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論文目錄導航:
【題目】我國個人住房稅收實施探析
【緒論】個人房產稅征收問題探究緒論
【第一章】個人住房房產稅的相關概念
【第二章】中國開征個人住房稅政策的必要性
【第三章 第四章】國內房地產稅制問題及國外經驗啟示
【第五章 參考文獻】個人住房稅的開征難點與建議及參考文獻
緒 論
(一)研究背景和意義
當今中國,住房問題是一個重要的經濟問題,也是一個關乎國之根本的重要民生問題。眼下的高房價讓所有國民苦不堪言,隨著"國十條"、"國八條"乃至最近放出風聲的"國五條"的相繼出臺,行政手段對于房地產市場的調控力度越來越大。稅收作為一種重要的宏觀調控手段,理應發揮其應有的作用。
在一個國家的社會經濟運行體系之中,房產稅收有著十分重要的作用與意義,關系到整個國家經濟與社會的穩定性。合理的設置房產稅,可以達到實現財政收入,保證地方政府用于建設的資金來源;可以作為有力的宏觀調控的工具,調節房地產市場價格與產業結構,促進房地產行業的健康與可持續發展;可以調節收入水平,平衡社會財富,實現社會的公平正義。
我們不得不面對以下幾個不爭的事實:我們的房地產價格處在一個老百姓承擔不起的高位、貧富差距已經比較大而且有著越拉越大的趨勢、地方政府作為財政支出的大頭缺少主體稅種。越來越多的人們為了實現自己的"住房夢"而加入到房奴的隊伍中來,過著苦不堪言的生活,貧富差距問題越來越明顯,窮人愈發的貧窮的同時富人們卻越來越富有,已經嚴重觸痛了國人敏感的神經,到了威脅整個社會和諧程度地步。由于缺少主體稅種,地方政府過于依賴土地財政、土地出讓金已經成為各地政府戒不掉的"奶水",造成了地方財政收入持續性與穩定性的巨大風險。
本文的寫作有利于完善房地產市場稅收政策,深化與拓展我國房地產稅收政策對房地產市場中供求關系及房地產市場的調控作用,為我國房地產稅制的改革方向起到一定的借鑒作用。對于整頓和規范房地產市場秩序具有積極作用。對于我國對于抑制房價過快上漲的政策決策、優化我國稅收收入格局具有一定的現實參考價值。
通過對個人房產稅稅的研究可以為為個人房產稅稅的征收提供理論上的支持和實踐上的指導。鑒于此,應該加大對房產稅問題的研究力度,充分進行全面的理論和實踐論證,為我國房地產行業的持續健康發展營造良好的稅收體制環境。
(二)國內外研究現狀
首先有必要明確概念,從國外房產稅的征收情況看,征收形式多種多樣,名稱也各不相同,有叫財產稅,有叫不動產稅,有叫物業稅等等。無論哪種都是對房屋的保有環節征稅。由于我國在重慶以及上海的試點改革中均使用了房產稅的概念,所以本人在標題中使用"個人住房房產稅"一次指代對于個人房產保有環節的征稅的稅,"房產稅"、"物業稅"、"不動產稅"皆在此概念之中,具體概念闡述會在本文其他部分進行。
國內學者主要觀點如下:
蔣小敏認為,開征個人住房房產稅的主要目標并不是降低房價,正確的開征目的實現土地資源的可持續利用,調節土地需求結構。莊春躍的人認為,個人住房房產稅的征收應該以家庭為單位,可以按照人均住房面積的方式設置合理的免征額度,不同的區域稅率與減免整層應當差別對待,盡量做到公平合理。吳啟凡認為,開征個人住房房產稅是要充分考慮到民眾情緒與心理,應實現民眾對于社會公平的需求,并且在宏觀上為了保證征收效果,稅率不應當過低。
葉檀認為,個人住房房產稅是政府調控住房市場價格最為有力的一種工具,可以將房產投機者的收益轉化為政府的收入,可以達到降低房產投機的預期受益。而在我國這么重要的一種稅種一直沒有開征,原因就只能是政策制定者不希望房價出現大幅度的下跌,造成整個社會的動蕩。長遠開來,以房產稅收入替代土地出讓收入的過程將十分艱辛也十分漫長。
財政部財政科學研究所所長賈康認為,個人住房房產稅的征收十分有必要,從長遠的角度講對于我國社會經濟的健康發展十分重要,可以緩解房產供給與需求的矛盾,抑制過于旺盛的投機需求,擠出閑置房源到房屋出租市場,活躍房屋租賃市場。全國政協委員王超斌認為,個人住房房產稅要是想在全國推廣,必須要在經濟發展程度不同的地區采取不同的辦法,要做到細分,不能完全照搬兩個試點地區的模式。
對于在不久的將來開征個人房產稅,國內大多數的專家與學者是贊成的,大多數的人表達這樣一種觀點,開征個人房產稅可以達到經濟調控的目的,促進社會資源的有效配置,達到帕累托最優。但是持相反觀點的人也很多,很多學者認為開征個人房產所得稅于我國現行土地轉讓制度相違背,可能是一種重復征收,加重市場的混亂,可能使本就不合理的房地長變得更加混亂,就算不起反作用,但是對于公眾所賦予其打擊投機需求的期望來說可能實際效果也不會太明顯。
國外學者的主要觀點如下:
以洛克和休謨為代表的社會契約論認為,對于房屋持有者來說,在其持有房屋的過程中享受到了政府提供的各種服務,例如國防,治安等等配套的設施,政府保護了其房產不受損害;同時,由于政府不斷地加強基礎設施建設,不斷地改善房產周邊環境,也會使房產價值上升,房屋持有者將受到收益。房產稅就是房產持有有應當向政府支付的代價。
美國著名財政學者理查德·A·馬斯格列夫,提出了一套從中央到地方各級政府在進行稅種劃分的時候應遵循的原則,這是他基于財政分權制理論的延伸,具體內容是:第一,如果一種稅種具有再分配與累進性,或者可以用來穩定宏觀經濟,或者在各個不同地區此稅種的稅基差別很大十分不均衡,又或者是對流動性很強的生產資料所征的稅種,那這類稅種應該劃歸中央財政;第二,以居住為依據征收的稅種應當劃為州政府,征稅對象為完全不流動資料的稅種應由地方財政征收;第三,稅收收入較為穩定的稅種應由各級地方政府征收;第四,視情況不同,各級政府都可以征收受益稅。
美國財政學者大衛。N.海曼提出,稅基不是完全固定的,有一部分稅基是可以在地域間流轉的,在地方政府間也存在競爭與市場,政府在提供公共服務的同時,居民可能會做出居住地點的選擇。
國外學者在現階段最主流的一種共識就是為了實現稅收收入穩定要擴大征收范圍、也就是稅基要盡可能的寬,為了實現征管理便捷與征收成本的控制,稅種要盡可能的少,為了保證稅負不能過重,稅率要保持一個比較低的水平。在大多數的國家,除了法定免于征收的屬于公用事業,宗教,慈善機構的房地產之外,其余的房產都需要繳納房產稅。在這之中也包含了與房產有關的一些經濟行為,例如房產的買賣,贈與,還包括以為房產形勢遺產轉移??傮w來說,對于房產的"取得"、"保有"、"流轉"三個環節都是征稅的對象,并將房地產信托與證券化也納入到這個范圍內。
(三)論文研究思路和方法
首先介紹本課題的研究背景與意義,之后再指出本文的具體內容安排,再對國內外相關文獻進行梳理,介紹當今國內外專家學者的典型觀點與研究成果。之后詳細的介紹個人住房房產稅的相關概念和研究范圍的界定,首先闡述房產稅的概念,之后在房產稅概念的基礎之上表述本文的核心個人住房房產稅的概念。之后對于我國開征個人住房房產稅的必要性進行分析,首先闡述對于調節住房市場的積極意義,之后闡述對于調節收入,促進公平的意義,然后闡述對于地方財政收入的意義。再介紹中國現行的房地產稅制制度并指出現階段我國房產稅制中存在的問題。再進行橫向對比。之后介紹國際上其他國家成熟稅制,包括歐美國家與日韓兩國,經過分析之后進而討論外國稅制可供我國借鑒的地方。最后提出我國開征個人住房房產稅可能遇到的各種難點,并且提出相關建議。
本文主要運用以下幾種研究方法:
1.文獻檢索分析與理論研究。通過檢索大量的國內外文獻和研究成果,進行了系統深入的分析理論研究在借鑒和比較前人研究理論的基礎上,同時運用經濟學相關原理對我國的房產稅改革進行了理論研究。
2.對比分析。筆者比較歐美發達國家和亞洲近鄰日韓的房產稅體制的異同,結合我國現行體制和改革方向進行了分析比較借鑒,得出有益參考。
(四)論文創新之處
對于在個人住房保有環節進行征稅,以前的研究多是站在了另立物業稅的角度,但是國家高層口徑已經轉變,開立物業稅的可能性已經不大,在個人住房保有環節征稅的實現方式更有可能是在現有的房產稅基礎之上,擴大稅基到個人非經營性房產上。所以本文的切入點就是探討在現有房產稅的基礎上開征個人住房房產稅的必要性,從經濟學原理的角度探討開征個人住房房產稅的各種積極意義,并且提出開征可能遇到的各種難點,提出自己的相應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