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何為行政機關的忍耐義務
忍耐,就其本身的詞義而言是指把感情按住不讓表現,經受困苦或艱難。忍耐是人的一種優良的精神品質,是一種隱性的堅強,是取得成功的一種必要手段。行政機關在處理公權力與私權利關系的過程中,在行政人員與行政相對人之間必然要考驗到行政人員的忍耐度。
筆者認為行政機關的忍耐義務就是指在程序上,行政行為要忍受法定的時間、空間、方式、步驟、順序的限制,在實體上忍受權力范圍法定的義務。例如,在時間領域,行政機關不得在夜間或法定節假日實施執行,不得“突然襲擊”;行政法規定的加處罰款或者滯納金超過 30 日,經催告當事人仍不履行的,具有行政強制執行權的行政機關可以強制執行。在此情況下,行政機關必須忍耐到 30 日,且催告后才能強制執行。在空間領域舉例如下,行政法上的行政是指公共行政,而非私人行政,因此行政機關只能在公共領域行使職權,而不能干涉私行政。實體上的忍耐義務又如,工商所可以處罰工商戶的違法行為,對集中貿易中違法行為的處罰,但是不能對其處以吊銷營業執照。此時,工商所就應忍耐職權上的限制,不能濫用權力或超越權限。
二、行政機關為何要承擔忍耐義務
( 一) 行政機關以保障公民權利為目標
根據盧梭的人民主權原則,現代社會的行政權力作為一種公共權力來源于人民,它存在的終極目標在于為公共利益服務。權力容易被濫用的規律以及行政相對人相對弱勢的地位,使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利容易被侵犯。行政機關作為服務于公民的主體,自覺承擔程序上和實體上的忍耐義務,才能保護相對人的合法權利,實現行政法的基本目標。
( 二) 忍耐義務是依法行政的內在要求
法治國家要求以政府為主的公共機構在制定和實施公共政策、組織、協調、控制等一系列行政管理活動中,必須遵循相關實體法和程序法的明確規定。行政權力的設定、行使必須依據并符合法律法規,行政機關作出的行為,不僅在實體上,而且在程序上都不得與法律法規相抵觸。行政機關忍耐時間和空間上的限制,及實體上權力的制約,其實質也是依法行政的過程,是依法行政的要求和具體體現。
( 三) 行政機關忍耐義務是程序正義的要求
程序正當對行政機關實施的行政管理活動提出了三個要求: 第一,堅持行政公開; 第二,嚴格遵循法定的程序,依法保障行政管理相對人的知情權、參與權和救濟權; 三,與行政相對人存在利害關系時,應當回避。行政機關忍耐義務也內含著程序正當原則。只有正當的程序才能保證行政決定的正當性和理性,才能保證行政的民主化。
( 四) 行政機關承擔忍耐義務才能樹立良好的形象
例如稅務局要求相對人在 10 日內交稅,對相對人來說也是一種承諾。相對人在 10 日之前不交稅是基于該承諾,稅務局不得強制執行。行政機關必須忍耐到 10 日之后才能強制執行。若行政機關提前強制執行,則有出爾反爾,言不屬實的嫌疑,損害相對人對行政機關的信任,破壞其公信力,有損政府形象。以此行政機關按程序辦事,遵守承諾,恰當忍耐,才能樹立良好的政府形象。
三、行政機關如何踐行忍耐義務
( 一) 提高行政執法隊伍綜合素質
忍耐是人的一種精神品格,行政人員忍耐水平的高低,與其綜合素質有著必然聯系。因此,行政機關要更好的履行忍耐義務,首先主觀上則必須有為人民服務,保障公民權利的意識。這種行政為民意識的建立與行政執法隊伍的綜合素質密不可分??梢哉f,行政執法隊伍綜合素質、執法能力水平的高低對“依憲執政、依法執政、依法行政”的進程會產生直接的影響,也會反過來影響依法治國的進程。因此,在新時期依法治國方略下必須提升行政機關、行政隊伍的綜合素質,提高其對忍耐義務的認識。
( 二) 加強對行政機關的監督
權力不受監督就會滋生腐敗,行政管理的目標就難以實現,甚至偏離法治的軌道。因此,有必要加強對行政機關及行政人員的監督,強化其忍耐義務。對行政機關的監督,應該包括內部監督和外部監督。行政機關的外部監督,主要是依靠公眾監督、新聞輿論監督和社會組織的監督。行政機關的內部監督,應既包括上下級行政機關之間的縱向監督,也包括同級之間的橫向監督。只有內、外部監督雙管齊下,才能保證行政機關切實承擔忍耐義務,才能更好的保障公民的合法權利,服務人民。
( 三) 公民要提高維權意識
公民要有良好的法律意識和法律素質,學法、懂法、守法,諳熟法律,自覺運用法律武器維護自身的合法權利,督促行政機關履行忍耐義務。上述稅收例子中,行政機關若提前強制執行,則懂法的公民會選擇拒絕其執行; 再如工商所越權吊銷營業執照時,公民可以選擇拒絕,從而督促行政機關履行其忍耐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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