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行是清政府在廣州設立的負責對外貿易的商行,代表官方管理對外貿易.其間,在"天朝上國"的傳統國家觀念和重農抑商思想的影響下,清政府制定了一些限制通商的法令,再加上中西法律文化的不同,因而出現了中西法律文化上的沖突,這種沖突對中國近代的歷史產生了深遠的影響.
中國長期以來形成的傳統國家觀念認為,中國即是天下的中心,是"天朝上國",別的國家是"蠻夷"、"附庸國",不給予他們國家之間的平等地位.這些"蠻夷"或"附庸國"到中國來不是為了平等的交往,而是來向中國"納貢",派來的使節被稱為"貢使".在這種根深蒂固的傳統國家觀念的影響下,中國對西方各國派來的要求通商的使節,一概以貢使對待 ;對于他們提出的互派使節駐京、平等國際交往的要求,則予以拒絕.如一七九二年馬戛爾尼訪華時,"清廷接待雖然周到,但一直把馬戛爾尼當貢使看待,在使團所乘船轎上都高懸貢使旗子 "\\(《中國近代外交史》,趙佳楹著,世界知識出版社二○○八年版,30-31 頁\\).
又如一八一六年阿美士德訪華時,"船上同樣懸著貢使字樣的旗幟 "\\(同上書,34 頁\\).這種"天朝上國"的心理、"君臨天下"的態度是引起近代法律文化沖突的重要原因之一.
另外,中國傳統的重農抑商思想也是引起十三行時期法律文化沖突的原因之一.在中國人的傳統觀念中,認為工商業是"末業",不重視工商業的發展,所以對于西方各國提出的通商要求,就更不重視了.在中國的士大夫看來,與外國人互市通商,是一種柔遠政策,是外國得利,而不是中國得利 ;而不與外國人互市通商,則是中國得利,外國不得利,因為中國地大物博,物產豐盈,無所不有.
在這種傳統國家觀念和重農抑商思想的深刻影響下,清政府制訂了許多嚴苛的法令和章程,對在十三行進行通商貿易的外國人、外國船進行管理,且不斷地加以增訂,并由通事不時地拿著這些法令和章程到商館去大聲宣讀,作為一種示威,以示這些法令和章程不是可以視同具文的.這些法令和章程主要包括 :所有兵船不得駛入虎門 ;婦女,槍炮、戈矛和其他任何武器不得帶入商館 ;所有飲水及船上買辦必須在澳門同知衙門登記.由該官員發給每人執照或懸腰牌,當被召見時須出示腰牌.若無船上買辦在場,其他船夫民人等不得與外國人接觸.如船只走私,參與此事之該船買辦將受懲處 ;每座商館嚴格限定只準雇用八名民夫服役 ;外國人不得在省河劃船游樂 ;外國人不得向官府呈遞稟帖,如有事申訴,必須由行商轉呈 ;行商不得拖欠外國人債款 ;抵達的商船不得在口外游蕩,必須直接駛入黃埔等等\\(《廣州番鬼錄 舊中國雜記》,[ 美 ] 亨特著,馮樹鐵、沈正邦譯,廣東人民出版社二○○九年版,39-40 頁\\).
清政府制訂的這些嚴苛的法令和章程,在西方人看來,是難以理解的.在西方人的觀念中,通商貿易是互利的,對本國國民經濟也有重要的促進作用,為什么清政府要設置種種限制呢?不過,盡管他們不理解,他們仍然遵守著中國的法律.然而,對于有著自由貿易傳統的西方各國來說,清政府制訂的這些法令和章程,畢竟太過嚴苛,所以在實際的通商貿易中,就不可避免地會產生一些商業上的糾紛和法律上的沖突.比如,就"外國人不得向官府呈遞稟帖,如有事申訴,必須由行商轉呈"這一項法令,就曾發生過法律上的沖突.一七五九年,英國東印度公司的通事洪任輝沒有經過行商,向乾隆皇帝呈上了一封奏折.結果,在廣州的一切征課,除了百分之六的貨物稅和每艘船應繳的一千九百五十兩規費之外,都暫時免除了.但是,當洪任輝回到廣州的時候,卻被逮捕并被勒令驅逐出境,在判決執行之前,他被帶到了澳門的一個監獄里關了近三年.
在西方人的眼里,在通商貿易的過程中,如果發生糾紛,向官府申訴,是一件很正常的事情.而清政府卻對此設置了限制,不允許他們直接向官府申訴,必須由行商代為申訴,這在他們看來,對通商貿易是很不利的.所以,從長遠來看,清政府制訂的這些嚴苛的法律,必然會受到西方各國的挑戰.
中國傳統法律文化也是引起十三行時期中西法律文化沖突的重要原因.在這一傳統中,長期以來實行的是連坐制,承擔的法律責任是連帶法律責任.兒子犯了罪,父親就會受到牽連 ;下屬犯罪,也會牽連到上司.而在西方人的法律觀念中,個人犯罪要由個人來承擔法律責任,不牽連其他人,更不會讓他的上司來承擔法律責任.
一七八四年,英國的一艘散船"赫符斯號"在鳴禮炮致敬的時候,不幸造成了岸上一個中國人的死亡.中國官員要求該船交出炮手來審問,但是由于當時是幾門禮炮一起鳴放,很難確定哪位炮手才是真正的"兇手".因此,該船的大班就被逮捕,被責令對此事負責.
官府并威脅說,如果不交出兇手的話,不僅要絞死大班,而且還要逮捕英國東印度公司駐廣州的商務監督,同時,永久停止西方各國的一切對華貿易.這種"連坐"的做法激怒了西方各國的商人,無論是英商、法商,還是荷蘭商、丹麥商、瑞典商以及初來乍到的美商,他們采取了共同的行動,調集了所有的船只和人員武器,來保衛他們的通商貿易權利.結果,那位大班獲得釋放,而該船的炮手,則通過抓鬮的方式抓出一人交給官府.后來,這位炮手被處以絞刑.此后,這場沖突才得以平息.
在同一案件中,中國人和西方人也會產生不同的認識,進而得出不同的結論.一八二一年,停泊在番禺縣黃埔港內的美國船只"急庇侖號"的意大利籍水手德蘭諾瓦在船上隨手往外丟棄一個瓦罐,不巧的是,正碰在了一只小船上的一個女人的頭上,致使她落在了水里.官府要求把德蘭諾瓦交出,但被拒絕,因此美商的貿易便被停止.后來,此案由番禺縣知縣在該船上開庭審判.番禺縣知縣聽取了原告的控告和證詞,但不允許通事把原告的控告和證詞翻譯給船上的美國人聽,也不允許被告提供證明和申辯,就宣布了判決.隨后,德蘭諾瓦便被鎖銬、監管起來.此時,美商的貿易仍被停止著.
一個星期之后,在沒有一個外國人在場的情況下,德蘭諾瓦被第二次審判.這次審判的結果是 :德蘭諾瓦被判有罪并在二十四小時之內處以絞刑.隨后不久,德蘭諾瓦的尸體被送回了"急庇侖號",被停止的美商貿易才重新開始.當時,被兩廣總督傳召至十三行廣場上觀看德蘭諾瓦被執行絞刑的美國大班,曾對兩廣總督說過這樣一句發人深省的話 :"當我們在你們的領海內,我們理應服從你們的法律,即使它們永遠是這樣的不公正."由此可以看出,美國人以及西方人對中國的法律充滿了不滿甚至仇恨.
在"急庇侖號"案中,美國人認為德蘭諾瓦只是過失傷人,不至于判死刑 ;而番禺縣知縣則判德蘭諾瓦在二十四小時之內處以絞刑.為什么會出現這種分歧呢?美國人馬士在其所著《中華帝國對外關系史》一書中就此分析道 :
這種法律\\(作者按 :指《大清律例》\\)本身是清楚的 可以扼要的概括如下 :一、故意和預謀殺人判處斬首 ;二、縱無殺害的明白意圖而在斗毆中殺人,或者因懷疑盜竊而殺人,或者是謀殺的從犯,都判處絞刑 ;三、純粹由于過失而殺人或傷人\\(即在事先無法提出警告的情況下\\),得用付給死者家屬或受傷者以一種賠償費方式贖罪 ;四、由于合法的自衛而殺人是正當的,不受懲處. 中國法律顯出對于一種侵害的結果予以更多的考慮,而英國法律卻著重考慮動機 在以上引證的每個案件中,英國人的主張是罪狀應屬于第三項\\(過失殺人\\)或第四項\\(因自衛而殺人\\);而中國人卻主張每個案件的罪狀都屬于第二項\\(在一種爭斗中有意或無意的殺人\\),對于這種罪狀的懲處是絞刑.\\(《中華帝國對外關系史\\(第一卷\\)》,[ 美 ] 馬士著,張匯文等譯,上海書店出版社二○○六年版,124-125 頁\\)馬士同時認為,中國的法律沒有得到公正的執行,沒有在"正當的法律程序"下來"公正的審判":
一個被指控為犯有罪行的人,僅憑他被指控的事實可以被假定為有罪 ;聘請律師幫助是被禁止的 ;審判的主要目的是為公開的宣判罪狀和決定刑罰 他不僅必須呈訴冤屈,而且在事實上也必須認罪 ;在商館時期以及現在,在中國法律觀點之下,如同過去世紀中英國法律觀點一樣,容許一個犯人"拒不招供"是被認為阻撓司法的.沒有一個犯人,縱然是無罪的,能被容許違背法官的意旨或司法的權益,因而在中國法庭中,不可避免地會發生這種事情,那就是犯人遲早總是認罪.西方人對中國法律的這種認識,深深地影響了中國近代的歷史.
鴉片戰爭爆發前的圍禁商館、勒令具結,以及因林維喜案而驅逐廣州和澳門的英國商人等幾件事情,在英國人看來,都是非法的.英國人認為,法律和命令是不同的,法律具有穩定性,政府的隨便一個命令,不能代替法律.而在林則徐看來,這幾件事情則是合法的,不但是合法的,而且是極具正義的,因為它捍衛了國家的主權,維護了國家的利益.以上由于中西法律文化的不同而導致的種種法律沖突,以致無法調和,最終兵戎相見,導致鴉片戰爭的爆發.戰敗后,清政府被迫簽訂了《南京條約》,開埠通商,割地賠款,給中國人民帶來了深重的災難.其后,作為對《南京條約》的補充,一八四三年,又簽訂了《中英五口通商章程及稅則》,其中規定,英國在華享有領事裁判權 :"倘遇有交涉詞訟 其英人如何科罪,由英國議定章程、法律發給管事官照辦."\\(王鐵崖 :《中外舊約章匯編\\(第一冊\\)》,三聯書店一九五七年版,42 頁\\)其實,早在一八四○年二月二十日,即鴉片戰爭爆發前四個月,英國政府就擬定了在戰勝清政府后迫使其簽訂的《對華條約草案》,意圖迫使清政府割讓香港;如果清政府不同意割讓香港,則必須以草案所附的《備忘錄》中的各項條款代替之.《備忘錄》第七款就明確規定了英國在華享有領事裁判權 :"為了在來華的不列顛臣民中維持良好的秩序,并防止彼等與中國臣民之爭執與沖突起見,不列顛監督官或總領事,經其本國命令后,得自由設立法庭,制定管轄在華不列顛臣民之規章與條例.任何不列顛臣民在中國領土內犯有任何罪行惡行,應受監督官或總領事為此目的所開設之法庭審理,如實屬有罪,其懲處由當局執行之.不列顛在華臣民在一切訴訟中身為被告時,統由上述法庭審理."\\(《中國法制史》,趙曉耕著,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二○一○年版,325-326 頁\\)但是在一八四二年八月簽訂《南京條約》時,清政府迫于壓力同意了割讓香港的要求,所以在《南京條約》中才沒有出現領事裁判權的內容.自英國在華攫取領事裁判權后,有二十多個西方國家在中國取得了領事裁判權.領事裁判權的存在,嚴重破壞了中國的司法主權,損害了中國人民的利益.直到第二次世界大戰期間,西方國家才放棄在中國的領事裁判權.
回望百年,一聲唏噓輕蕩筆尖.試想,如果當時這些法律沖突能夠得到很好的解決,或許中國近代史會以一種和平友好的方式開始,近代中國的災難也會少很多.然而,歷史不容假設,百年已成過往,中國近代史畢竟是以炮與火的方式開始的,而炮與火的前夜,正是十三行時期的中西法律文化沖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