個特點來逃避審判.這種策略的運用必須得到官府的默許,否則可能激怒官府,導致拘傳的出現.當被告運用屢票不案的策略應對訴訟時,原告的訴狀一旦獲得準理,被告會立即提出反訴,原告以后每次催呈,被告都會呈狀反訴,以此混淆屢票不案的責任.比如宣統元年葉天茂案,現存知縣陶霦、陳啟謙、周琛簽發的4件傳票,以及原告葉天茂呈狀7件,被告記廖立漢、張景文等呈狀4件.葉天茂聲稱:"迭經三載之久,當蒙票飭追,又有十余次之多,終不能致張石德到案一質,顯系該惡貨賣入手,賄差延宕,使身有冤無伸."[2]472實際簽發的傳票可能多達十余件.葉天茂也在呈狀中揭露了被告張石德等人實施屢票不案策略的手法,包括指使他人反訴葉天茂,并在葉天茂投案時回避,在葉天茂離開時投案,制造葉天茂抵制傳喚的現象,反控葉天茂舞弊,以此消耗葉天茂.文曰:"張石德從中穿鼻,主使廖立漢明訴暗避,再兼原差受其弊詐,任身在城久候,屢催屢宕.立漢尤奸巧者,俟身投案,彼故避延,聞身回家,彼故來訊,害身費盤纏,誤農工,荒田地,受煩惱,訟纏日久,諸苦備嘗."[2]467又如劉煥新案,劉煥新揭露被告劉加旺的手法是:"足跡不□縣城,但隔久雇人代遞呈詞,故相延宕,而差等亦不過問,直令人莫解其所以然",以此消耗劉煥新,"是以伊的呈詞皆雇人代遞,即差人來催,但多費一二洋蚨,甘言緩退,無不立回,奈身財力兩不能敵"[2]547,541.范紹文案中的被告劉文貴為了混淆視聽,還反控范紹文"彼來生往",聲稱"生\\(劉文貴\\)已投候待質,無如文\\(范紹文\\)等詭譎多端,生來彼往,及生往,彼反控生不案,此情殊不可解,伊又恐爭山不能取勝".該案堂審時,劉文貴則拒絕出示契據,并提出請在鄉公正紳士李方棠、周師望登山勘明界址,獲得知縣周琛的允準.

但此后劉文貴"不惟不遵諭請\\(李方棠、周師望\\)勘,反敢捏稱生\\(范紹文\\)等不爽該紳詣勘等謊".可見,劉文貴在庭審中提出由李方棠、周師望勘明界址,正是利用了官府理訟時倡導民間自行調解的觀念,達到規避縣官在庭審中做出判決的目的[2]621 622.相比之下,劉紹芳案中被告劉朝高就比較失敗.該案6傳1訊,這個過程中原告劉紹芳與劉林氏呈狀18次,被告劉朝高等反訴僅2次,雖然劉朝高等抵制傳喚的態度非常堅決,但最后官府還是決定勒提審訊,并做出了對劉朝高非常不利的判決.與其他幾例案件相比,被告劉朝高的失敗與他沒有積極反訴應該不無關系[2]160 297.

訴訟當事人對屢票不案策略的運用不止于此.龍泉司法檔案所見"宣統元年劉廷滔控謝河清等冒領契據案"是一個利用訴訟的特殊案例.訴訟的發動者劉廷顏同時扮演著逃避審訊的角色.

該案原告劉廷滔與被告劉廷顏為堂兄弟.劉廷顏從祖上繼承處壇后山場四分之一管業,劉廷滔并沒有繼承該山場任何管業,但作為家族長房嫡長,劉廷滔保管著該山業的契約,管業與可以證明管業權的契約出現了分離[2]207 226.光緒三十年\\(1904\\),劉廷滔試圖利用老契混爭該產業,當時族人劉廷佐將其所繼承的該山場部分管業賣與王同福,劉廷滔聲稱該山業并未分割,要求將該山場整體賣與王同福.這個要求遭到買主王同福的拒絕,劉廷滔訴至縣衙,知縣陳海梅否決劉廷滔的強賣要求.但陳海梅中了劉廷滔的圈套,否決強賣的判決無意中承認了劉廷滔的管業權.劉廷滔沒有達到自己的訴訟目的,可能打算在知縣輪替之后再次發起訴訟,因此拒絕出具結狀,導致呈案契據長期留存于官府.

劉廷滔要求出賣的山場管業屬于劉廷顏.劉廷顏決心報復劉廷滔,奪走劉廷滔留存于官府的契據.他的計劃包括:\\(1\\)到官府冒領老契;\\(2\\)制造事端引誘劉廷滔提起訴訟;\\(3\\)在訴訟過程中揭露劉廷滔光緒三十年訴訟的陰謀,推翻前任知縣陳海梅的判決;\\(4\\)宣稱自己作為山場業主擁有山業老契的合理性,要求官府判定自己合法擁有該契約.劉廷顏與他的"同乳誼兄"、武生謝河清共同謀劃,光緒三十二年\\(1906\\)七月由謝河清以"劉廷滔胞弟劉廷巖"之名從官府成功冒領契據.知縣陳海梅離任、陶霦繼任后的宣統元年四月,謝河清制造了盜砍事件,劉廷滔這才意識到契據已被冒領,當年七月以盜砍為由控告謝河清.劉廷滔的訴訟目的是領回契據,呈狀末尾有身份不明者所加批注:"據稱但求領契,不求追木.惟案卷未及細核,諭令候批,可否準領,詳察案情."該案獲得準理后,劉廷顏反訴光緒三十年劉廷滔憑契混爭的陰謀,甚至承認謝河清冒領契據之事,"釁由謝河清從幼系身母抱養長大成人,情同手足,囑身具立白紙領狀,指印為押,備洋九元當交\\(謝河\\)清手代為領契,由清領出",并進一步提出自己理應擁有契據,"民業以印契為憑,若果契執,明明清業,莫能管業,且身契系合業,被滔背呈,更當具領".劉廷顏一方面不斷呈狀提出自己的訴訟主張,另一方面卻采用了屢票不案的策略回避堂審.現存宣統三年劉廷滔呈狀均要求催傳,其中宣統三年三月二十三日呈狀稱:"控經三載,迭蒙陶主、陳主、王主勒提,總莫提案究追,其豪勢之重大,固不必言,亦不必□,現蒙憲臺兩次勒提,豪原負嵎,總賴城紳蔽護,故敢視國法為掌中物,屈弱民于糞土."[2]302 304,314在劉廷顏的一系列行動中,唯一達到目的的就是冒領契據,這是一個非法的行為.此外,無論是劉廷顏要求訴訟中糾正錯誤的判決,還是劉廷滔試圖通過訴訟奪回契據,他們都沒有達到目的,但劉廷顏在冒領之后主動挑起事端制造訴訟的行動也毫無風險.劉廷顏努力爭取官府的支持,但如果他認為官府的判斷\\(批詞\\)對他不利或者不能滿足他的期待,那么他就通過屢票不案抵制審判.這里屢票不案的意義就不在于逃避判決或者迫使原告中止訴訟,而在于試探或觀察官府的態度.

四、結語

綜上所述,屢票不案現象的一般模式是:縣官認為訴訟內容顯有虛飾或者有悖情理,原本不愿準理,但在原告的反復催呈下勉強受理,并簽票傳訊;然而縣官在呈狀的批詞中明顯地表達了對該件訴訟的消極態度,傳訊差役容易將其視為非緊急的和有利可圖的案件,在傳訊過程中更加肆無忌憚地舞弊勒索和放縱延宕.屢票不案現象是由訴訟雙方的力量共同促成的:訴訟的一方需要足夠的財力不斷地催呈以維持不斷催傳的局面,這是"屢票"的方面;而另一方需要足夠的財力\\(也包括相關的社會關系\\)賄賂差役,以拒絕到庭受訊,這是"不案"的方面.如無意外,這個過程會無限地延續下去,直到訴訟中的一方財力不繼,無以維系屢票不案的局面,那就等于宣告他在這場利益爭奪戰的訴訟場域中的敗北.

在傳統中國訴訟機制的討論中,存在著"情理"與"法治"的爭論①.近年來也有學者嘗試用某種更加普遍的解釋模式以超越"情理"與"法治"對立的思維[5].然而,訴訟機制的討論不應該僅僅局限于法理的觀念與想象之中.不同的文明中法律的地位不盡相同,但無論如何都僅是社會秩序中的一個環節.即使在美國這樣法治特別發達的現代國家,也大量存在著無需法律的秩序與法律無法解決的社會沖突[6 7].任何一種文明中社會秩序的構建都是復雜的,傳統中國的訴訟機制也不例外.在無數的訴訟案例中,完全依據情理而不顧法條或者只講法條不顧情理的個案都不難找到,然而無論判決的依據是什么,能夠以審判終結也僅是傳統中國官府理訟的模式之一.總結審判之外的理訟模式,或許比審判依據的討論更有意義.事實上,大量訴訟都是通過不予準理或者飭令庭外調解而獲得解決的,可以說傳統中國的法文化充分利用了"無需法律的秩序"的作用.然而無論是法律還是"無需法律的秩序"都有其局限性,仍有大量的社會糾紛無法通過調解或訴訟得以解決,沖突不可避免,勢力的較量往往成為解決問題終極辦法的重要因素.本文討論的屢票不案現象展現了傳統訴訟機制中的另一種可能的模式.這種模式顯示,有些糾紛不是訴訟可以解決的,反而通過訴訟得以發展.這里對糾紛產生影響的并非審判的結果及其依據\\(即所謂的"情理法"\\),而是成本高昂、弊端叢生的訴訟程序.訴訟在其中扮演的角色并非裁判者,而只是訴訟雙方利益爭奪的工具和相互競爭的場域.至于在其他文明的法秩序中是否也\\(可能\\)存在類似的現象,則是值得進一步探討但本文無從展開的問題.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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