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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 政法論文 > > 從刑制改革與徙刑的關系角度論述漢代徙刑
從刑制改革與徙刑的關系角度論述漢代徙刑
>2024-03-16 09:00:00


漢代的徙刑承秦之遷刑, 發展為北朝以后的流刑,雖非正刑卻在文獻中屢屢出現,甚至常與“減死一等”連用,在兩漢的刑罰系統中占有特殊位置。 早在 20 世紀 50 年代,日本學者久村因、大庭脩就陸續發表了相關文章.70 年代以來秦漢法律簡牘的發現,極大地推動了法制史的研究,有關徙刑的研究也隨之增多,如宋杰、冨谷至、蔣廷瑜、連宏等人都從不同側面論述了秦漢的遷徙刑. 對漢代徙刑研究比較深入且系統的則有邢義田、陶安等人的論著. 然而這些著述多集中于描述徙刑的施刑形態和社會意義,很少涉及徙刑內部的發展過程。 本文從刑制改革與徙刑的關系角度展開論述,不當之處敬請方家指正。

一、文武二帝的刑罰改革與徙刑的產生

《說文解字·辵部》云:“徙,迻也,從辵。 ”清人王明德在《讀律佩觿》中說:“挈此置彼曰遷,舍此之彼曰徙。孟氏曰:遷其重器。又曰:死徙毋出鄉。觀此,則遷徙之義可概見矣?!庇纱擞^之,近代學者合稱為遷徙刑的秦遷與漢徙并不能等同; 但二者的承續關系則不可抹去。 秦代的遷刑在漢代前期得到延續,《二年律令》中仍有關于遷刑的律文,但僅用于犯有重罪的諸侯王, 究其原因可能與漢文帝刑法改革后遷刑的衰落有關。

1.文帝的刑法改革與遷刑的式微
漢文帝十三年的刑法改革內容主要是廢除肉刑、設定刑期,雖未提及遷刑,卻為其消失帶來決定性的影響。 這次改革調整了原有的刑罰等級序列,失去肉刑的輔助和永久的刑期, 徒刑的懲罰力度大大降低,與死刑之間的等級間距增大,無法執行懲重罪之功能。 相比之下,遷刑作為一項雖不服勞役卻永久移居的懲罰措施,懲罰力度則相對提升。 這與秦漢社會普遍存在的安土重遷觀念有關, 美國學者布迪和莫里斯指出,“中國社會普遍存在著祖宗崇拜的宗教意識形態”,“正是這種宗教信仰構成上述安土重遷情感的精神源泉”. 祖先崇拜固然使人們熱戀故土,而遼遠的邊界線與中土的自然、人文景觀的差異也真切地存在,正如晁錯所言:“夫胡貉之地,積陰之處也,木皮三寸,冰厚六尺,食肉而飲酪,其人密理,鳥獸毳毛,楊粵之地少陰多陽,其人疏理,鳥獸希毛,其性能暑。 秦之戍卒不能其水土,戍者死于邊,輸者僨于道。 秦民見行,如往棄市,因以謫發之,名曰謫戍'. ”84名輕罰重的現實必然導致對遷刑合理性的質疑,因此其衰落可以預見。

2.漢武帝時連坐之徙的產生
(1)太初年間的刑法改革
雖然史籍并無明確記載, 但種種跡象表明武帝太初年間存在著一場刑制改革, 至天漢年間則出現了第一宗作為連坐刑之徙的案例,《漢書》卷 54《李陵傳》載,“關東群盜妻子徙邊者隨軍為卒妻婦,大匿車中”. 關東群盜所指當為武帝本紀中泰山、瑯邪境內的叛逆者,《漢書·武帝紀》云:“夏五月,……騎都尉李陵將步兵五千人出居延北,……泰山、瑯邪群盜徐勃等阻山攻城,道路不通。 ……冬十一月,詔關都尉曰:今豪杰多遠交,依東方群盜。 其謹察出入者。 ”

據傳記,李陵出兵之時約在天漢二年九月以后,本紀將其投降一事列在關東群盜謀反以前, 當是為了敘述事件的完整性,其具體時間應以傳記為主。 本紀所云“東方群盜”在時間和稱謂上都與傳記里的“關東群盜”相合。 群盜謀反大逆,主犯當腰斬,家屬徙邊,這與后來的大逆不道罪主犯腰斬、緣坐者徙邊相似,姑稱其為連坐之徙。 總而言之,第一例連坐之徙就發生于太初改革之后三五年間, 其產生與太初改革密切相關。

(2)漢武帝時的版圖擴張
武帝時期, 漢朝的疆域在南北兩境發生了重要變化,尤其是首開河西和重奪嶺南,給邊界的防守帶來極大的壓力。 為了維護戰爭成果,邊境急需大量戍卒,和更多的定居人口,故政府通過各種方法向邊地移民,徙謫、遷民無所不施。 河西地區處于強敵匈奴的威脅之下,移民迫在眉睫。 《漢書》卷 28《地理志下》云:“自武威以西,本匈奴昆邪王、休屠王地,武帝時攘之,初置四郡,以通西域,鬲絕南羌、匈奴。 其民或以關東下貧,或以報怨過當,或以誖逆亡道,家屬徙焉。 習俗頗殊,地廣民稀,水屮宜畜牧,故涼州之畜為天下饒。 ”可見徙河西首選對象即是報怨過當和誖逆亡道者的家屬,這也印證了徙群盜妻子于邊的記載。

二、元成以后的減死一等徙邊刑

1.輕刑政策與減死徙邊的產生
《晉書·刑法志》云:元帝初元五年,輕殊刑三十四事,哀帝建平元年盡四年,輕殊死者刑八十一事,其四十二事,手殺人皆減死罪一等,著為常法。 自是以后,人輕犯法,吏易殺人,吏民俱失,至于不羈。

元帝“柔仁好儒”,即位之初下詔曰:“今律 、令煩多而不約,自典文者不能分明,而欲羅元元之不逮,斯豈刑中之意哉! 其議律、令可蠲除輕減者,條奏,唯在便安萬姓而已。 ”《晉書·刑法志》所云初元五年“輕殊刑三十四事”即當發生于下詔后。 其后,成帝又下令“議減死刑及可蠲除約省者”. 哀帝時更加大規模減省死刑,四十二種情況下,手殺人皆減死罪一等,并成為常法。

德國學者陶安認為徙遷刑的產生與贖死制度的廢除有關:武帝時開始的“贖死”制度引發了廣泛的爭議,宣帝神爵元年贖死遭到儒家的猛烈批判,經過一番爭論,最后被廢除,而以減死來代替之。 隨之帶來官吏私下受賄以減免死刑的問題,故贖死以另一種方式繼續存在,為了解決這一問題,又產生了以徙邊來加重髡鉗城旦刑的辦法. 這種觀點很有啟發性,但是陶氏隨后提出,成帝時解萬年徙敦煌即是徙作為髡鉗城旦舂附加刑的第一例,這一點值得商榷?!稘h書》卷 10《成帝紀》云:“萬年佞邪不忠,毒流眾庶,海內怨望,至今不息,雖蒙赦令,不宜居京師。 ”解萬年在筑昌陵一事中欺瞞天子、毒害百姓,但尚未被發覺就經歷了一次大赦, 此赦當是永始元年六月立皇后趙氏之大赦。 赦前事不予追究是漢代司法實踐的原則之一。 《漢書》卷 12《平帝紀》云:“夫赦令者,將與天下更始,誠欲令百姓改行潔己,全其性命也。往者有司多舉奏赦前事,累增罪過,誅陷亡辜,殆非重信慎刑,灑心自新之意也。 ……自今以來,有司無得陳赦前事置奏上。 有不如詔書為虧恩,以不道論。定著令,布告天下,使明知之。 ”追究赦前事的官員還會受到責罰,如卷 76《王尊傳》所載王尊因此被左遷高陵令之事。 縱使如此,解萬年所犯造成了很惡劣的社會影響,雖犯在赦前,卻又不得不示以懲罰,因此徙往遠方。 與他遭遇類似的還有孫寵、右師譚、董賢父兄等,他們都是“雖蒙赦令”,“不宜在中土”或“不宜居京師”. 王莽時期也有類似的購賞科條:“大尹、大惡及吏民諸有罪大逆無道、不孝子,絞,蒙壹功[無]治其罪,因徙遷□,皆以此詔書到大尹府日,以……”. 這些有大逆無道罪的吏民、不孝子以及當絞殺的人一旦獲得了軍功,就可以不治罪,徙遷遠方。 值得注意的是,這些人“蒙赦令”或“蒙壹功”已然得到承認, 因此他們被徙之時的身份是庶人而不是罪犯, 沒有任何證據能說明這些人還要服髡鉗城旦舂的刑罰, 所以并不能將解萬年看作髡鉗城旦舂加徙邊的第一人。

第一個被處以髡鉗城旦舂并徙邊的人當是哀帝初年的薛況。 薛況刺殺申咸一案引起社會廣泛關注,哀帝命群臣雜治,御史中丞眾等認為:“況首為惡,明手傷,功意俱惡,皆大不敬,明當以重論,及況皆棄市。 ”廷尉直認為律曰:“斗以刃傷人,完為城旦;其賊,加罪一等。 與謀者同罪。 詔書無以詆欺成罪。 ”楊明當以賊傷人不直,薛況與謀者皆爵減完為城旦。 哀帝最終判定薛況“減罪一等,徙敦煌”. 宋祁曰:“罪字上當有死字?!?/p>

鑒于文獻記載中其他的徙邊案例皆是與減死罪一等連用,宋祁的意見可以采納。 可見, 哀帝應該是吸取了兩派的意見, 以大不敬罪治之,但是原心定罪,又以減死來原宥之,故減死罪一等徙敦煌。 建平二年,騎都尉李尋、司隸校尉解光也被“減死一等,徙敦煌郡”,其后減死一等徙邊成為常用之法。

2.髡鉗城旦舂與附加之徙
以上觀點必須建立在一個前提之下, 即髡鉗城旦舂就是減死一等的法定刑罰, 但是不少學者對此留有懷疑。 韓樹峰先生就曾說:“到西漢末年,死罪之下為徙刑而不再是徒刑”, 邢義田認為減死一等的處罰不一定是髡鉗,還包括完城旦、鬼薪、歸家、遣歸本郡等方式. 我們需要論證的是,“減死一等”是一個嚴格的法律用語,其所指是唯一的?!度龂尽肪?13《魏書·鐘繇傳》云:“夫五刑之屬,著在科律,自有減死一等之法,不死即為減。 ”裴松之注引袁弘語:“今大辟之罪,與古同制。 免死已下,不過五歲,既釋鉗鎖,復得齒于人倫。 ”

這段引文和注文是三國時期魏國的材料, 但也可以反映漢代的情況,主要說明兩個問題:(1)死罪減等即可稱為減死。 (2)減死一等是一項刑期為五年的刑罰?!皽p死”應包括減死一等、減死二等、減死三等及以上,且每個等級都有嚴格的法律稱謂。 《漢書·哀帝紀》載,御史大夫趙玄因罪被處“減死二等論”,同一事情在《五刑志》中作“玄減死論”,在《朱博傳》中作“減玄死罪三等”. 其中“減死”應是一種籠統的表述,紀、傳雖相抵牾,卻證明了減死二等和三等的存在。

《晉書·刑法志》云:“故律制,生罪不過十四等。 ”梁武帝時期“制刑為十五等之差”,除梟首和棄市兩等死刑之外,還有十四等生刑,最高為髡鉗五歲刑笞二百,最低為罰金一兩,一共是十六等刑、十五等之差.

由于與晉律前后相續,這十四等生刑很可能本于晉律的十四等生罪。 唐律稱“二死三流各同為一減”,又有“減死一等流三千里”、“減死二等合徒三年”之說. 可見,“減死”的各個等級在歷朝法律中都有特定內涵。

漢代的“減死”也同此理,將前后《漢書》所載兩漢減死之例列表如下:上表所列減死方式有髡為城旦、髡鉗、笞二百、徙、歸家和完為城旦、鬼薪。 髡為城旦和髡鉗都是髡鉗城旦舂的省稱,笞二百則是髡鉗城旦舂的附加刑。

東漢詔書多次出現“減死一等,勿笞”,“髡笞”連用也常見,梁武帝時最高的徒刑是髡鉗五歲刑笞二百,可見漢代的髡鉗城旦舂本就包括笞刑在內, 只是在有些情況下特別說明不加笞,例 13 以笞二百代指主刑髡鉗城旦舂。 例 2 和例 16 兩例歸家,其一為昌邑王劉賀之師王式,“得減死論,歸家不教授”,并未言明在歸家之前有無受到刑罰,王式自稱“刑余之人”很可能是因為受過髡鉗城旦之刑[7]P3610;另一個是將作大將翟酺,《華陽國志》卷 10 中《先賢士女總贊》云:“權貴誣酺及尚書令高堂芝交構,免死。 ”免死歸家是皇帝的恩典,未經減死的法律程序,兩相比較當以《華陽國志》用詞更為準確。 例 6 減死為完城旦恰恰說明減死并不只是減死一等,還可以包括減死二等、三等及以上。

剔除了減死之例后,余皆減死一等。 其中有兩例“國除”和“奪爵土”,一例鬼薪,其余七例皆為髡鉗城旦舂、徙邊和輸作。 先看例 11 和例 17,犯罪主體身份皆為列侯。 前者國除是與“減死一等”并列的處罰,而非最終的結局;后一例中胡廣是育陽安樂鄉侯,韓縯曾任司徒,遵循公孫弘以來的常制亦當有列侯之爵,孫朗的爵位不明,《胡廣傳》總稱之為“奪爵土,免為庶人”. 《東觀漢記》曰:“并坐不衛宮,止長壽亭,減死一等,以爵贖之。 ”《韓棱傳》則云:“演坐阿黨抵罪,以減死論,遣歸本郡。 ”三段描述以《東觀漢記》最為詳細,據其所述,三人是先被處減死一等之刑,又得以爵來贖此刑,因此得以免為庶人,并非是直接減死一等免為庶民。 例 7 中被判鬼薪之刑者劉輔是河間宗室。 漢惠帝曾有詔書“上造以上及內外公孫耳孫有罪當刑及當為城旦舂者,皆耐為鬼薪白粲”. 文獻雖也有宗室被判為城旦刑的,但是情況都比較特殊,一個是因為累犯加刑;另一個是“使人殺人”,當處棄市卻“髡為城旦”,可能是已經受到皇帝恩賜的結果,因此沒有反例能夠證明此令已然失效。 從惠帝至成帝,漢律雖幾經變革,此令仍然沿用,劉輔本當減死一等為髡鉗城旦舂,據此令當耐為鬼薪。

髡鉗城旦舂為減死一等的刑罰史有明載,《后漢書·何并傳》云:“廷尉免冠為弟請一等之罪,愿蚤就髠鉗”. 《和熹鄧皇后紀》云:“理出死罪三十六人,耐罪八十人,其余減罪死右趾已下至司寇。 ”在這個刑罰體系中, 死刑以下是右趾, 而右趾是釱右趾的省稱,據富谷至考證,髡鉗城旦舂又可分為四種:髡鉗城旦舂釱左右趾、髡鉗城旦舂釱右趾、髡鉗城旦舂釱左趾、髡鉗城旦舂. 班固《漢書·刑法志》云:“今去髡鉗一等,轉而入于大辟”. 仲長統亦云:“下死則得髡鉗,下髡鉗則得鞭笞”. 說明是減死一等為髡鉗城旦舂是被公認的。

既然減死一等的內容是固定的, 那么為什么會出現髡鉗城旦舂、輸作左校和徙某郡并存的現象呢?

筆者以為減死一等刑罰的正式刑名當是髡鉗城旦舂, 而輸作左校強調的則是髡鉗城旦舂之工作地點或勞役內容,徙邊是附加于髡鉗城旦舂的刑罰。 在減死一等徙邊或徙某郡的情況下, 減死一等已經意味著髡鉗城旦舂,徙不是減死的結果,而是與其并施的刑罰,或者說是髡鉗城旦舂的附加刑,因此徙刑并未代替徒刑成為減死一等的重刑。 正因為徙是髡鉗城旦舂的附加刑,徙者也可稱為徒,所以蔡邕及其家屬雖被髡徙朔方,在《上漢書十志疏》中自稱“朔方髡鉗徒臣庸”. 作為髡鉗城旦舂, 他們的刑期是有限的,因此蔡邕才“須刑竟”而上疏,可見其在徙所的勞役有一定的期限,否則不會有刑竟之時。

三、東漢前期法律秩序與減死詔書

西漢自王莽篡位之后,“舊章不存”、“法網弛縱”. 東漢初期,政權初定,首要任務是穩定社會秩序,安撫平民,恢復經濟,因此繼承了西漢末期寬松的法律制度。 建武二十八年、三十一年詔令“死罪系囚皆一切募下蠶室,其女子宮”,體現出對死罪系囚的寬恕。 明帝時開始大規模將死罪系囚減死一等徙邊, 與西漢中后期依靠皇帝個別赦免的徙遷案例不同,這是對普通死罪系囚的不定期的統一減刑,且一直延續到東漢滅亡。 這從東漢近 200 年紀間頒布減死詔書的次數與頻率上即可看出,一共有19 次,平均每十年 1 次;加上靈帝以后五十年間死罪系囚徙邊已經完全被“入縑贖”所取代,實際上赦死徙邊的頻率還要高一些。

這些詔書的內容措辭幾經修補, 如永平九年的詔書在八年的基礎上,省去了“詣軍營”,但減死者應該仍須詣軍營, 因為詔書增加了對從軍家屬死于徙所的補償:妻子之徙雖是強制性的,卻不能算作連坐刑,而與募平民徙邊存在共同之處,應給予補償---賜弓弩衣糧;此外,若死于徙所,免除妻子父親或同父兄弟一人終身的賦役,無父兄只有母親的,賜母親六萬錢,免除其口算。 又如永平十六年的詔書增加了徙者已出嫁女兒不隨徙的規定。 至建初七年,詔書又增加不按詔書徙邊的懲處:以乏軍興論。 安帝延光以后,或許出于詔書內容的省略,或許確實省去了相關規定(如東漢中后期財政緊張,未必能負擔如此龐大的開支),詔書對徙者的妻子兒女也不再做要求。

總之, 針對普通死罪系囚的減死一等徙邊的詔書,其完整形式當是:詔令郡國中都官死罪系囚減死罪一等,勿笞,詣邊縣/軍營(屯/戍)。 妻子自隨,父母同產欲求從者,恣聽之。 女子嫁為人妻,勿與俱。 女子勿輸。 謀反大逆無道不用此書。 (凡徙者賜弓弩衣糧。 所在死者皆賜妻父若男同產一人復終身。 其妻無父兄獨有母者,賜其母錢六萬,又復其口算)陳連慶指出這些減死詔書可歸結為以下幾種情況:第一種,僅要求刑徒到邊疆戍守或指定赴某某軍營;第二種,不僅要求本人到邊疆當兵,還要求他們攜帶家屬到邊境居??;第三種,不要求刑徒當兵,只要求刑徒本人及其家屬一同遷居邊境. 同時,還將減死一等徙邊者視作弛刑徒, 并認為他們是屯田的重要人力資源。 從《后漢書》記載來看,如卷 47《班超傳》“塞外吏士,本非孝子順孫,皆以罪過徙補邊屯”,卷 87 《西羌傳》“拜鳳為金城西部都尉, 將徙士屯龍耆”,云云,徙者的確是邊境屯田的重要力量。 但徙邊者不等于弛刑徒,必須有皇帝的詔書才能弛刑,且弛刑之后依舊是刑徒身份,仍須服刑.

具體而言,根據徙邊的目的不同,東漢時期減死一等徙邊者主要可分為如下幾種:

其一是詣軍營或邊縣屯田。 軍營主要是指度遼將軍營,駐地在五原郡曼柏縣(今內蒙古達拉特旗東南),主要職責一是配合“使匈奴中郎將”加強對西河美稷等地區的統治和軍事防護,二是配合北方各郡、縣等機構, 加強對整個北方地區的政治統治和軍事控制. 所屯邊縣明帝時有朔方、五原、敦煌,安帝時有馮翊、扶風。 無論是詣軍營還是邊縣屯田,都屬于軍屯性質,屯田者是刑徒兵,由將軍或邊郡長吏管理.

其二是詣邊戍。 章帝時有朔方、五原、金城、敦煌,和帝時有敦煌,順帝時有北地、上郡、安定,桓帝也曾先后發布五次徙邊戍的詔書。

其三是詣邊縣或軍營。 與第一種不同,該種徙邊目的不明, 如安帝延光三年之詣敦煌、 隴西及度遼營。 但作為刑徒兵,其服役內容無外乎作戰、屯、戍、修筑防御工事以及從事執炊、傳舍、守獄等雜役.

其四是詣邊縣居作。 順帝漢安年間,由于財政緊張,連年征戰,不僅借貸諸侯錢財,還令殊死以下之系囚以縑贖,不能贖者詣臨羌縣居作二歲. 但居作并非減死一等的結果,而是無力贖死者以勞役抵償贖金的方式,嚴格說來不屬于減死一等徙邊之詔令。

四、東漢中后期徙刑的修正

明帝“善刑理,法令分明”,永平后期由于楚王英謀反之事大獄連起, 死徙者眾多, 法律轉而嚴苛。 章帝初即位,“承永平故事,吏政尚嚴切,尚書決事率近于重”,故班固云:“今郡、國被刑而死者歲以萬數,天下獄二千余所,其冤死者多少相覆,獄不減一人,此和氣所以未洽者也。 ”然而章帝當政期間,刑律呈現寬緩趨勢。 建初元年京師大旱,楊終上疏云:自永平以來,仍連大獄,有司窮考,轉相牽引,掠考冤濫,家屬徙邊。 加以北征匈奴,西開三十六國,頻年服役,轉輸煩費。 又遠屯伊吾,樓蘭、車師、戊己,民懷土思,怨結邊域。 傳曰:“安土重居,謂之眾庶。 ”昔殷民近遷洛邑,且猶怨望,何況去中土之肥饒,寄不毛之荒極乎? 且南方暑濕,障毒互生。 愁困之民,足以感動天地,移變陰陽矣。

引文反映出明帝永平年間, 受楚王英謀反牽連而遠屯西域、徙遠郡之徒眾多,致使徙遷刑得到充分實施的情形。 楊終借讖緯之說, 認為是徙者思歸故土,導致怨氣郁結,才引發大旱。 鮑昱也云:“連坐者在汝南……系者千余人, 恐未能盡當其罪。 先帝詔言,大獄一起,冤者過半。 又諸徙者骨肉離分,孤魂不祀。 一人呼嗟,王政為虧。 宜一切還諸徙家屬,蠲除禁錮,興滅繼絕,死生獲所?!弊罱K,章帝罷邊屯,允許徙者歸還故土。

從上文梳理來看,自西漢中后期開始,減死徙邊的人數逐漸增多, 明帝時則將更多的死罪系囚減死徙邊, 采用髡鉗城旦舂與徙邊并施的方法加強懲罰力度。 徙邊雖作為皇帝的恩典廣泛用于普通的死罪系囚,卻由于徙者背井離鄉,終身不能回歸,又給被刑者帶來嚴重的傷害, 因此自章帝起發布了幾次赦徙者的詔書,分別在建初二年、永初四年(2 次)、永建元年、建和三年以及中平元年。 但這些赦令發布的時間跨度很大,次數遠不如徙邊之令頻繁。 可以說,減死徙邊經過西漢中后期到東漢一朝的發展與鞏固,已經是一項較為成熟的刑罰, 對漢代國家的邊防軍事、社會經濟都起到一定的促進作用,因此徙才是大勢所趨,而赦徙只是其間的點綴,偶爾緩沖一下社會矛盾,并不經常實施。

綜上所述,自漢文帝開始,執政者一直致力于建構以徒刑為主的刑罰體系, 但由此又帶來徒刑懲罰力度不夠的問題,刑罰等級序列出現了裂痕。 遷刑的式微為徙刑的誕生創造了背景, 漢武帝時期的刑制改革和版圖擴張,催生了連坐之徙。 西漢中后期,守成之君以輕刑為仁, 個別減免的減死一等徙邊之刑開始實施。 東漢前期,減死一等徙邊的對象擴大到全國范圍內殊死以下的死罪系囚。 東漢中后期徙邊之令與赦徙之令交替發布,其中又以徙邊為主。 這些構成了兩漢時期徙刑在歷次刑制改革中產生和發展的主要脈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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