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非營利組織的內涵界定
“非營利組織”這一概念最初 出現于二十世紀七十年代 興起的全球結社革命運動,此 后 逐 步 在 歐 美 國 家 以 致 全 球 迅 速 發 展 開來。由于非營利組織發展勢頭迅猛,種類豐富多樣,加上不同地域不同文化背景下特征和功能的差異,學界對其界定也比較模糊,尚未有清晰一致的結果。非營利組織有著各種不同的稱謂,如“非政府組織”、“第三部門”、“志愿者組織”、“慈善組織”、“ 免 稅 組 織 ” 、 “ 民 間 組 織 ” 、 “ 社 會 團體”、“社會組織”等。在萊斯特·薩拉蒙看來,同時具有組織性、非營利性、非政府性、志愿性和自治性五個核心特征,即可稱為非營利組織。這種界定方法概括出了非營利組織的基本性征,獲得學界較大范圍的認可。國內學者基于本土國情,對非營利組織作出不同界定。王名等人從廣泛意義上界定除政府部門和以營利為目的的市場部門以外的一切社會組織、志愿團體和民間協會都是非營利組織。 康曉光在界定上強調了組織[ 1 ]康曉光在界定上強調了組織合法性,認為非營利組織是指在民政部門進行了依法注冊的,以從事非營利性活動為目的,符合志愿性、公益性這兩個基本特征并具有一定獨立性以及自治性的正式組織 .
本文結合我國非營利組織特點,從學界共有概念理解非營利組織內涵,認為非營利組織是獨立于政府和企業之間,以政府撥款和社會捐贈為主要資金來源,不以營利為目的,志愿服務社會公眾,致力于社會公益事業的正式組織。
2 信任理論依托
對 于信任 ,學者們從個體心理、人際關系、組織行為、社會制度、經濟倫理關系等不同角度 進行研究,涉及心理學、經濟學、社會學等多個學科領域。心理學側重從微觀的社會個體心理層面來研究信任,將信任視為個人的心理事件,探討普遍意義上的人際行為和人際關系。在經濟學領域,對信任的研究多是基于“經濟人”與“理性行為”的假設出發,信任就是通過計算成本收益,權衡風險,然后作出對他人承諾預期的決策,側重交易中成本效益功能。社會學則認為信任是社會制度和文化規范的產物,是無形的社會資產,把信任作為社會關系的一個重要維度。經濟社會學家科爾曼認為,信任關系是社會資本最核心的組成部分。 信任關系[3]的 實 質 是 一 種 基 于 理 性 計 算 的 委 托 代 理 關系,信任的給予完全在于行動者對委托行動收益預期的理性權衡。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間信任的產生和維持是一個互動博弈的過程,在信任關系中,委托人通過收集受托人的相關信息對受托人可能產生的預期行動進行風險權衡,從而決定是否給予被委托人信任。
為加強信任關系,委托人會采取一系列措施約束受托人,從而提高實現期望行動的可能性。如利用道德觀念進行約束,對受托人的失 信 行 為 進 行 懲 罰 , 對 受 托 人 進 行 正 面 激勵,即讓受托人從委托人或其他利益相關者手中獲得利益和資源。為了生成并維持信任關系,受托人的行為和能力成為了關鍵,受托人若信守諾言,則會得到委托人的再次信任,獲得更多的利益和資源,否則便會遭到委托人的拋棄。社會學家羅伯特·帕坎南指出,社會資本是指社會組織的特征,社會信任則是社會資本的核心,它可以促進合作,而互惠規范和公民參與網絡則是社會資本的主要來源,廣泛而互利的活動有助于社會信任 的 累 積 . 非 營 利 組 織 是 社 會 信 任 的 產物,與各利益相關者產生并持續維持信任關系是組織發展的必然要求,信任機制是非營利組織治理的核心機制,貫穿于組織治理的全過程,維持改善并鞏固社會信任關系是非營利組織可持續發展的主要途徑。
3 非營利組織利益相關者信任運作
3.1 非營利組織內部信任運作
現 代 管 理 理 論 之 父 巴 納 德 認 為 合 作 意愿、共同目標和信息溝通是正式組織構成的三大要素。在非營利組織的內部治理中,信任機制貫穿組織運作全過程:組織內部成員間的信任產生合作,對共同目標和使命的追求加強和鞏固信任合作關系,信息的交流更新著組織內部信任關系,并對組織內部成員進行篩選,吸納新成員。具體來講,非營利組織內部的信任運作根源于組織成員對組織的信任,即個人的組織信任,這種個人組織信任集中表現在非營利組織內部員工、義工和志愿者對組織管理層的信任。管理層掌握著對組織資源控制決策分配的權力,這種權力運用是否恰當有效關乎組織能力、組織效率和組織目標的實現,關乎組織成員的組織信任,關乎非營利組織的自身存亡。為了維系組織信任,組織自身管理能力建設、組織內部制度建設和信息交流不可或缺,公開透明可監督成為維系并強化組織內部信任關系的重要原則。還需值得一提的是,組織內部的信任關系并不是單向的,而是一對相互影響持續共生的關系,僅有個人的組織信任還不夠,組織同樣需要對成員行為進行組織貢獻預測和評估來確認是否維系信任關系。此時,非營利組織的非營利性和志愿性便得到凸顯,組織成員對組織的價值認同和個人自律性對組織的個人信任就顯得至關重要。非營利組織的管理者、內部組織成員、義工和志愿者通過信任的博弈互動,在合作中推動組織內部治理和持續發展。
3.2 非營利組織外部利益相關者信任關系分析
3.2.1 政府-支持合作監督從政府和非營利組織的共同點出發,二者的信任關系有著共同的目標-謀求社會公共利益最大化,共同的目標產生相同的行為動機,構成二者相互信任與合作的基礎,這也直接表明了二者在理性上不會濫用自身權力去損害對方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并相信對方會采取實際行動來履行承諾。此時政府和非營利組織的信任關系表現為對方組織履行承諾的一種期望,在此期望下雙方展開合作。由于我國政策環境的特殊性,非營利組織的成長在“強國家,弱社會”的背景下表現出一大本土化特征-非營利組織的發展依賴政府的支持,包括非營利組織社會地位的獲取和組織運營資金的募集。一方面,非營利組織在成立之初,必須謀求法律上的合法身份,遵守我國《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規定,符合一定的人數、規模、場所和經費要求。另一方面,非營利組織的發展也離不開政府支持,政府主導的官辦型非營利組織和政府出資的民營型非營利組織,雖然資金募集方式多樣,但政府撥款支持往往都是重要途徑之一。此外,政府的政策支持也是非營利組織迅速發展的一大優勢。信任關系的持續離不開非營利組織對承諾的履行和政府期望的實現程度,監督便成為了檢驗并強化信 任 關 系 的 可 靠 武 器 , 政 府 采 取 一 系 列 法律、規范和懲罰措施對非營利組織進行監督約束,非營利組織必須信守承諾并不斷增強組織自身活動能力和運營水平,才能讓政府的信任委托關系持續深化。
3.2.2 捐贈者-支持營銷1要源于非營利組織外在的可信能力影響。捐贈者持有非營利組織實現組織目標的關鍵資源,是非營利組織的核心營銷對象,最直接有效的營銷手段便是展示組織自身的可信任能力,或稱之為公信力。公信力是非營利組織吸引、募集和獲取社會資助和資金支持的前提,從而非營利組織才有能力搭建資源提供者和資源需求者之間的橋梁,完成組織使命。非營利組織的良好的公信力產生于組織的有效管理和運作,產生于組織成員的道德自律,產生于對承諾過的組織使命完成和價值實現。非營利組織的捐贈者包括企業和個人,非營利組織必須理解并實現企業和個人的捐贈意圖,將資源合理分配和有效運用到受 助 對 象 上 , 保 證 過 程 透 明 , 展 現 結 果 反饋,才能讓捐贈企業和個人給予的信任不被辜 負 , 影 響 后 續 的 捐 贈 決 策 , 保 持 信 任 關系,并激發潛在捐贈者的信任決策行為。如果非營利組織不能夠信守承諾,那么捐贈者以及潛在捐贈者將放棄失信的非營利組織,信任關系便到此終止,非營利組織將會失去從捐贈者那里獲得發展所需資源的能力。
3.2.3 公眾媒體-宣傳監督信任作為組織的社會資本,源于組織聲譽、能力和價值公正正義。對于公眾和媒體而言,這些也是非營利組織作為被信任者所具有的基本特征。公眾媒體對非正式組織的信任和認可,不僅是非正式組織社會合法性獲取關鍵,也是非營利組織積累社會關系網絡促進組織發展的有效途徑。公眾媒體和非營 利 組 織 的 信 任 通 常 表 現 為 單 向 的 信 任 關系,公眾通過媒體對非營利組織的能力信譽進行宣傳監督。這種宣傳監督具有兩面性,一方面非營利組織若守諾情況良好,這種宣傳監督便會不斷增加非營利組織的社會支持和資金支持,鞏固非營利組織的社會合法地位,無形中不斷積累非營利組織的社會信任和社會資本,從而促進非營利組織資源獲取能力和服務能力的提高,增加其社會聲譽和影響力。另一方面,若非營利組織出現資源運用不當、組織效率低下、違背公益宗旨、偏離組織價值使命等信任違背的情況,媒體的負面宣傳對非營利組織的影響將會是重大甚至致命的。
4 構建非營利組織信任機制的途徑
我國非營利組織在彌補政府提供社會公共服務的不足、推動企業履行社會責任、維護社會價值、促進公民的精神和社會參與中發揮著重要作用。然而,在對社會做出不可否認的巨大貢獻的同時,非營利組織也面臨著資源供給不足、組織效率低下、資金運作不透明、管理人員瀆職腐敗、偏離公益使命等各式各樣的信任問題。究其根源,非營利組織自律不足和他律缺失,是導致組織治理內外部治理主體信任關系不穩固甚至缺失的罪魁禍首,信任機制的構建迫在眉睫。美國印第安納大學帕克赫博士認為,信任的生產有 三 種 方 式 : 一 是 以 制 度 為 基 礎 的 信 任 生產。它依賴于正式的制度安排,或同系統成員直接信任;或通過中間機制來產生信任;或通過有預見性的事后懲罰措施來減少信任風險。二是以過程為基礎的信任生產。信任產生于對過去的判斷和未來的預期。三是以社會文化為基礎的信任生產。通過一段時間相互學習和了解,不斷加深認同感,逐步產生信任。 因此,非營利組織治理中的信任機制構建需要從以下幾個方面努力:
4.1 制度信任:外部制度建設
4.1.1 健全和完善非營利組織法律制度源于法律的信任是制度信任的基礎,完備的法律體系建設和依法嚴格管理是非營利組織信任構建的基礎環節。非營利組織的非營利性決定了其無法建立企業治理中具有強制性的責任機制,組織成員的經濟人屬性也無法僅靠道德自律來約束,故信任機制的建設 必 須 依 托 法 律 制 度 來 贏 取 基 礎 的 社 會 信任。我國現行的相關法律法規中,關于非營利組織的法律位階不高、涵蓋面窄、規定粗條、相關條款銜接協調性差,缺乏一個對非營利組織統一規范的基本法律體系,這個法律體系應該對非營利組織性質、法律地位、管理體制、運行機制、監管方式等有明確界定。 因此,社會公眾建立與非營利組織的基礎信任的首要目標就是完善非營利組織管理立法,簡化非營利組織登記準入程序,完善非營利組織社會監督機制,為非營利組織創造社會信任產生和發展的制度資本。
4.1.2 構建信息公開和共享制度信息的傳播、流動和反饋構成了循環在非營利組織內外部信任機制運行的血液,若要保持各方信任關系生生不息,必須促進信息公開共享。信息公開和共享機制既是非營利組織與政府、捐贈者、公眾等委托者形成良好溝通信任關系的系統性條件, 又是有效實現政府、行業和社會監督的保障機制。我國非營利組織成長比較緩慢,信息不透明,公開范圍有限、組織內暗箱操作的問題時有發生,嚴重損害了非營利組織作為信任受托人的形象,阻礙非營利組織發展。非營利組織應建立并完善信息公開和共享制度,坦誠向社會公開組織的基本情況、財務變化、公益項目運作、審計狀況等真實信息,以便捐贈者和社會公眾判斷非營利組織是否履行承諾,是否值得再次信任。守信行為將促使社會公眾積極參與非營利組織的公益活動和志愿工作,促進非營利組織獲取更多的社會資源。
4.1.3 建立全方位的監督體系全方位監督是強化非營利組織守諾、懲罰非營利組織失信行為的有效手段,需要政府、社會和第三方監督多方入手聯合發力形成監督合力。政府監督除了完善法律依法執行外,重在變革監管模式,打破非營利組織的雙重管理體制制約,弱化非營利組織登記審 批 門 檻 , 加 強 對 組 織 運 作 的 動 態 過 程 監管。 社會監督包括媒體監督和公眾監督,要注重媒體監督和公眾監督,對非營利組織形成廣泛威懾力。第三方監督主要指獨立的第三方評估機構,沒有利益關聯,更容易對非 營 利 組 織 的 治 理 結 構 、 資 金 的 使 用 與 運作、籌資和財務狀況、非營利性的保證等作出公正客觀的評估,可信度更高,能夠有效引導社會信任和社會參與,有力彌補政府監督和社會監督的不足。
4.2 過程信任:組織內部治理
非營利組織過程信任產生的根源在于組織能力建設,首先體現在組織人力資源管理上,組織管理者必須具備優良的服務和責任意識,不斷提高領導能力、決策能力和管理能力,為組織發展提供戰略指導、激勵組織成員和志愿者服務于組織使命;要對包括志愿者在內的組織成員實行規范化管理,科學招 募 選 拔 志 愿 者 , 重 視 成 員 的 素 質 技 能 培訓,提升成員志愿服務品質。其次體現在組織績效管理上,組織一要努力提高對社會資源的獲取能力,包括有形的捐贈資金和無形的公眾參與資源;二要加強財物資產運作能力,最大限度將有限資源轉化為巨大的社會效益;三要重視組織績效評估能力,對組織項目實施效果、組織服務水平進行考核,反饋組織能力欠缺問題并不斷優化。非營利組織只有在治理過程中不斷進步和改善,才能不斷加強組織內外部社會信任。
4.3 文化信任:社會價值構建
非營利組織社會價值構建包括組織文化建設和倫理道德建設。組織文化建設影響內部成員價值認同,倫理道德建設影響社會成員認同,二者合力體現非營利組織社會價值認同。非營利組織的性質和宗旨決定了組織文化建設必須以組織使命為中心,樹立成員的核心價值觀,培養和強化組織成員的使命感 . 社 會 使 命 感 激 發 組 織 的 感 召 力 和 凝 聚力,為組織贏得成員認同和社會公眾支持信任。同時,非營利組織也要加強倫理道德教育,發揚我國優良傳統道德中的服務奉獻精神,逐步培養一批具有強烈的事業心和社會責 任 感 的 志 愿 者 隊 伍 , 傳 播 組 織 價 值 和 理念,號召社會公眾認同和參與,不斷彰顯非營利組織的社會價值,從而構建非營利組織的文化信任資本,促進非營利組織信任關系持續維系,實現非營利組織健康可持續的發展。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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