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尊君”和“重法”出發,《管子》體現出鮮明的法家色彩,其中又融合了儒家等學派的學說。
一、《管子》中的尊君思想
與荀子相似,《管子》將君主視為“管分之樞要”,賦予君主特殊的地位?!豆茏印窂奶?、地、人的對比出發,認為“天有常象,地有常形,人有常禮,一設而不更,此謂三常;兼而一之,人君之道也”.[1]《君臣》
君主與國家的概念基本等同,君主成為把國家范圍內各個要素聯系在一起的連接點,是國家政治生活的主要內容。因此,君主地位不可不尊,故《管子》強調“安國在乎尊君”.[1]《重令》
《管子》中的尊君思想,首先體現為確立君主獨一無二的地位。原因顯而易見,“使天下兩天子,天下不可理也?!畈桓卟恍?,不摶不聽?!盵1]《霸言》
必須使君主成為國家權力的唯一來源,做到“威不兩錯,政不二門”,[1]《法法》保證君主在國家政治中名義和實際上的雙重最高地位。其次體現為賦予君主至高無上的權力?!豆茏印诽岢觯骸懊魍踔僬吡荷畾⒅?,富之貧之,貴之賤之;此六柄者,主之所操也?!盵1]《任法》
主張把臣民生殺予奪的大權掌握在君主手中,使君主在政治生活中取得主動權?!豆茏印氛J為,“主之所處者四:一曰文、二曰武、三曰威、四曰德,此四位者,主之所處也”,為君主提出了行使大權的四種手段。
強調君主權力的專屬性,主張君主要對最高權力壟斷,告誡“藉人以其所操,命曰奪柄。藉人以其所處,命曰失位;奪柄失位,而求令之行,不可得也”.[1]《任法》
同時,與慎到等人一樣,《管子》中也包含重“勢”的觀點,“尊君”實際上是尊其位而非尊其人?!豆茏印访鞔_提出:“凡人君之所以為君者,勢也;故人君失勢,則臣制之矣?!毕鄬τ诰鞯膫€人德行,《管子》更注重君主的政治權威,認為“凡人君之德行威嚴,非獨能盡賢于人也,……不敢論其德行之高卑”.[1]《法法》這體現出法家摒私人道德于政治之外的特色。
“尊君”思想體現在君民關系上,首先是要求君有所令,民無不從。君壟斷決策,民負責執行,君與民的關系體現為單向的命令服從關系。在行為方面,《管子》反對臣民議令,認為“令出雖自上,而論可與不可者在下,是威下系于民也”,[1]《重令》主張“明君在上位,民毋敢立私議自貴者”“倨傲易令,錯儀、畫制、作儀者誅之”.[1]《法法》
在思想方面,《管子》則主張將君主之法令內化到臣民的意識之中,通過“移風易俗”,達到全社會以君主之是非為是非的效果,即所謂“明王在上,法道行于國,民皆舍所好而行所惡?!薄白鹁彼枷塍w現在君民關系上,還強調民為君所用。這種思想的出發點是富國強兵的需要和對列國稱霸兼并形勢的清醒認識?!豆茏印氛J識到“凡大國之君尊,小國之君卑。大國之君所以尊者,何也?曰:‘為之用者眾也?!瓌t人主安能不欲民之眾為己用也?!盵1]《法法》
因此,民在政治生活中僅為手段,而非目的?!豆茏印访餮浴胺材撩裾?,欲民之可御也”,[1]《權修》“計上之所以愛民者為用之,故愛之也”,要求臣民“蹈白刃,受矢石,入水火,以聽上令”,[1]《法法》對不能為君主所用的民提出抨擊,認為“人眾而不理,命曰人滿”.[1]《霸言》與商、韓等法家相似,《管子》“尊君”思想的主張源于其對民性的認識。概言之,《管子》中的“民性觀”有兩點。一是認為民性好利惡害,傾向于趨利避害,故民性是不可信的?!豆茏印分苯亓水數攸c明民性的弱點,“民之情莫不欲生而惡死,莫不欲利而惡害”,[1]《形勢解》并詳細描述了民性追名逐利至死方休;“夫凡人之情,見利莫能勿就,見害莫能勿避”,“利之所在,雖千仞之山,無所不上;深源之下,無所不入焉”.[1]《禁藏》
這與《韓非子》中對人性的判斷---“好利惡害,夫人之所有也……喜利畏罪,人莫不然”,[2]《難二》是一致的。二是認為民性目光短淺、見識粗鄙,是靠不住的?!豆茏印诽岢觥懊裎磭L可與慮始,而可與樂成功”.[1]《法法》認為民性都是只見眼前不見長遠、只見私利不見公利,“民貪行躁而誅罰輕,罪過不發,則是長淫亂而便邪僻也”.[1]《正世》所以要依靠外界的強制來規范民眾的行為,用現代的話講,充滿“家長主義”的色彩。
誠然,在君、民二端的選擇上,《管子》站在“尊君”一端。這并不代表君主的絕對權力和人民絕對無價值,人民在君民關系中仍保留了一定的主動性?!豆茏印氛J識到“雖有天子諸侯,民皆操名而去之,則捐其地而走矣”,[1]《小稱》要通過富國強兵達到“尊君”之目的,必須對民給予一定重視。
因此《管子》在尊君之外,尚有“順民”之說。首先是強調“令順民心”.《管子》認為“政之所興,在順民心。政之所廢,在逆民心”,[1]《牧民》把政令的暢通和君主意志的貫徹落到民心上,特別注重法令因民性之好惡,認為“人主之所以令則行,禁則止者,必令于民之所好,而禁于民之所惡也”.[1]《形勢解》
其次是強調“毋強不能”.君主的政令必須考慮人民是否力所能及,“明主度量人力之所能為而后使焉。故令于人之所能為則令行,使于人之所能為則事成”.[1]《形勢》“令順民心”強調法令在質上與民性的統一,“毋強不能”則在量上要求法令與民性的協調。正所謂“量民力,則事無不成;不強民以其所惡,則軸偽不生”.[1]《牧民》“取于民有度,用之有止,國雖小必安;取于民無度,用之不止,國雖大必危?!盵1]《權修》第三是強調富民利民。
《管子》提出了“民有經產”的主張,看到了法治的經濟基礎。與《孟子》“有恒產乃有恒心”[3]《梁惠王上》的命題類似,《管子》認識到“富則安鄉重家,安鄉重家,則敬上畏罪”,“是以善為國者,必先富民,然后治之”.[1]《治國》《管子》有突出的“富民”思想,將富民與強國協調起來,甚至主張“府不積貨,藏于民也”.[1]《權修》蕭公權先生認為,《管子》順民之說與尊君之主旨實相表里,順民是為尊君服務的。筆者以“順民”在《管子》中占據重要地位,這與商、韓絕對尊君基礎上王權專制的風格是大不相同的。不能否認,“順民”在《管子》中是獨立于“尊君”之外而具有獨立價值的。
二、《管子》中的重法思想
《管子》明言“以法治國,則舉錯而已矣”,[1]《明法》率先打出了“以法治國”的旗號,“法治”成為《管子》思想中的一大特色。
《管子》在多處對“法”有過定義?!镀叻ā分赋觯骸罢煜掠蟹郑簞t、象、法、化、決塞、心術、計數,……尺寸也、繩墨也、規矩也、衡石也、斗斛也、角量也,謂之法?!边@里“法”是一個寬泛的概念,與“則”、“象”、“化”等概念是無法截然區別開來的。
《版法解》則指出:“法者,法天地之位,象四時之行,以治天下?!薄胺ā迸c自然規則是密切相關的,在一定意義上可以看作“自然法”的固定化。從法的作用出發,也可以體會“法”的含義?!豆茏印分?,法的作用十分豐富,擇其要者,至少包括三點:一曰統一臣民思想及行為,所謂“法者,上之所以一民使下也”;[1]《任法》二曰確立是非曲直之標準,所謂“法者,天下之儀也,所以決疑而明是非也”(《禁藏》);三曰興利除弊,定紛止爭,所謂“法者,所以興功懼暴也。律者,所以定分止爭也。令者,所以令人知事也。法律政令者,吏民規矩繩墨也”.[1]《七主七臣》
《管子》中,“法”常與“律”、“政”、“令”等概念并用,其含義基本相同,“法”應理解為一般政治制度之統稱,而尚不是單純的“刑”.因此,這里所謂的“法治”不過是主張治國以穩定的制度,“刑治”的色彩還不明顯。僅就這一點而言,法治尚不能與儒家的“禮治”區別開來。我們知道,儒家的“禮”包含道德和制度兩個層面的意義,在制度層面,禮實際上包含“法”的意味,制度之禮本身就是“貴族之法”.孔子說過:“君子之行也,度于禮,……若不度于禮,貪冒無厭,則雖以田賦將又不足。且子季孫若欲行而法,則周公之典在?!盵4]《哀公十一年》荀子則直接指出:“禮者,人主之所以為群臣寸尺尋丈檢式也?!盵5]《儒效》作為制度的“禮”與“法”所起的作用頗為類似,以此言禮,則禮與法似乎無實際區別。
然而,如果就此否認《管子》之法治與禮治之差異,則是走向另一個極端,亦未免失之偏頗。二者的區別,從推行手段來看,禮主要依靠教化,法則主要依靠賞罰;禮治以儀文差等之教為維持制度之主要方法,而法治以刑罰之威為維持制度之主要方法?!豆茏印分械姆ㄖ坞m不限于“刑治”,但與刑罰密切聯系,主張“見必然之政,立必勝之罰,故民之所必就而知所必去”.[1]《七主七臣》
從制度淵源來看,禮來源于習慣,法則來源于國家和君主。
《管子》明言:“生法者君也?!盵1]《法法》這種將法與君主和國家公權力聯系在一起的觀點,在法家很常見,韓非子即主張“法者,憲令著于官府,賞罰必于民心,賞存乎慎法而罰加乎奸令者也”.“法者編著之于圖籍,設之于官府,而布之于百姓者也?!?br>相對于“自上而下”的法,禮呈現出“自下而上”的特點。法家也注意到這一點,主張“禮從俗,政從上,使從君?!盵6]《逸文》
荀子則傾向于從“法先王”和“法后王”的角度來區分禮與法,把禮看做一種承自先王的既定標準尺度,認為“古者圣王以人之性惡,以為偏險而不正,悖亂而不治,是以為之起禮義、制法度,以矯飾人之性情而正之,以擾化人之性情而導之也。使皆出于治,合于道者也”.則法治之目的主要在確立君主專制下之統治秩序,而禮治之目的則包含了全體人民生活之滿足。[7]
從制度規范的特征來看,禮呈現出差別性,法則強調同一性。禮的價值在于顯示貴賤、尊卑、長幼、親疏的區別。儒家主張“禮者,所以定親疏,覺嫌疑,別異同,明是非也?!避髯右矎娬{禮的差別性,所謂“禮者養也,君子既得其養,又好其別。曷謂別?
曰:貴賤有等,長幼有差,貧富輕重皆有稱者也”.[5]《禮論》“先王案為之制禮義以分之,使有貴賤之等,長幼之差,知愚能不能之分,皆使人載其事,而各得其宜?!盵5]《榮辱》《管子》并不反對等級的存在,但已不將其視為制度的重點?!豆茏印分鲝垺熬假F賤上下皆從法”,[1]《任法》強調法治推行過程中的平等性。在《重令》篇中,《管子》明確將與君主關系密切的親、貴、貨、色、巧佞、玩好作為“六攻”加以批判,警告“禁不勝于親貴,罰不行于便辟,法禁不誅于嚴重,而害于疏遠,慶賞不施于卑賤二三,而求令之必行,不可得也”,主張法治的推行要“不知親疏遠近貴賤美惡,以度量斷之”.
法治在《管子》中占據重要地位。依梁啟超先生的觀點,《管子》中主張國家的“權力起源說”:古者未有君臣上下之別,未有夫婦妃匹之合,獸處群居,以力相征,……故智者假眾力以禁強虐,而暴人止。為民興利除害,正民之德。而民師之。是故道術德行,出于賢人。
其從義理,兆形于民心,則民反道矣。名物處違是非之分,則賞罰行矣。上下設,民生體,而國都立矣。是故國之所以為國者,民體以為國,君之所以為君者,賞罰以為君。[8]
《管子》將法治上升到與國家相等的高位,將“法”作為確立政治秩序的主要依據。法之所以重要,首先乃是因為其能夠確立一套完整、明確的秩序與制度?!豆茏印分^:“雖圣人能生法,不能廢法而治國;故雖有明智高行,倍法而治,是廢規矩而正方圜也?!盵1]《法法》法的主要特征是“?!?法治的目的則在于追求“必”和“一”.故《管子》強調“不法法則事毋常,法不法則令不行,令而不行,則令不法也”,[1]《法法》主張“明主之治也,當于法者賞之,違于法者誅之”,以此則能到達“以法誅罪,則民就死而不怨;以法量功,則民受賞而無德”[1]《明法解》的效果,實現垂拱而治。
以往論者往往將《管子》囿于法家之中,對其中的“禮治”思想強調不多。實際上,《管子》雖極言法治之重要,但未曾否定禮治之作用,這亦與商、韓截然區別開來。商、韓諸子將禮義道德與法截然對立,提出“仁義害法”的觀點,認為“法已定矣,而好用六虱者亡?!涸欢Y樂,曰詩書,曰修善,曰孝弟,曰誠信,曰貞廉,曰仁義,曰非兵,曰羞戰”.[9]《靳令》《管子》則認識到離開禮治空談法治是行不通的:“刑罰不足以畏其意,殺戮不足以服其心。故刑罰繁而意不恐,則令不行矣;殺戮眾而心不服,則上位危矣?!盵1]《牧民》因而其主張把禮治和法治統一起來,以禮樂教化為法治的推行創造有利條件,“厚愛利足以親之,明智禮足以教之,上自服以先之,審度量以開之,鄉置師以說道之,然后申之以憲令,勸之以慶賞,振之以刑罰?!盵1]《權修》《管子》主張推行法治不僅靠刑罰的強制,而且靠教化使其內化至民眾思想形態中,所謂“成功立事,必順于禮義”,“通之以道,畜之以惠,親之以仁,養之以義,報之以德,結之以信,接之以禮,和之以樂”.[1]《幼官》《管子》認為:“君臣不以禮義教訓,則不詳;百官服事離法而治,則不詳?!盵1]《任法》因而在《管子》的法律思想中,禮與法都是重要的,或者說,禮法并舉才是《管子》一書的核心內容。同時,我們也應注意,相對于禮,《管子》更重視法,法居于禮之上,“所謂仁義禮樂者皆出于法,此先王之所以一民者也”.[1]《任法》《管子》
認為“治人如治水潦,養人如養六畜,用人如用草木”,[1]《七法》雖然兼重法治和禮教,但是僅僅把道德教育看作統治人民的一種工具,還缺乏對人民的人格尊重。[10]其“禮治”思想仍是出于功利目的,難脫把人“物化”的窠臼。
三、《管子》中“君”與“法”的沖突與協調
在《管子》的法律思想中,有三對關系是值得注意的,首先是君與民、法與禮的關系,在這兩對關系中,《管子》選擇了君與法的一端,而兼顧民與禮。正因如此,我認為其體現出鮮明的法家色彩。
第三對關系便是君與法。這二者都是《管子》所重視的,二者關系的處理最能體現出《管子》與商、韓法家的不同之處。
誠然,從宏觀上講,君與法是統一的?!吨亓睢菲到y闡述了“尊君”與“重法”的觀點:凡君國之重器莫重于令,令重則君尊;君尊則國安。令輕則君卑,君卑則國危;故安國在乎尊君,尊君在乎行令,行令在乎嚴罰;罰嚴令行,則百姓皆恐;罰不嚴,令不行,則百吏皆喜。
表面上看,君與法的關系是明確的:尊君是宗旨和最高政治目標,而重法則是達到這一目標的唯一有效手段;同時,只有尊君才能令行,而要尊君就必須賦予君主至高無上、獨斷專行的權勢---尊君和重法是目的與手段的關系。抽象層面,君主是國家的唯一立法者,法令體現了君主的意志,二者是統一的。然而,具體層面,情況可能大不相同。君主的意志在客觀上必須有一個限度,這個限度就是人民所能忍受的程度,這樣法律才能存在。在法家思想中,法律是有官府公布和實施的,在形式上要求所有的人都要遵守。任何法律都無法回避一個事實,“法律制定并公布之后,就脫離了立法者”,[11]法律的穩定性與相對獨立性與君權的無限膨脹有可能相抵觸。在“尊君”與“重法”兩項主旨發生矛盾時,可能的選擇無非“屈君以伸法”或“屈法以伸君”.在這個問題上,《管子》與商、韓法家表現出不同的傾向。
《管子》雖主張“尊君”,以此作為其政治、法律思想的出發點和落腳點,但并沒有把君權推向最極端。在抱定“尊君”宗旨不動搖的前提下,也十分重視“法”作為維護君權的手段的作用,主張“令重則君尊”.[1]《重令》《管子》十分強調公私之分,認為“公私之交,存亡之本也”.[1]《權修》君主在政治生活中占據中心地位,但其并不是政治生活的全部,其中的“公”尚不能完全等同于“君”.
《管子》極力主張在推行法治的過程中“去私”,主張“圣君任法而不任智,任數而不任說,任公而不任私,任大道而不任小物,然后身佚而天下治”.
《管子》主張給予法令一定范圍內的獨立性,在君主的個人意志和法律發生沖突的時候,堅持“不為君欲變其令,令尊于君”;[1]《法法》同時,要求君主“行法修制先民服”,[1]《權修》帶頭守法,以達到“君臣上下貴賤皆從法”[1]《任法》的境界。
而商、韓法家則不同,他們特別強調“尊君”的重要性,將君權推向極端,著重強調君主獨攬大權,認為“權者君之所獨制也”“權制斷于君則威”,[9]《修權》主張君主“權重位尊”,[2]《難勢》將“尊君”看作是推行“法治”的前提,主張“君尊則令行”.[9]《君臣》在君與法發生沖突時則傾向于“屈法以伸君”.韓非提出“法之所非,君之所??;吏之所誅,上之所養也。法趣上下,四相反也,而無所定,雖有十黃帝不能治也?!盵2]《五蠹》將君主凌駕于一切之上,使君主高居于法律之外,不自覺地走向了君主專制的道路。后世一些學者和官吏則更進一步,直接將君主的意志等同于法律。西漢杜周說:“前主所是著為律,后主所是疏為令;當時為是,何古之法乎?”言明前主著律,后主疏令,無論律還是令都是以君主的是非標準和統治需要為準繩的,清楚地表明了法律的效力來自君主的意旨。
實際上,無論是《管子》,還是商、韓法家的“法治”學說,都未能很好地解決君與法的沖突問題,這是由其“法治”學說自身的不足決定的。西人的“法治”則與不同,亞里斯多德提出:“法治應包含兩重含義:已成立的法律獲得普遍的服從,而大家所服從的法律又應該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盵12]“良法”的要求是對立法者的一種限制。
近代以來,“法治”則被賦予了限制權力和保障人權的價值,法律被視為政治生活中最高之權威,法律的修改必須經過“正當程序”,這樣的“法治”實際上是“法律的統治”或“依法治國”(ruleoflaw)。而我國先秦的“法治”學說則強調加強君主專制,是君主進行統治的工具,實質上仍然是“人治”,充其量是“以法治國”(rulebylaw)。在這樣的“法治”學說下,君與法的沖突不可避免。
四、余論:對法家命運的一點思考
法家的地位在戰國至西漢經歷了大起大落,可謂“其興也勃焉,其亡也忽焉”.法家的興盛乃“風云際會”的結果,是春秋戰國群雄紛爭的形勢決定的,正如子產所說:“吾以救世也?!盵4]《昭公六年》“救世”的現實需求,成為當時決定百家學說地位的根本要素。面對各國君主最關心的“定于一”的問題,儒家推崇“王道”,主張推行“仁政”,進行道德教化,通過人的內在力量實現統一,是一種“治本”的方式。在當時,這種“空談”禮樂教化而忽略對實際問題探索的學說,未免顯得不合時宜,因而被人們譏為“遷闊”.法家則推崇“霸道”,主張鞏固君主專制,通過農戰達到富國強兵的目標,并通過外在強制實現武力統一,這是一種“治標”的方法,當時的形勢使這種實用、有效的學說大行其道。正如司馬遷所描述的,“持危救弊,先王不得已而用之”,“非武健嚴酷,惡能勝其任而愉快乎”.[13]
東漢崔寔說:“刑罰者,治亂之藥石也;德教者,興平之粱肉也。夫以德教除殘,是以粱肉養疾也;以刑罰治平,是以藥石供養也?!盵14]
法家學說對于治理亂世具有立竿見影的效果,因而其存在是必要的,但這種學說下的治國方略畢竟不能成為社會的常態。誠如蕭公權先生所言,法家是要“使政治社會成為一斯巴達式之戰斗團體”.這種學說用于“馬上打天下”的亂世尚可,用來治天下則必然存在各種問題。明太祖朱元璋說:“為政者若舍仁義而專務刑罰,是以藥石毒民,非善治之道?!狈彝驹诠慕嵌?,重視實際問題的研究,但其忽視道德教育,把人民看做被動的工具,將人“物化”,把人與人的關系描述成一種緊張的“戰爭狀態”,這與人的本性和人的愿望都是大相徑庭的,這種學說在“定于一”的任務完成后遭到批判則是必然的。因而在后世,雖然法家學說仍是必要的,但也能通過“陽儒陰法”的隱蔽方式進行,再也難以取得意識形態的主流地位了。
【參考文獻】
[1]黎翔鳳。管子校注[M].梁邊華,整理。北京:中華書局,2004.
[2]王先慎。韓非子集注[M].鍾哲,點校。北京:中華書局,1998.
[3]焦循。孟子正義[M].沈文倬,點校。北京:中華書局,1987.
[4]楊伯峻。春秋左傳注[M].北京:中華書局,2009.
[5]王先謙。荀子集解[M].沈嘯寰,王星賢,點校。北京:中華書局,1988.
[6]許富宏。慎子集校集注[M].北京:中華書局,2013.
[7]楊鴻烈。中國法律思想史[M].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4:36.
1[9]蔣鴻禮。商君書錐指[M].北京:中華書局,1986.
[10]張岱年?!豆茏印穼W說的歷史價值[J].管子學刊,1987,(1):8-11.
[11]楊仁壽。法學方法論[M],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9:112.
[12][古希臘]亞里斯多德。政治學[M].吳壽彭,譯。北京:商務印書館,1965:168.
[13]司馬遷。史記[M].北京:中華書局,1959:3131.
[14]孫啟治。政論校注昌言校注[M].北京:中華書局,2012:4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