題目:中國古代婚姻家庭立法中的禮制原則
目錄
摘要(詳見正文)
關鍵詞
引言
一、中國古代“禮制”淵源
(一)禮的起源
(二)西周周公制禮
(三)禮制在封建社會的發展
二、禮制原則在古代婚姻家庭立法中的體現
(一)婚姻制度中的體現
(二)家庭制度中的體現
(三)繼承制度中的體現
三、“禮制原則”的價值與局限
(一)禮制原則的有效價值
(二)禮制原則的局限
結語
參考文獻
以下是正文
摘 要:中國古代社會重視宗法倫理,可以說,中國的傳統就是道德至上。在中國古代社會長期存在的,維護血緣宗法關系和宗法等級制度的一系列精神原則及言行規范的 “禮”貫穿于整個中國古代文化之中。從周公制禮開始中國古代婚姻法律制度更是深受“禮制”的影響,中華法系是典型的“禮法結合”。
關鍵詞:禮制;法制;家庭;家族;周公制禮
引言
在電視劇《三國演義》中有這樣一段對話,呂布占徐州后,袁術發兵攻擊駐守小沛的劉備,為了拉攏呂布,袁術欲與其結為兒女親家,呂布欣然同意,當呂布為成婚日期詢問謀士陳宮時,陳宮說了這樣一段話:“古來受聘至成婚日期各有定例,天子為一年,諸侯為半年,卿大夫為一季,庶民為一月?!边@段話雖然不長,但從這段話中反應出來了我國古代一個重要的制度——禮制,禮制是中國古代文化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中國古代法律的重要組成部分,本文擬對中國古代禮制做一些初步的探討。
一、中國古代“禮制”淵源
(一)禮的起源
作為一種言行規范,“禮”最早源于氏族時代的祭祀風俗。①在中國最早的系統化的文字甲骨文中,已經有了“禮”字的最早形態,據《商周古文字讀本》記載可知,“禮”字的最早含義中,祭祀的意思已經非常明顯了。在氏族時代的社會生活中,祭祀是關乎公眾共同利益、全體社會成員都非常關注的大事。因此,有關祭祀的種種內容之中,如目的、儀式、程序、場合以及參加祭祀人員等等,就包含了關于人與自然、人與人之間的種種關系。在這種祭祀活動的背后,也反映著當時的各種社會關系和觀念。經過千百年的傳承和洗禮,一些祭祀禮儀以及相關的觀念流傳下來,并逐漸注入了反映血緣親疏、等級尊卑的內容。國家形成之后,一部分反映等級差別和專制要求的精神原則逐漸從具體的禮儀形式中被抽象、概括出來,形成了一系列指導社會生活的原則和規范,即“禮”的抽象原則;而那些帶有象征意義的各種禮儀,則仍保留在制度層面發揮作用。
西周時期,“禮”已進化得非常成熟。一般而言?!岸Y”大體包括兩個層面的內容,即精神原則和禮儀形式。西周禮制中,抽象的精神原則可歸納為“親親”“尊尊”兩個方面,強調等級名分、等級差別,諸如“忠”、“孝”、“節”、“義”、“仁”、“恕”等等都是“禮”的基本內容。從具體禮儀形式方面看,“禮”通常有“五禮”、“六禮”、“九禮”之說。而“親親”、“尊尊”等一系列禮的精神原則,正是寓于這些具體的禮儀形式之中。此時的“禮”,以一種特殊的方式,對西周社會生活的各個方面起著積極而廣泛的調節作用,并且具有規范性、國家意志性和強制性,即已具備法的性質和作用。
(二)西周周公制禮
公元前11世紀到公元前771年是中國歷史上的西周時期。為了加強統治,周王朝初期的統治者實行了“封諸侯,建同姓”的政策,把周王室貴族分封到各地,建立西周的屬國。周武王死后,年幼的成王繼位,武王的弟弟姬旦即周公輔政。周公旦是位德才兼備并且忠心耿耿的臣子,曹操曾于《短歌行》中曾以“周公吐哺,天下歸心”來贊揚他的忠誠與認真。周公在“分邦建國”的基礎上“制禮作樂”,總結、繼承、完善,從而系統地建立了一整套有關“禮”“樂”的完善制度。主要有“畿服”制、“爵謚”制、② “法”制、“嫡長子繼承”制和“樂”制等。其中最重要的是嫡長子繼承制和貴賤等級制。在殷商時,君位的繼承多半是兄終弟及,傳位不定。周公確立的嫡長子繼承制,即以血緣為紐帶,規定周天子的王位由長子繼承。同時把其他庶子分封為諸侯卿大夫。他們與天子的關系是地方與中央、小宗與大宗的關系。周公旦還制定子一系列嚴格的君臣、父子、兄弟、親疏、尊卑、貴賤的禮儀制度,以調整中央和地方、王侯與臣民的關系,加強中央政權的統治,這就是所謂的禮樂制度,孔子一生所追求的就是這種有秩序的社會。
西周的禮樂制度,屬于上層建筑范疇,相傳由周公制定。周公所制定的“禮”,是維護統治者等級制度的政治準則、道德規范和各項典章制度的總稱,后來發展為區分貴賤尊卑的等級教條?!皹贰眲t是配合各貴族進行禮儀活動而制作的舞樂。舞樂的規模,必須同享受的級別保持一致。西周的禮樂制度,形成了西周特色的禮樂文化與禮樂文明,對后來歷代中國文化都產生巨大而深遠的影響。
(三)禮制在封建社會的發展
春秋時期,由于經濟的發展和變化,加上宗法制度的松弛,以“親親”、“尊尊”為內容的禮治遭到破壞,禮制逐漸衰落。春秋、戰國時代是各派思想學說草創形成,競爭的時代,其中,儒、法之爭最為激烈、互不相讓。儒家以禮為維持社會秩序之行為規范,法家以法律為維持社會秩序之行為規范,儒家以德教為維持禮之力量,法家以法律制裁為推行法律之力量,兩學派完全立于極端相反的立場,本無調和之可能,然而事實并非如此。
經過春秋戰國時代的“百家爭鳴”,有些學派的勢力已逐漸衰落,趨于消沉,朝廷尊重儒術,以為正統,帝王以此取士,儒生以此求售,自漢代以后,歷朝皆然,于是學歸一統,儒家獨尊,其他皆在淘汰之列。法家既已失勢,也就無力與儒家對抗了。更應注意的是,自是而后,所謂儒家實際上只是讀書人的代名詞。
春秋中期以后,出現各諸侯國公布成文法現象。戰國時期,統治者主張以法治國,因此適應時代需要的成文法典《法經》應運而生。此后,每一朝代都有法律,改朝易姓之際,法律的制訂和改年號同樣重要。
國家需要法律已成為客觀的事實,而參與制定法律的也正是這些讀書人。因此,儒家思想當然就滲于法律之中。實際上,漢以后的儒者除以儒家著述為正宗外,已雜有若干法家思想在內。漢儒董仲舒在理論上表現其對于德刑不偏廢的態度,事實上,他以《春秋》決獄,是以儒家的經義應用于法律的第一人,以儒為體,以法為用,實是真正溝通德治、法治,融會儒法兩家思想于一的實行家。
三國、兩晉、南北朝時期,是引“禮”入律的深化時期。唐代繼承、發展以往禮法并用的統治方法和立法經驗,使法律內容“一乎準禮”,真正實現了禮與法的統一。
二、禮制原則在古代婚姻家庭立法中的體現
(一)婚姻制度中的體現
所謂婚禮,至少包括兩方面,就是“婚義”與“婚儀”,前者使婚姻結構、婚姻關系更為確定,后者使婚姻程序、婚嫁方法的制度化,即婚姻的實質與形式要件都受婚禮的規范。 婚姻范圍的確定。周人采取族外婚制,所以《禮記·大傳》上說:“系之以姓而弗別,綴之以食而弗殊,雖百世而婚姻不通者,周道然也?!雹?配偶人數的確定。傳統中國的婚配人數,以一夫一妻制為主,而輔以妾制,所以又稱“一夫一妻多妾制”,或直稱“一夫多妻制”。周代以來,雖然允許一男娶數女,但禮制上仍重視一夫一妻,妾是可有可無的。為了限制妻妾的人數,儒家造出了前述周代王室諸侯的后宮數目為立論之依據,因而出現漢以后歷代的嫁娶科品。不過,就一般平民來說,由于受到經濟條件的限制,絕大多數仍是一夫一妻。 嫁娶方法的確定。周代前的婚制,曾有掠奪婚、買賣婚的事實。從周代起,以媒妁方式進行的聘娶婚即已形成,聘娶程序成為婚禮中不可少的項目。當時“聘則為妻,奔則為妾”,可見婚禮的鄭重。
聘娶以“父母之命、媒妁之言”作為婚姻成立要件,父母之命是宗法社會注重家族的表現,媒妁之言則為當時講求“男女之別”的產物。不經過這兩項程序,當時是被人瞧不起的?!蹲髠鳌飞嫌涊d聲伯的母親在成婚時手續不備,生聲伯后便被出了。魯桓公不用媒妁,自行成婚,也被指為非禮。媒人說親,往往惟利是圖,混淆黑白,極受周人賤視,但是“處女無媒,老且不嫁”④ ,媒人仍是少不得的。
夫妻地位的確定。在父權社會中,男女是不平等的,周代的宗法觀念加強了這 種差異。男女自出生時,即有不同的待遇。若生男,就讓他睡床,玩弄玉璋;若生女,則讓她睡在地上,玩弄磚瓦。這種差別,是由于男子生為“室家君王”,女子則“唯酒食是議”,跟男女的分職有關。
《易·家人》卦彖:“女正位乎內,男正位乎外,男女正,天地之大義也?!眱韧庵旨榷?,女子活動范圍也受限制?;橐龆Y制大體在周代已經形成。
(二)家庭制度中的體現
中國原始家庭的產生可追溯到原始社會古人階段的馬壩人、丁村人時期。但對中國“家”的原理的形成具有決定性影響的是把家族制度化了的宗法制度。中國的宗法制度在商代就已經萌芽,到公元前16世紀的西周時期,宗法制度就已經十分完備了。西周時期的國王周公旦建立第一個奴隸制國家政權后,為了維護其統治,把家族成員分封到各地當“建衛候”,實行家族式統治,用家族系統代替統治系統,并規定了一整套嚴格的家族制度。其內容大致是:把出自同一父系祖先的全部分支作為一個“宗”,依兄弟次序分大宗小宗,并以此把全社會的家庭分為各個等級大小不同的宗,小宗服從大宗,下級的宗服從上級的宗。宗的標記是表示父系血緣的姓,母系血緣被排除在外。宗是決定親屬關系、婚姻、收養和繼承的最重要的因素,在親屬關系上以是否同宗來區分宗親和姻親,并確立了“同姓不婚”“異姓不養”財產諸子均分的原則。這種宗法制度由于符合儒家“親親、尊尊”的“禮”的道德倫理觀念,隨著儒家在中國統治地位的確立,幾千年來宗法制度為歷代封建統治階級所推崇和利用,并法律化,如《唐律疏議·戶婚律》、《宋刑統·戶婚律》、《大明律》、《大清律·戶婚》都基本沿襲西周時期的宗法制度。
分析宗法制度,可以看出宗的核心是父子的血緣關系,父系血緣關系是結合為宗的紐帶,而中國人在觀念上往往把這種由同一父系血緣紐帶結合起來的宗視為廣義的“家”?!八^的家是指,由同一祖先分家而來的總稱為一族的叫一家,因而亦稱為同宗,又叫一家子?!雹菀簿褪钦f,中國人廣義的“家”的形成原理是來源于宗法制度的這種父系自然血緣紐帶的結合原理,這一以父系血緣為紐帶的“家”的形成原理一直貫穿于中國整個封建時代的有關家族關系的法律制度。這一原理實際上是體現了古代中國人的自然生命觀,古代中國人認為:人的血脈是父親傳給兒子的,這種血脈不管傳了多少代也具有同一性,母親的參與只是涉及到人的形體,而作為生命本源的"血"和"氣"全部是父親的。所謂“父子一體”、“父子一氣”。新中國成立后,廢除了封建家族制度,但“家”的以血緣為紐帶的形成原理并沒有徹底消失,仍存在于一些人的觀念中,如中國社會存在的家族觀念、地方觀念、同鄉同學觀念等。
(三)繼承制度中的體現
繼承制度是家庭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唐代家庭繼承制度主要包括宗祧繼承、爵位繼承和財產繼承三方面的內容。 宗祧繼承 宗祧是指家族相傳的世系,因而宗祧繼承可以理解為家族傳承,包括“接續香火”、祭祀祖先等;而家族傳承、延續的目的是使祖先永享后嗣祭祀。在以男子為中心的社會中,祭祀等莊嚴隆重的大事,必須由男子承擔。唐代嚴格實行宗祧嫡長子繼承制。唐律規定:“立嫡者,本擬承襲。嫡妻之長子為嫡子,不依此立,是名違法,合徒一年?!薄暗掌弈晡迨陨蠠o子者,得立嫡以長,不以長者亦如之?!薄盁o嫡子及有罪疾,立嫡孫;無嫡孫,以次立嫡子同母弟;無母弟,立庶子;無庶子,立嫡孫同母弟;無母弟,立庶孫。曾、玄以下準此?!比绻麩o直系子孫,則應立嗣。立嗣的原則是:“無子者,聽養同宗于昭穆相當者?!毕拊谕谧虞呏羞x擇嗣子,一般是先親后疏,由近及遠。唐代禁止異姓亂宗,嚴禁養異姓為后;但因為“小兒年三歲以下,本生父母遺棄,若不聽收養,即性命將絕”,從撫存棄孤的人道主義和滿足無子者的收養要求出發,又規定:“遺棄小兒年三歲以下,雖異姓,聽收養,即從其姓?!笨梢?,唐代的宗祧繼承權在嫡長子,這與維護皇權之嫡長子繼承制是一致的。
財產繼承 唐代實行諸子均分家庭財產的財產繼承制度。早在漢代,這種財產繼承制度就已基本確立。據梁吳均《續齊諧記》載:東漢田真兄弟三人分家,“金銀珠物各以斛量,田產生資,平均如一,惟堂前一紫荊樹,花葉美茂,共議欲破為三,三人各一分,待明就截之”。這種均分原則長期為社會所認可,至唐代愈甚。唐法律嚴格貫徹均分原則,《唐律疏議》明確規定:“應分田宅及財物者,兄弟均分”;“不均平者,計所侵,坐贓論減三等?!毙值茉诶^承財產上,沒有嫡庶之別。兄弟中有死亡者,由死者之子代位繼承,“子承父份”;如果“兄弟俱亡,則諸子均分”,即由下一代的堂兄弟們均分家產,而非子承父業,以避免因諸子嗣數不等而帶來的財產繼承數額懸殊的局面。在分家以前結婚的兄弟,已支取過一筆結婚費用\\(聘財\\),未婚兄弟則否。為消除這一差別,法律又規定:“其未娶妻者,別與聘財”,即分家時,未婚兄弟除了與已婚兄弟取得同樣一份家產外,還可另外得到一份聘財。同樣,未婚姑姊妹在分家時也可得到一份妝奩,以體現與已婚姑姊妹\\(已取得過妝奩\\)有同等權利,但數量僅是聘財的一半。
應該說明的是,在唐代,養子與親子享有同等的財產繼承的權利。前引唐令“兄弟亡者,子承父份”,有注曰:“繼絕亦同”,說明養子同樣享有法定財產繼承權。唐代法律還規定,養父母在立嗣之后又生子,只要雙方愿意,養子仍可留在養父母家中。根據“兄弟均分”、“繼絕亦同”原則,養子可以與親子共同繼承財產,且應份額均等。但是,唐律規定:“在外別生男女”先不入戶籍者,沒有財產繼承權。唐天寶六載\\(747年\\)有敕令曰:“其百官百姓身亡之后,稱是在外別生男女及妻妾,先不入戶籍者,一切禁斷。輒經府縣陳訴,不須為理,仍量事科決,勒還本居?!彼^“在外別生男女”,是指死者與人通奸所生兒女,或死者未入戶籍之外室所生兒女,或死者已離婚之妻妾所生兒女。
諸子均分制是導致中國封建社會地權分散的原因之一,但對家庭中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兄弟來說,又是取得生活資料的法律保障,對社會穩定也有積極意義。從總體上講,由于宗祧繼承權、爵位繼承權等的存在,且因為年齡的關系,長子在家庭經濟生活中的作用一般要比諸弟重要,這就使得長子在繼承關系中比諸弟處于更有利的地位。唐代“食封人身沒以后,所封物隨其男數為分,承嫡者,加與一份”的做法成為后世“長子份”的濫觴。
在唐代,女兒也有一定的財產繼承權。女兒出嫁時可以從父母處取得一份妝奩。如果父母亡故,兄弟分家時,“\\(男子\\)未娶妻者,別與聘財,姑姊妹在室者,減男聘財之半”。未出嫁的姑姊妹分得妝奩份額,實際上是在與其他繼承人一起分割父母財產,即是對父母財產的繼承;并且,在一定條件下,女兒還可繼承家產。如前引《唐六典》所規定的:“食封人身沒以后,所封物隨其男數為分??”在戶絕的情況下,女兒則可對父母遺產全部繼承。唐代《喪葬令》規定:“諸身喪戶絕者,所有部曲、客女、奴婢、店宅、資財,并令近親轉易貨賣,將營葬事及量營功德之外,余財并與女\\(戶雖同,資財先別者亦準此\\)?!贝肆钪械摹芭?,僅指在室女。開成元年\\(836年\\)的一條敕令又進一步指明了出嫁女的繼承權:“自今后如百姓及諸色人死絕無男,空有女,已出嫁者,令文合得資產”。至宋代則規定:“今后戶絕者,所有店宅、畜產、資財,營葬功德之外,有出嫁女者,三分給與一份,其余并入官。如有莊田,均與近親承佃。如有出嫁親女被出,及夫亡無子,并不曾分割得夫家財產入己,還歸父母家,后戶絕者,并同在室女例?!背黾夼梅蓊~明顯減少,這從一個方面反映了唐代婦女地位較高和宋代婦女地位的降低。
三、“禮制原則”的價值與局限
(一)禮制原則的有效價值
中國古代社會是建立在農業自然經濟基礎上的宗法社會,以家族為本位的宗法思想始終籠罩著整個社會,并指導著歷代的立法活動。 中國古代的法律來源于禮制規范,這些禮制規范依據宗法原則調整著社會等級秩序。因此歷代的法律制度都貫徹禮制的等級名分原則,“親親為大”、“孝悌為本”成為立法的指導思想?!叭V”是封建禮教的核心,亦是古代法律維護的重心,不斷父權、夫權直接來自于家族,即使君權也是以天下最高的家長身份來體現。
在家國一體的政治體制下,維護家長制的“孝”受到高度重視。自古就將“不孝”、“非上”視為罪大惡極。在《孝經》五刑章中說,“五刑之屬三千,罪莫大于不孝”。隋唐以來都把這種罪名列為十惡重罪規定在法律總則之中。十惡是古代社會中最嚴重的犯罪,它包括兩方面的內容:
一、維護以皇帝為代表的封建統治,打擊危害封建國家和危及皇帝人身安全與尊嚴的行為;
二、維護父權、夫權為中心的家族制度,嚴厲打擊危害家族倫常的犯罪行為。十惡中有關家族制度的條款竟占一半之多。古代法律確認家族內的身份區別,在唐以后的歷代法典的卷首中,都根據《禮記》、《儀禮》標示出親屬等級關系,并附有區別關系遠近的喪服 無論是刑法、行政法、民法還是訴訟法基本上是以家族主義為中心,根據人們不同的等級名分確定其法律地位與法律待遇。古代法律中對親族復仇的姑息,對親屬犯罪的容隱,對親族犯罪的株連等,都體現了古代法律對家族制度的重視,以及家族血緣在社會生活中的巨大作用 。
(二)禮制原則的局限
儒家思想指導下的古代法律制度,其與古代禮制有著密切的銜接關系,禮強調等級特權,主張根據人的身份、地位進行區別對待,“名位不同,禮亦異數”,級別愈高,特權愈多。反映在法律制度上,古代社會初期是“刑不上大夫,禮不下庶人”,禮、刑有各自的適用范圍。先秦法家主張:“不別親疏,不殊貴賤”,“一斷于法”。漢代以后,儒家思想影響擴大,在汲取法家法制思想的同時,對秦專任刑罰的思想及政策進行了矯正,主張禮法結合,雖然士大夫也受到法律的限制,但統治者在建立法律制度時,注意確立“尊卑長幼之序”,賦予貴族、官僚、家長、族長以特殊的法律地位,享受各種法定的和習慣的特權。
這種特權集中體現在在《唐律》的按照不同品級享有議、請、減、免、贖及官當制度中。其中八議制度較為典型,八議來源西周的“八辟”,親、故、賢、能、功、貴、勤、賓是八辟也即八議的對象,“親”指皇親國戚,“故”指皇帝的故舊,“賢”指賢人君子,“能”指在文治武功上有突出貢獻者,“功”指為國建功的人,“貴”指貴族與高官,“勤”指為國勤政的人,“賓”指前朝的國君及其宗室。凡享有“八議”權利的人犯罪時不由司法機關直接判罪,而是“大者必議,小者必赦”。據《唐律》總則規定,享有八議者,除十惡不赦外,犯死罪有皇帝定奪,若流、徙、杖、笞者皆減一等處罰,一般死罪經“議”之后,皆免死獲赦。這是依據社會等級 的同罪異罰。
古代還根據家族內的身份等級尊卑上下來定罪輕重,親屬等級共分五等,即“五服”制?!拔宸敝赣H屬在喪禮中根據其與死者的親疏關系程度所穿的不同式樣的喪服,后作為親屬關系等次的標志。與官吏品級的對待相同,法律上對家族成員的處理也是上輕下重,同罪異罰。在中國古代最后的一部法律中仍然堅持這一原則,《大清律例》明確規定,兒子毆打父母,不論有傷無傷,處斬刑。如果是父母毆打兒子,情形就大不相同,不負任何法律責任。毆打兒子至死,最重也只處杖六十、徒一年的刑罰。同樣妻子毆打丈夫應杖一百,丈夫毆打妻子卻不受罰,除非毆打致殘,且妻子向官府投訴,才比照正常標準減等予處罰(杖八十)。這種法有等差,同罪異罰的法律規定反映出中國古代法律文化的倫理特性。
中國古代法律的主旨是維護以帝王為中心的專制政治體制,因此其中心任務是刑事制裁,刑法一直成為法律的主要部分,有人甚至說:中國的傳統法律就是刑罰制度。這從漢朝人解釋“法”之義:“法者,刑罰也,所以禁強暴也”⑥到清代皇帝在圣諭中所說,“講法律以儆愚頑”等對法律的理解與運用中可以得出此種結論。中國法律所具有的倫理精神與刑罰特性,使中國法律在維護皇權、父權、夫權等有關等級尊嚴的處罰上,顯得格外嚴酷。秦朝盛行的什伍連坐、誅滅三族的做法,在古代社會長期為專制帝王所襲用,有的甚至夷五族、七族、九族乃至十族。而對待死罪的處罰手段也極其殘酷,梟首示眾、凌遲、戮尸死刑處決方式直到清末才予改變??嵝淌菍V粕鐣囊环N恐怖政策,“即用罪犯的肉體來使所有人意識到君主的無限存在”;梟首示眾的公開處決,并不是為了伸張正義,而是展示權力的威嚴,“刑人于市,與眾棄之”⑦。由于法律的主要目的是懲罰過失,維護自上而下的統治秩序,因此忽略民眾的權利與義務,輕視民眾社會關系的協調,所以在諸法合體的中華法系中,始終沒有出現獨立的民法法典。 結語 中國歷史悠久,擁有五千年文明,號稱禮儀之邦。古代社會與國家管理方式既非法制社會,也非通常人們認定的人治社會,而是禮法社會。禮法是禮制與法律相結合的概念,融入哲學家的思想,法學家的智慧和政治家的實踐。禮制是德治夢想的具體化,通過禮儀定式與禮制規范塑造人們的行為與思想;通過法律的懲罰維護禮法的絕對權威。
可是中國的禮制最終的目的是通過規定人與人的之間的關系禮法,來維護一個穩定的社會統治秩序,最終的目的是為了維護統治者的統治。其成功之處是在于用較小的投資換來了較大規模的領土和人口,通過樹立皇帝的決定權威從而達到鞏固統治的目的。
雖然現在中國進入了法治社會,可是在任何地方,我們還可以看見禮制對我們生活的影響。禮制有它的成功的地方,可以也有它的局限性。夠多的強調禮制,會削弱個體的積極性和主動性。只有拋棄了傳統等級觀念的禮制才能真正起到和諧社會和人際關系的作用,同時不會扼殺社會的整體創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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