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大數據時代的來臨,物聯網、云計算、數據整合、關聯數據、信息發布等新技術的發展與普及,為政府實現智能化管理提供了技術支撐,這必將從根本上改變政府組織模式和政府形態,進而改變政府治理模式。在這樣一個時代,數據作為一種戰略資源日益受到各國政府的重視。政府 CIO(GovernmentChief Information Officer)即政府首席信息官,是政府組織中負責信息化戰略規劃、協調和實施,電子政務開發、建設與應用,信息資源開發、管理、利用和創新的官員。美國率先建立政府 CIO 制度,在政府內部設立首席信息官,負責信息技術系統戰略策劃、規劃、協調和實施,他們通過謀劃和指導信息技術資源的最佳利用來支持政府部門的目標的實現。
①政府 CIO 制度是世界各國信息化的主要發展方式,政府機關引入 CIO 制度的根本原因是信息技術在電子政務建設中的戰略地位不斷提升,越來越多的政府機關意識到,信息技術是提高其政務水平的首要驅動力,因此也是其核心資產之一,有效利用信息技術來提高行政和業務管理水平逐漸成為政府機關領導層的主要職責之一。有人指出,IT 建設的成功往往取決于強有力的領導、高效的管理和執行能力、工作熱情高漲的團隊以及高級領導層的充分重視,而不是簡單的技術優勢。因此,在最高管理階層設置 CIO 或類似職能是信息化發展到較高階段的必然選擇。
②政府CIO 制度的建立可實現數據管理的戰略化和社會化,不僅會進一步提高政府管理質量,還會促進數據資源的社會化開發和利用,提高數據資源的社會效益。
一、我國政府 CIO 的組織結構
政府 CIO 制度并不僅僅是 CIO 這個孤立的職位和個人行為,而是圍繞 CIO 的一套完備的組織架構和 管理體系。實踐證明,圍繞CIO嚴密而統一的組織架構對于整個電子政務建設具有重要的組織保障作用,它使電子政務建設普遍呈現有序、協調的發展態勢。
①目前已有超過 100 個國家和地區建立政府CIO 制度,但各國政府 CIO 的機構設置有所不同。有的國家將電子政務政策與決策機構設在政府首腦機關,如美國;有的國家則把這類機構設在政府的部級機構,如德國。不同的組織結構模式,其政府 CIO管理成效也大不相同。我國自 1999 年以來,政府幾千個部門相繼建立了自己的門戶網站,但到目前為止,很多政府網站都未能維持正常有效運轉,究其原因,電子政務建設組織管理結構不夠科學應是其中一個原因。
(一)中央層面政府 CIO 組織結構
1. 2008 年大部制改革之前。國務院信息化領導小組是我國信息化和電子政務最高決策機構,由黨、政、軍各方核心領導成員組成,下設國家信息化辦公室(以下簡稱國信辦)。對于具體事務的管理,按照職能分為協調、技術行業管理、投資管理和執行四大塊,分別由國信辦、信息產業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以下簡稱發改委)以及國家信息中心負責。國信辦的具體事務由原信息產業部信息化推進司負責,對國家信息化和電子政務進行總體部署,負責重大戰略、政策的研究,擬定國家信息產業發展戰略、方針政策和總體規劃,振興電子信息產品制造業、通信業和軟件業,推進國民經濟與社會服務信息化發展。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負責信息化和電子政務重大項目的立項審批。國家信息中心負責為國家信息化和電子政務建設提供決策咨詢和技術支持,參與重大信息化和電子政務建設項目。由此就形成了以國家信息化領導小組為核心、國信辦為協調、信息產業部進行技術規范、國家發改委進行立項審批、國家信息中心執行的信息化管理體系,即我國中央層面政府 CIO 的基本組織結構。這種多頭管理體制對政府 CIO 體制作用的發揮非常不利,降低了政府 CIO 對信息化和電子政務建設的領導力和執行力。
尤其是作為協調機構的國信辦在幾大管理主體之間的協調作用發揮得很不理想,僅僅是在發現問題后上報國家信息化領導小組,再由領導小組進行決策,但領導小組并非一種常態化的工作機制,對于日常工作中的協調問題根本無法充分發揮作用,導致協調乏力。我國電子政務中的重復建設、各自為政就是協調不足的一個表現。
2. 2008 年大部制改革之后。2008 年大部制改革以來,國家信息化管理體系發生了很大變化:國務院信息化工作辦公室并入工業和信息化部,原信息產業部改為工業和信息化部,將發改委的工業行業管理和信息化有關職責劃給工業和信息化部,從而形成了以國家信息化領導小組為核心、中辦國辦負責協調、工業和信息化部全盤推動、發改委進行立項審批、國家信息中心執行的政府 CIO 組織管理結構。從以上組織管理結構的變動來看,國家是在逐步提高政府 CIO 組織機構的層級,增強其權威性,同時增強了信息化管理權的集中性,以便信息化和電子政務資源的合理配置,促進政府業務協作和技術、資源共享。但是,這種改革從某種意義上說恰恰使原有體制下已經很弱化的協調機制更加弱化,中辦和國辦雖身處頂層,但并不專管信息化和電子政務,工業和信息化部作為一個職能部門,沒有跨部門協調的能力,這無疑使信息化和電子政務建設陷入“權力真空”、缺乏頂層協調的狀態。我國信息化和電子政務建設的法律制度尚不健全和完善,如果再缺乏強有力的高層協調,重復建設、各自為政的局面就將難以徹底改變。
(二)地方層面政府 CIO 組織結構
地方層面的政府 CIO 組織結構與中央政府基本相同,主要有省信息化領導小組、省信息化辦公室、經濟與信息化委員會(工業和信息化廳、工業和信息化委員會)和信息中心,但各地方設置有所不同。
1. 單獨設立信息化辦公室。此種模式下,信息化領導小組由省委、省政府、省人大、省政協等部門核心領導組成,并下設信息化辦公室,負責省域內信息化和電子政務的具體規劃、協調與實施,但信息化辦公室的設置各省區有所不同。有的由省政府管理(如海南等),有的則為省委和省政府共同管理(如青島市電子政務與信息資源管理辦公室)。除信息化辦公室之外,各地方主管部門主要是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如北京、內蒙古、山西、天津等),或工業和信息化廳(如河南、河北、吉林、陜西),或工業和信息化委員會(如江西、黑龍江、云南、甘肅),或信息化局(如福建)。同時設立各級政府的信息中心,負責信息化和電子政務的具體建設和開發,但縣鄉基層政府中有許多沒有設立信息中心。這種模式之下,地方政府信息化有一個明確的權力中心和協調中心,信息化辦公室和信息中心各司其職,以便信息化工作的穩步推進。
2. 信息化辦公室與職能部門合并。大多數省區在大部制改革之后,將信息化辦公室并入了經濟與信息化委員會(工業和信息化廳、工業和信息化委員會),成為其下的一個正處級單位,由原來的正廳級降為正處級,內蒙古、山西、天津、湖南、湖北、廣東、浙江、江蘇、山東、安徽、遼寧、重慶、貴州、寧夏、新疆、河南、吉林、陜西、江西、黑龍江、云南和甘肅等 22 個省級政府都是這種模式。這種模式降低了信息化主管部門的行政級別,使之難以發揮應有的作用,加上信息化建設相關的項目審批、預算管理分屬不同部門,因而增加了信息化工作的難度。
(三)職能部門層面政府 CIO 組織結構
各職能部門根據自身情況設立類似于信息化辦公室的機構,但各地職能部門設置的名稱有所不同。
如北京市司法局設立信息技術處,廣東省司法廳設立信息中心,安徽省司法廳沒有設立專門機構而由辦公室負責電子政務工作??梢?,我國地方職能部門的信息化和電子政務管理部門缺乏統一性,這使得各職能部門信息化和電子政務建設的側重點有所不同,推進的層級和角度也不一樣,這在很大程度上阻礙了電子政務的整體推進和互聯互通。
二、我國政府 CIO 組織結構優化路徑
無論具體的組織架構如何建構,至少需要具備以下特征:一是統一設置,層級分明;二是責任關系簡單明確,各司其職;三是結構設置富于彈性,協調聯動機制健全。目前我國政府 CIO 組織結構還存在一些問題,還需進行組織結構的優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