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小額貸款公司的制度缺陷。。
(一)性質定位不明晰?!吨笇б庖姟芬幎ǎ骸靶☆~信貸公司是由自然人、企業法人與其他社會組織投資設立,不吸收公眾存款,經營小額貸款業務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小額貸款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以全部財產對其債務承擔民事責任?!笨梢?,小額貸款公司的業務范圍是金融,但定位卻是企業。由于其不由銀監部門批準成立,所以享受不到應有的財政補貼,融資只能隨基準利率浮動,也不能辦理小額貸款的土地房產抵押,這些都制約了小額貸款公司的業務發展,加大了其融資成本。
(二)監管體系不完善,監管主體模糊。完善的監管體系是法律法規體系、進入退出機制、運營監測機制、社會監督體系的有機結合,對小額貸款公司的監管也要堅持這“四位一體”,才能提升監管效果。但是目前我國對小額信貸公司的監管還存在很多問題:一是監管體系不完善。
目前還沒有專門針對小額貸款公司監管的法律法規,只有《指導意見》等規范性文件,而這些文件也僅僅是做出了一些原則性的規定。三是監管主體模糊?!吨笇б庖姟芬幎ㄐ☆~貸款公司的準入和監管制度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和中國人民銀行頒布并由地方政府執行,而地方政府往往指定金融辦和相關機構具體負責,這就造成由于沒有明確統一的監管機構和責任分解而導致的監管內容、監管配合、風險控制上的不吻合,由此還很可能引發金融失控。
二、小額貸款公司制度創新的有效對策
試點中的小額貸款公司,有著較為廣闊的發展空間和樂觀的發展前景,但在其發展過程中不可避免地會遇到一些困難與障礙,克服這些困難、障礙的過程同時也是促進小額貸款公司發展的過程。
針對上述問題,筆者認為可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創新:
(一)完善相關的法律制度,明確小額貸款公司的法律地位。小額貸款公司的法律地位問題是影響其發展的一個不容忽視的深層次問題。沒有獨立的小額信貸法律,就沒有小額貸款業務的標準,小額信貸業務的監督管理也就缺乏相應的尺度。
目前,在國家層面上對小額貸款公司的立法只有人民銀行和銀監會聯合發布的《關于小額貸款公司的指導意見》這一部委規章。國家應針對小額貸款公司試點工作快速發展的現狀,認真研究對小額貸款公司的立法問題,提高立法層次,明確小額貸款公司的法律地位,使其在金融維權、稅收優惠等方面與正規金融機構享受同等待遇,以保障小額貸款公司的合法權益,同時明確小額貸款公司的法律義務并使其接受法律授權部門的監督。此外,鑒于小額貸款公司與普通的商業銀行有著本質區別,應通過小額信貸法區別對待小額信貸與普通商業貸款,將小額貸款公司開展的目的和形式、利率實施辦法、貸款與還款的條款等確定下來,推動其健康發展。
(二)完善小額信貸監管體系,保證小額貸款公司的健康有序發展。小額信貸具有與傳統金融不同的風險形成機制和風險特征,加上小額信貸正處于成長時期,因此,應區別對待對小額信貸機構的監管和對普通商業銀行的監管。對小額信貸機構的監管,一方面要有效地防范金融風險,另一方面要起到引導小額信貸積極穩定健康發展的作用。首先,要明確監管主體。人民銀行、銀監會、工商管理局等部門應盡快聯合出臺《小額信貸公司管理辦法》,明確小額信貸公司的監管主體,將小額信貸公司的資金來源、資金運用以及業務運營都納入監管之中。其次,要明確監管方式。目前,由于小額貸款公司不吸收存款,無結算業務,不涉及社會公眾利益,單個公司的風險不會傳導擴散而危及整個金融體系的安全,因此對于小額貸款公司可以實施不同于金融機構的非審慎監管。
小額貸款公司應定期向監管機構報送資產負債表、貸款收支表、損益表等資料進行備案,并按照要求向社會公開披露信息。
(三)開辟后續資金來源渠道,實施科學的財務核算體系。筆者認為,目前在我國,小額貸款公司還不宜開辦存款業務,主要原因是我國存款市場發展得已很充分,競爭也很激烈。
如果小額貸款公司吸收存款,受影響的群體將比較大,造成的社會影響也比較大,一旦發生經營困難,容易釀成社會系統性風險。因此,不能讓小額貸款公司吸收存款,但在其經營情況良好的前提下,可以循序漸進地開辟后續融資渠道。
一是可以借鑒國際上一些小額貸款機構“只貸不存”的成功做法,由國家財政、政策性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共同出資建立小額信貸基金,由小額信貸基金將資金“批發”給小額貸款公司,小額貸款公司則充當零售商,按照“小額、分散”的原則,重點解決小企業和“三農”的資金需求問題。二是建立貸款擔保機制,由地方政府為小額貸款公司設立相對應的擔保公司或擔?;?。政府每年成立擔?;?,通過擔?;鸬母軛U效應擴大小額貸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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